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2015-03-19 16:33李筱露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职务犯罪监督

李筱露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650500)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在政治生活中形势之严峻,主要表现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这几大方面,从相关资料中可以看出,我国职务犯罪案件的比例非常惊人,并且在社会上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治理腐败、防范遏制职务犯罪是当前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我们必须针对职务犯罪中的一系列问题制订相应举措。

1 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行政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经政府授权的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私财物的权力与方便条件进行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设立的规章制度,依照刑法应当惩处的犯罪。职务犯罪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有着丰富的内涵,如《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第九章的“渎职罪”都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职务犯罪的特性是将权力经济化或者说商品化,通常的表现形式就是犯罪分子利用手中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进行权力寻租,以满足个人以及家人,甚至是利益集团的需求。

笔者理解的职务犯罪,是指公权力机关(包括政府授权组织建立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或在法律上被视为公职人员的人违反刑法以及相关规定,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私财物的权力与方便条件,进而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并且给国家与公民造成重大损失,依照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职务犯罪中,贪污贿赂的问题最为突出。

2 职务犯罪的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实现了快速增长,现代化的推进,使得社会各层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时,在经济持续走高的背景下,职务犯罪也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尤其是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益高明,行为方式纷繁复杂,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根据资料显示,仅1998年到2002年的5年中,检察机关就查处了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达20.7 万多件。20 世纪末,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呈逐步上升的趋势,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愈加强烈。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们以强大行政和司法力量与愈加频发的职务犯罪分子做斗争,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然而,让我们警惕的是,根据相关资料与数据表明,当前职务犯罪现象仍在继续蔓延。新闻媒体时有披露职务犯罪的要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并且这些犯罪活动横跨区域、部门,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层出不穷,有些犯罪分子甚至和国际上的违法分子相勾结,严重损害国家与人民的利益。

3 职务犯罪的特点

3.1 主体身份的特定性

职务犯罪对主体有特定的要求,即主体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者监管单位财物职责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2 职务犯罪领域的广泛性

笔者从相关的数据与资料得出:全国反贪侦查部门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7 万多起。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因贪污贿赂等腐败被党纪国法惩治的达28 996 人,上升率为42.9%。包括省部级干部98 人,上升率为25.6%。根据上述资料,我们了解到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领域正在逐步扩张,不仅涉及到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各个领域,而且涉及到一些新的经济领域。

3.3 经济类的职务犯罪问题突出

我国经济类的职务犯罪多集中在发生资源分配部门和经济工作部门,但是近年来,科、教、文、卫等传统意义上的“清水衙门”也开始出现大面积腐败现象,常见的腐败行为表现为医生治病时,暗示病人给红包;到政务中心办事时,给工作人员送礼;甚至部分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整个单位的名义进行索贿,行贿索贿行为使得职务犯罪层出不穷。

3.4 国企领导的职务犯罪案件频发,造成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实行的是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国企在企业管理这一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就是其中缺陷之一,主要表现在管理改制的过程中,监督部门(主要是税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不善,使国有资产在流转交易的过程中,给国企领导提供犯罪的机会。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贪污腐化的案件也在不断攀升,企业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挥霍浪费、挪用公款等现象频频发生,给国有资产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损失。

3.5 计划的周密性

不得不说,职务犯罪中的许多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之高明让人惊叹,同时也让人深深地为他们的所作所为感到痛心与惋惜。一些精明的职务犯罪分子会在案发前,将自身的大部分财产转移到国外,更甚者,事先就将家眷移居于国外,以便为今后的案发留下后路。近年,媒体接连爆出多起XX 部门的高官“神秘失踪”,外逃贪官的数量之多让人惊讶,而媒体对于外逃贪官事件大都只是一笔带过,并无具体的数据信息。但是,结合各种新闻以及官方报道,我们不难推测出,外逃的经济犯罪分子所造成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是非常巨大的。

4 职务犯罪的原因

4.1 残余的封建思想是导致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

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特权等级思想和封建礼教习俗根深蒂固,对人们的行为举止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为了投机取巧、不劳而获,于是开始投机钻营,攀关系行贿受贿。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某种程度上也为职务犯罪与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欲望愈加强烈,而社会所能提供的财富,包括我们通过正当劳动所获物质报酬,远不能满足相当一部分人的欲望。因此,一些掌握特权与资源的人为了获取更多财富,采用非正常手段,办事靠金钱铺路,替人办事就索贿受贿,导致职务犯罪。

4.2 官员的法制观念淡薄

应当说官员会触犯法律规定,构成职务犯罪,其自身的法制观念淡薄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从各种资料显示,构成职务犯罪的大部分官员都未树立正确的意识形态,缺乏法治理念,缺乏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理解。由此,他们很难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地按照规章制度为人民服务。甚至相当一部分人会抱着侥幸心理,只要一切为了工作需要,工作做得让上级满意,即使过程有违法违纪行为,仍然觉得自己是正确的。正是由于持有这种心态,使得一些官员无视法律法规,对自己的职责缺乏高标准、严要求,对工作不能做到一丝不苟。

4.3 特权思想的日益加深

特权思想的日益加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职务犯罪中的干部掌握着相当一部分的社会资源,心里很自然地把自己当做社会的高层,将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当成搞特权的资本,无视法律,甚至是妄图超越法律。其次,一些领导干部忘记了自己是从人民群众中来,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社会公共服务者,他们拥有权力后,逐渐变得骄奢淫逸、目空一切、为所欲为,将党的优良传统忘得一干二净,生活上追求舒适享乐,工作上贪图安逸清闲,手中的权力不为人民所用,而为自己以及自己的亲朋好友所用,为官一任祸害一方,完全背离了“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的荣辱观。

4.4 权力过度集于一人是职务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

因为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所以权力过度集中于个人手上。在地方,党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制,一把手统筹工作大局,因此,容易出现一把手说了算的现象。尤其是在选拔任用人才以及项目审批等决策上,一把手拥有最终的决定权,个人说了算。在实际工作中,部门的财政开支管理也有着相应的潜规则,即主要负责人对该笔财政开支签字报销。诸如此类现象,若不设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这将导致腐败犯罪的疯狂滋生。

4.5 对职务犯罪行为人的打击力度不够

职务犯罪频发,其中有个比较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其的打击力度不够。上述材料中提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上万的县处级干部被惩处。但是,直到目前为止,职务犯罪的案发率,涉案金额、被刑事处罚的人数依旧在持续增长。这充分表明我们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上缺乏勇气和毅力。两个方面突出了问题所在:一方面立法上不够严谨,对一些核心罪名没有进行详尽的规定,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认定上没有说明合法来源的举证要求。另一方面,司法上存在打击力度不够,对职务犯罪分子的惩罚愈来愈轻。尤其是近段时间媒体报道的数起职务犯罪分子贪污受贿上亿的公私财物都未被判处死刑。笔者认为由于职务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身份,他们一般都是结伙作案,或者窝案,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相互包庇,其中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及商业贿赂,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保密性,一旦查出一个便会揪出一伙,给办案带来极大的不便与困难。到了法律程序阶段,托关系说情、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导致被惩处的罪犯人数占犯罪人数的比例减少,犯罪风险降低。

4.6 监督乏力,监督机制不到位

从职务犯罪的多发、高发率,我们应该认识到,权力必须受到监督,缺乏权力的监督机制,必然产生腐败,领导干部拒绝监督,必然出现问题;一系列职务犯罪窝案的出现,告诉我们:只有权力在阳光运行,才能得到最有效的监督。我国虽然已建立各层级的监督体系,并且在党内党外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由于“官本位主义”思想盛行,使得相应的监督机制无法顺利启动,对于拥有决策权的领导干部的监督更是形同虚设。

5 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5.1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作风建设规定,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为了更好地做到预防职务犯罪,紧跟中央的步伐,笔者认为尤其要做到四个不准: 一是不准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二是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三是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四是不准默许或授意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自己的旗号以权谋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加强作风建设,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5.2 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

我国现有的监督机构与监督主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党内监督、人大政协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党内监督主要通过纪检监督;人大监督主要通过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行政监督机构包括行政监察、经济审计监督; 法律监督包括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包括反贪局、职务犯罪预防处、反渎职侵权局等形式的监督;舆论监督包括新闻媒体对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如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包括控告、举报和信访等形式进行监督。如何充分发挥这六大监督的作用,抑制职务犯罪的增长是我党在治国理政中的一项重要任务,针对职务犯罪中的集团作案、结伙作案这些突出问题,我们必须要创新监督机制,创造更为良好的监督环境。

5.3 依法从严处理罪犯

只有依法从严打击职务犯罪,才能从根本上给予其余已经犯罪,或者正准备犯罪的人最直接的震慑,这是最有力的办法。像建国初期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被处以死刑,在当时具有极大的威慑力。想要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做到四个方面:一是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 二是对职务犯罪的刑事处罚应当一视同仁; 三是要杜绝托关系讲人情;四是要加强对职务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5.4 增强党和政府内部人员的政治素养,提升反腐败能力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想要真正地解决职务犯罪的问题,就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制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从而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与使命感。法律和制度都是人的思想表达,并非客观存在,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法律的实施也依赖于人的行为,这就说明了:人是这一切的决定因素,廉洁自律性强的人,自然就能够抵制腐败,从而不会陷入职务犯罪的泥潭,反之,思想腐化堕落、道德败坏。但怎样才能有效地提升政治素养,这就要求党员干部时刻牢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克己奉公、敬职敬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工作中要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

5.5 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

加强职务犯罪立法形成长效机制,让潜在的犯罪分子无漏洞可钻,从而打消犯罪念头。加强立法就是要加强职务犯罪的惩罚力度,从制度上增加犯罪成本。但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一旦满足不了自己的需求,就会铤而走险,无视法律的制裁,这就需要我们吸取国外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制度,如“高薪养廉”制度,这就是一个很好的措施。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能做的就是渐渐提高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通过经济能力的提升,降低职务犯罪的动机。除了犯罪方面的惩罚,还要加强违规违纪的处罚,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总之,既要提高公职人员的待遇,又要从立法上、制度上对其言行举止进行约束,轻则降级开除重则辞退甚至开除,用严密的法规制度剔除职务犯罪的不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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