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滕丽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产业之一,多年来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建筑业的规模也在不断发展扩大,但是,由于发展水平的局限性,我国的建筑行业还存在管理模式松散等问题。“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建筑业的迅速发展,提高了建筑业的管理水平,并加快了我国建筑业与国际的接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是我国“结构性减税”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可以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更能够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转型。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非同一般,在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更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就业人数逐年攀升。但是,目前,我国的建筑业还处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之内,其工程项目所需的设备、原材料等在投入中无法获得相应的进项税额的抵扣,使得很多建筑企业多年以来一直面临着重复缴税的严重问题影响中,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税,更对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另外,与建筑业相关的产业种类繁多,这也就导致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在很多层面上被迫阻断,增值税的中性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建筑业应尽快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中。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并不完整,在抵扣链条的很多环节中还存在断裂的现象。目前,我国增值税将货物的生产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进口环节、产品的加工环节、修理修配业务都纳入到了征收范围中,而像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这些属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间环节行业却被纳入到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中,这些中间环节的严重缺失使得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发生断裂,这严重破坏了增值税抵扣的连贯性,从而导致增值税的纳税人无法真正发挥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的作用,并增加了增值税的征管难度,发生了税款的流失。
在建筑业中,施工项目中所有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等约占整个项目成本的75%,而这些原材料与其他相关物资在购买过程中已经包含了增值税,但是建筑企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使得这些原材料和物资并不能以进项税额的形式进行抵扣,简单地说就是这些应征的增值税物资已经参与了建筑业的生产环节,但是相应的进项税额是由建筑企业自己来承担的,并将这部分内容作为营业税的缴纳金额再次缴纳营业税,这也出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它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还提供了劳务,这种混合销售的形式导致其税负的不公平。通俗的讲就是:建筑企业销售自产的货物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但是,销售外面购买的建筑材料,在承担了相应的增值税后还必须征收全额的营业税,很明显,建筑企业销售自产货物与销售外购货物所负担的税率是不同的,缺乏公平性。而这种税负的不公平也就导致建筑企业的对外行为不断减少,很多企业更愿意使用自己生产的原材料,这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站在国家的角度来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推动企业与相关行业的更好发展而进行的结构性减税。相对于那种管理环节比较精细、抵扣环节链条比较紧密、抵扣的成本项目比较多的行业来说,实行营改增必然会使这些行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就目前建筑企业征收的营业税范围来看,建筑行业在项目施工之前需要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其他物资,建筑企业已经在采购时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但是,在项目工程结束后,建筑企业还需要将这些原材料与物资再一次纳入营业税中缴纳营业税,值得提醒的是,在工程项目的任何环节中,只要企业取得营业收入就必须要缴纳营业税,从而对建筑企业形成了重复缴税的情况。而在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购买的建筑原材料、施工设备等物资都能够通过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也会使建筑行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得以缓解。另外,在建筑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会在供产销这些环节中得到循环利用,可见,在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是十分有必要的。
建筑业属于资本比较密集型行业,固定资产在建筑行业资产中的比重很高。目前,建筑企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使得建筑企业的一些固定资产、建筑材料无法在进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例如:钢筋、水泥等。这对建筑企业的自身技术革新与设备的更新换代极为不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无法得到提高。在西方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中,早已将建筑业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可见,在我国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政策将有利于建筑企业的设备更新,实现与国际的接轨,全面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在营业税对建筑业的税率是3%,对服务业的征收税率为5%。例如:建筑施工企业的某一工程项目中取得了该项工程的承包经营权,即使本企业再通过分包的形式交给子公司,自身并不直接参与施工,同样要按照3%的税率缴税;但是,如果并未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仅负责对相应业务的沟通,那么会按照5%的税率来缴税。而在实施营改增后,将有效的控制关联企业转移收入、合理避税的问题。
目前,我国仍在一些行业实行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的征收模式,有时将出现两种税收不够明确的情况。将建筑业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中剔除出去,那么在增值税的发票管理环节中将出现断裂的现象,这也增加了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也很容易使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从而给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增加了难度。因此,实行营改增将有利于国家统一税收征管的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建筑市场的放开,使得建筑业的竞争环境越来越激烈,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经常出现工程款的支付与工程进度不协调的问题。施工单位在开具发票时,主要依据的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的进度,因此,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款未到账的情况下需要先垫付增值税税款,从而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出现营业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的现象,从而导致建筑企业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
在实施营改增后,从理论上讲是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合理的降低了税负,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能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增加。另外,一些工程项目中所需要的主要材料或散装材料等由甲方采购,而施工企业只需要购买一些零星的材料或辅助材料,而这些材料使得企业可以获得的抵扣税项减少,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建筑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企业的建筑项目分散于全国各地,甚至分布到国外,由于建筑材料采购地域的分散性,如果每一笔材料采购业务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不仅发票的数量大,而且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工作也增加了难度。进项税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必须在180天内完成认证,这在实际工作中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建筑企业的管理人员要树立正确的增值税抵扣意识,在招投标、签订合同等中,全面的对增值税额问题进行思考;在制定合同时,根据增值税相关内容的规定科学而合理的转嫁税负。另外,将发票的开票时间与数量进行综合考虑,通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对发票进行管理。
大部分建筑企业为了有效的降低施工成本,经常会选择那些规模较小的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来购买施工用原材料、租赁施工用机械设备,但是,在实施营改增后,这种情况就不存在了。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必须综合考虑施工材料产品、劳务价格以及抵扣的增值税额这些问题,因此,企业必须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必须加强税收筹划,不断优化企业内部的操作流程,加强核算环节,加强对财务资料的处理,避免出现扣税凭证不完整的问题。
总之,对于建筑业自身而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涉及到企业内部的各个方面的协作。因此,这就需要建筑企业从上层的领导开始到相关员工的鼎力配合,提前做好筹划,认真研究对应措施,使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企业实现平稳过渡,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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