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必坚
(安顺学院政法学院,贵州 安顺561000)
引 言
贵州A供电局隶属于南方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承担着B市五县二区及C市二县的供电任务,辖9个供电局(分局)。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发生的44起法律案件纠纷中,按照法律纠纷发生日期来看,2010年5起,占总案件纠纷的11.36%;2011年9起,占总案件纠纷的20.46%;2012年17起,占总案件纠纷的38.64%;2013年13起,占总案件纠纷的29.54%,电网企业法律案件纠纷的数量基本上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按照法律纠纷发生原因分类,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1起,占总案件纠纷的47.7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8 起,占总案件纠纷的18.18%;供用电合同纠纷7起,占总案件纠纷的15.91%;劳动合同纠纷4起,占总案件纠纷的9.09%;施工合同纠纷2起,占总案件纠纷的4.54%;定作合同纠纷1起,占总案件纠纷的2.27%;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纠纷1起,占总案件纠纷的2.27%(以上数据均来源于笔者的调查);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占总案件纠纷将近一半,其次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供用电合同纠纷。因此,随着案件纠纷发生数量的逐年增加,电网企业法律案件纠纷的管控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案件纠纷管控的重点在于主要集中在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按照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原因,主要分为违章建筑、高压作业经营及钓鱼竿等三类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违章建筑有关的触电人身损害纠纷的受害人,主要是三类:违章建筑的施工人、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及违章建筑四周的未成年人。
第一,明确约定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及其维护、管理、使用权责。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多方赔偿责任主体的现象比较常见。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裁判时,应当对多方赔偿责任主体之间,特定情况下包括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合理划分责任,公平合理分担受害人的损失。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及其维护、管理、使用权责,关系到电力企业是否被认定为赔偿责任主体及其责任的大小。实践中,相当部分触电人身财产损害案件纠纷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作出判决,按照电力设施产权人归责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来确定电力侵权责任人及责任承担比例,产权归责原则可以与因果关系原则并用。电力设施产权不明电力侵权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要求在《供用电合同》等合同当中,一是明确约定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二是明确约定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对各自所有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使用权责。
第二,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施工的巡查、制止及报告。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施工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疏于检查维修所管辖线路,导致人身触电事故容易发生;对违法建筑施工未及时(如违法建筑施工一年多仍未发现)发现、制止、报告有关部门有效采取执法行为,均有可能认为电网企业疏于管理,增加人身触电发生的可能性。因此,电网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施工的巡查、制止及报告,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发挥群众的举报制度,及时掌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施工的信息,并且形成书面证据存档。
第三,与规划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由于电网企业没有执法权,主要是通过及时巡查发现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违法行为、向违法行为人下达整改建议、向规划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违法现象、请求有关部门执法来制止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四,开展未成年子女电力安全普法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尽监护管理责任,对自己的子女缺少在用电方面的安全防范教育,甚至对经常在电线杆及变压器等危险地带玩耍的孩子也未及时阻止、对存在用电隐患的建筑未及时安装保护装置、对被监护人出入存在用电隐患的建筑区域不予制止,安全警觉性不高,致使发生小孩触电伤亡事故。电力安全普法教育应当进学校、进课堂、进大脑。电网企业可以尝试与中小学校合作,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电力安全普法教育讲座或者知识竞赛,营造未成年人学习电力安全法律法规的氛围。
第五,电网企业协助政府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违法行为整治领导小组实施专项整治与常态巡查。由于目前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多头执法与专门执法缺位并存,电力管理部门参与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的规划审批却未明确其执法监督,特别是电网企业游离于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的审批与执法之外,但是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的审批与执法情况关系到违章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进而可能影响到电网企业是否承担高压活动的经营者责任。因此,电网企业多请示、多汇报,请求政府成立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违法行为整治领导小组、实施整治方案,协助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在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行为,可以请求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由此可见,电网企业巡查发现、报告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违法行为后,有关部门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电网企业可以行使有宪法及相关部门法保障的批评建议权。在缺乏执法权的情况下,电网企业的批评建议权的正当行使与否,关涉到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关系到电网企业高压活动经营者责任的承担。建立健全电网企业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违法行为巡查报告制度,并且有效实施,避免违章违法建设行为无人监管、未及时监管的现象发生。至于电网企业是否具有法定的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安全监管义务,法律上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只有从源头上制止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违法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电网企业承担高压经营者责任的风险。
高压作业经营有关的触电人身损害纠纷的受害人,主要是两类:电力设施产权人和不特定的一般公民。
第一,集中“火力”抗辩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行为与造成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其是否起主要作用。高压作业经营者有关的触电人身损害的应诉中,作为被告的电网企业应当收集举证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行为与造成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其是否是主要作用,并依此展开抗辩的核心及关键所在。否则,抗辩重点不突出,分散了抗辩的力量,抗辩的效果自然大打折扣。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背景下,高压作业经营者难以实现无责的抗辩,因此需要诉讼外的手段即加强改善高压作业经营管理减少甚至杜绝高压作业经营有关的触电人身损害发生是一条务实的选择。
第二,正确履行高压作业经营者的义务及责任。某案二审认为:虽然XX市郊供电局与周X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了产权分界点,但该约定不能成为双方承担责任的划分依据;因为导致原告受伤的高压线路仍处于公共区域,应属于供电部门负责管理的部分,并不因双方有设施产权的约定而免除高压电的经营者的责任。该案判决的核心要旨在于,强调电力企业的高压作业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因为电力用户(含企业用户)对高压电不享有经营利益,无论其对该电力设施是否拥有产权,将该电力用户排除在法律规定的从事高压作业的经营者范畴。由此可见,尽管《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1],电力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关于电力设施产权的约定来确定各自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但是电力企业与电力用户的运行维护管理义务对电力企业是否承担高压作业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没有直接影响。高压作业经营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体现对电力用户的倾斜保护。
第三,正确划定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范围。
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不仅明确约定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而且要明确约定各自产权的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职责。例如,有些地方规定“属客户产权部分的电力通信光缆、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10kV配电线路(包括支线)和农村配电室及以下、电表箱及以上部分低压配电设施原则上由电力部门代为运行维护,但维护费用由客户承担。乡镇客户变电站由产权客户负责运行维护,属地供电所负责管理、监督和监察。”[2]委托电力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由电力用户承担维护费用。在特定情况下,即使约定由拥有产权的电力用户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维护电力设施,但是电力企业也可能承担对电力设施的管理职责,因为高压作业经营者责任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已经突破了电力设施产权原则的限制。
钓鱼竿有关的触电人身损害纠纷的受害人,主要是钓鱼爱好者。因此,对于与钓鱼竿有关的触电人身损害纠纷的管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电力用户对其专用的供电设施履行维护管理义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3],电力企业对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没有法定的维护管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是不能成为审理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电力企业与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明确约定电力用户对其专用的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既能在电力企业与电力用户双方明确对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起到定分止争的功能,又能促进案件正确审理,起到促进司法公正的实际效果。
第二,电力企业履行对电力用户的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的义务并保存检验档案。电力企业科学制订对电力用户的受送电装置工程检验的制度,包括检验时间、检验标准、检验程序、检验档案资料的保存等制度。及时地对电力用户的受送电装置工程进行检验,按照规定保存检验档案。检验合格后才能送电。检验不合格的,无论何种原因,均不能送电,并且及时对电力用户出具检验不合格通知书,要求其整改后再申请检验。保存好第一次送电的记录。
第三,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设立规范,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设立行为。电力设施保护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地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是告知公众电力设施保护区域范围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起到告知和预防的功能,告知公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不得从事禁止事项,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一是各地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诸如《XX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设立规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是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设立人应按照规定设立标志并开展对标志的检查及维护。
[1]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EB/OL].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63457.
[2]诸城电网运行维护分界点及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划分规定[EB/OL].电力资料网,http://www.52data.cn/pdzl/peidiangl/200901/38621.html,2009-01-12.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EB/OL].国家能源局网站,http://www.nea.gov.cn/2012-01/04/c_131262798.htm,2012-01-04.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EB/OL].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ztzl/2005-12/30/content_142165.htm,200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