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与法治之携手力量与契合价值

2015-03-19 06:42
关键词:舆论民主权力

段 凡

(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一、新闻事业和“依法治国”方略紧密相联

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一种治国方略被固定下来,并被写入《宪法》之后,“法治中国”也成为了中国梦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是一种概念,但是法治中国却是一种治理模式。有学者提出,“民主是个好东西”[1]前言1。依此看来,与民主伴生的法治也是一个好东西。因为,民主是法治的基础,而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没有法治作为保障的民主,将会是一种虚无缥缈和不切实际的民主。只是,这个世界上并没有完全相同的民主模式,同样,这个世界上也不可能有一模一样的法治模式。换言之,法治中国语境和意义下的中国,所建设和实行的法治,决不是照搬别国的法治,而必须是符合中国国情、因循中国道路、彰显中国特色的法治。意即,中国的法治模式其实应该称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而不是其他模式的法治。这样一种模式的形成,得益于或者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之中所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关于中国如何建设和发展成为一个现代法治型国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内容丰富,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容精髓之一,可以概括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实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理论的一种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理论站在阶级差别与阶级统治的立场上,将法与国家、阶级紧密地联系了起来。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观点,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人类现象,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同时也是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的。在阶级国家之中,法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

因此,在人类世界还远远没有消灭阶级差异和阶级统治依然长时间存在的情况下,法必然是长期和国家以及嵌在于国家之上的阶级联系在一起的。这样一种带有世界性特点的法治,也必然是和某个国家治理以及嵌在于国家治理之上的国家(人民)民主,联系在一起的。中国也不例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中国的法治是和人民民主专政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此,《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的民主,也是新型的专政,是二者关系的辩证统一。邓小平对此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决不是可以不要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3]168人民民主专政既强调专政,也更加强调民主,“只有社会主义民主,才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真正使国家的权力成为人民的权力,从而使‘大多数人的统治’以国家政治制度的形式成为名副其实的现实”[4]220。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的内涵和外延获得了更多的补充和完善。民主不仅仅指的是国家层面上的民主,也包含了社会层面上的民主。国家层面上的民主和社会层面上的民主,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具体形式,都是为更好地实现广大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民主形式和路径,二者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只有国家民主而没有社会民主,只能说明政治国家挤占了市民社会的大量自有空间,将国家本来不应该延伸的触角过渡延伸,这样不仅仅耗费了国家的人力、物力与财力,也未必就可以让社会成员权利得到充分地享有和保障。社会民主属于社会治理的范畴体系,是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与自我监督的抽象化表达。如果只有国家民主而没有社会民主,就无法真正地实现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样一个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从实现民主的角度来说,在国家层面上,通过人民民主的制度形式和制度实现,确保了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的产生,为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提供了体制和机制保障。在社会层面上,通过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政治参与,不仅丰富了民主的内容和形式,也拓宽了民主参与的渠道,极大地健全了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十八大报告对此指出:“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2]而新闻事业既是国家民主的集中体现之一,也是社会民主的集中体现之一;既是实现国家民主的有效方式之一,也是实现社会民主的有效方式之一。新闻的价值不仅仅在于传播,更加重要的价值在于表达。当然,传播和表达二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传播将表达的力量成倍放大,而表达的行使,是为了让更多的人都能够倾听到表达者内心真实的声音和诉求。质言之,新闻是将传播和表达二者进行无缝对接,最终在于传递表达者的精神与主张,维护着表达者的权益。而在近现代民主国家,不再一味地强调统治,执政者要将治理性的思维理念纳入到日常想法和行动之中来。治理不再单纯是以往的从上至下,它要通过治理者和被治理者上下一心、上下交互的行为来构建一种治理体系。治理者也要通过被治理者的参与互动,来回应对方的治理需求,提升自己的治理能力,从而构建一种现代化的治理能力。社会治理是民主国家应有的治国理政模式,对于新闻来说,新闻力量往往是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的合力、促力。新闻行为往往是民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广大人民通过新闻媒介,来向当政者表达意愿和想法的一种行为,其具有较为明显的公益性和民主性特征。那些暂时获得了新闻外衣的不能体现公益性和民主性特征的伪劣新闻,终究因为其价值的假冒伪劣而失去价值。

在社会主义中国,新闻事业获得长足发展是必然的结果。因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公益性事业,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祉的事业。同样,新闻事业不仅仅是新闻工作者的事业,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事业。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基于此,执政党通过新闻这样一种“喉舌”,传递着民意,表达着民情,维护着民权,其本质是弘扬社会主义民主,是将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代表最广大人民心愿、表达最广大人民合法诉求的“人民的声音”传播出来。同时,新闻工作者也必须自觉地树立一种充当人民民意喉舌意识,自觉地在新闻工作之中,通过新闻报道和传播,传递民意、表达民情、维护民权,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本质。这样一种新闻的力量,也体现了社会民主的力量。社会民主属于人民当家作主的范畴,它不是抛弃人民的利益行个别人的私利,更不是抛弃党的执政搞所谓的“民主”。民主离不开法治,法治也需要民主。新闻事业是人民民主的事业,它更应该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紧密相联,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所指出的:“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二、新闻报道不能游离于宪法法律之外

新闻之所以被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产生出来巨大的魅力,是由于新闻的魅力并不完全在于新闻报道的新鲜与及时,而更在于新闻报道过程之中所体现出来的一种言论自由权。在现代民主国家,由于政治参与已经可以通过非暴力的形式来进行,政治意愿的和平表达已经获得了深度的民间赞同与民间支持,因此,彰显现代社会公民政治自由的言论自由等,完全可以表达出其内心的政治意愿和主张。意即人民大众的政治主张以及其他主张,无不主要是通过言论来进行表达的。

但是在封建社会中,言论的闭塞以及压制,阻挠了人民大众民主权利的行使,进而阻挠了社会的进步。早在晚清时期,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志士等向朝廷建言,其中就包含了开民智、通民议、伸民权的主张。而只有通过开设报馆,广集民意、广听民意,“通悉敌情,周知四海”,方能实现思想的启蒙与国家的进步。梁启超在《论报馆有益于国事》一文中就说:“无耳目,无喉舌,是曰废疾。今夫万国并立,犹比邻也。齐州之内,犹同室也。比邻之事而吾不知,甚乃同室所为,不相闻问,则有耳目而无耳目,上有所措置,不能喻之民,下有所苦患,不能告之君,则有喉舌而无喉舌,其有助耳目喉舌之用而起天下之废疾者,则报馆之为也。”就现代社会来说,君主被民主所取而代之,通过新闻报道或新闻表达所体现出来的言论自由权,已经不再是为了一家一姓之荣辱与一朝一廷之兴亡之事了,而是为了人民民主之下的人民大众的自身权利之事。因为,只有权利,才是真真切切和人民群众利益正相关的东西。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82在法治化的条件下,利益转化成为了权利,而成为法权的一种。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权是列于选择权和被选举权之后的公民第二大基本权利,是一种很重大也很重要的宪法权利。意即,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将体现人民民主重要形式与内容的言论自由与表达权利,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载体。正如十八大报告所指出的:“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

然而,新闻报道所蕴含的宪法法律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与表达权,并不是随心所欲与混淆视听的言论与表达。既然言论的自由与表达,和“权利”这样一个人类文明的产物进行了法治化对接,那么一切新闻报道所蕴含的言论自由权与表达权,将会刻上权利的深深烙印和呈现权利的本质属性。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权利和人权发生了对接,是体现人之社会属性的文明产物。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501。权利就是在从单个人走向社会人的历史过程中,所产生的道德与制度产品,因此,它具有历史性、正当性和法定性等特征。同样,人的言论和表达一旦走出了私语与私人空间,必将甩脱不了其随之而来的社会属性,也必将不能抛却与之伴生的社会责任。言论自由权等权利的宪法法律性规定,一方面张扬了公民权利的民主性色彩,即对作为公民来说,其在现代社会中需要通过行使言论自由以及国家对言论自由的保障,来确保其作为一个正常公民所能够拥有的主体性品格;另一方面也彰显了其对于国家、民族和社会的道义性品格。即作为一个生活在现代社会的理性与合法公民来说,其在社会公共空间中的任何一言一行都不再是和私人空间中的言行,具有同等的地位与品格,而应该上升到一个新的和高的层次之中来进行评定。言行合乎理性与品性,进而合乎法律性,是公共空间之中的言论在享受其自由性的同时,必须具有的性质。但是不能不遗憾地看到,“有些媒体喜欢从互联网网站上‘扒’新闻,导致经常出现虚假不实报道,严重影响新闻报道的公信力”①见《“我是建设者”大讨论: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共圆中国梦》,载“中国记协网”,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zgjx/2013-04/09/c_132294954.htm。。其实,不实的报道不仅仅严重影响了新闻报道的公信力,而且还涉及到了新闻侵权违法的层面。

显然,新闻报道不能游离于宪法和法律之外。如果新闻报道游离出了宪法和法律之外,是对言论自由本质的背离,是对民主真谛的一种亵渎,是对同样处在公共空间的其他人的一种损害。对此,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新闻侵权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报道作为一种主流的言论与表达形式,也应明确其是具有限定性的品格的,其在道德层面来说,就是新闻报道应该具有公信力,在法律层面来说,就是新闻报道应该具有合乎法律性。

三、新闻媒体不能被视为一种权力的主体

新闻在传播之中构成了一种舆论,而舆论往往会成为一种力量。新闻舆论的力量性可以称之为一种软力量,它和物质性力量等硬力量有着一定的区分。物质性力量往往是通过使用器具、武力、暴力或凭借这些物质力量的威胁等,对相对人形成的一种迫使力。它既可能是因为双方力量的不均衡,而使得力量弱小的一方在力量对抗之中落败而被动地选择服从。也有可能是因为双方力量对比的悬殊,而导致相对人在身体上主动放弃对抗而变得服从和接受支配。还有可能是因为一方的压倒性力量存在,而使得另一方在意志和精神上消弭了反抗而主动地附和对方,所谓“俯首称臣”就是这个意思。物质性力量的优点十分明显,但是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意即,它虽在“攻城拔寨”获取物质性资源的过程中,显得劲道十足,但是在收拾和鼓舞人心的功用方面,却并非是和“攻城拔寨”一样齐头并进。而软力量和硬力量之间显然存在着区别,它们的不同在于,软力量并不是依靠物质性器具的大量汇聚,而获得一种支配性存在,也不是依靠威慑性的物质实力而获得的一种服从。它是一方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从而将传播义理、树立模范、弘扬正气、荡涤糟粕、清洗灵魂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进行构建的一种潜移默化的进化过程。它不需要雄兵百万,但却可以四两拨千斤;它不是洗脑,但却可以深入灵魂;它没有惊雷的震撼,但却可以春风化雨;它不需要俯首,但却可以令人心悦诚服。软力量,看似软,实则比硬力量还要硬。软力量,虽然软,但是比硬力量的建设更要费时费力。软力量一旦建成,将会在硬力量达不到够不着的地方,发挥出巨大的力量性作用。新闻舆论就可以成为或者行将成为乃至已经成为这样一种软力量。新闻舆论等软力量的存在,恰好可以弥补硬力量的构建缺失和不足。它恰似一只看不见的手,却又是通过力量性的存在来显示它的硬度,并通过其力量的牵引,成为引导社会的客观实体和存在。

在媒体产生与发展的时代,新闻媒体往往成为了舆论的发起者、传播者,甚至成为舆论的导向者和一定程度上的控制者,从而掌握了巨大的能量和软力量。因此,有作者指出,在现代社会,新闻舆论被当作除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这种说法可以理解为新闻舆论是一种社会权力,因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都是明显的国家权力。和权力的主人是人民不同,与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相对应的权力主体即权力机关,分别是行政机关(政府)、立法机关(人大或议院)、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那么,按照新闻舆论被当作“第四种权力”的说法,发起、传播和导向乃至控制舆论的新闻媒体,则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一种(社会)权力的主体,成为除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外的所谓的第四种权力的掌握者和行使者。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十分赞同和需要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正如十八大报告所指出的,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而且,掌握重要舆论资源的新闻媒体,所拥有的软力量也确实巨大。在现实中可以看到,新闻监督成为了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媒体也往往是一支重要的监督力量。

但是,不管是不是将新闻舆论当作除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新闻媒体都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一种权力的主体。其实,即使是将新闻舆论当作除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这种所谓的“权力”也只是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权力,或曰“弥散性权力”,因为,在新闻舆论的走向、蔓延和发展趋势之中,也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和错综复杂的变化,而导致舆论此时朝着这个方向倾倒,彼时却朝着相反的方向倾倒的局面发生。新闻舆论的所谓权力,此时此刻显得具有不稳定性、不可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失去了权力所本来应该具有的基本特征。而这样一些非权力性的特点,也会使得舆论发生转向的同时,带来了社会所需公正价值的缺失。

因此,舆论的“此消彼长”所带来的不靠谱,使得它失却了权力所应该具备的稳健性和固定性。它和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政治)权力,是有着截然不同的本质区别的,它并非政治学意义上的权力。在政治学意义上,权力具有支配性、强制性、扩展性、排他性、公共性以及不可随意放弃性等基本特征。而“基于权力主体而言,权力的行使者,必须是公共机关或准公共机关(社会组织)”[7]。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权力成为了法权的一种,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目的,也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不在于其他。而在新媒体尤其是自媒体时代,一些网络媒体的开张与关张,一些网络“水军”的沉浮,将权力出自于权利的核心本质消解,即使它自己号称“无冕之王”,但是也“不应该有高居人民群众之上的‘无冕之王’错觉”①见《“我是建设者”大讨论: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共圆中国梦》,载“中国记协网”,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zgjx/2013-04/09/c_132294954.htm。。

四、结语:新闻与法治为中国梦的实现共筑力量的携手与契合

中国梦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每一个中国人,都理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为中国梦的实现贡献力所能及的力量。这应该是中国人之中国梦实现的基本立场,缺失了这样一个基本的立场、价值观和出发点,中国梦可能只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幻,而不是梦想。只有基于这样一个立场,中国梦的实现方有可能。对于中国梦的实现来说,“我是建设者”,而不是旁观者,更不是破坏者,其意义和价值毋庸讳言。这样一种“我是建设者”的价值观,要凝聚和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整个过程之中,要凝聚和体现在每一个中国人的心理和行动中进而化为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心和动力,它对于新闻事业是如此,对于政法事业也是这样。

而新闻事业与法治事业的共同建设和发展,不仅仅是在为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推进做贡献,同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基本立场、价值观和出发点,也应该成为新闻与法治的携手与契合。换言之,就是新闻事业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是紧密相联的;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建设之中,新闻报道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观点,成为遵守法制的典范,不能游离于宪法和法律之外;在加强舆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之下运行的时代,新闻媒体应当和其他监督力量一道,可以且应当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力量,成为监督权力运行的主体,但是监督权力的运行,不代表可以将自己视为一种权力的主体。因为,只有本着这样一种态度和价值观,新闻事业、新闻报道、新闻舆论、新闻媒体方能和法治一起,共同奉献于中国梦的伟大实现,共同创造于中国梦的伟大构想,共同成就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而在这一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更需要创造舆论、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共逐梦想。因为,舆论的力量是无穷的,价值观取得一致和共识的力量是无尽的,各种无穷无尽的力量和正能量汇聚起来,追逐中国梦想的征程将会变得更加辉煌。对于新闻来说,其当下最大的价值就在于为中国梦的实现构筑舆论力量,“一言以兴邦,一言以丧邦”,何况众言乎!我们创造舆论氛围,激发舆论热情,鼓舞人心斗志。易言之,中国梦的实现需要新闻的力量。同时,“面向未来,‘中国梦’承载了我们一切美好的希冀与追求,民主充分、法治昌盛、权利神圣、国富民强,乃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等等,都是其题中应有之义”[8]。因此,中国梦不仅仅需要新闻的力量,也需要法治的力量。新闻为中国梦的实现构筑了舆论力量,而法治则为中国梦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力量。新闻与法治,在一个梦想、一个未来的共同追寻中,实现了最大的携手与契合。

[附注]本文得到湖北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研究中心开放课题以及2012年湖北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的资助,特此感谢。

[1]闫健.民主是个好东西——俞可平访谈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18.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王沪宁.政治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段凡.论权力应是公权力[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

[8]辛鸣.“中国梦”、中国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N].学习时报:思想理论版,201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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