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合同研究组织经济伦理问题研究

2015-03-19 07:57廖成娟
卫生软科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新药委托制药

廖成娟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182)

● 卫生经济 ●

医药合同研究组织经济伦理问题研究

廖成娟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182)

结合当前国际医疗服务贸易中合同研究组织(CRO)发展现状,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分析其中存在的经济伦理问题,包括信息不对称造成委托代理双方的道德风险、知识产权与信息归属风险、临床试验产生的伦理责任分担三个方面。提出建立国际性的行业协会,同时完善发展中国家相关法律和机构的建议。

合同研究组织;委托代理;经济伦理

合同研究组织CRO(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是一种学术性或者商业性的科学机构。申办者可以委托其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此种委托必须做出书面规定[1]。CRO是当前国际医药研发外包的常用模式,一般是制药公司作为发包方将相关业务外包给从事该项业务的承包方CRO公司。CRO涉及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早期药物发现、药品的毒性、剂型和配方等药品开发工作、I-IV期临床试验及其管理、生物统计与临床文件的提供、新药申请与咨询、药物经济学评价与新药的市场开发等。

CRO公司能帮助制药企业节省研发经费,同时缩短新药上市时间,提升其核心竞争力。 据统计,2012年全球新药开发三分之一的工作由CRO公司承担。2013年全球CRO市场达到500亿美元,约占研发总投入的30%,年复合增长率在15%到18%之间[2]。新药开发中临床试验与伦理问题紧密相关,当新药研发作为制药行业全球价值链中一个重要环节外包出去时,受各国的经济制度、法律环境、临床试验的伦理准则等影响,由此引发相关经济伦理问题,成为开展CRO业务必须加以重视的部分。

1 医药研发外包委托代理机制中的道德风险

医药研发外包业务中的发包方制药企业与承包方CRO公司属于非信息对称的委托代理关系。在确立委托代理关系之前,委托人需要花费时间、金钱与人力搜寻相关信息确定符合要求的代理人。代理人为获得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可能会隐瞒不利于委托方的相关信息,由此带来信息劣势方的损失,造成逆向选择。委托人与代理人基于契约性的合约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以合约为基础要求代理人按照其意图与利益采取行动。在制药企业寻找CRO公司过程中,在非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无法获得代理人的全部信息,也不能直接观测代理人执行合约的行为,只能通过一些变量来观测代理人的行为,且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及其它外生因素共同决定。代理人利用其信息优势,在行动过程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忽略契约的约定及委托人的利益与意图,甚至采取违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由此产生道德风险。

当前医药研发外包业务是垂直型跨国合作研发,发包方一般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制药企业,承包方以新兴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等国的CRO公司为主。经济制度与法律环境的差异,增加制药公司找到相宜CRO公司的难度,加上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甚至可能导致某些制药企业错误的选择低素质的CRO公司。制药企业建立企业信息系统与完善的CRO公司甄别机制相当重要。

制药公司和CRO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是双向的,不仅制药企业在选择外包业务对象时存在逆向选择,CRO企业承接研发外包业务时也因非信息对称,会承接一些存在伦理争议的业务。出于规避本国新药临床试验医学伦理制度限制的考虑,为了获取更广泛的临床试验人群,跨国制药公司将新药研发相关工作外包给发展中国家的CRO企业。在美国,根据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新药申请规定,在进行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试验之前,制药企业应该向FDA提交新药临床研究申请,由FDA审查评估这个新药是否适合进行人体试验,如该申请在30日未被FDA驳回,则该申请可视为有效,可以开展人体试验。所有的临床方案须经机构评审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审查和通过,且每年须向FDA与IRB汇报一次临床试验的进程与结果。在2013年之前,在印度只要经过制药公司组成的伦理委员会批准就能开展新药的临床试验。相对宽松的临床试验管理制度、低成本和大量的研究参与者,使得印度成为英国、美国和欧洲等大型跨国制药公司开展新药研发外包的首选之地。印度在2005年到2012年之间,印度进行的临床试验中,高达2868人死亡,其中89人的死亡直接归因于此类试验,但只有45例死亡案例得到了赔偿[3]。

合同订立之后,制药公司需要考虑的是CRO公司是否能够忠诚于双方的契约,以本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开展新药研发相关业务。CRO公司承接新药研发外包业务,需要调整企业内部流程并进行流程重组,对内部员工造成影响,由此引起员工抵制带来工作效率低下,对企业的正常运转带来负面影响。为了获得研发外包合同,CRO公司在竞标中尽可能采用低价,甚至以低于合同业务成本的价格胜出,由此导致医药研发外包中承包商的“赢者诅咒”。有学者研究发现,四分之一的研发外包业务存在“赢者诅咒”[4]。通过低价策略获得的合同,在执行过程中CRO公司必然要在各个环节进行成本控制,直接影响外包业务的工作效率和成果,增大委托代理机制中的道德风险。

2 医药研发外包中知识产权与信息风险产生的经济伦理问题

医药研发外包业务中的知识产权与信息风险指:发包方与接包方的知识产权与信息分享机制对双方当前或潜在收益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在合作开展医药研发外包过程中,制药公司和CRO公司需要共享一些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与商业秘密,这些知识产权分属于不同的企业,双方所处的国家相关法律约束不一致,从而增大知识产权风险。研发外包业务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研究多从发包方角度展开,在CRO业务中,制药公司将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之后,较少的参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实质性工作,对共享信息的控制力较弱。为了获得较好的外包效果,制药公司又必须向CRO公司提供必要的背景技术知识和商业秘密,这种技术信息不对称的流动性会使制药公司面临商业秘密流失、知识产权归属不清以及知识产权被侵权的问题。

除此之外,处于信息优势的CRO公司同样面临知识产权和信息风险。在医药研发外包业务中,CRO公司也需要与制药公司共享能完成外包业务的相关技术与商业秘密。当前医药研发外包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CRO公司在承接业务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这类共享的技术与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估值会被人为的降低。同时,也面临相关技术信息被制药公司用于其他外包项目造成的信息泄露风险。此外,对于外包研发项目产生的共有知识产权规定存在国别差异,为了规避共有知识产权的归属风险,制药公司在共有知识产权的归属范围划定中,确定更有利于自己的产权归属范围,使CRO公司无法获得合理的共有知识产权。

3 医药研发外包业务中医学伦理责任的归属与分担

制药公司与CRO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意味着双方法律责任的确定与转移。但医药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委托代理机制下产生的伦理责任归属与分担不能简单从法律角度通过委托代理合同进行转移。医药研发外包业务产生的伦理问题产生在三个主体之间,一方面是受制药公司委托的CRO公司与临床试验招募的志愿者之间的伦理问题,另一方面是制药公司与CRO公司之间如何分担医药研发产生的伦理问题。

低成本和大量的研究参与者是跨国制药公司选择与发展中国家CRO公司合作的主要动力。 国际新药研发外包市场中,临床研究及其服务占有外包市场的最大份额达51%,而临床前研究占有46%的市场份额,各占半壁江山[5]。新药研发的风险通过临床试验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而研发成功的新药因为价格和渠道等原因,多数不在发展中国家销售,新药的受益者则大部分为发达国家的相关疾病患者。这就导致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风险与收益分担的不平等。根据《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修订的版本第33条“研究结束时,参加研究的病人应被告知研究的结果,分享由此获得的任何收益,例如获得本次研究确定的有益干预措施或其他相应的治疗或受益”[6]。参与临床试验的志愿者虽然能够得到短期的经济补偿与医疗服务,但新药的长期负面影响无法通过短期措施得以补偿。且《赫尔辛基宣言》中参加研究病人应分享的“任何利益”并没有明确具体内容,加上发展中国家的相关人体试验伦理法律的不健全与机构设置的落后,很难全面保障临床试验志愿者的权益。

此外,制药公司与CRO公司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CRO公司履行委托代理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伦理问题与责任的分担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Driver的道德主张原则:如果A要对事件E承担道德责任,则因A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了事件E[7]。虽然在新药开发的临床实验由CRO公司开展,但这是在制药公司的委托下进行的,若产生人体试验及相关的伦理问题,在排除实验者的个别行为条件下,应由委托代理的双方来分担相关的道德与伦理责任。委托代理合同中较少对伦理责任分担进行安排,或者通过免责条款进行回避。因此,进一步加强制药公司与CRO公司的合作与沟通,同时强化第三方的监管非常有必要。

4 对策与建议

医药研发外包的经济伦理问题的改善需要参与各方及相关国际机构共同努力。根据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因为集团共同利益是公共物品,所以会存在成员“搭便车”的现象,但可以通过中央集权或“选择性激励”的策略来促使各个成员参与集体行动,避免“搭便车”现象[8]。一方面,加强CRO业务中各国主体的联系与合作,通过成立行业协会来指导医药研发外包业务的开展,解决当中存在的问题。这样的国际合作可使制药公司与CRO公司均受益。应以《赫尔辛基宣言》为基本准则,规范参与新药研发外包业务的委托代理双方行为,特别对CRO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临床试验予以重视与伦理指导,尽量减少临床试验志愿者的损失。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加大投入,结合本国经济、社会和法律特点,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国临床医学实验的监管机制与法律,强化医学伦理机构在临床试验中的作用,在促进本国CRO业务发展的同时,规避其产生的经济伦理问题。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DB/OL].(2003-08-06)[2014-03-07].http://www.sda.gov. cn/WS01/CL0053/24473.html.

[2] 马 飞.转型呼唤中国版高端CRO路径[N].医药经济报,2013-11-11(001).

[3] 王 迪.印度临床试验缺乏监督[N].医药经济报,2013-03-29 (A05).

[4] KERN,T,WILLCOCKS,L,&HECK,E.The winners curse in IT outsourcing:Strategies for avoiding relational trauma [J]. 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2002,(44):47-69.

[5] 吴卫星.国际新药研发外包市场的价值构成分析[J].中国医药技术经济与管理,2008,2(2-3):11-13.

[6] 杨丽然.更高的伦理标准与更多的利益冲突——《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的修订》[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9, 30(5):77-79.

[7] DRIVER,J.Attributions of causation and moral responsebility.In Wr.Sinnott-Armstrong(Ed.),Moral psychology[M]. Vol.2:The cognitive science of morality: Institution and diversity.Cambridge,MIT press.2008.

[8]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1.

(本文编辑:邹 钰)

The research on economical ethic issues of medical 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

LIAO Chen-juan
(Health Management School of Guangzhou Medical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182, China)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delegation agency theory, analyzes the economic ethic problems of CRO (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RO business in international medical service trade. Found three economic ethic problems which in cluding delegation a nd a gency mo ral h azard caused by in formation asymmetr y, int ellectual pr operty an d inform ation attributable risks, and share of ethic responsibly arose from clinical trials. Finally, it suggested that to establish an international industry association and improve relevant laws and organization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 (CRO), delegation and agency, economic ethic

R194

:A

:1003-2800(2015)02-0078-03

2014-08-25

廖成娟(1979-),女,广西南宁人,硕士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医药贸易和医药市场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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