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职能分析

2015-03-19 16:33夏倩倩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职能分配政府

夏倩倩

(云南师范大学 历史与行政学院,云南 昆明650500)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我国的改革成果有目共睹,特别是2010年以来,我国的GDP 总值赶超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其中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进步的消极因素。收入分配问题不仅关乎社会的稳定发展,更与个人的生活水平息息相关,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切。收入分配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问题,更是重大的政治命题,因为收入的多寡不仅仅表现在经济层面,还可能使人民滋生嫉妒、怨恨、不安、恐慌、不满等负面心理从而形成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对于经济的良序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和谐都是非常不利的[1]。

1 相关概念界定

1.1 收入分配

收入分配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或社会经济体制条件下,将创造出来的财富,根据一定的机制、原则和方式,在一个社会内部的不同集团之间、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割的经济活动[2]。

国民收入分配广义上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成果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狭义上指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生产单位和非生产单位以及居民中的分配过程。在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分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最终分配三个过程。个人收入分配是指社会成员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经济活动。个人收入分配直接影响就业、投资、消费、储蓄、物价等方面的问题。个人收入水平的高低和结构变化,对劳动者积极性的提高、经济的增长以及社会全面进步都有重大影响。

1.2 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我国政府的众多职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收入分配与政治稳定相关,关乎政治职能;收入分配事关政府调控和公共服务的提供等,关乎经济职能;收入分配与教育水平的提高有很多联系,关乎文化职能;收入分配与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关乎社会职能。不可否认,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我国政府依然担任着强政府的角色,因此我国政府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行政职能。

2 我国居民收入现状

我国现在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诚然,发展关乎前途,发展关乎命运,在全面推进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促进发展,创造财富至关重要。但同时也要注重发展成果或者说是收入分配资源的共享性建设。须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问题持续存在并且这种差距之大已经超乎了人民的心理预期。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3~2014年的基尼系数依次为:0.479、0.473、0.485、0.487、0.484、0.491、0.490、0.481、0.477、0.474、0.473、0.469。数据表明,近十几年来,我国历年的基尼系数均超过了国际警戒线的校验值0.4。我国居民收入差距首先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悬殊。2015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2014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 844 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 892 元,实际增长9.2%。根据数据,我国城镇居民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92 倍。我国各行业之间收入差异也很大。电力、通信、金融等垄断行业收入普遍大大高于各行业平均水平。而社会服务业、制造业、农、林、牧、渔业则普遍低于各行业平均水平。私营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则往往低于国有企业和公共部门的员工工资水平。收入差异在地区之间也较为明显呈东高西低状态。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在我国已经非常严重,如果仍然不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势必会影响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质量和速度。

3 政府调控收入分配的比较优势

市场、政府和第三部门的力量是调控收入差距的三大主体。

市场供求变化、市场要素价格变化对收入差距起调节作用,对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来说,不能排斥市场力量的作用,但是市场力量的这种自动调节存在着多方面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宏观经济的平衡和长期的经济增长问题,难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市场机制无法防止垄断,而垄断将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它不能适应公共产品的有效生产以及外在效应的消除,不能解决收入及财富的公平分配问题;市场机制无法防止垄断,它本身容易受到破坏等[3]。由此可见,市场的失效需要政府的干预与规范。

第三部门是指介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主要通过捐赠货币或物品的方式实现收入的转移。第三部门调控居民收入差距同样存在一些局限:第三部门选择依次援助对象的偶然性造成许多低收入居民得到的援助具有不稳定性;由于缺乏对第三部门权威、常规性的监督机制,第三部门容易追求自身利益,而非公共利益,甚至出现违规违法等行为。因此,不能主要依靠第三部门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政府履行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其中包括:调节社会分配、组织社会保障。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缩小收入差距是政府履行社会职能的具体表现。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拥有市场和第三部门所缺乏的合法权威性。政府制定分配和再分配政策,由此干预分配领域。

综上,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具有连续性和全面性的比较优势。因此,政府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导力量。

4 政府调整收入分配问题的途径

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公平、公正是每一个公民追求的价值原则。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职责,更应该履行其行政职能。

4.1 改革教育模式,增加教育机会均等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教育水平的高低对于国家的发展同样意义重大。每一个受教育的儿童和青少年都是祖国未来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和建设者。我们必须把教育提高到其应有的地位。然而在我国,教育模式的不恰当与教育资源的不均等却一直存在。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改革。

4.1.1 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

我国一直致力于打造世界一流的大学。高等教育在政府的教育支出中占据了大部分,而相应地,中小学教育却被忽略很多。中国大学的招生扩招情况令人堪忧。一些高校盲目扩招导致财政危机的问题层出不穷,而高校难进易出模式更是广为诟病。中国的中小学教育基础设施相对匮乏,经费投入不足制约着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中国的孩子学习负担重书包重补习班泛滥,成绩和作业是家长和老师关注的永远的话题。到了大学,他们则肆意虚度光阴。据统计,教育投资的社会回报中,初等教育回报最大,高等教育最小,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基础教育对一个人一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不仅意味着是对教学设施的更新和改善,更多的是教学方式和教育理念的改进。分数不是检验孩子的唯一标准。在课堂上,除传授知识之外,教育者应该关注的还有学生的情感、心理、态度、价值观的树立;自由、民主、独立等意识的培养以及心理健康教育。

4.1.2 改革现行高考制度

高校虽然普遍扩招,而一些优质高校录取的人数总是一定的。于是相应地便有各省份的录取人数和录取分数线。由于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带来的教育机会的不均导致了学生的最终个人成绩有很大差异。那么谁应该有权利来读大学呢?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程序性正义和补偿性正义的问题。程序性正义主张一个中立的程序适用于任何社会群体,而不管结果如何,即赋予人们同一起跑线。程序性正义的最大问题是对于历史、经济、文化的无视。补偿性正义则主张根据历史、文化、经济条件有偏向地制定法律和政策。高考加分政策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如果一个考生是国家二级运动员就应该加20 分,那么一个少数民族考生应该加多少分? 这些背景是否具有等值性?应该由谁来决定,由谁来鉴定是否公平?这种补偿性正义原则的实现则需要一个强大有力的政府来整理评判。而这种评判一旦出现了权力的腐败,则很容易出现一个考生明明毫无任何体育特长,在高考前却突然得到了一张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的情形。各种各样的加分政策易导致权力寻租,且本身并不一定符合公平原则。比如烈士牺牲固然光荣,然而烈士的光荣是其用生命之光换取的荣耀,国家给予其配偶和子女的经济补偿是应当的,和其子女的高考加分则关联相去甚远。如果按照程序性正义的原则,我国高考制度应该采取各地区分数线一致,录取人数按人口比例,公平竞争,所有考生机会均等。如果按照补偿性正义,则应该考虑地区差异、城乡差异、资源不均等因素,我国高考制度则应该采取适当扩大经济和教育水平落后地区的录取人数,降低经济和教育水平落后地区分数线。然而我国现行高考制度既不遵循程序性正义原则也不符合补偿性正义原则,而且与补偿性正义原则背道而驰。经济发达地区的考生很容易考上大学,而众多的农村落后地区的考生考不上大学只好辍学打工。不难想象,他们的个人收入在未来会有着怎样的差距。高考作为关乎千万家庭命运的制度,政府应该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取消高考加分政策,实现全国统一命题,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各批次学校的录取分数线差异,维护公平正义,给每一个孩子带来真正机会均等的受教育权。

4.2 规范现行工资制度,营造公平的劳动收入机制

在财富日趋被少数人拥有,而大多数人的全部收入来自于其劳动所得的工资。试图通过努力劳动致富则变得越来越难。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过低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个人收入水平差异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应该提高个人收入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4.2.1 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体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采取的是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虽有其可取之处,其他生产要素的贡献固然重要,但我们不应该忽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劳动在创造财富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在现阶段,我国人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依然是工资收入。收入不仅是个人薪酬高低的表现,更是对一个人的能力的肯定,相对较高的薪酬待遇带来的不只是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改善,更多的是对自我价值的肯定。政府应该规范企业行为,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个人的工资收入。工资拖欠现象依然层出不穷,农民工跳楼讨薪的故事每年年底都在上演。劳动者辛勤的付出带来的不是真实的现金收入而是一张张白条,这显然是不公允的。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规范企业的欠薪行为。对欠薪企业做出惩罚,让欠薪企业付出相应的代价,针对恶意欠薪企业主应追究其民事责任,运用法律手段给予制裁,从而维护劳动者劳有所得的合法权益。

4.2.2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规范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据统计,我国企业的人力成本仅占企业成本的10%左右,而西方发达国家占到了50%左右。由此可见,我国劳动力之廉价。按照国际惯例,一个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大约相当于该地区劳动者平均工资的50%~60%,而我国的最低工资水平则远远低于这一水平。政府应实行积极工资政策,通过制订法律和政策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使公民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企业利润的增长,劳动人民创造的财富成果理应由劳动人民享有。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税收收入方面,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置应该综合考虑家庭负担、地区差异、通货膨胀、婚姻状况等因素[4]。企业高层以及一些体育娱乐明星等往往收入过高。针对这些群体应当建立最高薪酬限制并在累进制税率的基础上提高对其的税收。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节收入分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征收遗产税,而我国尚未予以征收,针对超级富豪,应该制订起征标准和税率,予以征收遗产税。而一些非法收入诸如寻租腐败、商业贿赂、毒品走私等则在短期内积累了大量非法收入。这种非法收入不仅是不道德的更是违法犯罪行为,更是社会毒瘤。对于这种现象,政府应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予以取缔。

[1] 周柏春.中国收入分配政策伦理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3.

[2] 张晏榕.政府在调控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探析[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7.

[3] 陈振明.公共管理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1).

[4] 龙玉其.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收入差距与改革思考[J].东南学术,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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