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亚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 金华 321000)
国家工商总局在2013年1月10日公布的统计数据中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实有企业1 366.6万户,比上年底增长14.24%。其中,个体工商户实有4 059.27万户,首次突破4 000万户,资金数额1.98万亿元,增长22.19%①。但伴随着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休眠公司的产生。在实践中,企业因为未参加年检而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被吊销执照后长期未清算的企业,被人们形象地称为休眠公司。原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进行清算,之后注销该企业。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公司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该企业实际上属于清算中的法人。最近几年,作为公司法人的存在形态的休眠公司在中国大量地产生,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征收公司未缴的税,这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重庆商报》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90%的休眠公司不进行清算,这不仅损害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还产生了公共问题。2013年4月20日,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的曹兴权教授在“第二届企业清算与破产实务问题研究会”上表示,我国每年有数十万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真正经过清算的却不足10%,这些休眠企业大多负有债务,不清算就无法实现既有债权人的利益,它还可能继续交易,增加交易风险②。
以国际金融危机肆虐的2008年为例,公开数据显示,我国全年退出市场的企业有78万家,其中主动注销退出市场的有38万家,有40万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③。与此相对应的另一数据是,当年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却只有3 139起,大部分企业未清算、未破产。此外,我国长期以来有“重企业设立、轻企业终止”的思维模式,导致经营者在决定结束经营活动或者被强制停止经营活动、关闭企业时,清算意识淡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吴越教授表示,为数众多的“半死不活”的休眠企业为市场交易安全埋下重要隐患,“一方面,休眠企业大多负有债务,不进行公司清算就无法实现既有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公司可能隐瞒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事实,仍利用公司的名义开展新的交易,增加交易风险”④。
1.对休眠公司界定的必要性分析
休眠公司的提法多见诸国外法学著作及我国法律法规的译作,我国并未在立法层面上对休眠公司进行明确界定,只是因在实践中“植物人公司”“休眠公司”大幅剧增且愈演愈烈,我国学者才开始审视休眠公司。如学者王永挺、刘志华的《休眠公司的民法地位分析》、学者刘兰芳的《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徐彦冰的《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问题探析》等等。从我国立法现状看,我国立法主要是针对休眠公司的监管作了一些规定。我国《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可见,我国对于休眠公司主要采取禁止的态度。
2.建立和完善休眠公司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尽管我国有相关的法律规则和司法解释,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关于休眠公司的概念或一套完整的体系。我国现存的立法和法律研究主要关注休眠公司带来的负面作用,却忽视了它所带来的对企业和社会的积极作用,例如,休眠公司的存在有利于公司名称的保护等。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有关休眠公司的法律规则,以期更好地发挥我国休眠公司的积极作用,规范休眠公司可能会产生的不法行为,保护国家、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利益。
休眠公司已经停止了经营活动,它们并不能产生社会财富,其自治性也较弱,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而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债权人、社会以及国家的利益。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休眠公司的社会责任,或虽不能给社会带来很大促进作用,但至少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非法活动,或造成资源浪费,有必要完善休眠公司的制度。
我国立法主要对于休眠公司的监管作了一些规定,重点关注休眠公司给企业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对于休眠公司统一禁止的做法,不利于我国休眠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时也会造成行政管理成本的增加和资源的浪费。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能够有效遏制公司休眠和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机制。我国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也不利于债权人寻求司法救济,现行立法也缺乏休眠公司继续存续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且在我国的公司法规中,缺少在公司休眠时追究股东、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这也是休眠公司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于休眠公司亟待规范,这样才可以真正地保障休眠公司的相关利益人不受侵害,保障国家的税收,维护交易安全。
在英国,从2006年《公司法》第1169节中,我们可以看到,休眠公司被定义为在任何一个阶段没有“重大会计交易”。重大会计交易指第386节要求的应计入公司会计记录的交易。为了明确一个公司是否或者何时为休眠公司,英国《公司法》列举了应被忽略的情况⑤。休眠公司必须在整个会计年度内没有重大交易,这意味着公司如果在其银行账户上有利息,或者公司支付财务费用,或者公司需支付其网站和代管的费用等,则此公司不是休眠公司。因为任何类似于这样的交易将意味着这个公司不得不提交会计账簿和以正常途径返还公司所得税。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386节的规定,充分的会计交易意味着该交易纪录能够:充分地说明和解释公司的交易情况;在任何时候,精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使董事确保被要求准备的任何账目都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⑥。总之,在会计年度开始于2008年4月6日或这之后的公司,如果没有被要求记入公司会计报告里的重大会计交易,则为休眠公司。
在英国,公司可能因各种原因而休眠,很大比例的休眠公司是扁平化管理或是投资控股公司,它们存在的唯一原因是拥有固定资产,它们常常是租赁的或是拥有不动产所有权,由一个单独的居民协会的有限公司处理各种经营收入和支出,休眠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⑦。一些公司在清算时的一段时间内休眠,公司所有人可能希望保留该公司,以防他们以后可能重新开始交易。然而,一个公司被政府撤销的诉讼费用比停止交易后除非有特殊的原因而保持休眠的诉讼费用要便宜。
英国休眠公司制度为休眠公司的存续也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其中最重要的是审计豁免制度。在英国《公司法》第480节中,规定了休眠公司可以审计豁免的情况有三种,如第一种情况,如果一个公司自成立或从其上一个财务年度底开始休眠,并且以下所列情况也满足,那么该公司豁免于本法案关于账目审计的规定⑧。如果持股10%以上的股东请求审计的,那么该公司不能利用其是休眠公司而要求审计豁免。那些被审计的账目要求应当书面通知该公司,并在财务年度底存放于注册办公所在地至少一个月。英国《公司法》中关于休眠公司的规定非常积极,并且为休眠公司的合法存续提供了很大便利,使休眠公司在市场经济中扮演了积极的作用。英国《公司法》允许休眠公司转让,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能购买休眠公司以保护公司名称。只要有必要,公司能够一直休眠,如其目的只是为了保护公司名称不被其他公司使用,但是需要支付保持在登记簿上的费用,同时也需支付年度文档处理费用,以电子形式提交的需支付£15,以书面形式提交的需支付£30⑨。同时,根据英国公司登记局对于休眠公司账户的规定,休眠公司也需准备和提交各种文件,包括向公司登记局提交年度公司资产负债表,例如,公司的联系地址(公司的办公地址被认为是注册办公所在地),运作公司的人(主要是指公司的领导),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公司的注册地,公司管理的规则(公司的备忘录和公司章程),公司的财务年度结算时间(此为公司的会计参照日)和关于公司年度报表的财务信息。如果这些文件未提交给英国公司登记局,那么公司管理者将被起诉,因为他们个人有责任确保他们能按时提交这些公司信息,如果不这么做会构成刑事犯罪⑩。除此之外,迟交账目也会面临民事处罚。
为了预防休眠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英国《公司法》第481节也规定了一些公司不能审计豁免。该规定说明一个公司如果在会计年度内的任何时间是授权的保险公司、银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ISD投资年公司或UCITS管理公司,或是开展保险市场活动的,则不能享有第480节规定的审计豁免⑪。在英国,很多金融咨询公司将休眠公司的买卖作为他们的基本业务,为想成立中小型企业的公司或个人提供服务,原因是他们在购买休眠公司后可以很方便快捷地进行交易。
在英国,如果一个人不再需要其休眠公司了,程序也很便利。主要有两种方式:(1)如果公司没有债务或其他负债的,可以申请自愿解散,而不需要通过正式的破产程序;(2)如果公司有未完成的事务,那么该公司能够进入自愿清算。负责管理公司事务的人是公司的董事和秘书,但是所有的公司都必须有董事⑫。从2008年4月6日起,私人公司不是一定要有公司秘书,除非公司自己需要或是公司章程要求。为了保持休眠,公司不能付职工薪酬,因为职工的工资须计入公司会计记录,而休眠公司是没有会计记录的。如果某人想在公司休眠后重新开始交易,那么该公司将停止享有休眠公司的审计豁免,因为它在财务期间开始了商业或交易活动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有资格。如果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发生了,他需要提交在公司停止休眠后的财政年度内的所有账目,同时董事需要为公司任命审计员。然而,公司也有可能因为是中小型企业而有资格审计豁免。休眠公司“复活”后所要交付的公司所得税可以使用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的在线服务来提供信息。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已经更新了对公司和代理人的网上指导,由一张表格来解释公司需要做什么,替代了以前需要的很多表格,因此,在很大程度上简便了公司的“复活”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英国《公司法》的规定与我国很不相同。休眠公司必须在整个会计年度内没有重大交易。英国《公司法》不仅允许休眠公司的无期限存续,也就是说只要有必要,公司能够一直休眠,而且颁布了关于休眠公司存续和相关交易规定。英国的公司法体系为休眠公司的存续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其中最重要的是审计豁免制度。不仅具体规定了休眠公司可以审计豁免的三种情况,而且还提出了公司不能利用其是休眠公司而要求审计豁免的情况。同时,英国《公司法》也允许休眠公司转让。虽然公司能够一直休眠,但需准备和提交各种文件,并规定了迟交或未交这些文件的处罚措施,这使得休眠公司的治理更加规范和系统化。为了防范休眠公司的负面效应,英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银行、保险公司等不得主张休眠公司的地位。同时休眠公司的“复活”程序也很便利,这给了公司非常大的自由度。所以这使得休眠公司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
英国《公司法》关于休眠公司的规定与我国《公司法》完全不同,英国休眠公司制度为休眠公司的存续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关于休眠公司,我国并未在立法层面上对休眠公司进行明确界定。因此结合我国的情况以及英国《公司法》中有关休眠公司的规定的完备性,可以借鉴英国《公司法》中休眠公司的概念,即在会计年度内没有重大交易。因为从审计的角度解冻休眠公司有利于实务操作,这正是我国企业年检制度的体现。再者,英国《公司法》中关于休眠公司的界定比较完整,相比于日本、韩国等更具概括性,如界定了重大会计交易,规定了确认一个公司是否为休眠公司不需要考虑的事项等。
英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对休眠公司的界定比较宽泛,如英国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交易为界定标准,客观地从休眠公司的公司状态进行界定,不存在对休眠公司的“善意”和“恶意”之分,因此也不存在公司的终止,有利于深入地研究公司制度及有关规定。与此存在明显对比的是,我国学术界对休眠公司进行了不同分类,如善意休眠公司和恶意休眠公司,在这种分类下,对休眠公司界定的范围就相应地变窄了,不利于对休眠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因此,借鉴英国《公司法》对休眠公司的定义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对休眠公司定义如下:公司自成立后或前一个财务会计年度末以来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重大会计交易的,则视为休眠公司。这样的界定,扩大了对休眠公司的定义范围,有利于我国对休眠公司的全面研究。其中的重大会计交易也可借鉴英国《公司法》的规定,指应计入公司会计记录的交易。
为了便于休眠公司的管理,我国也可借鉴英国《公司法》中关于休眠公司审计豁免的制度。英国休眠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是休眠公司的审计豁免制度,它不仅规定了休眠公司可以审计豁免的情况,并且允许休眠公司转让,这为休眠公司的合法存续提供了很大便利,使休眠公司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其积极的作用。休眠公司因此可以利用财务审计的便利,节约公司存续的成本。我国《公司法》第十章规定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程序,其中具体规定了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存续的规范要求、清算组及其职权和义务等。笔者建议,我国可在《公司法》中《公司解散和清算》一章中规定休眠公司的审计豁免制度,只要符合公司休眠的条件,而且没有持股10%以上的股东请求审计的,那么该休眠公司则可以获得审计豁免。当然,同时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休眠公司,休眠公司需准备和提交相关文件,如每年向税务局提交年度报告等,这样不仅为休眠公司的存续提供了很大的便利,而且也节约了国家的行政管理成本。
英国《公司法》为休眠公司的合法存续提供了很大便利,使休眠公司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现存的立法和法律研究主要关注休眠公司带来的负面作用,却忽视了它对企业和社会的积极作用,例如,休眠公司的存在有利于公司名称的保护等。我国可以从立法层面规定允许休眠公司的合法存续,具体可以规定公司自成立后或前一个财务会计年度末以来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重大会计交易的,则视为休眠公司,在此基础上,建立休眠公司的存续制度,并可以借鉴韩国对于休眠公司的拟制清算制度,给予这类休眠公司一个拟制清算的期限,具体以三到五年为宜。超过此期限未进行清算的,则应当进行解散。通过给予合法存续的休眠公司这个期限,公司有了一个自愈的机会,公司在解散之后通过继续登记恢复经营资格,继续经营,这不仅节约了资源,还更好地发挥了休眠公司的积极作用。但是,休眠公司合法存续制度建立的同时,也要完善在此期间与公司有关的信息的提交,如向税务局提交资产负债表等,如果休眠公司在此段时期内有任何其他情况发生或变更的,都应通知税务局,否则可以对休眠公司进行解散或注销。
本文主要在对英国有关休眠公司相关制度(如英国《公司法》关于休眠公司的定义、休眠公司的存续制度、休眠公司的审计豁免制度以及休眠公司的“复活”制度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有关休眠公司问题的现状,提出了我国休眠公司相关制度完善的措施。这不仅有利于我国休眠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公司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交易的安全。
注释:
①刘长忠:《中国实有企业超1 366万户 个体工商户突破4 000 万》,http://finance.chinanews.com/cj/2013/01 - 10/4476718.shtml,2014年12月5日访问。
②③高亮:《全国九成“休眠公司”未清算》,http://e.chinacqsb.com/html/2013-04/23/content_343934.htm,2014年12月5日访问。
④吴越:《公司法先例初探》,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22页。
⑤Companies House.Life of a Company-Part 1 Auunal Requirements-GP2.http://www.companieshouse.gov.uk/about/gbhtml/gp2.shtml#ch8,2014年12月3日访问。
⑥⑦Jaadams.Dormant Companies:Get the Details Right.http://www.accountingweb.co.uk/article/dormant-companies-getdetails-right/520788,2014年12月3日访问。
⑧⑪Companies Act 2006.
⑨⑩⑫Companies House.Dormant Accounts.http://www.companieshouse.gov.uk/about/pdf/gba10.pdf,2014年12月5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