王海明(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100087)
民主选举方式的伦理价值新探
王海明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100087)
摘要:投票选举,就其自身来说,符合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的原则,因而是善的;但就其结果来说,却使被选举权为精英垄断,赋予官吏和政治权力以极大的重要性,最终难免精英篡夺最高权力,使“选举”成为“选主”,因而罪莫大焉。因此,投票选举“自身善”与“结果恶”的净余额是极大的恶,属于纯粹恶范畴,是不应该的、恶的和具有负价值的民主选举方式。相反,抽签选举,就其自身来说,违背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的原则,因而是恶;但就其结果来说,不但保障了每个人都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还具有破除精英垄断政权、扼杀专制者于摇篮和降低官吏的价值,因而善莫大焉。因此,抽签选举“自身恶”与“结果善”的净余额是极大的善,属于必要恶范畴,是应该的、善的和具有正价值的民主选举方式。
关键词:民主选举;抽签;投票;伦理价值
就中文词源来看,“选”就是挑选、选择。《说文》曰:“选,一曰择也。”《小尔雅·广言》也说:“选,择也。”“举”就是抬起、往上托。李白诗曰:“举头望明月。”“选举”就是选拔、挑选提高,引申为选拔贤能优良者。《礼记·礼运》曰:“选贤与能,讲信脩睦。”因此,选举概念的含义,全面地看,就是从众多事物中选拔优良者——优良的人和决策——使其地位发生由低到高的变化;说到底,就是从多人中选拔官员的活动,就是从庶民中选拔官员和从低级官员中选拔高级官员的活动。中国古代史书中的《选举志》《选举典》《选举略》和《选举考》中的“选举”皆是此意。
西文选举Elections的词源含义和概念含义亦然。《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选举”的词条写道:“该词源于拉丁语动词eligere,意为挑选。它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人们据此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1]《美利坚百科全书》说:“选举是由那些合格的人正式参加投票来选择公职人员或决定有关政策的一项程序。”《不列颠百科全书》亦如是说:“选举是通过投票作出政治抉择的一种手段。”
那么,是否可以说选拔官员及其决策的活动就是选举概念之定义?答案是肯定的。选举概念的定义,主要讲来,就是官员之选拔活动,就是从多人中选拔官员的活动;全面地看,则是优良者之选拔活动,就是从多人及其决策中选拔优良者的活动:从多人中选拔官吏和从若干决策中选拔最佳决策。决策选举之最重要者,当推创制与复决:“创制是由一定人数发起的全民投票,用以提出特定法律草案、修正案或公共政策;‘复决’单在法、美及其他国家采用,借着全民投票直接决定重大问题。”[2]
由此可见,选举是世袭的对立面,无疑远远优良于世袭。但是,选举未必就是民主选举。即使最高权力执掌者经选举产生,也未必是民主选举。德国皇帝曾由选举产生,而非世袭。但是,这种选举却属于君主专制范畴,是一种非民主选举。因此,选举有民主选举与非民主选举之分。
民主选举与非民主选举的根本区别显然在于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民主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定为全体公民平等享有:民主选举是全体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举。因为民主制就是全体公民执掌最高权力的政体。全体公民执掌最高权力的最主要方式就是选举(包括罢免)官吏。因此,民主或全体公民执掌最高权力意味着,全国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选举全国任何一个公民担任任何官职,即每个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显而易见,全体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民主选举的应有之义。因此,民主选举的根本特征,就在于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乃是全体公民。因此,黑格和哈罗普在界定民主选举时这样写道:“选举是以全体人民所有正式表达的偏好为基础的公职竞争。这些偏好意见汇集成有关具体哪一位候选人获取胜利的集体决定。”[3]然而,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民主实际运作的根本原则是多数裁定,是少数服从多数。全体公民的多数显然是庶民、人民。因此,顾名思义,民主选举,说到底,就是庶民选举。
与之相反,专制等非民主制的选举主体或选举者,不可能是庶民或人民,而是专制者、寡头统治者及其官吏阶级。中国古代选举(荐举和科举)的选举者都是地方官员、中正官、考官和皇帝。德国皇帝的选举者起初是组成帝国的德意志的5个支族的头领或公爵,后来也不过是一、二百人的帝国诸侯。因此,非民主选举的根本特征是庶民没有选举权,即非民主制选举是庶民没有选举权的选举。
然而,细究起来,非民主选举的最重要类型,并非这些名义与实际一致的非民主选举,而是名义民主实际非民主的选举。换言之,民主选举可以分为真民主选举与假民主选举;真民主选举是名义与实际相符的民主选举;假民主选举是名义民主而实际却非民主的选举。真民主选举与假民主选举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无言论结社自由和建党自由;真民主选举是拥有言论结社和建党自由的民主选举;假民主选举是没有言论结社和建党自由的民主选举。
因为民主选举的根本特征是全体公民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样一来,全体公民必须了解每一个竞选者;每个竞选者也必须让全体公民了解自己。因此,每个竞选者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向全体公民宣传自己的施政纲领,都应该有平等机会反对其他人的施政纲领;全体公民也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听取每个竞选者的施政纲领,都应该有平等机会知晓竞选者们的相互反对和斗争。
要做到这一点,每个公民不但必须平等享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而且必须平等享有结社自由和建党自由。因为选民和候选人数不胜数,彼此互不相识,政治偏好千差万别、极为分散,如何表达和形成数以百万计的公民之公意?无疑唯有允许一些抱有共同政治目标的选民和候选人由少到多、由近及远滚雪球式地聚集起来,结成不同社会团体,最终结成不同政党[4],每个政党都协议推荐候选人,将候选人及其政党介绍给全体选民。这样,各个政党的候选人便可以通过自己政党的宣传而使数以百万计的选民了解自己和自己的政党,认同自己的政治目标乃至加入其中,形成共同的政治目标和政策,选举他们认为能够代表自己的候选人。当选的候选人就是全体选民的代表,因而当选的候选人及其政党的政治目标和政策就是全体选民公意的体现。
这样一来,就解决了民主选举的两大难题即众多公民如何选举代表和如何形成众多公民之公意,从而使民主选举得到实现。否则,如果没有政党,每个候选人便不可能使数以百万计的选民了解自己,数以百万计的选民和候选人势必各自为政,如同一盘散沙,不可能形成公意和共同的政治目标与政策,从而选票必定分散,选举必定归于失败,因而也就不可能实现民主选举。
可见,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建党自由,乃是真民主选举的根本特征。这就是为什么,世界上一切名副其实的民主国家无不保障言论出版、结社和建党自由。言论、出版和结社自由乃是民主国家最重要的宪法条款之一。然而,真民主选举未必正确。因为真民主选举可以进一步分为普选(普选制民主选举)与限选(限选制民主选举),唯有普选制的真民主选举堪称正确。
所有人都是公民而普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普选;只有一些人才是公民而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就是限选。更确切地说,所谓普选,就是所有人都是公民而普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民主选举,就是没有性别、财产和文化程度等资格限制的民主选举,就是所有人不受限制而普遍平等地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民主选举:“所谓普通选举权或一般选举权,依其字义,可以说是一般地赋予一切人民以选举权,没有例外的。”[5]相反,限选则是只有一些人才是公民,另一些人则不是公民而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民主选举,有性别、财产和文化程度等资格限制。大部分欧洲国家“二战”前后才取消性别、财产和受教育程度等资格限制而实行普选,此前都是限选。古希腊雅典民主选举堪称典型的限选,因为当时雅典奴隶和女人都不是公民而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十分之一左右的人是公民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条对完善的普选制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不受第二条所述的区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甲)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是普遍的和平等的。”第二条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为什么第二条规定的是“一切个人”,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是“每个公民”?因为“二战”以后,公民资格逐渐为每个人或每个国民所平等拥有。所以,将这两条结合起来看,普选就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受性别、财产和受教育程度等限制而为一切人普遍享有的民主选举。
普选是每个人——而不是每个公民——都同样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制度。因为每个公民与每个人显然不是同一概念。如果说普选制是每个公民都同样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制度,古希腊岂不早就实现了普选制?
为什么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应该受性别、财产和受教育程度等限制而为一切人普遍享有?因为,一方面,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无疑是基本的最低的起码的政治权利,因而属于人权范畴。根据人权应该完全平等的原则,每个人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未成年人、痴呆或精神病人和罪犯也与其他人一样,完全平等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只不过,罪犯所享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因其罪行而被剥夺和丧失;当其刑罚完成,被剥夺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会归还给他们。未成年人、痴呆或精神病人因其无能而仅仅享有却不能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当其长大成人或病患痊愈时,就可以行使其所享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另一方面,每个人都应该具有公民资格,都是公民,因而都应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为人是政治动物,每个人都具有政治能力,都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政治能力:或实在或潜在。对于那些实际上不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而仅仅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潜能——的国民,根据人权原则,政府负有通过公民教育使这些国民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的义务;保障每个国民政治潜能得到实现乃是国家的义务和国民的权利。
因此,不但专制等非民主制选举和假民主选举是错误的,而且限选制的真民主选举也是错误的,唯有普选是正确的。但是,普选的实现十分艰难。大部分欧洲国家直到“一战”和“二战”前后才取消性别、财产和受教育程度等资格限制。英国从1688年光荣革命确立了限选制民主选举制度到1948年普选制民主选举制度建立,历时近300年;美国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真正实行普选,由建国所确立的限选制到1979年生效的第27条宪法修正案废除性别歧视的普选制,历时近200年。
民主选举方式与专制等非民主制选举方式根本不同。如前所述,选举是民主的固有的必然的属性,是专制等非民主制的外在的、偶然的属性。选举并非专制等非民主制固有的、必然的属性,只是专制者一人或几个寡头意志的体现,因而选举方式极其随意多样,如科举、荐举、考试、欢呼、鼓掌、举手、投票和抽签等等。相反地,选举是民主制的固有属性,乃是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因而选举方式极其有限。诚然,古希腊民主制的选举方式已经有欢呼、鼓掌、举手、投票和抽签等等。但是,事实并非应该。真正能够实现民主——亦即全体公民完全平等地共同执掌国家最高权力——的选举方式,恐怕只有抽签和投票。
然而,细究起来,恐怕只有抽签才是能够完全实现民主的选举。因为全体公民完全平等执掌最高权力,说到底,就是全体公民完全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抽签选举,不言而喻,一方面意味着每个公民被选举的机遇和可能完全一样,因而每个人完全平等享有被选举权;另一方面意味着每个人的选举权利完全平等:委托签儿进行随机选举。因此,抽签能够保障全体公民完全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而实现全体公民完全平等共同执掌国家最高权力。
抽象地看,投票也意味着每个人完全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为,一方面,一人一票,每个人都平等享有选举权;另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样可以成为候选人,因而平等享有被选举权。就拿英国的选举法来说,每个公民只要有一名提议人、一名附议人和8名选民书面同意,就能够成为候选人。但是,实际上,金钱、能力和出身等因素左右着投票,结果只有所谓的精英才能够成为候选人,而绝大多数公民势必被排除在外,因而并不能平等享有被选举权。更何况,政党提名候选人已经成为今日世界各国的选举惯例,候选人实为政党精英和寡头垄断,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候选人的权利不过是一句空话。因此,投票选举虽然能够保障每个公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却不能保障每个公民平等享有被选举权,使被选举权为精英和寡头垄断。
亚里士多德说:“拈阄(抽签)素来被认为属于平民性质,选举则属于寡头性质。”[6]201孟德斯鸠也说:“用抽签的方式进行选举是属于民主政治的性质。用选择的方式进行选举是属于贵族政治的性质。”[7]卢梭进一步解释道:“孟德斯鸠说:‘以抽签来进行选举,乃是民主制的本性。’我同意这种说法……如果我们能注意到选举首领乃是政府的一种职能,而并不是主权的一种职能,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出为什么抽签的办法最具有民主制性质;因为在民主制那里,行政机构的行为愈少,则行政机构也就愈好。”[8]142
然而,为什么抽签在古雅典是主要的选举方法,尔后逐渐衰微,至18世纪中叶以后,则完全被投票选举所取代?最直接的原因,恐怕是因其违背政治职务分配的原则。因为按照该原则,每个人因其政治贡献(政治才能+道德品质)的不平等而应担任相应不平等的政治职务。换言之,每个人所担任的政治职务的不平等与自己的政治贡献(政治才能+道德品质)的不平等的比例应该完全平等。这就是政治权利比例平等原则,亦即政治职务分配原则。最早确立这一原则的是亚里士多德。他写道:“合乎正义的职司分配应该考虑到每一受任的人的才德或功绩。”[6]136
抽签选举显然有违这一原则。因为抽签选举完全是随机的,每个人都拥有中签的同等机会,不论是谁,不论其才能和品德如何,只要中签就可以当官,甚至是最高级官员,因而违背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的原则。问题是,民主选举方式只有抽签和投票。那么,投票是否符合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的原则?答案是肯定的。诚然,投票难免为金钱财富、竞选谋略等左右,似乎并不符合政治职务分配的原则。但是,不论如何,选民所选举的候选人和中选者毕竟才能出众——亦即所谓精英——因而基本符合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的原则。这也就是为什么,孟德斯鸠等断言投票选举具有贵族或精英性质的缘故。
那么,是否可以由此得出结论:民主选举应该投票而非抽签?否!恰恰相反,应该抽签而非投票。因为政治权利平等原则分为政治自由权利完全平等原则(亦即人民主权原则)和政治职务权利比例平等原则(亦即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原则)。按照前者,每个人不论德才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政治自由权利,亦即完全平等地共同执掌国家最高权力;按照后者,每个人因其德才不平等而应该享有担任相应不平等的政治职务权利,而且前者对后者具有绝对的优先性。
抽签选举虽然违背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的原则,却能够保障全体公民完全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而实现全体公民完全平等共同执掌国家最高权力,因而符合人民主权原则。投票选举虽然符合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的原则,却使被选举权为精英和寡头垄断,不能保障每个公民平等享有被选举权,最终违背全体公民平等共同执掌国家最高权力原则,违背政治自由权利完全平等原则,即违背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具有绝对的优先性。这就是为什么民主选举的方式应该抽签而不应该投票的缘故。
因此,抽签选举违背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原则,抽象孤立地看,确实是不应该的、恶的、具有负价值的。但是具体讲来,抽签选举不但因其保障每个人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是可以达到更大的善的必要恶,而且还因其破除精英垄断政权、扼杀伟大政治领袖于摇篮和降低官吏的价值而是可以防止更大的恶的必要恶。因为伟大政治领袖无疑是民主的最危险的负相关政治条件:最高政治职务的本性(只能由一人执掌)+最高领导人的人性(渴求最高权力)+伟大领袖=一人执掌最高权力=君主专制。这就是雅典为什么会创造陶片放逐法,放逐那些著名政治家的缘故。这就是为什么,古往今来的民主国家为什么会挖空心思地设计种种措施防止伟大政治领袖篡权的缘故。
然而,防止伟大政治领袖篡权的最根本的方法,莫过于使伟大政治领袖无法诞生。抽签选举无疑可以扼杀伟大领袖于摇篮,使伟大政治领袖无法诞生,堪称防止伟大政治领袖篡权的不二法门。思想家们大都因此诟病抽签选举。殊不知,民主国家决不需要伟大政治领袖,只需要按照民主制度进行治理的平庸政治领袖。因为在真正实现了民主的国家,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繁荣兴盛主要依靠制度保障。
抽签选举使人人都可以担任官职,无疑极大地降低了官吏和政治权力的重要性或价值。思想家们大都因此诟病抽签选举。殊不知,政治和法律都是一种必要恶;而唯有经济(物质财富的创造)和文化(精神财富的创造)才是内在善。所以,只要经济和文化能够繁荣,政治和官吏以及政治权力和政治强制越少越好:一个国家的政治和官吏以及政治权力和政治强制,应该保持在这个国家的存在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一个国家的自由,应该广泛到这个国家的存在所能容许的最大限度。因此,抽签极大地降低了官吏和政治权力的重要性或价值,实乃抽签的优越而非缺陷。正如卢梭所说:“如果我们能注意到选举首领乃是政府的一种职能,而并不是主权的一种职能,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出为什么抽签的办法最具有民主制性质;因为在民主制那里,行政机构的行为愈少,则行政机构也就愈好。”[8]142
相反,投票选举符合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的原则,抽象孤立地看,确实是应该的、善的、具有正价值的。但是具体讲来,投票选举却是一种导致更大恶的善,是净余额为恶的纯粹恶。因为投票选举不但使被选举权为精英垄断而违背每个人都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民主权原则,而且还会导致精英垄断官职,赋予官吏和政治权力以极大的重要性,最终难免精英——特别是最伟大的那一个精英之精英——篡夺最高权力,遂使“选举”成为“选主”,葬送民主而沦为专制等非民主制。
如果谁怀疑这一点,就请看一看昔日的大独裁者奥古斯都吧!奥古斯都曾装模作样13次竞选执政官,跟别人一样去拉选票!这就是投票选举的恶果:选主。这不由令人想起卢梭评论英国选举的话:“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的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8]125
文献[10]定义了随机事元的概念,对随机事件和随机变量的概率分布进行了研究.随机过程在参变量取某值时的状态往往与该随机过程在参变量取另一个值时的状态存在一定的依赖关系,其依赖关系可以通过过程元的相关分析原理[9]进行研究.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抽签选举出来的庸庸碌碌之辈怎能胜任其政治职务?我们都知道不应该用抽签的方法选举舵手,为什么可以抽签选举国家领导人?这就是苏格拉底等人否定抽签的主要理由:“用抽签法选举国家领导人是非常愚蠢的,没人愿意以抽签法雇佣舵手、建筑师、吹笛子的人或任何其他行业的人,而这些事情上如果出现错误的话,其危害是要比管理国家方面的失误轻得多的。”[9]这种否定抽签选举的主要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诚然,我们不应该以抽签法雇佣舵手、建筑师和吹笛子的人。因为凡是需要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职务,如舵手、建筑师和将军,都不应该抽签选举,而应该投票选举。但是,国家领导人等政治职务每个人都有能力胜任,并不属于需要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职务。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10]每个人都是政治动物,都具有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能力。这就是为什么,每个人都应该是公民,都具有公民资格,而公民资格就是执掌政治权力管理国家公务活动的能力。
每个人都是政治动物,都具有执掌政治权力、管理国家公务活动的能力。这意味着,抽签选举的国家领导人也是政治动物。苏格拉底不懂得,民主国家领导人与专制等非民主制国家领导人根本不同。专制等非民主制国家领导人一人或几个寡头执掌国家最高权力,因而国家领导人需有非凡的智慧和能力。相反地,民主国家则是全体公民平等执掌国家最高权力,因而国家领导人并不需要非凡的智慧和能力:民主国家乃是由天才创造的连傻瓜都可以领导的国家。当然,一个庸碌之辈的能力和知识远远不如一个优秀人物的能力和知识。但是,三个臭皮匠抵个诸葛亮,如果所有庸碌之辈的能力和知识集合起来,就可能超过任何优秀人物,至少胜任执掌最高权力,担任最高领导职务,进行民主统治。这个道理,就连“最优秀人统治论”的代表人物亚里士多德也说责难群众担任最高领导职务的理由是不充分的:“辩难者认为,无论是选举执政或审查行政功过都不宜于平民,对于群众就不该使他们执掌最高治权。可是这些辩难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我们前面曾经说过的集体异人的论点,实际上可以拿来答复这种质询。假如群众不是很卑贱的(带有奴性的)人们,他们的判断力不及专家,但当他们集合起来,就可能胜过或至少不比专家们有所逊色。又,在某些技术中,创作者不一定是最好的评判家,当然更不是唯一的评判家。这些技术作品,在没有学习过这门技术的人看来,也是可以识别而加以评判的。例如,一幢房屋就是非建筑者也能懂得的事物;实际上房屋的所有者,即住户,有时竟比建筑师更善于评判房屋的好坏。相似地,对于一只舵,舵师比一位造船木匠就更善于鉴别。对于一席菜肴,最适当的评判者不是那位厨师,而是食客。经过这番论辩,关于平民群众议事和审判权力的责难可说已有了充分的答复。”[6]146
诚然,群众集合起来胜过一个优秀者,并不意味着每一个群众都胜过一个优秀者。群众良莠不齐,中签者难免有不称职者,难免有仅仅潜在具有而实在不具有管理国家公务活动的能力。因此,抽签选举程序中,一方面,必须有对中签者任职资格的一系列考核,淘汰不合格者,选举合格者。另一方面,较高级的政府部门不妨设立智囊团,这样既可以弥补官员之平庸无知,又能够避免非民主制。
总而言之,投票选举,就其自身来说,符合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的原则,因而是善的;但就其结果来说,却使被选举权为精英垄断,赋予官吏和政治权力以极大的重要性,最终难免使精英篡夺最高权力,使“选举”成为“选主”,因而罪莫大焉。因此,投票选举“自身善”与“结果恶”的净余额是极大的恶,属于纯粹恶范畴,是不应该的、恶的和具有负价值的民主选举方式。相反地,抽签选举,就其自身来说,违背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的原则,因而是恶;但就其结果来说,不但保障了每个人都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还能破除精英垄断政权、扼杀专制者于摇篮和降低官吏的价值,最终实现人民主权,因而善莫大焉。因此,抽签选举“自身恶”与“结果善”的净余额是极大的善,属于必要恶范畴,是应该的、善的和具有正价值的民主选举方式。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主国家所有官吏的选举都应该抽签而不应该投票。因为那些需要特殊知识和技能的职务,如将军,显然应该投票选举。凡是需要特殊知识和技能的官职,完全从属于国家各级最高政治职务。因此,只要国家各级最高官职抽签选举,那么,需要特殊技能的职务投票选举,与普选权以及人民主权原则并不发生冲突。民主国家的官吏选择,正如卢梭所说,应该采用抽签选举而辅之以投票选举,亦即国家各级政治职务都应该抽签选举,只有极少数需要特殊知识和技能的职务才应该投票选举:“当选举与抽签两者并用的时候,凡是需要专门才能的地方,例如军事职务,就应该由选举来充任;而抽签则适宜于只需要有健全理智、公正与廉洁就够了的地方,例如审判职务,因为在一个体制良好的国家里,这些品质是一切公民所共有的。”[8]144
这种真正堪称民主的选举方式,乃是古希腊民主选举的伟大创造。梭伦首创意义深远的“抽签投票混合法”:投票选举官吏候选人,然后再通过抽签从候选人中选举官吏。这一方法极大降低了官吏的神圣性,卓有成效地防止了专制,堪称人类选举的划时代飞跃,但仍然不能保障弱势群体享有被选举权。这一缺憾直至厄菲阿尔特和伯利克里时代才得以克服,进而改革为“完全抽签选举法”:官吏候选人也通过抽签选举。当时雅典每年大约选举1 100名官吏,除100名需要特殊技能的官职,皆由抽签选任。显然,这种完全抽签法保障了每个公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完全抽签法是唯一名副其实的民主选举方法。
抽签法虽然是唯一名副其实的民主选举方法,但该法的实行却无疑是有条件的,说到底,需要双重条件:一方面,民主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巩固,因而不需要伟大政治领袖;另一方面,国民政治觉悟普遍提高,以致普遍具有管理国家的政治能力。因为不言而喻,一方面,抽签选举几乎不可能产生伟大政治领袖:平庸者中签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出类拔萃者;另一方面,如果国民尚未普遍具有管理国家能力,而是绝大多数并不具有管理国家能力的人,那么,中签者势必大都不能胜任其职责。
因此,开创民主制度的时代,便因为需要伟大的天才的政治领袖而不宜于抽签选举,应该完全投票选举:候选人和正式官员都投票选举。但是,这样一来,国家最高权力便很可能被精英寡头垄断,最终被那一个最伟大的精英篡夺而沦为专制。因此,投票选举必须伴随防止精英垄断和篡权的一系列有效措施,如宪政民主、政府分权、两党制和多党制、短任期、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等等。
宪政民主制度一旦比较完善和巩固,就不再需要伟大政治领袖,因而应该废止投票选举而代之以抽签选举。不过,如果国民政治觉悟尚未普遍提高,以致绝大多数国民尚未实现政治动物之潜能,实际并不具有管理国家的政治能力,那么,就应该投票抽签混合选举,亦即候选人投票选举和正式官员抽签选举,候选人投票可以避免无能者被选举;正式官员抽签可以防止伟大领袖中签而导致专制。
宪政民主制度比较完善和巩固的国家,只有当其国民政治觉悟普遍提高,以致绝大多数国民已经实现了政治动物之潜能亦即实际具有管理国家的政治能力的时候,才应该完全抽签选举:候选人和正式官员都抽签选举。卢梭将具备这样条件的民主制叫做“真正的民主制”:“在真正的民主制之下,抽签选举并不会有什么不方便;因为那里人人都平等,不论是在道德和才能方面,还是在品行和财富方面,所以无论选择什么人几乎都无所谓。然而我已经说过,真正的民主制是根本就不存在的。”[8]144
卢梭最后这句话是错误的。因为这种完全抽签选举的真正的民主制,曾经存在于古希腊厄菲阿尔特和伯利克里时代,必将复兴于生产力极度发达的全球化时代,亦即全世界只有一个主权、一个世界政府的全球国家,说到底,亦即共产主义国家。因为到那时,不但宪政民主制度相对完善和巩固,因而不需要伟大政治领袖,而且生产力极度发达,国民品德和政治觉悟普遍极大提高,因而皆具有管理国家的政治能力。特别是,官吏崇拜的根源——等级制——将彻底消灭,官吏将是名副其实的公仆,因而与其他工作一样,与其说是权利不如说是责任。这就是卢梭所谓应该实行完全抽签选举的“真正的民主制”:“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之下,行政职位并不是一种便宜,而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人们无法公平地把它加给这一个人,而不加给另一个人。唯有法律才能把这种负担加给中签的人。因为抽签时,人人的条件都是平等的,而且选择也并不取决于任何人的意志,所以就绝不会有任何个人的作用能改变法律的普遍性。”[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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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群喜)
On Ethic Value of Election Methods
WANG Haiming
(School of Philosophy, Beij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7, China)
Abstract:Election by vote is good in its nature because it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appointing political post according to one’s virtue and ability. However, it is bad because officer and political power play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it and the elites can grasp supreme power by it. Actually, its bad side is more than its good side. Therefore, it is a negative and evil election method which should not be adopted. Election by lot is bad in its nature because it violates the principle of appointing political post according to one’s virtue and ability. However, it is good because it ensures everybody’s right to elect and to be elected and prevents the elites from grasping supreme power. Actually, its good side is more than its bad side. Therefore, it is a positive and good election method which should be adopted.
Key words:democratic election; election by lot; election by vote; ethic value
中图分类号:D0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014(2015)03-0068-07
收稿日期:2015-01-28
作者简介:王海明,男,吉林白城人,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闽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研究方向为国家学与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