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红,王庆,华中科技大学 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
社会转型期怨恨情绪广泛存在。随着暴力与非暴力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怨恨情绪爆发的阈值越来越低,社会风险不断增大。社会怨恨情绪的形成与传播与媒介密切相关。对于这一类与社会怨恨有关的集体事件,传统媒体一方面在遵守适度表达原则的基础上传递和呈现显著的社会情绪,但另一方面媒介又在控制和引导过程中建构了社会怨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怨恨情绪与媒介的双向互动进一步深化,新媒体尤其是社会化媒体,在体制外部分地弥合了公众社会怨恨情绪表达需求与体制内媒介释放渠道之间的缺口。新媒体深度嵌入社会怨恨情绪的生产结构中建构情绪框架,媒介与社会情绪的关系呈现出新的面向[1]。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怨恨情绪已经成为一种典型社会心态,弥漫于现代社会。有学者提出,自开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历了一系列的情感基调演变,其中最明显的一条社会情感演变轨迹,就是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嫉妒演变为目前普遍的社会怨气和戾气。王俊秀在《关注社会情绪 促进社会认同 凝聚社会共识——2012-2013年中国社会心态研究》中指出:“群体性怨恨”正逐渐成为当前我国最突出的社会心态[2]64-71。一部分人对生活的不满感和不安全感,很容易在其他社会成员中产生共鸣,形成群体极化情绪并有时会演变成集体行动。
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民众社会情绪对国家民主制度的贡献最大,因为“自然环境不如法制,而法制又不如民情”[3]358。所谓民情,通俗的理解就是人民的心情、意愿,所以说,社会情绪是民情的重要体现。社会怨恨情绪是典型的社会情绪之一,研究者们对社会怨恨情绪的产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释。
米尔斯用“合理性”的框架来解读社会怨恨情绪,认为怨恨是一种“不依托理性的合理性”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之一。社会的不断发展,带来的是个人与社会在合理性上的矛盾凸显[4]185。韦伯的“社会失范”理论也是探讨怨恨产生源头的重要理论范式。社会结构的失范往往导致个体内心的不安定感,日积月累就会成为怨恨的源头。默顿在《社会结构与失范》一文中认为,某些人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受到了阻碍,并且不能够用规范化的方式以达到自身目标,他们就会产生受挫、怨恨等负面情绪。我国学者成伯清教授认为,社会权利的失范是民众产生怨恨情绪的结构性根源[5]。
舍勒在继承和发展尼采怨恨论的基础上,提出“怨恨性人格”这一核心概念,指出社会怨恨的产生逻辑是比较或者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攀比”。这个比较体现在两个维度:一是个人拿他人作为参照,所感受到的绝对差距造成了个体怨恨;二是在社会承诺的平等待遇与现实处境之间的比较,体现为一种积累与总的社会结构和制度中的“被剥夺感”,即群体怨恨或社会怨恨。卡尔·曼海姆把社会不满情绪视为“基本民主化”的过程,不过他承认这种现象正日益向着舍勒所说的“情绪的民主”方向转变。“情绪的民主”所导致的并非是各种社会集团利益的表达,而是更多的群众情绪突然性爆发[6]38。
用前面所述的理论关照中国当下现实,有助于我们理解当前中国社会怨恨情绪。我国正处于一个急剧的社会结构变迁时期,因为身处其中的个人对社会有较高的价值预期和利益期待,随时会陷入价值失落和情绪波动的状态。当社会变迁导致社会的价值能力小于个体期待,自然而然就会产生失落感、紧张感和相对剥夺感,这些负面情绪和心态最终可能成为一种广泛的结构性怨恨。
已有的社会怨恨情绪研究主要基于社会学或心理学探究社会怨恨情绪产生机制。在这两个领域对社会怨恨情绪的研究中,虽然或多或少提到了各种传播介质对社会怨恨的催化作用,但鲜有从媒介角度研究在社会怨恨形成和爆发过程中,大众媒介是如何具体介入并产生怎样的效果。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解构了原有的自上而下的信息传递模式,使信息流和情绪流在新媒体空间产生原子式裂变,并在新老媒体两个舆论场之间流动、竞争和共鸣,为现代社会怨恨心态弥散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这也为我们研究社会怨恨情绪打开了一个新的视角,即媒介建构社会怨恨情绪。
首先,媒介建构现实。从建构主义角度而言,“媒介”绝不仅仅是一种技术工具,把信息简单地从发出者传送到接受者。伯格、卢克曼在《现实的社会建构》中认为大众媒介不仅仅是一种使用复制技术来传播沟通的社会设置,更具有一种自我指涉(系统内各要素相互协调为具有同一性的一种自我生产行为)和异己指涉(系统内建构或生产异己的讯息或差异会瓦解自我指涉系统的逻辑)的特性,即媒介具有一种自我生产与自我扬弃的能力[7]322。在现代和后现代社会,真实和虚拟之间边界日趋模糊,人人都是“媒介化生存”,实际上是媒介为我们锻造了世界。现实的每一个碎片在被媒介挖掘、选择、加工和传递的过程中创造出新的意义,建构出我们所处的社会语境和文化脉络。
其次,媒介建构现实中的怨恨。作为“现实”的社会怨恨情绪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紧张关系的结果,也是媒介建构的产物。欧洲新社会运动研究者认为怨恨、不满情绪必须在文化、公共话语、社会结构中得到解释。新媒体弥合了各种社会结构和阶层之间的信息边界,也成为携带怨恨的信息流和情绪流的载体,将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现象或个体经历无限扩大,从而“使社会成员,特别是具有相似社会经历和处境、同等社会位置、一致利益诉求、共同心理体验的人做出类似的社会认知,产生心理的共鸣和一致的情绪感受。”[8]在通过对相关社会问题展开相互激荡、酣畅淋漓的多维认知或评判的基础上,生成传染性极强的社会怨恨情绪。
当下我国社会怨恨情绪媒介化主要有以下三个明显特征:一是社会怨恨情绪的引爆点低,爆发激烈,指向性明确[9]。随着大量社会性事件的逐渐累积,社会怨恨情绪爆发的阈值越来越低,网络媒体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技术普及使个体离散的情绪能够迅速在社会交往圈里发酵扩散。二是媒介尤其是社会化媒体成为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直接推手。自2006年10月17日《瞭望》新闻周刊刊出钟玉明、郭奔胜的调查报告《社会矛盾新警号:“无直接利益冲突”苗头出现》后,“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开始受到学界关注。一些学者将无直接利益冲突视为我国社会转型进入深水区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冲突类型[10]。此时在许多群体冲突性事件中,除了利益攸关者之外,出现了一种“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的群体,他们本身和具体事件利益无关或者无直接关联。利益攸关者的参与动机很明确,他们有具体的利益诉求,但“无直接利益冲突”者的参与动机却主要是以“搭便车”的方式发泄个人负面情绪。朱志玲在《结构、怨恨和话语: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宏观条件形成机制研究——基于斯梅尔塞加值理论的思考》中把“无直接利益冲突”产生的宏观原因归结为:结构、怨恨和话语。“无直接利益冲突”虽然具有突发性、参与主体的不确定性、无组织性等特点,但这种看似自发无序的冲突最后却能矛头一致地指向特定的冲突对象(基层政府或利益集团),不能不说新媒体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动员作用,媒体通过修辞、谣言等话语顺利地实现威胁感和怨恨的移情。三是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新媒体深刻潜入社会怨恨情绪的内在逻辑,使社会怨恨情绪能调用弥散在社会结构和媒介氛围里泛化了的情绪资源,从而从根本上影响社会怨恨的再生产过程。本文提出“情绪框架”和“情绪内燃点”两个概念来说明社会怨恨情绪机理的嬗变,即:处于新媒体环境下的社会事件,在爆发之前就已有一个嵌在社会结构文化和媒介氛围中的情绪框架,情绪框架内始终储存着较高水平的怨恨情绪能量并布满情绪燃点,我们称之为“内燃点”。当社会事件引爆个体怨恨情绪,这些离散的情绪一边通过网络集结放大,一边迅速回到前置的总的社会情绪框架中寻找已有的情绪能量,并与其中某一个匹配的内燃点震荡共鸣,激发出新的社会怨恨情绪表征。引爆点需要具体的社会事件要素,由外部引发,具有偶然性、不可预知性、不可控性;而内燃点不依托具体的社会事件,由内部组织与动员形成,具有目的性、可控性。
媒介是社会情绪的“解压阀”。随着传媒体制的改革,媒介生态日益丰富,媒介功能结构由单一向多元转变,媒介表达功能逐步得以释放。特别是互联网技术扩展了媒介话语空间,使过于饱和的民间怨恨情绪存量部分地通过“解压阀”排泄出去,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纾解了全社会的结构性怨恨和不安感。
另一方面,社会怨恨情绪的媒介表达也会出现“压力锅”情形。社会怨恨情绪虽然客观上能够经由媒介表达,然而由于我国传媒体制进行的是一种渐进的、谨慎的改革,不断积累的社会怨恨情绪无法通过主流媒体的狭窄渠道得到足够缓释,甚至有时还被抑制或完全遮蔽。这样,在情绪诉求和渠道供给之间形成了强大的张力,这种张力表征的是社会怨恨情绪表达需求与媒介表达功能之间的适应性。张力越大,适应性就越差,就越容易转变成压力,形成高压态势,出现所谓“压力锅”情形;张力越小,适应性越强,消解力也越强,“解压阀”的作用就越明显。
对传统媒体而言,“应然”和“实然”之间落差很大。从媒介自身来说,实现“解压阀”功能是媒介理想,但由于目前“稳定”仍然是我国支配的政治话语体系,体制内社会怨恨情绪表达通路窄、出口少,形成高压态势,社会情绪总是处于临界状态,因而现实中传统媒介往往表现为“压力锅”模式。社会管理者极力希望在源头消灭各类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的起因和由头[11]。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说,作为社会控制重要工具的体制内媒介,主要协助管理者控制社会怨恨情绪的流量与容量。媒介在这个层面上对社会怨恨情绪所进行的建构,实际上是一种基于通路资源垄断性的外延式建构。当政治改革对媒体渐进松绑,并出现网络媒体特别是社会化媒体时,就会挑战或削弱这种垄断性。因为社会公众的利益表达和需求保卫,很难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来进行,造成了中国社会中怨恨生产的规模和速度急剧提升[12],此时一旦有其他非制度性的替代渠道,如新媒体、自媒体等的出现,人们自然而然对这些控制力较低,更为便捷的民间话语平台趋之若鹜,而“官方”和“民间”两个舆论场各行其道,反而有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稳定隐患。
新媒体对于社会怨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新媒体是对社会怨恨情绪传统媒体表达通路的补偿,让社会过剩的负面情绪得以稀释。乔纳森·哈希德(Jonathan Hassid)在考察博客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时提出,博客是讨论主流媒体设置议程的议题的“解压阀”,通过让闹事者在边缘媒体发泄不满为政治变革减轻压力[13]212-230。在新媒体引发的群体传播时代里,个人同时成为受、传主体,通过便携的移动通讯设备低门槛接入社交媒体,能“随时随地分享”怨恨,这种“电子式怨恨”一经感染就能核裂变式地传播开去,从熟人社会到整个虚拟世界。
另一方面,新媒体通过表达怨恨情绪改变怨恨话语,成为集体怨恨行动的动员资源。“网络事件的核心是话语,网络事件话语的力量,来自于情感表达”[14]。朱力、卢亚楠的《现代集体行为中的新结构要素——网络助燃理论探讨》指出情绪感染是集群行为发生的内部助燃剂之一[15]。谢金林在《情感与网络抗争动员——基于湖北“石首事件”的个案分析》文章中也认为情感在网络抗争动员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16]。在《悲情与戏谑:网络事件中的情感动因》一文中,杨国斌把我国网络事件发生的根本动因概括为情感而非运动组织。“激发情绪是社会运动参与的原因之一,动员者的任务就在于改变或延伸原有的感觉规则”[17]187。中国网络舆论事件的特殊性就在于事件的符号象征功能,它们因为包孕了某些社会阶层特定的集体情感而成为这些集体情绪的公共表达,并成为建立集体归属感的无形资源。在虚拟网络空间,那种较为抽象宽泛的“人民”身份自动转化为更具有后现代意味的“网民”身份,通过对特定网络舆论事件各种各样的围观、参与,获得了集体认同。
然而,新媒体还有可能突显“集体欢腾”中的暴力因素,走向可怕的后果。尤其是社会化媒体,恰好可以作为涂尔干的“在仪式期间体验集体欢腾的嵌入式基础”[18]。社会怨恨情绪凭借着这一嵌入式基础,极易聚集为柯林斯在其交互仪式链理论中提到的“情绪与注意力相互挟裹得到的情绪能量”[19]32。比如“郭美美事件”引发的红十字会危机,就是在社会化媒体这一嵌入式基础上铺陈开来,网络强大的表达和动员功能使分散的个体情绪迅速汇聚到“仇富”和“仇官”的情绪框架上,形成典型的舍勒所称的“怨恨式批评”[20],即没有主流道德标准、没有具体目标、不分青红皂白的批评。这种批评从结果上看,并不益于改善所抨击的状况,消除不良社会问题,而且可能还会加剧现实世界情绪与虚拟世界情绪的相互激荡,使得怨恨成为社会情绪的主色调,从而感染更多“乌合之众”加入非理性的情绪洪流。正是这种“怨恨式批评”点燃了集体狂欢,不仅席卷了郭美美、“富二代”、中国红十字会,更使整个中国慈善事业跌进寒冬。
在戈夫曼的理论中,框架是一种“阐释模式”,个人或群体用它来组织和构建经验,从而赋予事件意义,并指导人们的行动[21]8。受罗宾·L.奈比的“情绪作为框架的模式”启发,我们提出“情绪框架”的概念来阐述社会怨恨情绪的媒介构建,即:沉积在社会结构文化和媒介拟态氛围里的情绪框架布满了情绪燃点,当现实中怨恨事件激发起短暂、具体的怨恨情绪时,会激活既有的某个特定情绪框架,并与其中的情绪燃点产生震荡共鸣,以此来框架我们的认知、判断和行动倾向。实际上在纳比的“情绪作为框架的模式”之前,就已经有学者提出了类似的构想。伊扎德(Izard & Buechler)就曾指出:“当一种特殊情感与一个形象或一种认知频繁互动时,该模式即认为这是一种具有稳定性的‘情感——认知结构’,塑造‘人们对现实的看法’,并有 助 于 形 成 人 的 性 格。”[22]165-188唐 金 思(Tomkins)的观点与之呼应,认为刺激模式和情绪反应引起形成某种“带意识色彩的情感状态”,或者说是一系列比意识形态在组织上更为松散的感情,使个体倾向于对意识形态产生不同的共鸣[23]197。
拉扎勒斯(Lazarus)等学者的实证研究同样契合我们提出的“情绪框架”。也就是说,每种情绪都与一个核心相关主题关联,该主题体现这种情绪的本质诱因,很大程度上可以预测情绪反应(例如,恐惧的核心主题是“突如其来、造成身体伤害的具体危险”;而生气的核心主题是“对我和为我所有的事物的侮辱冒犯”)。一旦一种情绪被唤起,就连带引起核心相关主题的行动倾向,有助于引导信息加工,影响人们对信息关注、记忆和忽略的选择。
传统的框架理论假定信息呈现方式或者理解角度影响个人对周围事件的反应。恩特曼说:“框架就是选择所感知到的现实的某些部分,使它们在某个传播情境下更为突出,以此来促进特定问题的定义、因果解释、道德评价和(或)应对建议。”[24]现实既包括信息也包含情绪,因而媒介不仅通过显性的信息框架,还通过内隐的情绪框架共同构建现实,影响人们对具体事件的归因、判断和决策。新媒体对社会怨恨情绪的建构就是沿着这样一个新的逻辑路径展开的。我们认为,新媒体尤其是社会化媒体不仅补偿了传统媒介在表达通路方面的不足,而且深度嵌入到社会怨恨情绪的生产结构与再生产流程中,与前置性情绪框架及其情绪燃点匹配共鸣,建构起新的社会怨恨情绪表征,进而影响公众的认知、判断和行动。怨恨情绪的释放或平息后,会再次沉入到稳定的社会结构和媒介氛围里形成新的情绪框架。
怨恨情绪框架的概念特别有助于解释无直接利益冲突爆发过程中新媒体扮演的角色和运作逻辑。近些年这类无直接利益冲突频繁发生,如万州事件、大竹事件、瓮安事件、石首事件等。其特殊性在于参与者大多与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多是彻底的情绪宣泄。那么,没有直接的利益受损,参与者怨恨情绪从何而来?社会学者将这种没有直接利益受损社会怨恨情绪产生的原因归于“相对剥夺感”。但多数情况下,没有直接现实利益受损的参与者并不一定能意识到相对剥夺,或者说这种相对剥夺感感知并不强烈,如何让其深受感染?一方面可能是线上线下的意见领袖通过各种传播手段动员公众;另一方面,新媒体突破时间地域限制,用多元符号把本来遥不可及的“他人的”被剥夺遭遇和被剥夺感真实而贴近地推送到公众面前,强化了“威胁移情”。互联网技术使得每个人在社会事务上的“在场”突破地理疆界和有形空间的限制,所以,即使引发某一个集体行动的直接起因与旁观者无关,但旁观者还是可以通过这种“在场”而感同身受,自发地产生对自己未来风险的想象,从而间接体验到参与者当下所面临的困境,而与之建立起“我者”的共同命运感,并激发出参与行动的意愿。其实,媒体就是采用了“情绪框架”把各不相同的离散情绪移凝练成一个泛化的怨恨,唤起集体行动所需要的情感共同体。
斯梅尔塞的加值理论虽然对社会运动并不具有普适的解释力,但其关于集体行为宏观条件形成阶段的因素可以作为我们情绪框架构想的“他山之石”。加值理论的精髓在于,它提出任何集体行为、社会运动的产生都是由六个因素共同决定的:结构性诱因、结构性怨恨、一般化信念、触发事件、有效动员、社会控制力的下降。我们提出的“情绪框架”包含了一般化信念中的归因性普遍共识,但是与一般化信念“非理性过程”不同的是,情绪框架是建立在先前的体验与认知上的,有着非常理性的基础。这里的体验与共识,一部分是公众直接或通过人际渠道间接而得,另一部分则是在媒介形塑的如科塞所说的“非现实冲突”中形成的。简单一点讲,情绪框架是在一般化信念和结构性怨恨二者融合式生产与转化、再造与强化中形成。情绪框架形成后,“甚至是一种完全脱离原因和具体情景的心理定势,不断侵蚀个体自身的社会认知体系、道德结构乃至最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带来其深层价值秩序的扭曲、位移和价值判断标准的重构,而并不因生存境况的改善,怨恨对象的消失而消减。”[25]在新媒体环境下,基于既有的结构性怨恨基础可以瞬间形成一般化信念,但情绪框架是个长期持久的建构过程。
情绪框架对集体行动产生显著的影响。郭景萍的《集体行动的情感逻辑》强调无论基于团结需要或冲突需要,集体行动都必须有情感的唤起。“新社会运动”浪潮的兴起意味着情感性因素不再是集体行动的发泄物或副产品,而成为新运动内在的本质构成[26]。情绪框架是一种普遍认同的结果,也是一种情感共识,情感实现的同时就是认同的达成。因此在集体行动中借助于新媒体资源,群体参与共识可以瞬间形成,一旦社会控制能力下降,或者社会控制能力过强,就会引发“气”以大规模骚乱方式的彻底释放。
在集体行动过程中,情绪框架可以是手段,也可以是目的,有时还可以二者兼而有之,能推动或阻碍集体行动的成功。情绪由情绪框架激发出来,情绪来源于情绪框架,真正具有动员力量的是情绪框架,而不是情绪本身。某个个体心理上怨恨情绪可能会成为另一个个体外部刺激物,当情绪输入端作出反馈后又会反过来影响初始的情绪输出端,从而在个体之间形成持续不断、循环往复的情绪流,并以同样的方式感染群内其他成员,逐渐形成共同的怨恨情绪体验。当情绪框架是手段时,情绪是可控的;当情绪框架是目的时,情绪将难以控制。应星在《“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两个个案的比较》中用“气”和“气场”话语表征了无利益相关者的群体性事件与以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的区别[27]。以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或维权行动中,情绪框架是手段,具有某种类似于动员机制的特征,可能引起的集体行动是自觉性的;在无利益相关者的群体性事件中,情绪框架是目的,以情绪宣泄本身为目标,行动的自发性更为明显。
毋庸置疑,无论是在自发性集体行动中还是自觉性群体行为中,情绪框架都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的能动性表现为,它对社会造成的客观的功能性影响既可能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正面影响时情绪和情绪框架是一种内聚力,而负面影响时则可能就是一种破坏性的解构力。全媒体时代,各种媒介对社会怨恨的情绪再造深刻影响着情绪的流向和功能,关乎社会的健康有序运转。以体制内媒体为主的“主流媒体舆论场”和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民间舆论场”之间需要打破隔阂,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网民、政府真诚对话,及时疏通网民不满情绪;网络媒体应发挥其亲民优势,鼓励并帮助公众建立公共理性商谈的网络平台,提升网民民意制度化吸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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