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思考

2015-03-19 02:21王喜荣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1期
关键词:文书民事裁判

□ 王喜荣

裁判文书是裁决过程正当化的结晶,也是一系列诉讼活动的综合记录。民事判决书彰显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现在民事裁判文书还是沿用1992年的试用格式,不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不分法律关系简单与复杂,不仅制作法官觉得繁琐,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也累。虽然最高法院几次将裁判文书改革列为重点课题,但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并未取得突破性进展。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成了各级法院审判一线法官的共识。

一、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

1.繁简不分、篇幅冗长。改革以前,裁判文书的弊端主要表现为内容空洞,制作过于简单,但改革以后却普遍存在矫枉过正。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为了体现说理,不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适用程序的繁简,一律套用现有裁判文书样式,内容庞杂,论述繁复。有的民事裁判文书无论事实有无争议、争议大小、与诉讼请求的关联性,将涉案的每一个证据罗列,文书内容冗长、松散、论述重复;有的裁判文书内容和证据之间缺乏有机统一;有的裁判文书不注重总结归纳,如记流水账,一些与案件无关紧要的情节都堆砌其中;有的二审文书对事实与理由及法律适用观点在一审判决、上诉及答辩理由、本院认为部分多次重复。

2.用语缺乏严肃性,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不够规范。民事裁判文书作为实施国家法律的工具,应该具有更高的语言艺术,使用法律术语。不少民事裁判文书存在语言不规范的问题,除了一些低级的校对错误外,更重要的是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裁判文书甚至多处使用口语、方言,美其名曰司法亲民、通俗易懂,实质上与法律用语准确、简洁的要求相悖,影响了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案件涉及合同效力确认的,有的判决没有在主文第一项确认合同效力;有的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不准确,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原告起诉的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原告的起诉;有的判决书不确定履行期限、地点,当事人对履行生效判决产生分歧。

3.不能反映庭审全貌,体现审判公开的内容。现行民事裁判文书的首部已经形成了固定格式,案件审理的过程并没有通过文书得到全面客观的反映。对案件的起诉、立案、庭审时间,延长、扣除审限事由,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证据交换,当事人变更、追加,管辖异议,发回重审情况等个性的程序特征没有体现。当事人诉辩意见中,仅笼统地反映诉状或答辩状中的陈述,不能体现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抗、辩论,对各方当事人的主张没有全部回应。

4.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过程展示不足。司法判决再现的案件事实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小前提,是法官通过对证据和陈述分析判断认定的一种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必须从证据和陈述中分析得来。92诉讼文书样式中,民事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当事人举证情况分为两个段落。现在绝大部分裁判文书缺乏对事实认定过程的展示,证据的罗列仅表明证据的名称和种类,对于举证、质证情况,待证事实及证据的来源、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采信理由,证明力大小,法院没有阐述,或者阐述不足。既有直接证据,又有间接证据的,没有对证据之间的关系,是否形成证据链条等问题进行论述,对于当事人提供但没有采信的证据没有写明理由。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很难看出什么样的证据对应了什么样的案件事实,哪些案件事实是由哪些证据推导出来,法官的心证历程——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的认定、过滤过程不明确、具体。这也是个别判决中出现的,“法官任意裁剪事实,改变法律适用的小前提,才最终使得判决结论得以改变的。”

5.理由论证缺少针对性和说服力。第一,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未充分展开,说理缺乏针对性。在本院认为部分,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采纳与否及理由,案件事实与所适用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缺乏法理阐释和论证,常使用“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等公式化、概述化的表述,没有具体分析肯定或否定的理由。第二,对所适用法律条文不能从法理上对其含义、立法目的进行文义的、历史的、体系的具体解释,并将法律作为逻辑推理的大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进行推理论证,从而得出判决结论。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缺乏连接的纽带,看不出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裁判文书中也看不到诉辩双方法律适用的意见及理由,直接作出武断的结论不能以理服人。第三,案件争议焦点总结和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法庭审理主要围绕合议庭确定的争议焦点进行,有的案件不总结争议焦点,或者总结争议焦点错误,必然导致说理偏离方向。对争议较大的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或者不分配举证责任,在说理论证时不说明举证责任分配的理由,看不出当事人为何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第四,引用法律具有随意性。有的裁判文书只能看到援引的条款,而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甚至使用“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等笼统的表述;有的裁判文书直接引用部门规章,不注明是参照适用;有的二审裁判文书改判时只引用程序法,不引用实体法,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知实体法的依据是什么;有的裁判文书引用案件发生时的法律,不引用最新法律规定,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未予解释说明。

(二)问题成因的思考。

1.受传统诉讼理念和模式的影响。在职权主义模式中,法官对程序的进行、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结果有较大控制权,偏重于案件事实的调查与认定,追求裁判文书在体例上的完整性,忽视了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及当事人在程序、实体方面的处分权。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的当事人、案件类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诉讼价值是不同的,一厢情愿地长篇大论,文书制作中形成了重事实叙述轻裁判说理的做法。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很多法官并不重视裁判结果形成的逻辑思维过程,一味追求结论的完美,民事裁判缺乏必要的合乎逻辑的法律适用推理过程。对涉及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的审理活动展示不足,对裁判用语和表述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

2.司法改革尚不彻底。多年来,司法改革更多的是作为口号被不断提及,改革的核心部分尚未触及,司法独立和审判权独立行使从未实现过,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没有建立。过去的改革更多的是操作层面的微小改进。法官面临重重压力,不可能也没有积极性按照逻辑进行正当性论证。最高法院一直在提倡裁判文书改革,部分法院和法官也做了大量探索,但至今仍未确定一套科学的、能客观反映司法公正的文书格式及其内容表达的最佳方式。

3.陈旧的文书样式无法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现行民事裁判文书的结构不合理,文书首部简单笼统,忽视了关键性程序问题,使审判程序及合法性受到质疑。案件事实的写作按审理查明的时间先后展开,而且与证据分段表述,哪些部分属于无争议事实,哪些部分是法官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哪些证据对应哪些实事并不清楚。为保持文书的简洁,最后总括性地列举所引用的法条,使人感到法律规范和具体案情脱节。

4.大陆法系的传统对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的要求偏低,特别是很多同质化的社会问题,没有太大的讨论必要。裁判文书说理论证不足,表述不当,既有法官群体构成的原因,更是认识上的偏差,很多法官将裁判文书置于诉讼细枝末节的位置。对裁判文书进行详尽的说理论证,精雕细琢,法官既缺乏体制上的内在动力,也受案多人少职业环境的限制。

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司法理念

(一)以新一轮司法改革为契机,推动裁判文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所涉及的司法改革,也充分体现了“全面”和“深化”的特点。此次司法改革涉及司法领域的多个方面,不仅涉及司法体制、司法权力,还涉及司法工作人员、司法业务等,特别是提出了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的改革增强说理性,让当事人和社会理解信服司法裁判,从而获得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将现代司法理念融入改革之中,指导裁判文书改革获得成功,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

(二)推动法律推理与司法改革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公正是此次司法改革要达到的最终目标,也是诉讼程序的价值要求。法官将法律推理作为论证裁判结果正当性的手段是司法活动的内在要求,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根据法律推理的逻辑规则对法律命题进行推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因此,司法改革与法律推理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法律推理有助于赢得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和法官职业化建设。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就是法官进行法律推理的过程,法律推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并成为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的动力。

三、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若干措施

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是司法改革重要组成部分,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既能运用公平、公正的实体规范裁判具体的权利义务纷争,又能使这种裁判的过程以看得见的方式高效地实现。因此,民事裁判文书是公开表明审判程序正当和实体处理公正的载体。

(一)繁简分流,创新民事裁判文书样式。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不仅要改变欠缺法律推理的情况,也要改变繁简不分、长篇累牍的现象,要因案制宜,繁简分流简案速决,体现效率,繁案精办,体现公正。逐步缓解各级法院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

1.以公正与高效作为繁简分流的价值判断标准。顺应简易、高效的价值目标取向,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简化裁判文书制作的形式与内容,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切实为审判一线的法官减轻负担。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更多地考虑公正的实现,不仅要适用传统的裁判文书样式制作,强化事实论证与裁判说理,还要进一步细化首部案件来源、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当事人变更追加等程序性内容,进一步强化正文的说理论证。国外法院的判决书也有一定的格式,但格式比较简约,要求也不太严格,还有填充式的判决书,不填事实,也不填理由,当事人接到此类判决书后提起上诉的却极少。

2.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的特点,探索裁判文书制作模板化。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案件类型、不同的诉讼程序,所追求的诉讼价值是不同的。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大量具有相似性的纠纷涌入法院,这些案件的法律关系、基本事实、诉讼请求等基本相同或类似,如民间借贷、买卖合同、追索劳动报酬、物业服务合同、供应水、电、热力纠纷等,这些案件事实简单,责任明确,争议内容具有同质化的特点,法院往往会合并开庭审理。当事人真正的司法需求并不是分清是非、认定责任,或者说是非曲直一目了然,而是希望通过法院的强制力恢复交易关系、实现权益。这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不需要长篇大论,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逐步探索出此类案件的共同特征,对裁判文书的结构作出相应的增删,将裁判文书的主要内容样式化、模板化,形成相对固定的模式,打印留存在电脑里,可重复使用,随时填入相应内容,从而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效率,必要时可以当场制作,当庭宣判,即时送达。不仅提高了裁判文书制作的效率,也节省了审判资源,让法官集中精力制作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

3.简化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繁简分流是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一个明确方向,但要注意简化的裁判文书所应包含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和要素,不能偏离基本的要求规范。一是对于不同案件应当采取不同的简化方法,“该繁则繁,该简则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决不能一刀切。二是文书首部要简明、规范,不能省略的坚决不能省略。关于事实部分可以简化,对于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案件事实,可以简要概括,或者省略,但要抓住要点,叙清道明,不能遗漏关键、重要事实情节。三是理由部分要强化说理性。理由部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也是最难撰写的部分。简化改革后的裁判文书理由不宜过多,要抓住要点说理,恰到好处。以法理分析为主,适当采用情理分析,达到情、理、法一体的说理效果。

(二)规范裁判文书用语和表述方式。裁判文书是法律规范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应当以法律术语、书面语体为标准规范文书用语,法官撰写裁判文书要使用法律术语和书面语言,不能使用口语和方言,确保裁判内容准确表达,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民事裁判文书的直接受众是案件的当事人,其次才是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所以,还要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晦涩难懂的术语,不应成为只有专家学者才能看懂的专业报告。文书主文表述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得缺项、漏项,不能产生歧义。

(三)程序与实体并重,公开审判过程。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以公开、公正为原则完整反映民事诉讼全过程。根据诉讼程序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重点对案件的起诉、立案、庭审时间及变更原因;延长、扣除审限事由;管辖权的取得,管辖异议的处理情况及理由;当事人变更、追加情况及依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的依据、措施;证据交换,发回重审情况,审理程序的变更原因;缺席判决中送达情况及采取的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措施等个性的程序特征进行详细反映和说理论证。在当事人诉辩意见中,要尽可能全面反映庭审中的陈述、对抗、辩论,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主张一一作出回应。

(四)准确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法律推理所依据的小前提是一种法律事实,是法官通过审查判断证据,从而发现、认定的案件事实,这种认定过程至关重要,是法官建构案件事实心证过程的公开,是审判公开的内在要求。

1.案件事实要与证据相对应。摒弃罗列证据的表述方式,所有案件事实要有当事人陈述和证据相对应,采用边叙述(案件事实)边说明(相关证据)的表达方式。哪些证据对应了哪些案件事实,是否形成证据链条,哪些证据没有采信,没有采信的理由都应当直接、明白地表述出来。

2.围绕争议事实展开说理论证。对于案件当事人自认的和无争议的事实进行概述。对于有争议的事实,根据诉状、答辩和庭审陈述,准确确定争议焦点,通过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案件事实。主要是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分析,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作出判断,论证该证据采信或者不予采信的理由。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当事人至关重要,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举证不能就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所以分配举证责任必须理由充分。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况及理由进行说明,完整、准确地体现庭审、举证、质证过程。无论是概述无争议的事实还是详述有争议的事实,要随时说明证明该事实真实性的相关证据,使证据与事实相衔接,完整、准确反映法官确认的案件事实的公正性。

(五)进一步强化法律逻辑推理。如果说理由是裁判的灵魂,本院认为部分就是裁判文书的大脑,展示了法官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阐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并将法律作为逻辑推理的大前提,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进行推理论证,得出判决结论。裁判文书细致入微的说理论证,正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彰显着诉讼法的程序正义。

1.说理要有针对性。裁判的要旨在于围绕当事人诉辩形成的争议进行判断,要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逐一分析论证,明辨是非,厘清责任。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要给予明确的答复,不能回避问题。

2.逻辑应当缜密。裁判理由应该是一个缜密、严格的推理过程,证据认定要与事实认定相统一,事实认定要与法律适用相统一。说理论证应当符合三段论的逻辑范式,不违反基本逻辑规律,以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以寻找到的法律为大前提,推理出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是否成立。对诉辩主张和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层次展开论述,做到层次分明。用理由论证将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连接起来,使案件事实、法律规范和判决主文之间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的整体。

3.要情理法兼顾。民事裁判就是要将法律规范、原则、理念运用到具体案件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法律作出必要的解释,必须依托于深厚的法学理论。增强法理论证的同时,根据案情需要辅以情理、道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寓情理于裁判文书中,与法理相辅相成,发挥民事裁判的宣传与教育功能,增强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

4.完整、准确引用法律条文。准确选择法律是案件裁判正确的关键。有时同一案件可选择的法律条文有很多,甚至会有冲突,判决理由应全面、准确地引用法律,有具体法律规定则不援引基本原则,有特别法则不援引普通法,对司法解释的援引应该准确无误。

(六)探索将不同意见写入裁判文书。审判过程也是一个认识的过程,法官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认定案件事实,然后寻找法律,进行法律推理得出结论。由于法官认识问题的角度、人生阅历不同,得出不同的结论是非常正常的现象。英美法系历来强调在裁判中列出各种不同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有利于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而我们现在的做法是,将不同意见留到合议笔录中,对外展示的只是多数意见的论证,貌似权威统一,实则不然。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不同的意见,既可以公开不同合议庭成员的心证历程,也可以通过对不同意见的比较论证来增强裁判结果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论述。在裁判文书中列明不同意见是实现司法民主的一种方式,也是一种大趋势,不仅不会对司法公信产生负面影响,还会增加社会对裁判结果的信赖和支持。当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将会是一个长久的过程,不同意见的公开不应具体到合议庭个人,只是说明多数意见如何认为,少数意见如何认为,及各自的理由。

(七)实体与程序并重,修改民事裁判文书样式。除了对裁判文书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繁简分流外,对现行裁判文书的样式也要进行修改,如前所述,对裁判文书首部案件的来源和审理的程序事项表述要具体化;对案件事实认定部分,首先叙述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所提供的证据,其次是法院依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分析得出的案件事实;对法律适用部分,寻找具体法律规范评析案件事实,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对于判决主文应该放到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前,还是之后,有不同的认识和探索,笔者认为各有利弊,应该允许根据不同案件作出调整。此外,要提倡裁判文书的内容与形式上的个性化,不应整齐划一,鼓励法官根据案情制作个性化的裁判文书。

[1]李文霞.反思与建构:对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度改革的思考[J].山东审判,2008

[2]李文霞.反思与建构:对我国民事裁判文改革的思考[D].山东大学,2008

[3]肖晖.中国判决理由的传统与现代转型——以民事判决为中心[D].西南政法大学,2005

[4]张琪.通过法律推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改革的又一条思路[J].法学研究,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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