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凌昌,上饶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 江西 上饶 334001
沃尔泽复合平等思想的软肋
——拒绝群体意识形态的失败
贾凌昌,上饶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 江西 上饶 334001
限制支配之善的他领域转换是沃尔泽复合平等理论的核心命意,正是借助于群体意识形态,支配之善才实现了从领域内向领域外支配的转变。因此,实现复合平等,必须拒绝群体意识形态。然而,由于其并未对领域内支配进行限制,且尚未达成限制支配的共识,也没有清晰分配正义原则。所以,与其说沃尔泽拒绝了群体意识形态,毋宁说其捍卫了群体意识形态。于是,复合平等不可避免地演变为复杂的不平等。
复合平等; 群体意识形态; 正义; 共识; 沃尔泽
沃尔泽以复合平等思想著称,西方与中国理论家都对这一思想做出了积极而富有成效的讨论,但遗憾的是对潜藏在复合平等框架中的群体意识形态思想探讨显得不足。在某种意义上,正是群体意识形态的存在才促成了支配之善从领域内向领域外延伸,这就限制了复合平等思想的外扩和实现。因而,从群体意识形态角度考察沃尔泽的复合平等思想,不仅能够了解复合平等思想生成和运演的思路,而且还能够揭示这一思想走向“死胡同”的原因,并且也能推进当代的正义理论研究。
沃尔泽在《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中,阐述了内摄正义的复合平等思想。在沃尔泽看来,平等并不是罗尔斯等人认为的简单平等,真正的平等只能是复合平等。而要说明复合平等的构成,必须在前提上对平等以及支配和垄断的内涵做出界定。
沃尔泽认为,人们经常论及平等,但他们在谈论或追求平等的时候已背叛了这一理想,比如说某一群体试图向政府争取平等的就业机会,获得公平的分配原则,此时,他们必然会组织和联合起来向政府诉诸意见,而这一系列行为必然会涉及职位的分配、权力的组合,当这一群体的某一个人置于权力的顶端之时,不平等的情况就会出现。“献身于它的男人和女人,一旦组织起争取平等的运动并在他们中间分配权力、职位和影响力,就背叛了它,或者似乎背叛了它。”[1]序言1这就是说,一旦从字面上来理解平等就会陷入某种无法避免的悖谬之中。
既然“平等的吸引力并不能由它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1]序言1,那么,是否可以从差别角度来说明它呢?沃尔泽同样持否定态度。沃尔泽说:“即使我们能给每一个人相同的头衔,我们也知道我们不能否认——事实上,我们也愿意承认——许多种类不同、程度不同的技能、力量、智慧、勇气、仁慈、精力和风度把每个人区别开了。”[1]序言2言下之意是,只要存在着差别和不同,人们就不可能是平等的。因而,无论这种论证多么精致,都无法实现人们期望的平等,毕竟美与丑也是一种差别啊!洛克说:“人人生而平等,但是不能把我所说的平等理解成人们在每一个方面的平等。年龄或德行可以让一些人享有正当的优先地位,优点和特长也可以让另一部分人居于普通水平以上,出身可以使一部分人联盟或利益可以使另一部分人尊敬那些因自然、恩惠或其他因素而应该予以尊敬的人。所有这些都和每一个人现在所处的有关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管辖或统治方面的平等并行不悖。”[2]369
这种论证之所以能够占有一席之地是因为极端平等主义者在作祟。在极端平等主义者看来,任何不同都能成为不平等的根源。但试想,如果屏蔽所有差异,这个世界根本无法存在,社会也不能获得丰富多彩的发展。弗兰克·帕金对此悲观地说,“要求这样一个政治体制,在其中,国家能够频繁地遏制那些凭借他们的技术、教育或个性组织起来的社会和职业团体,否则,他们可能……索要社会报酬的一个不相称的份额。遏制这种团体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不给他们进行政治组织的权利。”[3]183因此,并不能从差别角度界定平等。
沃尔泽进而认为,如果不平等就是差别的再现,我们不仅会变成一个极端平等主义者,而且还会自然而然地压制其他一切能力、先进技术、优秀团体,这样一来,可怕的顺从定会在社会上蔚然成风。但这似乎并不是最让我们惧怕的方面,最为惊恐的是,顺从背后会将真实的想法埋没,继而假象与谎言难免就会充斥于世界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形形色色的人表现得如同一个人,并且,还需要由假装实际上并不同意极端平等的人去强制执行。正如沃尔泽所说:“有一些平等主义者采纳了帕金的观点并与政治压制媾和,但他们的平等是一个可怕的信条,它只要为人们所了解就不可能吸引许多信徒。甚至那些我可称之为‘简单平等’的拥护者的脑海中也不会是一个拉平的墨守成规的社会。”[1]序言3
根据沃尔泽的论证,我们已经知道,“平等是个有争议的概念:赞扬或贬低它的人,对于他们赞扬或贬低的究竟是什么,意见并不一致。”[4]2那么我们不免会问,究竟应从何种角度和方法界定平等的内涵呢?在沃尔泽那里,平等并不是以积极的姿态出现的,相反,他认为平等的根本含义是消极的,主张平等主义起源于一种废弃主义政见。它并不是要消除全部差别,而是消灭一套特定的差别,以及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消灭不同的差别。因此,其目标是明确的:贵族特权、资本主义财富、官僚权力、种族和性别优越性。这里隐含的意思是,对平等进行诉求的原因并不是富有和贫困这一事实,而是富有之人“碾碎穷人的容颜”,即富者通过不同的方式把贫穷强加在穷人身上,使贫困之人恭顺这一事实。诚然,在一般人眼里,富有和贫困可能是一种不平等,但如果有人通过诚实而艰辛的劳动获得了财富,自己的富有并没有以牺牲穷困之人为代价,没有使穷人丧失尊严,这就很难说是不平等的。因此,沃尔泽断言:“导致民众要求消除社会和政治差别的不是因为存在着贵族与贫民或官员与普通公民(无疑也不是不同种族或性别的存在),而是由于贵族对平民、官员对普通公民、掌权者对无权者的所作所为。”[1]序言3
沃尔泽的立场值得肯定,这在不少国家的政治发展进程中能够看见。问题是,富者何以成为富者,穷者为何成为穷者呢?这是因为,富者占有或控制了社会善,并使之成为了支配的手段,正是善的支配与垄断才造成了不平等的局面。
按照沃尔泽的说法,每一种善都对应着特定的分配领域、分配标准和社会安排。善的种类是无限的,相应地,分配领域亦是多样的。理论上说,每一种善都应固守自己的领域,不应越界侵犯其他的领域,但现实社会远比伦理设计要复杂,一种善经常跨界到其他领域,从而侵犯另一种善的分配。更明显的似乎是这样的情形:某种善(譬如金钱)在所有的领域都是支配性的,并且这种支配性的善经常被某些阶层所垄断,沃尔泽对支配和垄断做了如下区分:“如果一些个人拥有某种善,并因其拥有就能支配大量其他的善,那么我称这种善是支配性的。如果一个男人或女人,或世界上一个重要的君主——或者一群男人和女人,一群寡头——战胜所有对手而拥有它,那么这种善是垄断性的。”[1]10
任何一种善都可能成为支配性的,都曾经被某个群体所垄断,但是,从来没有一种善能始终支配所有的分配领域,从来没有一种垄断是完美无缺的。当一种善并不倾向于所有领域,而是在不同的领域各自“独领风骚”,这时,平等就表现其本来的面目——复合平等。因此,在沃尔泽那里,平等并不是下文将要诉说的简单平等,而是兼具不同领域和群体价值的复合平等。不过,由于在生活中对某种支配性的善进行了垄断性控制,从而就会造就所谓的不平等。即,为了维护自己的群体地位以便合法垄断一种支配性的善,某一群体会把垄断支配性善的要求与公共目的结合起来,从而就衍生出一种为了维护本团体利益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会成为社会的一种支配性描述,它们无所不在似乎又不在某处,它们以一种温和而无形的方式随时对社会和人进行控制。
问题显然是,为什么平等会在群体意识形态的流变中会演变为不平等呢?这似乎正在于意识形态规制下垄断之善与公共目的的耦合。
沃尔泽在谈到意识形态的构成时,将垄断与公共目的进行了结合,“垄断一种支配性的善的要求——当精心策划为公共目的时——构成了一种意识形态。”这一过程可以分解为三个步骤:(1)存在着一种支配性的善;(2)某个群体意欲垄断这种支配性的善;(3)将垄断这种支配性的善的要求置于公共性基础之上,即将这一要求从个体视域走向群体诉求。
沃尔泽认为,意识形态存在着标准形式与非标准形式区分。其中,标准形式是将某种哲学原则作为一种中介,将中介与某些个人品质进行结合。通过将个体上升为主体,然后以主体沟通哲学原则,一种意识形态的标准形式就会被创设出来。这里的问题是明显的,即如何将个体上升为主体呢?阿尔都塞认为,诚然个体是独立性存在,但是个体可以通过特定的社会环境或社会仪式被召唤,通过某种方式的询唤,个体必将转换为主体,这时个体就演变为意识形态的主体。诚如阿尔都塞本人所说:“意识形态是以一种在个体中‘招募’主体(它招募所有个体)或把个体‘改造成’主体(它改造所有个体)的方式并运用非常准确的操作‘产生效果’或‘发挥功能作用’的。这种操作我称之为询唤或召唤。”[5]
然而,即使社会环境或社会仪式对个体施加了影响,个体上升到了主体,那么又如何准确地判断个体和主体呢?二者的界限在何处呢?谁能断定个体中没有渗透主体性因素,主体中没有涉及个体性因素呢?其实在此,无论沃尔泽是如何借鉴的阿尔都塞,还是阿尔都塞进行了怎样的个体主体转换,过程都并不重要,因为谁都不会否认意识形态的生成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渗透个人的品质,也许它并不需要个体向主体转化这个中介。换言之,即使个体没有向主体变化,个人品质依然会渗透到意识形态之中。从此意义上说,沃尔泽的论证是能够站得住脚的。
沃尔泽的意识形态概念是广泛意义上的,在他眼里,无论你代表的是贵族还是上帝之语,不论你代表的精英群体还是市场主体,他们都能以他们自己的原则和拥护的物品划出自己的范围。这说明了沃尔泽的期望,那就是,他想通过这种阐述来说明任何一个群体都有一种意识形态要求,“这些群体——还有别的群体,也类似地以他们的原则和拥有物划出自己的范围——相互竞争,争夺最高权力。一个群体获胜了,不久另一个群体又获胜了;或者达成联盟,最高权力就被不稳定地分享了。没有最终的胜利,也不应该有最终的胜利。”[1]12
这意味着,意识形态具有传递性或转化性,甚至是一种否定性。在沃尔泽看来,意识形态斗争会形成某种范式或者模式,比如说,某一群体享受了某种支配性的善,将这种善提交到垄断地位或者近乎垄断地位以后,这些群体必然享受这些垄断,随之而来的是这种支配性的善或多或少地转化为其他东西,如机会、权力和名誉。于是,隶属于那一群体的阶层为这种占有辩护就会理所当然地被奉为真理。然而同时,那些不拥有意识形态占有权的人会对持有意识形态的群体抱有愤恨,抵抗如同持有意识形态群体的人的信仰一样也会遍布整个社会。因为,一方面总有一些人,经过一段时间后就有更多的人,认为这种占有是不正义的,认为其是一种不合理的侵占;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进一步认为,统治集团并不拥有或并不惟一拥有它所宣称的品质。于是,社会冲突断断续续,局部冲突时有发生,进而与意识形态相反的主张也会提出来。
这些冲突或者反对主张一般表现为以下三种。
(1)主张支配性的善不管是什么,应当重新分配,以便人们能够平等地或至少广泛地分享它。这意味着垄断是不公正的。
(2)主张所有物品的自主分配方式应当是开放的,这说明统治是不公正的。
(3)主张某些新群体垄断的新的善应当替代当前占据支配地位的善,这等于说现有的统治和垄断模式是不公正的。
沃尔泽认为,第一种主张挑战的垄断,但不是一种特定的善的支配地位,也就是对垄断提出的一般挑战。第二种主张挑战的是群体治理,好像挑战的是特殊的善——权力。第三种兼而有之,既挑战善的支配地位,又挑战统治模式。仔细想来,这三种挑战方式似乎被每一种意识形态所包含,被统治地位的群体并不能明确要挑战的对象,对他们而言,只要自己能够垄断支配性的善,斗争也就胜利了。
一般地说,一个国家只存在一种主流意识形态,因此,在此需要明确沃尔泽所说的意识形态概念是从何种意义上阐述的。在笔者看来,沃尔泽是从双重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其一是国家意义上的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这一般指特殊的善——权力;其二是在统治阶级背景下存在的不同群体的意识形态。进一步分析就会清楚,对于权力,沃尔泽指出,政治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善,它具有两重性:首先,它和别的东西一样,是由人们制造、估价、交换和分享的,有时会占据支配地位,有时则不具有支配地位;有时被广泛持有,有时被极少数人占有。其次,政治权力又与其他东西不同,因为不管它是如何取得的,也不管谁拥有它,它都是社会善的管理代理人,即它被用来保卫所有分配领域,包括它自己的边界,并强化人们关于善是什么,以及它们的用途是什么的普遍共识。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一种社会善的政治权力是既定而稳定的,因此乍看上去,沃尔泽关注了国家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其实不是!沃尔泽更多的关注的是第二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也就是某一界限内的群体意识形态。因为正如前分析的那样,正是群体意识形态加强和垄断了支配之善,从而使社会处于不平等状态。
当沃尔泽从群体意义上阐述意识形态时,不可避免地与马克思在最初意义上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交汇了。众所周知,马克思开始在谈论意识形态概念时是从虚假性或否定意义上使用的,因为统治阶级的作家总是把本阶级的利益泛化为全社会的普遍利益,进而为本阶级合法统治制造幻想。显然,沃尔泽在对意识形态进行界说时亦是从否定意义上运用的。理由在于,正像前文所说的那样,意识形态是对一种善的垄断,不过这种垄断通过“公共性”外衣合法化了。而不同的群体都在试图使本共同体的主张合法化,“意识形态要获得成功就必须使自己普遍化”[6]51,然而,没有任何一个共同体是永远得胜的,因为所有的意识形态都容易被腐蚀,“意识形态内在地包含着危及自身的可能性”[6]52,伴随着其他群体对善的逐渐积累和垄断,某种意识形态将会被另一种意识形态所取代。正是在意识形态不断流变和代替的过程中,原本意义上的平等走向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因此,沃尔泽的意识形态概念扮演着双重角色,即捍卫与破除交织,他捍卫的是国家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由于政治权力的双重性,其不得不“捍卫”。然而,为了国家意识形态的稳定性,其又必须防止群体意识形态的域外扩张,否则,不平等的现实就不可能得到缓解。我们只是用一种暂时性的平等取代了不平等,而不平等似乎以永久性的姿态取代了暂时性立场。在此,我们能够看到沃尔泽的矛盾心理,这也为其思想招致的诟病埋下了隐患。
现在依然需要追溯,何以防止群体意识形态的域外扩张,从而防止有平等到不平等的过渡呢?沃尔泽并不是从传统的破除垄断出发的,而是选择了限制支配这一方法,用沃尔泽自己的话说就是摒除简单平等,捍卫复合平等。
为了破除垄断,防止某一群体意识形态的对外扩张,政治哲学家们苦心孤诣,寻求解决办法。历史地看,普遍主义视角下的一元解决方式占据着主导地位,罗尔斯就主张以简单平等方式防止垄断与群体意识形态的形成和对外延伸。
对于罗尔斯,假设某些基本善(如机会、金钱)在社会运行中占据支配地位,而且分配是非常不公平的,那么,制度安排就会要求对这些基本善进行重新分配,以便使其利于处境最弱者。沃尔泽认为,罗尔斯的分配观念是“简单的”。这基于如下理由。
首先,罗尔斯剔除了分配正义中的相关性因素。沃尔泽认为,由于分配观念与财产占有、生产方式、消费观念以及人的身份与地位相关,然而罗尔斯的普遍主义分配模式没有全面考虑这些相关性,将分配性制度安排狭隘化为一种普遍意义上的交往媒介,所以,其在现实中得不到有效的落实,正如桑德尔所说:“问题不在于权利应不应得到尊重,而在于权利能不能以一种不以任何特殊善观念为先决前提的方式,从而得到人们的认同和正当合理性证明。”[7]211在沃尔泽那里,这些相关性要用不同的政治安排来实现,要以不同的意识形态来说明,要以不同的标准进行匹配,“每一个东西都不能被忽略,我们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特点都需要仔细地审查。”[1]1
其次,动机和效果的背离是简单平等无法避免的情势。简单平等虽然寻求的是平等,但平等在转换过程中会将不平等带入其运行轨道。让我们设想一个这样的社会,在其中,每样东西都是准备出售的,任何一个公民都拥有同样数量的金钱,这样一来,每一个人都有同样的能力为自己的孩子购买教育,但总有人会去购买,也有人不会去购买,如果教育被证明为是一项很好的投资,这时,其他善必然会向教育涌来,接下来很快每个人都会投资教育,到了一定阶段,学校就变成了一个竞争的世界,金钱将失去支配地位,转而教育成为了支配性的。因此,“简单平等政体不会持续多长时间,因为转换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的自由交换必然会将不平等带入它的运行轨道。”[1]14即是说,简单平等抱有良善的平等动机,但经过转换,不平等的效果必然将良善动机抛弃。
再次,简单平等以建构正义代替了情景正义。沃尔泽认为,罗尔斯等自由主义者把正义看成是能够通过建构和解释的东西,这并不是真正的正义,因为真正的正义不可能经人造而生成,仅仅说从惟一的途径达至正义并不能令人信服。沃尔泽对罗尔斯沿用以往哲人特别是柏拉图的方法进行了批评:“走出洞穴,离开城市,攀登山峰,为自己(而绝不是为愚夫愚妇们)塑造一个客观的普遍的立场。”[1]序言5按照罗尔斯的想法,愚夫愚妇们是被排除在原初状态之中的,“我始终假定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有理性的,在选择原则时他们每个人都试图尽可能好地推进他的利益。”[8]141就是说,在无知之幕的约束下,在基本善理论和道德心理学一般事实的指引下,具有理性的人们完全可以将两个正义原则作为普适立场进行对待,这样一来,似乎他们就走出了生命的狭隘,站在高高的山峰上俯瞰洞穴,“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苦苦寻觅,终而一天发现“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找到了自足而完备的可以规制社会所有领域的正义原则。似乎在他们眼里,不是生活塑造了原则,反而是原则缔造着生活,从而生活的多样性让渡为原则的单调性。而事实上,这样的人造正义规则根本不值一提。
最后,简单平等的实现需要国家强制力深度介入。简单平等要求打破垄断,这一工作必然由国家担承,它要求国家用连续不断的干涉来打破垄断并抑制新的支配形式。然而历史证明,从来不存在一种如此强大的国家能够渗透到所有分配领域,国家的干涉更多的是宏观而不是微观意义上的,希图国家能够规范所有的分享和交换模式是徒劳的。并且,如果国家干预过多,到那时,国家权力自身将成为竞争的目标。诚然,似乎可以限制政治权力,对权力进行广泛分配,但即使是民主政府,它也存在着巨大的危险,因为有时它将虚弱得难以应对整个社会重新出现的垄断,难于应对财阀、官僚、专家以及实力政治家等力量。
可见,简单平等无法为群体意识形态的域外扩张提供有效的办法,效果难免是缺场的。那么,到底以何种方式避免群体意识形态的域外延伸呢?沃尔泽不可能仅仅对简单平等进行批判而不提出思路,在此,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复合平等方式。
从上文得知,简单平等诉求的是对垄断的破除,然而,复合平等并不祈求打破垄断,它期望的是支配的消灭。在沃尔泽那里,如果减少了支配,防止了善的越界,那么,意识形态的形成和域外扩张就可能被遏止。本质上,支配是一种善能够向他种善转变,甚至有的善(如金钱)可能转化为任何他种善。而消除支配,指的就是为善设定边界,禁止某种善任意地向其他善转变。沃尔泽相信,正是支配而非垄断才是非正义产生的温床,因此,复合平等反对的是支配,而非垄断。沃尔泽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生动画面:“现在设想这样一个社会,其中不同的社会物品被垄断性地持有……但其中,没有特定物品能够普遍转换。……这是一个复合平等的社会。尽管会存在许多小的不平等,但不平等不会通过转换过程而增加,也不会在不同的物品之间增加。因为分配的自主性倾向于产生各种由不同群体掌握的地方性垄断。”[1]18
何谓复合平等?沃尔泽说,所谓复合平等就是这样一种社会状况,在其中,任何一个群体的要求都不能支配相异的分配过程,其核心命意是反对越界。如前所述,世界的丰富性决定了善的多元性,因此,每种善都具有特殊性,这也决定了每种善都与特定的分配方式和标准相应。既然每种善都是独特的,其就应该固守本身的领域,不能跨界侵犯另一领域。如金钱,不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金钱都是一种最为重要的善,按照沃尔泽的说法,金钱理应运用于市场领域,其不能超越市场而进入宗教、权力和教育等其他领域。
与此相关,如何防止某种善越界呢?沃尔泽认为,最关键的就是禁止交易。按照沃尔泽的想法,如果能把一种善限制在自己的领域之中,不去侵犯另一个正当统治的领域,避免一种善在此领域和他领域之间建立联系,复合平等也就实现了。他以金钱为例说明了这个问题。一方面,“金钱是万能的”,这决定了限制其作用的发挥是困难的,而同时,由于金钱发挥作用的范围极大,因此,这也就使限制金钱发挥作用的理由是最充分的。所以,沃尔泽对金钱的适用领域进行了限制——市场,而对其他领域,诸如自由、官职、福利和教育、神的恩宠、友谊等是无法利用金钱进行衡量的。沃尔泽承认,由于金钱是一种最主要的支配性的善,所以,如果限制了金钱的使用范围,复合平等就能得到基本的实现,意识形态也就得到了广泛的规避。
此时,这幅诱人的图景再次呈现在我们面前,其诱人是因为:(1)复合平等将复杂性纳入其视野,充分考量了善的多元性,以善的社会意义说明了社会分配结构的多样性,从而使不同的善重归其位,相异的意识形态恪守其职,分配标准及分配安排与善的社会意义获得了一致性匹配;(2)诚然,复合平等并不必然比简单平等稳定,但复合平等主张冲突的限内开放,而避免冲突的域外延伸,扼杀了域内冲突向域外冲突转换的可能;(3)虽然善的可转换性仍可能会继续,但由于对可转换性抵制的主体由单一的国家力量转向了全体公民,因此,善的走向控制得到了加强,其将始终掌控在公民的能力和范围之内,进而,大规模的国家行为不再持续,最终国家维护平等、捍卫国家意识形态的成本将会降低。
在沃尔泽看来,国家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是永恒的,无所不在亦不会消失,它是复合平等社会运行的重要保障。复合平等要获得构建必须拒绝群体意识形态的扩张,可群体意识形态的弥散性是简单平等无法消解的,所以,沃尔泽转而寻求限制支配来拒绝群体意识形态。然而,复合平等果真能担负起这样的任务么?
在沃尔泽的理论中,平等的实现需要将某种善的支配限制在一定领域内,如果限制了支配,就控制了垄断,从而就能避免群体意识形态的形成。而某种善在某一领域是否能形成支配在此不论。换句话说,沃尔泽并不担心群体意识形态的形成,他也并不完全拒绝群体意识形态,他担忧的是群体意识形态形成之后的跨界追求。进言之,沃尔泽之所以要拒绝意识形态,是因为其充当了善之流转的中介,沃尔泽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拒绝它的。
然而,无论在何种意义上,沃尔泽的群体意识形态拒绝都无法完成追求平等的使命。
首先,沃尔泽承认域内群体意识形态的形成与支配地位,但是,某一领域之内群体意识形态的形成必然是精英性的,非精英群体的草根性往往荡然无存。比如在某一学术领域,存在着金字塔顶端的精英群体和金字塔下方的一般群体,一般来说,学术资源是被该领域的精英群体所垄断和支配的,与之相关,该域内的精英群体必然会形成一种精英意义上的意识形态,而一般群体即使渗透到这种意识形态中来也往往是在边缘徘徊,甚至他们根本无法进入这种意识形态中来,于是,某一领域的不平等就会彰显。所以,复合平等是以一种“不平等”换取的平等,是限内不平等和限外平等的杂糅体,其在实质上依然是一种无法实现的平等。
其次,沃尔泽同意,限制支配需要共识的达成,“这些观点的力量依赖于对知识、影响和权力的某种共识。”[1]20问题的关键显然是要如何达成这种共识?按照沃尔泽的想法,仅仅一两个群体达成共识还不够,它需要社会各个领域共识的形成。需要考虑的是,什么样的力量才能使这种共识最终形成呢?诚然,可以依靠公民的自觉性,或者依赖公民的自愿参与,“但是,最终结果需要我们放弃完美的自愿主义这一梦想。”[9]68所以,可能沃尔泽最终依然要请出国家这一后盾,没有国家的干预和国家意识形态的积极影响,共识根本无法形成。“从来没有一个政治共同体不提供、或不试图提供、或不主张提供其成员已达成共识的需要,也从来没有一个政治共同体不将其集体力量——其指导、管制、施压和强制的能力——投入这项事业。”[1]74这样一来,沃尔泽所期图的国家权力在复合平等中的消解就不再可能。千回百转,国家强制力再次回到复合平等所描绘的图景中。显而易见,这与沃尔泽所期待的已经南辕北辙。
再次,沃尔泽拒绝群体意识形态在于捍卫某种分配正义观念,复合平等是这种观念的具体表现。一般地说,任何观念都是以某种原则为方式表达出来的,如罗尔斯诉诸的“差别原则”,沃尔泽也给出了这样的正义原则,即“任何一种社会的善X都不能这样分配:拥有社会善Y的人不能仅仅因为他拥有Y而不顾X的社会意义占有X。”[1]22可见,这个分配原则的实质是反对支配,它仅仅声明了正义的分配不应该是什么样的,但并未阐述分配正义应是什么样的,并且,它仅仅说X不能由Y来决定,但X和Y究竟该如何分配呢?复合平等要求拒绝群体意识形态的对外扩张,然而由于群体意识形态是这个原则施行的中介和载体,试问,群体意识形态在这种内涵尚需界定原则的支配下该何去何从?既然前进的方向飘忽不定,群体意识形态是否可能不经意又走向“对外侵略”的道路呢?
多种事实表明,沃尔泽无法拒绝意识形态的生成与扩张,因此,其努力地对群体意识形态拒绝也是困难的。为了使其理论走得更远,也许沃尔泽还需付出更多的艰辛。
[1](美)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
[2](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杨思派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年版。
[3]Frank Parkin.Class,Inequality,andPoliticalOrder, London,1972.
[4](美)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法)阿尔都塞:《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续),载《当代电影》1987年第4期。
[6](美)沃尔泽:《阐释和社会批判》,任辉献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7](美)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
[8](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9]Michael Walzer,PoliticsandPassion:TowardaMoreEgalitarianLiberalism, Yale University Press,New Haven and London,2004.
责任编辑 吴兰丽
The Weakness of Walzer’s Complex Equality Thought——Failure of Denying Group Ideology
JIA Ling-chang
(SchoolofPoliticsandLaw,ShangraoNormalUniversity,Shangrao334001,China)
Restricting the conversion of goodness of domination to other fields is the core meaning of Walzer’s complex equality thought. By means of the group ideology, the goodness of domination has been transformed to other fields. Therefore, the realization of complex equality need the rejection of group ideology. However, because Walzer (1) has not limited the internal domination , (2) has not yet reached a consensus of restricting domination,(3) has not explained the principle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Therefore, Walzer has actually defended the group ideology rather than rejected it. Thus, complex equality inevitably has been evolved into complex inequality.
complex equality; group ideology; consensus; justice; Walter
贾凌昌,哲学博士,上饶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当代西方政治伦理。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研究”(12BKS067);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2012)规划项目“复合平等思想及其当代价值”(12ZX18)
2014-10-20
B82
A
1671-7023(2015)01-007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