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渺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男女平等是党领导下中国妇女运动一贯的价值追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是继1995年我国政府首次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2002年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之后,我国妇女事业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时代命题囊括了“平等”理念,可见男女平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当前,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挖掘核心价值观的平等理念与男女平等的关系,认识社会中男女不平等的现实问题,探讨实现男女平等的途径,对于提高我国女性地位、助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理念引领着男女平等价值观的发展,男女平等在实践上推动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理念落到实处。二者存在明显区别。首先,二者规范的社会生活层面不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理念衡量全体公民的社会价值关系,强调一种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多维度的平等理念;男女平等重在强调两种性别间的权利、机会、结果的平等。其次,二者承载的主体范围不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理念把全体社会成员作为主体,外延更显宽泛。男女平等主要针对的是两种性别。但是,男女平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理念也具有统一性,主要表现在,男女平等是社会主要核心价值观平等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题中应有之义,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理念的发展和继承。二者的实践基础具有交叉性和共通性,实践主体具有类似性和重合性,即都包含了男女两性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实践的最终目标都是造福人民,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
任何一种观念文化或者流行的价值观,都有其文化的自身发展规律,都是在具体的历史文化语境中传承和发展的。作为流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其思想理论深受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和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同样,具有中国特色的男女平等观,其界定本身就说明了深受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和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此外,任何价值观都体现了特定的时代文化内涵,当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盛行于世,男女平等观必然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理念的文化特色,并作出发展和继承。
1.发展于马克思主义者对社会平等观的思考
从字面意义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理念类似于资本主义的平等价值追求,但其内涵的提取来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经典作家构建的平等理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理念的形成产生了深刻影响。在社会平等的理论层面,马克思主义对人的全面发展与共同富裕、自由与解放、公平与正义、平等与民主等价值规范,都有精心阐述。[1]如,恩格斯:“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2]列宁:“社会民主党人所理解的平等,在政治方面是指权利平等,在经济方面……是指消灭阶级。至于确立人类在力气和才能(体力和智力)上的平等,社会主义者连想也没有想过。”[3]斯大林指出“马克思主义所了解的平等,并不是个人需要和日常生活方面的平等,而是阶级的消灭……同时,马克思主义认为,无论在社会主义时期或共产主义时期……大家是平等的。”[4]在社会平等的实践层面,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尤其是列宁为实现社会主义平等做出巨大尝试和探索。包括制度建设、发展经济、教育、提出全面促进工农平等、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的政策主张。列宁认为“无产阶级如果不争得妇女的完全自由,就不能得到完全的自由。”[5]“资本主义连形式上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饱食者和挨饿者、有产者和无产者的平等)也不能彻底做到:这种不彻底性的最鲜明的表现之一,就是男女间权利不平等。”[6]“对妇女同样看待,使男女无论在选举法官或履行法官职务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7]可见男女平等是对社会平等观的继承和进一步发展,没有社会平等就不会有男女平等,没有男女平等的践行落实就不会有完整的社会平等。
2.继承于我国古代先哲对社会平等思想的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中国传统优秀文化。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成的历史文化环境,也是其生成的重要思想资源。民族历史文化中的平等思想积淀着中华民族深层的精神追求,同时为当代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平等理念提供了先天的规定性。
春秋战国时期和明至清初时期是我国古代平等思想发展的重要时期,在此期间,古代先哲们有许多关乎社会平等思想的积极思考,如孔子的“仁”、“有教无类”;孟子的“圣人与我同类”;庄子的“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商鞅倡导的“刑无等级”;明代李贽的“庶人非下,侯王非高”;在社会平等的具体突破与发展方面,处于第二次发展高潮的明清思想家做出巨大贡献,他们不仅能够立足人性高度提出社会平等思想,而且针对社会现实中具体的不平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平等思想观点或者实现平等的具体主张。如,李贽和唐甄都提出了“男女平等”的思想;黄宗羲“工商皆本”的平等思想。这一时期的平等思想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男女平等”思想、“工商皆本”思想是对社会平等思想历史的具体的继承和发展。
先哲的平等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理念的民族特色之本源。内含于社会平等思想的男女平等观,一方面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理念的传统性,另一方面又与时俱进的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理念的时代性。
人的意识是现实世界的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理念及内含于其内的男女平等观,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重要形态,都是与现阶段社会的生产方式、物质活动的经济基础为根据的,因而二者在当下社会实践的主题体现、目标达成方面具有交叉性与共通性。当代中国的社会实践,主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为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历史任务而进行的民族复兴的伟大实践。在实践中,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8]无论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平等理念还是内含于其内的男女平等观,都是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凝结而成的,是对推进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党的建设实践的具体地、历史地发展。
当下共通的社会历史背景为二者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推进提供了同样的实践平台。需要指出的是,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理念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离开社会层面平等理念的引导,或者缺乏性别维度的社会平等,都是不完整的平等,只有将两个层面的“平等”价值观结合起来,实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才可共谋社会进步、人民幸福、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才可助力中国梦的实现。
价值观的内涵本质就是对特定主体的利益要求的表达,[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理念的特定利益主体是单个的人,或者作为群体的集体、组织;男女平等的利益主体主要是作为个体的男性或者女性。尽管二者在利益主体上有差别,但是将头脑中的平等观念做出实实在在解释的是实践。而实践的发展靠的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现实的人”,这里关于“人”的概念应理解为所有的人,就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为主体,包括社会各阶层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这些主体概念既内含男性也囊括女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理念和男女平等都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利益的落实践行也离不开两性的共同创造、推动。
我国性别关系建立在更加进步与完善的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之上,男女平等概念在社会主义不同历史时期反映的历史背景、表达的含义不尽相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崭新时代背景下,男女平等的实现能够助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中国梦的实现。尽管男女平等在法律上得以实现,但在崭新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上仍存在两性地位不平等、社会角色不协调、女性权利和机会被剥夺的不平等现象,这种不平等现象在政治、教育、就业、家庭领域尤为突出。
妇女在参政议政中的不平等,主要是妇女权力参与结构的不合理、参与比例的不对等。妇女的政治参与尚未成为一种主体性权力运作,对主流决策和立法的影响作用有相当的局限性。[10]
第一、管理层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
目前,中国担任全国人大、政协、政治局或者参与国务院决策部门领导和基层领导的女性比例偏低。据《世界方面参政地图2010年》报告统计,全球女性议员在各国议会议员中所占的比例已经达到18.8%。以女性参与人大比例为例,我国女性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届至第十一届中所占的比例为分别为21.2%、21.2%、21.3%、21.0%、21.8%、20.2%、21.3%,虽然超出了全球平均水平,但这个比例自1975年来一直在21%左右徘徊,未达到第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22%的要求。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女性比例为23.4%,比22%高1.4%百分点,但仍与男性的比例相距甚远。此外,据国家统计,省部级及以上干部中,女性所占的比例由2000年的8%上升到了2006年的10.4%;地厅级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则由10.8%上升到13.3%;县处级干部中,女领导的比例则升至17.5%。[11]但是,上升后的比例仍然很低。
第二、女性参政结构失调,在决策中处于弱势地位
女性参政结构方面存在诸如,“三多三少”,即边缘部门多,中心部门少;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权力尖端缺损”等现象。[12]另外,联合国要求各国女性成员在决策中比例为2010年达30%,2020年达50%,目前全球部长级女性比例为16%.我国女性成员在决策中所占的比重仅为5%;全国地厅级、省部级女干部比例分别为13.3%和10.4%,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中央层面,2000年,国家领导人中有4位副部长是女性;2003年,吴仪兼任卫生部部长时女性才在国内高层决策层崭露头角。而且,女性主要是在科教文卫等远离决策和核心层面的领域担任领导职位,这是实现女性平等参政的隐形障碍,会直接导致女性在决策层的话语权缺失,进而产生政治情感疏离。
教育是实现和体现男女平等的又一重要参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受教育环境的改善,女性接受教育的机会增多、人数增长,男女两性受教育差距缩小。但女性的教育结果仍低于男性,在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高等教育层次方面表现尤为突出。
第一、在农村和经济落后地区,重男轻女思想盛行。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1)》数据显示,我国西部偏远地区失学儿童中4/5是女童,农村中女性初中文化程度比全国平均值低9.5%,全国3700万青壮年文盲中女性占70%。另有数据表明,在中国经济相对不发达的西部地区,女性文盲率(17.71%)明显高于东(11.81%)、中部地区(12.04%)和全国平均水平(13.47%)。此外,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中西部农村妇女接受过高中阶段及以上教育的比例只占10.0%,低于京津沪和东部地区农村妇女,也比该地区农村男性低4.6个百分点。
第二、高等教育性别结构失衡。据第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分析表明,与新世纪前10年相比,接受过高中阶段和大学专科及以上教育的女性比例明显上升,分别比2000年提高了5.5和10.7个百分点,体现出我国教育结构的逐渐合理与日益完善。但是,接受高等教育女性所占比例与受教育层次呈负相关,即位于金字塔底部的接受大专教育人口比例过大,而位于金字塔顶端的接受研究生教育人口比例极小。相关文章通过对1982~2010年的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分析表明,在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中,58.9%接受的是大专教育,37.9%接受的是本科教育,仅3.3%接受的是研究生教育[13]。可见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还较低,由此带来高等教育性别结构失衡,一定程度上阻碍女性的自我发展与社会的文明进步。
在某种程度上,就业不公平可以理解为教育结果的不公平。就业不公平主要体现在男女大学生毕业后获得不同等水平的就业机会。首先,有相关数据显示,我国18—64岁女性在业率为71.1%,而男性在业率为87.2%,表明女性在就业方面仍遭受普遍歧视。其次,综观女性的整体社会地位不难发现,女性一般被赋予教师、护士、秘书、家政服务员等服务性和公共事业性行业的社会角色,女性管理者也从事宣传、教科文卫、档案、机要等非主流领域。而相当大比例的男性从事主流决策行业和重要行业。再次,在就业政策上也存在男女不平等现象,如全国仅有8个省市规定副处以上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60岁,其他省市比男性晚5年,而副处以下女性比男性普遍晚5年。此外还存在妇女同工不同酬、因生育遭受歧视或被辞退等歧视现象。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从根本上结束了女性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的分裂状态,并且在实践上、法律上为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创造了各种条件,然而现实中还存在很多家庭角色抑制社会角色的现象。
第一、家务操持上。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湖南省调查数据表明:有75.0%的女性承担了家庭的大部分或全部日常家务劳动。已婚在业女性工作日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为122分钟,比已婚在业男性多81分钟;休息日平均每天家务劳动时间长达205分钟,比男性多122分钟。[14]如列宁所言,“因为琐碎的家庭事务压迫她们,窒息她们……极端非生产性的、琐碎的、劳神的、使人愚钝的、折磨人的工作,消磨着她们的精力”[15]实质是对女性部分劳动权、教育权和自由权的剥夺,致使妇女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
第二、家庭地位上,妇女地位远低于男人。2011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进行的第三次全国妇女地位调查显示,24.7%的女性,即每四位妇女中有一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的配偶暴力;全国妇联权益部的统计也显示,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众多女性的被家暴是家庭地位中严重男女不平等的表征。
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创新与实践突破都有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落实。但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文化认同,最大程度将男女平等落到实处,助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和中国梦实现,是一个长期艰苦的努力过程,需要多措并举。
我国妇女当家作主和法律上男女平等地位的充分实现,是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紧密联系的,为此,国家需要完备与妇女有关的法制建设,法制愈完备,妇女社会平等权利的法律保障则愈加有力。
首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其他基本国策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确保它在政策体系中基础性地位,并制定一整套实施这一基本国策相关的法律体系,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其真正落实。
其次,进一步完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确保男女两性平等享受社会资源和发展机会,如在参政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北欧国家主要政党先后实行政党性别比例名额的举措,规定我国女性参政比例;利用修订省级《选举法实施细则》和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之机,规定女人大代表的具体比例。在就业方面,利用法律保障妇女就业、加强对就业保障的监督检查,使就业平等由文字变为事实。
再次,妇联组织要积极维护女性权益。妇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它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广大妇女的根本利益。为此,妇联可以做出以下努力。一是发挥妇联组织在参与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二是加强与工会和人劳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门协调沟通,着力维护妇女权益,主要是解决协调女性家庭、劳动保障,就业等问题。三是积极培养女干部,努力为参政议政搭建舞台,提供机会。
妇女的社会平等权利,受到社会思想文化水平的制约。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们要珍视这一历史机遇,投入思想文化建设,为妇女平等创造积极的社会文化环境。
首先,要利用新旧媒体传播功能,建立健全媒体舆论引导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女性自尊、自立、自信、自强形象,和男性一样,实现其自身价值,为社会做贡献。另一方面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媒体监测机制,争取把男女平等纳入监管部门的监测内容和监测系统,对贬损妇女形象、侵害妇女人权、歧视妇女的报道,进行警示、揭露和抨击,最大限度地发挥传媒监测功能,努力营造有利于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的舆论氛围。
其次,多渠道开展男女平等价值观的教育培训,现阶段,我们要紧紧抓住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的有利契机,加强男女平等的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推动男女平等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要将男女平等价值观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对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增强广大党员干部践行男女平等价值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首先,妇女要确立素质观念,提升自我素质。新时代的女性要全面提升自身文化素质,适应信息时代的社会需要;要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树立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的新女性形象,“做社会主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女性”;[16]要加强自身心理素质的锻炼和培养,在当前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代,面临大量的挑战,女性要调整好心态,消除自卑,发挥其生理特点和素质优势,相信“男同志能办到的事情,女同志也能办得到”,[17]有了自信,就会克服各种困难,登上男女社会地位平等的新台阶。
其次,要冲破自我禁锢。传统的“弱者观”、“小女人”“贤妻良母”等女性标签阻碍了女性的自我认知及自身潜力的挖掘,会在某种程度上弱化女性的社会竞争意识,不利于女性与男性的平等竞争,这样的思想禁锢与社会主义开拓进取、自强不息的时代要求格格不入。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女性要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充分相信自己的能力,敢做敢为,勇于创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涵义多元、层次多样,外延多面的丰富概念,男女平等在性别上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平等理念。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新时期,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度解读男女平等,探讨男女平等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从宏观层面看,有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与中国梦的实现,从微观层面来看,有助于摒弃社会传统观念中的性别歧视,为女性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对策研究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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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赵理富.论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价值观及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质性.[J].社会主义研究,2014(5).
[10]王金玲主编.中国妇女发展报告(妇女发展蓝皮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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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杨菊华.谢永飞.女性受教育状况的纵向变动及其性别比较[N].中国妇女报.2013-04-12.
[14]肖百灵.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促进妇女全面发展[Z].妇儿通讯(内部资料),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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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江泽民.全党全社会都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8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1990-03-08.
[17]毛泽东.1964年6月畅游十三陵水库时对青年的谈话[A].毛泽东论妇女[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