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界定问题探究

2015-03-19 02:21鞠文波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1期
关键词:肇事罪交通肇事肇事者

□鞠文波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界定

我国刑法第133 条以及最高法《解释》针对有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问题主要作出以下两方面的规定。第一条是有关入罪的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明文规定:只要达到一个人死亡或者三个人以上重伤的,负事故责任的全部或主要的;达到三个人以上死亡的,负相等的事故责任;就可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第二是“加重处罚”的规定。刑法第133 条针对有关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加重处罚上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法条的具体规定,即前提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形势下,如果其“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躲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的行为”的,其加重处罚处理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内。二是对行为人因逃逸致死的具体规定。我国刑法明文具体规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条件。由于我国法律对因逃逸致死有了明文具体规定,因此其客观方面的内容为:一是构成此罪加重方面情节的前提为行为人成立交通肇事罪;二是行为人逃跑而没有履行对受害人救助的义务;三是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产生;四是由于受害人死亡是因为其行为人没有实施及时的救助义务,所以行为人未实施救助与受害人死亡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主观条件。根据我国法条明文具体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负刑事责任”。对于故意和过失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两大犯罪,而在犯罪形式上交通肇事的发生就是一种过失的犯罪形式,其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的心态。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但是明知故犯必须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前提条件,在主观形式上的差别表现为交通肇事与逃逸行为的差别。但就处于目的和动机的逃跑行为而言是防止法律责任的追究、逃避应该履行的救助义务;基于人们的认识层面上的要素,在主观的心理状态上行为人对自己所要实施的交通事故的行为是明明知道的,对这一结果应当持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了,如果自己还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可能会导致受害人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就人们的精神意志因素来说,行为人主观心理上应当预见其发生而没有预见;或者说已经预见了其发生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但是在主观心理状态下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是放任或者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就不能断定为过失,由此理当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处理。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标准

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肇事问题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具体认定,应根据犯罪论中的四大要件来认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标准:

第一,考虑把因逃逸致死比照交通肇事罪来适用这一法定加重情节,和逃逸情节一样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在主观上为过失时造成结果为躲避责任,对于被害人抢救的义务不履行的行为,私自逃离,最后因被害人未得到及时的获救而出现死亡。同样也适用于因逃逸致死的情节中,和逃逸情节一样前提必须是发生肇事的责任归因于行为人。例如路人忽然闯入高速内,被司机不小心撞成重伤,司机在抢救的义务上没有履行而是立刻逃跑害怕承担责任,最后因没有及时救助被害人死亡,从这个事件可知司机在社会危害性上具有严重的行为,但是根据行为人当时的罪责显然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处理。

第二,把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死适用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如果发生交通肇事使得被害人死亡这一后果,而肇事者逃离当场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故意的,还是被害人受重伤当场事故的行为,逃跑,被害人一样得不到救助而产生死亡这一结果的,应该对被害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结果的认定持从轻原则,对肇事者在逃逸的情节方面处在第二档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内。

第三,对于因逃逸致死在加重的情节的适用方面,其前提条件是交通肇事罪发生之后,针对行为人在抢救义务上不履行实施被害人救助行为的,为了防止法律责任的追究,最后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产生的,因逃逸致死最显著的标志为遗弃致死。

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罚适用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析,笔者认为,因为逃逸致人死亡主要的五种刑罚适用情形有:

第一,若交通肇事者交通肇事逃逸后,则此种处理情形包括:肇事者在交通肇事现场致人死亡的,或者在交通肇事现场致人重伤后逃逸但却幸运的是没有发生死亡;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自己却觉得没有死亡而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责任的;肇事者将他人撞伤后逃逸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等等,根据上述情形无论肇事者的伤势程度怎样,或者肇事者是否意识到被害人死亡,也不管肇事者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持有放任的态度,最终倘若被害人的死亡和肇事者的逃离行为无关联,那么行为人的死亡和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则不存在因果关系;反之肇事者对被害人出现致命伤后逃离当场,虽然被害人被他人送入医院进行抢救,但是受害人因为抢救无效而死亡,或者在被人送到医院的路途中失去生命的,此种情形的死亡是因为肇事事故行为本身导致的与逃逸行为无关不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第二,若肇事者交通肇事后逃逸而致行为人死亡,则此种处理情形包括:肇事者在发生交通肇事事故时在其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肇事者在被害人被撞伤后不闻不问,立马逃离的;反之行为人查看了被害人自认为其没有生还的可能而逃离当场的;行为人其实查看了被害人但本身以为不会死亡或者别的模糊因素认为不会死亡逃离现场的;行为人发生肇事后导致他人重伤以为伤势比较严重不会生还私自逃离当场;最后被害人死亡由于其没有被及时地送往医院得到救助。

第三,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情形。包括:在交通事故中,行为人将其他人撞成重伤甚至可能死亡的危险结果,为了防止法律责任的追究而私自将被害人的身体藏匿或者挪放到别处,此时不管行为人在主观心理上是放任还是希望这种结果的,其最终结果都是因为无法获救被害人死亡结果产生的;行为人发生肇事后产生了歹意欲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甚至杀人灭口,不惜采取一切手段将被害人杀死的,如将被害人开车故意撞死,如果杀人的目的最终没有成功,则构成杀人未遂。

第四,如果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由于害怕或者慌张,防止法律追究的责任的心理而盲目逃跑,导致第二次交通肇事在逃跑的过程中将其他人撞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对于在逃跑过程中的第二次肇事的行为而言,相比之下对于第一次肇事的行为应当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有关具体明文规定对其产生的结果不构成影响。如果这两次交通肇事行为都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条件,那就适用一罪从重处罚;如果反之则按照我国解释的量刑规定分别进行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五,交通肇事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肇事者逃逸的情形,又伴随着他人受伤、死亡等人身伤亡的情形以及使公私等财产遭到损失情形,则按照肇事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以及客观上有无伤亡等情形来定罪。详细包括:逃离事故当场时,因为违背了交通运输的治理法规,又产生了交通肇事,和我国规定的犯罪要件相吻合的,应将其依照交通肇事罪来进行入罪;第一次肇事发生后由于害怕心惊胆战不顾一切而开车乱撞导致很多无辜的人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者公私财产的损失,那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第一次肇事后在逃跑时受到多人的拦截使其行为人朝向其猛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此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时行为人的主客观要素,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以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司法案例及具体操作实践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罚适用还具有一定的商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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