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企业自用燃气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

2015-03-19 12:03:13山东省成武县潜能燃气有限公司宋书玲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22期
关键词:进项税额燃气税务

山东省成武县潜能燃气有限公司 宋书玲

燃气企业自用燃气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

山东省成武县潜能燃气有限公司 宋书玲

气体是燃气企业的主要经营产品,由于气体在计量、运输、使用等方面具备一定特殊性,从而使得燃气企业在税务会计处理中存在许多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税收事项,需要在依据相关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对不同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而自用燃气作为一项特殊税收事项,必须理清会计处理思路,做好税收筹划工作。本文在阐述燃气企业税务会计处理事项的基础上,对自用燃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做好燃气企业税务会计工作的措施建议。

燃气企业 自用燃气 会计核算 税务处理

一、燃气企业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燃气企业税务会计处理内容

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中对货物进行了定义,即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如热力、电力、气体等。燃气企业以销售燃气(包括天然气和煤气)为主营业务,燃气作为一种货物形态,由燃气企业购入后,经配送设施供给到用户进行使用。在燃气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并未改变燃气的化学成分,而只是对燃气进行配送,所以企业可将燃气在输送中产生的管道维护运行费、动力消耗、管网设施资产折旧、辅助材料消耗等费用支出确认为管道输送成本,但不能将其确认为燃气本身的构成成本。燃气企业的销售成本主要体现在燃气采购成本、输送成本等方面,燃气作为销售货物在进入生产流通环节时产生了增值,这一环节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所以燃气企业应缴纳增值税。

燃气企业主要开展天然气和煤气销售、建设天然气管道等业务,其中,天然气销售所得须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3%;燃气初装所得须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燃气企业收取的IC卡工本费,属于商品销售收入,须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燃气企业收取的上门维修费、检测服务费等,属于维修劳务收入,而维修的标的物为燃气管道设备,因此须缴纳增值税。除此之外,在燃气企业会计和税务处理过程中,还会经常遇到以下特殊税收事项:

1、管网的税务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指出,机器设备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不动产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于燃气企业的输气管道而言,由于其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为“099105”,前两位数字并非不动产代码,即“01”(土地)、“02”(房屋)、“03”(构筑物),所以燃气企业的管网属于运输设备,可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初装费的税务会计处理

初装费是燃气企业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该项收入既可能缴纳增值税,也可能缴纳营业税,其纳税依据如下:若初装费与销售数量挂钩,则被认为是燃气销售款的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若初装费与销售数量无关,则被认为是管线工程款的价外费用,应缴纳营业税。

3、工程耗用材料的税务会计处理

对于燃气企业为用户铺设的燃气管线,用户拥有户内管线所有权,燃气公司拥有入户前管线所有权。这就使得燃气企业外购的管线材料既用于了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又用于了输送设备建设,所以不能将这部分费用完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燃气企业应在月底将用于工程劳务的材料消耗费用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燃气计量总表与分表差的税务会计处理

在燃气管网输送过程中,受损耗等因素的影响,易出现燃气计量分表数字小于总表数字的情况,形成“表差”。在处理“表差”的税务会计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若燃气实际损耗在合理的损耗范围内,则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因企业疏于管理而造成超出合理范围的损耗,则要将其确认为非正常损失,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营改增”对燃气企业税务会计处理的影响

自2013年8月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试行“营改增”方案,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对于燃气企业而言,其通过开展综合服务、技术服务、燃气设计、有形动产租赁等业务获取的应税收入,由原本缴纳营业税变更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适用税率分别为3%、6%和17%。在这种情况下,燃气企业可取得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进项税用于抵扣,所以会使得进项税大幅度增加。对于综合服务业务而言,“营改增”后从缴纳5%的营业税调整为缴纳6%的增值税,虽然税率看似增加,但实则接受综合服务的企业均能抵扣6%的进项税,所以从燃气行业来看,“营改增”降低了综合服务业务的税负。

二、燃气企业自用燃气会计和税务处理

增值税是指对商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产生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燃气企业除对用户销售燃气产品外,还将部分燃气产品作为自用,自用燃气是燃气企业会计和税务处理中的难点问题。对于自用燃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有人认为,若燃气用于职工食堂、员工宿舍等集体福利范围内,则应当将自用燃气视同销售,须缴纳增值税;若燃气用于企业办公楼等正常经营管理范围内,则不应将自用燃气视同销售收入。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必须准确判断燃气用于福利部门是应当作为视同销售,还应当作为进项税额转出。下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中指出,视同销售是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完整,促进税款抵扣办法顺利实施,平衡自产货物同外购货物税收负担而进一步延伸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论企业是在生产经营环节使用了自产货物,还是在非应税项目、职工福利中使用自产货物,都必须缴纳增值税。

自产产品用于福利部门应作视同销售,外购货物用于福利部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燃气企业在外购燃气后,需要通过管道设施将燃气配送到用户,在这一过程中,只会改变了燃气的运送方式,而未影响到燃气的化学成分和性质,所以用于福利部门的燃气产品应属于外购货物,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在作业成本法下,燃气企业产生的输配费用既不能作为企业的增值作业,也不能作为企业的非增值作业,而是应当视作燃气企业完成销售业务必须支出的成本,所以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必须将购气成本与输配成本作为企业销售产品的两大独立成本进行分别核算。笔者认为,燃气企业将外购的燃气产品用于福利部门,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样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式更加符合税法对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燃气企业做好税收筹划工作,降低企业税负,减少成本费用列支。

三、做好燃气企业会计和税务处理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聘用税务会计师

燃气企业经营多种业务,不同业务涉及的税务问题也有所不同,所以企业应当设置合理的税务会计岗位,有效分离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不断提高企业税务会计水平,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燃气企业要积极聘用精通税务管理知识的税务会计师,让税务会计师在合法的范围内采取避税措施,使企业获取更多的税收利益,提高燃气企业经济效益。

(二)设置税务管理机构

燃气企业应设置专业的税务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管理人员,使企业能够妥善应对“营改增”政策下的各种税务问题。税务管理机构中的管理人员要加强我国各项税务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燃气企业在生产流通环节能够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合理安排企业纳税业务,保证企业依法纳税,提高企业税收筹划意识。

(三)加强各部门沟通联系

燃气企业开展的经营活动多种多样,每项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税法、政策内容也不尽相同,增加了企业税务会计的处理难度。所以,燃气企业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固定资产部门要及时与税务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合理协调税务征收工作,以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前提,制定完善的纳税方案,降低企业税负。

(四)严格遵守税收制度

燃气企业的税务会计工作要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核算和监督。在税务会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纳税申报制度,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根据不同税种的要求如实申报纳税金额。同时,燃气企业还可以根据税收法律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申请减免税、退税和延期纳税,使企业充分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务会计工作成效。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燃气企业经营的产品性质较为特殊,增加了相关业务的税务会计处理难度。尤其对于自用燃气而言,属于燃气企业的一项特殊税收事项,必须准确判断自用燃气的本身属性,才能保证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时,燃气企业还要不断提高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做好税务会计工作,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提升企业利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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