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团主义视阈下的利益分化与整合——对转型期中国政府治理的启示

2015-03-20 00:07周海静,丁宁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政府治理

法团主义视阈下的利益分化与整合——对转型期中国政府治理的启示

周海静,丁宁

(中共泰顺县委党校,浙江泰顺325500)

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转型阶段的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不断爆发。面对社会上不断加重的利益分化、阶层分化等问题,有效地整合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已经成为政府治理的当务之急,也是理论与实践的迫切需要。法团主义作为一种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范式,是一种国家联系社会的制度结构,可以为解决中国当前的利益分化问题提供一个清晰的分析框架,有效地实现利益整合。

关键词[]利益分化;利益整合;法团主义;政府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602( 2015) 09-0010-04

收稿日期[]2015-05-15

作者简介[]周海静( 1976-),女,浙江泰顺人,中共泰顺县委党校讲师,硕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丁宁( 1989-),男,黑龙江佳木斯人,中共泰顺县委党校助理讲师,硕士,从事行政管理研究。

Abstract:In recent years,along with the further reform and opening up of China,many kinds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highlighted,mass incidents appeared constantly.In the face of the social interest differentiation,the problem such as class differentiation,government gives top priority to maintain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promote the sustained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and integrate the interests among different classes.Exploring a path suitable for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interest integration has become the urgent needs of the theory and practice.As a kind of analysis to the research paradigm of relation between nation and society,corporatism is a structure for nation to contract with society.It could provide a clear framework to analyze and solve the current interests’differentiation issues in China,and promote interests integration effectively.

Keywords:interest differentiation; interest integration; corporatism; government governance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命题,政府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时代是一个大转型、大变革的时代,也是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集中发生的时期。面对转型期政府治理所遇到的诸多问题,我们必须找到一条合适的路径来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政府治理的现代化。

一、转型期利益整合的必要性

马克思主义把人的利益看作一个从人的需要到人的劳动再到人的社会关系这样一个过程,其中最基础的利益是人的经济利益。随着人类的发展,除了经济利益和与之相关的经济关系之外,又产生了其他的利益和利益关系,使得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中国当前正处于转型期,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格局正在形成。在这一阶段,利益主体不断多元化,利益需求不断多样化,各种利益主体不断角逐,试图占有新的利益分配格局下的有利位置,致使利益分化问题十分严重。

中国当前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也是利益角逐最激烈、利益矛盾最突出、利益分化最严重的阶段,面临着转型期利益分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利益分化表现在“一是利益结构异质性的增加,即利益群体类别的增多;二是社会不平等程度的变化,即利益群体间的差距拉大”[1]。适度的利益分化不仅可以激发各利益主体的竞争和活力,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而且不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在转型期的中国,利益分化问题已不是简单的利益差异,利益差异已经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使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不断扩大,并有相对固化的趋势。这种分化尤其表现为横向的不同行业之间的利益分化和纵向的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分化,并且二者交织,使得利益分化问题更加复杂和严重。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分化的社会,而是要把利益的分化控制在合理的范

围内,使其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并且不至于威胁到社会的稳定。这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当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城市中的利益分化问题进行有效的整合。法团主义作为一种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范式,是一种国家联系社会的制度结构,可以为解决中国当前的城市利益分化问题提供一个清晰的分析框架。

二、法团主义的适用性

法团主义思想由斯密特( Schmitter)于20世纪70年代末概括提出,代表不同于多元主义的另一种体制说明。“法团主义”是一个来自欧洲经验的理念,这一项指陈是相对于“多元主义”主要反映美国社会经验而言的。[2]

(一)法团主义的主要观点

对于法团主义的核心要点,多数学者都引用斯密特的界定,把法团主义视为对国家和社会功能组织间常规性互动体系的概括:“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它们被组合进一个有明确责任(义务)的、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它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由国家建立的话),并被授权给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在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受到国家的相对控制。”[3]

由以上概括,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第一,法团主义承认竞争的积极作用,但更重视秩序。对组织化功能单位垄断性(非竞争性)的强调,也即数量上的强调,显然是着眼于稳定有序。第二,它将利益集团政治作为一种现实来接受。在法团主义模式中,利益集团被高度组织化,表现在数量、内部结构及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三个方面。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国家始终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各利益群体处于国家与基层社会之间,起到沟通连接的作用,也是矛盾冲突的缓冲地带。第三,国家对组织化的功能单位的扶持着眼于弱势群体,使其利益诉求传达至国家的决策系统。第四,对层级秩序的强调,正好与国家科层管理体制相对应,使不同层次的利益诉求能在适宜的范围内得到解决。第五,法团主义尤其强调功能单位的社会责任,这点在西方国家来讲是与主流的多元主义、自由主义所不同的。第六,作为权威性价值分配的公共政策,不仅在制定过程中是由国家与社会互动产生的,并且从实施的过程来看也是由国家与社会(利益团体)共同来努力完成的。

(二)法团主义的产生和运作背景

法团主义作为一种舶来的理论,对将其应用于实践的争论也恰恰就在于其产生的背景和应用它所需要的条件。法团主义思想有长久的历史渊源。一些学者认为,它发端于近代欧洲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权威主义整体。其理论渊源显然与中国的文化和社会基础不同,但其主张值得我们借鉴。

有学者担心法团主义的应用会使得本就占主导地位的政府变得更加强势,这种担心其实是不必要的。因为法团主义应用的基础就在于公民社会的出现和发展,而社会的作用在当前中国实际上已经得到了承认,关键在于如何对其进行引导和规范。有学者将法团主义与公民社会相对立,这种假定基于这样的一种认识,即公民社会的发展更符合多元主义理论方向,强调个体的权利、自由和竞争,而法团主义倾向于强调合作、协调、控制。也有学者认为公民社会是法团主义的实施基础,认为不论是多元主义还是法团主义,这一类理论都是在公民社会的背景和基础上产生的,对公民社会的肯定是其默认的理论基础和前提。

笔者倾向于认为公民社会是法团主义的理论前提和基础。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之所以强调的内容不同,源自其不同时期面临的主要任务不同,不同国家内的国家与社会力量对比关系不同。法团主义的主张都是基于这样一种事实:第一,承认个体及个体所组成的团体争取其私利或维护其利益的正当性。第二,承认社会中利益矛盾存在的合理性。第三,对业已分化的利益进行整合,但这也是基于利益团体的形成和发挥作用。第四,虽然法团主义并没有刻意地划分国家与社会的界限,甚至模糊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限,但其理论主张试图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建构一种基于对对方利益和权利承认的妥协的平衡与合作,并认为应该以法律和制度去确认这样的体制和机制。

实施法团主义的前提条件在于以下几点:第一,公民社会的形成和成长。只有公民社会的存在才能保证对利益追求的正当性,并且使平等主体之间的竞争成为可能,进而才能使得利益分化发展到需要努力去整合的地步。第二,国家的公正的中间人角色以及相对强势的主导地位。公正的中间人角色保证了国家不至于被“绑架”成为多元主义视角下的某个利益集团的代表;相对强势的主导地位保证了国家有足够的力量去推行旨在维护整体国民利益的政策,消弭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促使组织利益冲突的双方坐下来谈判。第三,虽然存在源自国内或国际的压力,但社会的利益分化仍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并没有酿成激烈的利益冲突,且在社会中没有形成绝对强势主导的利益团体,这样对利益的协调与整合才能成为可能。第四,有若干分散的利益并没有被整合到现今的决策系统内,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就这几点而言,加之法团主义所倡导的和谐、秩序、合作等理念,应该说将法团主义应用于转型期中国城市的利益整合是恰当的。那么,如何将法团主义顺利地“移植”应用,就成为关键的问题。

三、法团主义应用于转型期中国城市利益整合的分析

法团主义应用于转型期中国城市的利益整合,需要体制的确立和机制的保障,在法团主义所倡导的价值和原则之下,确立若干利益整合的制度安排。

第一,法团主义所提倡的“组织化功能团体”的利益聚合和协调作用。在法团主义的视角下,组织化功能团体是对利益分化进行整合的关键部分,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纽带、桥梁和缓冲地带。但是法团主义所强调的功能团体或利益团体,是以行业为划分依据并具有垄断性质的。法团主义倡导将分散的利益诉求加以组织化,并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将相关公众的利益诉求纳入决策过程中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但是公共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政策的质量和政策的接受性两方面的因素,对公民参与的程度需要有一个恰当的把握。法团主义所主张的利益团体自身的层级过滤及其与政府部门的层级对应未尝不是一个好的方法。一个主体在组织中占有什么职位,决定了其制度责任以及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也就影响着其对自我利益的界定。组织因素就是以这种方式影响着一个主体对政策所可能施加压力的程度,以及这种压力可能的方向。[4]

第二,对于“组织化功能团体”的建立,我国早已有相关规定,在实践中也一直发挥着作用。但是以分工(或言以行业划分)为基础的组织化功能团体的建立能否有效地达到法团主义所设想的广泛吸纳社会的利益诉求,尤其是照顾到弱势群体利益的目标呢?这一点是值得怀疑的。如果说多元主义倡导的自由竞争达成的平衡状态会使得强势集团愈来愈强而弱势群体的利益被忽视的话,那么法团主义以行业为划分依据组建起来的众多组织化功能团体则人为地忽视了一些真正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何况在以行业划分的组织化功能团体内部也存在着利益的矛盾与博弈,不可能完全公平、充分地反映其团体内部的利益诉求。单从现实角度来讲,以行业作为划分依据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公民,而被忽视掉的往往就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这与法团主义的初衷是相悖的。法团主义倡导对已经自发形成的利益团体,国家进行承认,将其吸纳进国家体制和决策过程中来;对于分散的利益主体,国家可以扶持或采取直接建立的方式,把分散的利益进行聚合和组织化。但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到现实中横纵交错的利益的划分。正如亨廷顿所言,一个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其政治共同体的建立,应当在“横向”上将社会群体加以融合,在“纵向”上把社会和经济阶级加以同化。[5]

第三,面对当前转型期利益和利益关系的差异化、多样化、复杂化这一现实,法团主义对组织化功能团体的垄断性方面的强调可以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法团主义对垄断性的强调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即限制利益团体的代表渠道,让合法的代表渠道只限在少数批准的社团中,每一个功能类别中只有一个团体具有代表地位,不再面对内部竞争,从而避免分裂。垄断性代表组织的出现是一种组织控制,它用强制性方法统合利益团体的结构关系,让利益团体的最高代表进入国家体制。[2]避免内部竞争和分裂显然是从维护团结与稳定出发的。比如工会、工商联以及各种行业协会,显然都是垄断性的、唯一的,并且与官方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借鉴法团主义理论在这一方面的主张,就是要大力扶持(如果不是直接建立的话)各种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的

建立,使其制度化、组织化、合法化。

第四,法团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双向互动的观点,对公共政策的拟定与实施有着重要意义。首先就是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广泛吸纳各方的意见。不仅要包括公共政策能直接影响到的相关公众,非相关公众对政策的影响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法团主义关于“组织化功能团体”的利益聚合与协调的功能在这里起到了过滤的作用,即相关的利益诉求在团体内部进行协商和沟通,达成团体一致的共同利益之后再提交到国家的决策层面进行二次博弈。这显然减少了公民直接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带来的可能的冲突和高昂的成本。这样既保证了利益诉求的顺利表达,也减少了这一过程可能带来的混乱和不稳定因素,使得公共政策的质量和可接受性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其次,是“组织化功能团体”在已经制定的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的积极作用。该团体不仅可以聚合本团体的利益实施上传,更应保证最终博弈后的政策可以有效地下达和实施。这要求国家赋予该团体一定的公共权力。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很多学者认为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的区别就在于法团主义模糊了国家与社会的界限,这也正是法团主义着重强调组织化功能团体的官方背景(官方支持或由官方直接建立)的原因。

法团主义可以为观察中国转型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提供一个不同的视角,为处理利益矛盾提供一个不同的思路。诚如乔万尼·萨托利对民主问题的看法,“就民主的精神和和原则而言,它是普遍的,可以移植的;就民主的具体程序和进程而言,它是特殊的,在各国的表现会有所不同。”[6]实际上,对于国外舶来的理论,我们不能直接照搬到中国的实践中来,应该把其中适合中国实践的部分进行应用。法团主义的理论渊源、制度基础、社会基础虽然多与中国不相同,但是其所主张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安排对于转型期中国城市的利益整合而言是值得借鉴的。

参考文献[]

[1]桑玉成.利益分化的政治时代[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 46.

[2]张静.法团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3,112-113.

[3]P.C.Schmitter.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M]∥张静.法团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25-26.

[4]Hall,P.A.Governing the Economy: The politics of state intervention in Britain and France[M].Cambridge: Polity Press,1986: 19.

[5]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332.

[6]乔万尼·萨托利.自由民主可以移植吗?[M]∥刘军宁.民主与民主化.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Interest Differentiation and Interest Integration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Corporatism——An Enlightenment to China’s Government Governance

ZHOU Hai-jing,DING Ning

( Party School of the Taishun Committee of C.P.C,Taishun Zhejiang 325500,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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