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影视作品的版权

2015-03-19 01:50章紫丹
传播与版权 2015年12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影视权利

章紫丹

近日,2015年暑期电视荧屏最热影视剧《花千骨》圆满收官,自6月9日爱奇艺首播之后,这部IP大剧就一直处于霸屏的优势,播放量持续走高。据爱奇艺官方播放数据显示,截止到9月13日,《花千骨》的播放量已高达68亿次,全网播放量高达200亿次,当之无愧成为爱奇艺播放量最高的电视剧。一方面,影视版权的购买为视频网站带来巨大效益,各大视频网站也都不竭余力地争夺热门影视的版权。例如阿里影业与光线传媒以高价获得《清明上河图》影视改编权,而被广大读者追捧的中国里程碑式的科幻小说《三体》也将被游族网络改编成电影和游戏。另一方面,影视作品的版权费也在逐年上升,到今年,由于“IP”的火热,版权价格的增长速度更是无法想象。例如,5年前冯小刚的影视作品版权还不到100万;而到2014年底,由吴宇森执导的《太平轮》上下部的版权却已高达5000万,7年间大约涨了快30多倍。由于近几年影视娱乐产业的飞速增长,版权的投入大大增加,特别是网络视频,有关作品的版权纠纷现象也愈演愈烈。弄清影视剧版权的归属问题,不仅是保护其著作权人权利的需要,更是保障整个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一、影视版权的含义

要分析影视版权的定义,首先我们要明确“影视”的范围是哪些?总的来说,影视作品是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的总称。因为它们都是指采用一定的摄制手段,由一系列的拍摄画面组成,然后公开放映、播放的作品。它是由一系列的人员共同努力完成,例如包括摄影师、录音人员、演员、配音演员等,所以影视作品既有合作作品又有合成作品的特点。所谓版权,即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知道了这两个概念,影视版权就可以看作是影视创作者对其创作的电影或电视剧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一般来说主要包含两种性质的权利。第一:人身权,是指不牵涉经济内容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大权利。第二,财产权,顾名思义,是指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2项权利在内的经济权利,与人身权相对。

二、影视版权的内容

人身权,主要强调的是影视作品创作者的精神权利。精神权利的主体通常是指自然人,无论是中国法,还是欧陆法系的国家,都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权利的主体。所以说,在影视版权领域中,无论是电影作品还是电视作品,其精神权利只能是由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享有,而影视公司及制片公司则无法享有精神权利。影视作品的创作者有权利决定自己作品的发表载体,参与创作的人员有权要求署上自己的名字。

1.发表权: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给大众的权利。发表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者有权利决定发表自己的作品;二是作者可以阻止他人公开发表自己不愿意公开的作品。一般来说,只要作者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将作品向大众公布,那么第三方再次将作品公布的话,不算做侵害发表权,所以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也就是说,即使是著作权人已经去世,如果有单位要出版作者作品的话也要事先征得著作权继承人的许可才能出版。

2.署名权:即作者在自己作品上拥有的署名的权利。与发表权类似,这项权利也同样包含两个方面,作者可以选择要署名(署真名还是署笔名都可以)。同样也可以选择不署名。

3.修改权:这项权利主要是强调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即他人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改变作品的内容。但是也有一种情况例外,《著作权法》规定报社和期刊社有权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和删节,不需要得到作者同意。虽然修改权能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即著作权的载体发生了变化,但是未发生“质”的变化。虽然产生了“新”的载体,但未产生“新”的著作权,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仍是一个,著作权人也未发生变化。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的不受他人歪曲、篡改的权利。可以说这是对修改权的一种延续。保护作品完整权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而且还禁止他人以改编、制片、表演等方式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也有一种情况例外,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人、编辑者对出版作品所做的技术性处理不能算作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影视版权的经济权利,或者称之为财产权利,总的来说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第一,使用权,即权利人以盈利或非盈利的目的使用作品的权利。第二,许可权,即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作品的权利。第三,获得报酬权,即权利人基于他人对自己作品的使用而享有相应报酬的权利。第四,转让权,即权利人将作品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在这里,本文将着重介绍影视作品财产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随着21世纪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人们不再局限于通过电视来收看影视作品,最为年青一代的人们更加倾向于用电脑和手机来观看。据艾瑞网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网络视频PC端的用户量将达到4.6亿,移动端用户量高达3.5亿。在这个趋势的指引下,2015年间,各大视频新媒体网站先后加大了影视版权的购买力度,搜狐高清、乐视、爱奇艺也纷纷和各大影视作品提供商以及传统电视台合作,以期获得独家播放版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互联网平台播放影视作品的权利。

三、影视版权的归属

从法院的情况来看,这些年随着中国影视行业的发展和视频新媒体的发展,在知识产权纠纷里,涉及影视作品的纠纷越来越多,应该说占了很大一部分。在影视作品的署名中,存在诸如出品人、制片人、出资人、监制等各种署名方式,那么究竟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权利的归属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不同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作品的版权归属也有不一样的规定。在美国,影视作品的制片者作为雇主雇佣导演、演员或其他辅助人员,所以这也就决定了美国的版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版权归制片者所有。在法国,影视作品的版权则属于参与作品完成的每一个人。在德国,法律强调著作权属于参与作品完成的每一个人,但是同时法律又指出作品的其他创作者从开始创作的那一刻起就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转让给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中国在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方面,与德国比较接近。若制片人为公民个人,则该作品的版权归属于公民个人,若制片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作品的版权归属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中国《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归属的条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首先,影视作品的创作者是导演、编剧和摄影师等为其制作提供过劳动的人。然而,它的著作权却是属于制片人。制片人可以以任何方式使用该影视作品。其次,为影视作品提供过劳动的人享有影视作品的署名权。但与此同时,他们也依然享有财产权利即获得收入,只不过他们的收入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以工资的形式由制片人来统一授予。最后,对于一些可以单独拿出来在其他平台或者媒介上使用的作品,例如音乐、编舞以及剧本等,著作权法也给予相应的保护,只要它们的使用形式是以非电影的方式行使就可以。同理,影视作品的版权拥有者制片人也只能以电影的形式行使版权,未经剧本和音乐作品作者的同意,不能单独使用其剧本或音乐作品。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定得非常明确,但是影视作品上的署名种类繁多且无统一的标准使得版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如何认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加强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研究,不仅对于影视行业的发展探究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网络视频运营商们的版权业务的开展具有现实的实践意义。

[1]林晓霞.影视版权的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2007.

[2]李娴娴.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2.

[3]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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