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潇
何潇/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硕士(天津300387)。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从1996年设置之初,即与法律职业培养紧密相连,最新修订的指导性培养方案更是将法律职业素养和资质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参照标准。[1]法律硕士教育应以培养合格的职业法律人资质和素养为目标,科学地设置课程,充分体现知识传授与职业能力养成相结合的原则。围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目标,在传统学科知识传授方式的基础上,应注重多样化教学方式的探索,其中增设实践性培养环节毫无疑问是一次有益尝试。从开设实务型课程到真正走向法律职业部门进行实践学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旨在摆脱传统的“象牙塔”式教学模式,培养能够独立、有效地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与职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学教育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人才的质量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质量,由此必然给中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提出新的挑战。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弊病在于理论与实践的脱离,法律院校培养的学生走向社会之后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随着法学教育改革的稳步推进,中国法学教育的重心将侧重于高层次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依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的要求,各法律院校应进一步深化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加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搭建多层次、多渠道相互融合的法学研究生培养平台,构建产学结合的实践创新人才培养长效机制,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功底扎实、实践本领过硬,适应我国法治建设与法律职业市场需求的高素质专业人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正好与之契合,其来源于法学教育对法律实务人才培养的客观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对法学研究生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其强调实践教学,突出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提高,因此,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显得十分重要。实践教学基地是实现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平台,它可以帮助学生在掌握一般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大量的实践环节,逐步形成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和处理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它是高校与校外优秀法律实务部门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的强大载体,是实现法律硕士“走出去”培养方式的基础保障。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法律专业人才,无论是学历、经历、工作要求或是理论层次均高于本科法学教育对象。因此,法律硕士实践基地的选择应具有针对性,以法律硕士“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培养目标为指导,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工作呈现出“高水平、精专性、全方位”的特点。
首先,基地筛选要与法律硕士学历层次相适应。实践基地建设工作,不仅仅要强调基地数量,更重要的是要提升基地的档次和质量,使学生能够在实践基地接触到法律实际业务,真正掌握法律职业技能。[2]在积极推进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法律院校一方面应结合实际情况,在原有本科生实习基地的基础上,综合衡量各基地的内部管理机制、专业化人才队伍、硬件设施等因素,二次选拔突出的单位开展深入合作;另一方面,应积极开辟全新的、享有广泛良好声誉的法律实务部门进行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专门化建设。实践基地的筛选过程,实质是“优中选优”,切实保障法律硕士实习生真正接触法律实务部门的核心业务,而非停留在简单协助处理事务性工作层面。
其次,基地管理要强调制度构建,保证机制运行规范化。与法学本科生不同,法律硕士专业实习环节的侧重点不再是丰富学生对法律实务、具体案件审理的简单感性认识,而是让学生参与到真实案件处理的全过程,通过亲身体验,发现实务问题,再在实务中寻求解决之道。这就要求实践教学基地在制定具体的实习考核、管理规范时,要突出培养法律硕士的分析能力与解决能力的特点。例如制定多元化的实习考核方式,包括撰写实习报告、研讨疑难案例、提交书面案例分析材料等,使学生在规范化的行动指引下,有效提升其专业实践能力。在学生系统地学习案件处理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的同时,加强对实习过程的管理、检查和指导,既充分发挥了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的直接功能,又发掘了其潜在作用,即“软激励”功能。通过实习,学生可以进一步接触法官、律师等法律实务部门的专业人才,从其身上切身体会到法律人的社会责任、职业素养及人格魅力,从而对自身的专业理论学习、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规划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因此,在建设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的过程中,要通过规范化的管理、考核制度,进一步挖掘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的专业化指导作用。
最后,要积极发掘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的潜在功能,实现全方位合作,提高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综合创新实践能力。如前所述,实践教学基地本身具有多重性功能,既为学生实习实践提供了客观的、可视的实习场所,又为学生营造了锻炼法律实务能力的真实情境,让学生在一种高度专业化的氛围中对我国的法制环境和法律职业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此外,基地合作双方应创造条件,推动高等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优势互补、联动互赢。实践基地除了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外,双方还应在资源共享、教师和法官培养、讲学、编写法律实务教材、专题研究等方面开展合作,探索与实践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实务部门队伍建设互惠合作机制,强化法律实务部门对实践教学的内在支持动力,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交融共进。[3]
此外,全日制法律硕士可以细分为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两种培养类型。前者的招生对象为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上侧重于“应用型”;后者则限于非法学本科生报考,培养模式侧重于“复合型”。针对本科阶段未接受系统法学教育的非法学方向法律硕士而言,其学历层次虽高于本科学生,但就法律综合素养与能力而言,其与法学本科学生并无太大差异,因此,在实践基地的建设上应以基层实践部门为主,尽可能多地接触法律实务,以扩大实践知识储备的范围。与之相异,法学方向法律硕士的培养,则应侧重于对实践知识与能力的深度挖掘。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旨在积极探索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新机制,共同制定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共同设计其课程体系,共同开发其指导用书和教材,共同组织特色教学团队,以培养大批拔尖法律专业人才。基地建设应结合各培养院校的自身特色,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期发掘实践教学基地的多元化功能,实现高层次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目标。
第一,制定法律硕士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总体建设方案,完善相应配套规章制度。基地建设离不开制度构建,否则,专业实践教学基地难以发挥法律人才培养的联动优势。因此,基地建设的重要前提是制定法律硕士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方案,并以此为指导,完善相关制度建设。譬如,制定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指导意见及管理规章、校外实践导师选聘及管理办法、专业实习规则、实践教学奖励办法等,建立实践教学评价机制、专业实习巡查及报告制度、经验交流制度、实践教学督导制度等,确保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质量。
第二,拓宽校外实践基地范围,形成多层级多元化的实践基地网络。考察现有法律硕士培养院校,其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呈现出突出特点,合作对象单一,主要集中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且建设情况较为平均,典型性不强。为此,各培养院校应在巩固既有公、检、法等实践基地的基础上,拓宽合作对象,增建金融(银行、保险、证交所等)、国家机关(税务、工商部门等)、社会团体(工会等)、工商企业、农村等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提供更多全方位接触、了解社会的机会,培养其解决社会各类法律事务的能力。此外,基地建设应做到“点、线、面”相结合,在拓宽合作范围的同时,挖掘合作的深度,选择重点合作对象建立人才培养长效合作机制,构建产学结合、科教结合的多层次法学研究生培养平台。
第三,细化实践教学考核评价内容,推进建立基地规范化管理机制。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一般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校内的专业实践课程,主要由学院专职教师联合校外实践导师通过课堂授课方式进行,考核一般采取传统的评分方式;二是校外的专业实践锻炼,如专业实习、庭审观摩等。对校外专业实践锻炼的考核,各培养院校普遍缺乏评价标准,或者标准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为例,其《专业实习鉴定表》的设计存在明显不足,缺乏具体评价标准,实习单位意见一栏填写内容通常较为空洞,千篇一律,缺乏针对性。因此,应对相关评估内容进行明确界定,如将法律硕士的实务操作能力细分为行政能力考核、案件分析能力考核、文书制作能力考核及沟通能力考核。以文书制作能力为例,其下再细分为裁判文书拟定、检察文书拟定、合同拟定、法律意见书拟定等具体考量因素,使评价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同时,完善管理机制,掌握实习全过程,指导并监督实习目标与任务的有效达成。如完善实习“双师”指导制度,建立实习报告制度,推行实习日志,密切掌握学生实习动态,以便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与改进。
第四,深化合作,拓展实践基地功能定位。如前所述,实践教学基地的功能不仅限于为学生提供专业实习载体,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亦不仅限于专业实习基地建设,而应在基地共建、人才共育、资源共用、成果共享等多方面加深合作,努力构建互惠式实践教学机制。各培养院校应继续拓展实践基地的功能定位,探索基地实践教学向校内理论教学的渗透机制,充分利用基地资源,实现与法学课堂理论教学的有效对接,从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实践教学合作模式。
法律实践教学是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内涵,其在实现实务型人才培养目标尤其是在激发法律硕士研究生创新精神、提升其职业综合素质等方面具有其他教学环节所不能替代的作用。[4]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为实践教学的开展提供了基础保障,一方面,建设一批合作紧密、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为法律硕士学生提供丰富可靠的实习机会;另一方面,注重实践基地规范化管理,完善实习指导机制,加强实习纪律管理等工作,融通素质教育、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拓宽法律硕士研究生专业视野,促进其将专业理论学术能力有效转化为实务操作技能,提升其综合职业素质,增强其就业竞争力。因此,完善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基地建设,不仅有利于高校实现资源集约化和合理化配置,而且有助于校企合作育人,实现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目标。[5]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及其修订说明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的通知》,学位办[2006]39号,2006年8月3日.
[2]蒋人文.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建设探讨[J].价值工程,2010(32):220.
[3]王崇敏,刁晓平,邓和军,张银东.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体系的构建与实践——以海南大学为例[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4(1):17.
[4]何洪奇.对复合型法律人才实践培养模式的几点思考[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12):5.
[5]苏建福,于宝堃.全日制专业硕士实践基地建设研究[J].科技资讯,2011(2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