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 钟洋
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是考察一个城市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质量。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由项目建设者提供的建设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费用的计征可以帮助城市管理部门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基础设施的设计规划和建设,提高城市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南京市作为江苏省的特大城市,也是我国长江三角洲城市群中的主要城市之一,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征,不仅是我国其他城市的反映,也可以给其他城市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南京目前配套费征收是用于由政府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主要包括:城市主干道及附属桥涵、公共消防、绿化、排水和污水管网、供电等公用设施建设费用,收费标准是每平方米150元。南京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主要是主城区和新区的两个收费窗口在收,按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城市建设“一疏散三集中”战略,成立了仙林大学城,河西新城区,新尧新城等新区,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由收费处派人设置了专门的窗口收费,统一上缴财政,由财政专款专用。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城市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一般为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目前南京市配套费的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南京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后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由南京市财政局负责分配使用。
目前,南京市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南京市基础设施费用征收处缴纳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此外,还有一些一般的减免政策和根据市政府特殊项目办文单的特殊减免政策。目前,南京市各个相关部门出台的减免的政策较多,但是还没有统一的减免标准,影响了收费的征收。
从目前的情况看,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出台一些地方性文件,规定了许多减免和优惠政策,还有一些是市政设施实物冲抵的,如“以地补路”政策,“工业重点项目”的政策等。目前,南京是按单一标准(建筑面积)一次性收费,这不利于深化城市土地使用制度、住房制度的改革。南京市规划范围内的新港工业园、高新开发区,浦口、六合、江宁区这几个区域还在自行收费,征收的区域不明确。
出台的相关配套费减免文件较多,较乱,没有统一的减免政策和目录,有的不同时间出台的减免文件还互相矛盾,使得被减免的项目范围不明确,还有一些是市政府直接批准的办文单形式办理的,导致南京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不明确,同时减免政策口子多,也增大了征收难度。由于配套费在建设项目费用支出中份额不低,加之管理操作很不规范,许多建设单位和开发商都通过各种途径争取免交、少交或缓交。
目前征收管理文件在执法手段上十分欠缺,强制性差。对建设项目缓缴款逾期不交的,由于受现征收管理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既无行政处罚手段,也难以申请司法部门强制执行,即使规定与缓缴人签有协议,但无强制约束力。
目前南京市的基础设施征收范围比较乱,征收主体较多。由于减免量过大,配套费大量流失,导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资金投入不足,城市服务功能下降。若能在现行政策范围内实现“刚性征收”,就必须要清理政策文件,尽快修订完善政府规章。通过地方立法,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果立法,可以解决配套费征收的法律依据不足,以及作为行政许可措施的长久法律效力问题,保障配套费征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建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涉及的范围广,数量大,必须严格征收管理工作。目前南京市在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基础上还要征收水、电、气、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规费,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不便,也造成了一些误解。可以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将各专项规费统一合并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议对现行的配套费计征政策中增加处罚的相应内容,对违反政策的行为进行罚款,适当提高缴纳滞纳金占本金的比例等,强化征收管理执法手段。收费部门要严格执行减免文件精神,超出文件减免范围,一律由市长办公会商定,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不得出台相关减免政策。
在当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征中,南京市的配套费征收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特别是配套费的减免政策和城市新建城区的配套费分散征收是当前我国普遍存在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征问题。通过对南京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征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建议的提出,可以给我国其他地区的配套费征收提供有效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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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小俊.对我国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政策的相关研究[J].现代城市研究,2006,(12):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