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唐代经史类判词及其作法

2015-03-19 01:50李世进
传播与版权 2015年12期
关键词:英华判词文苑

李世进

浅析唐代经史类判词及其作法

李世进

经史类判词是唐代中后期试判内容的重要来源,它主要考察的是应试者的学识,而不是其实际行政的能力。要成功制作此类判词,应试者必须要熟悉常见经史古籍,同时还要具备骈文写作基础。

唐代;试判;经史类判词

[作者]李世进,湖南文理学院文史学院讲师。

一、唐代试判背景

唐代士子(读书人)通过科举考试步入仕途,要经过两个阶段:先要通过礼部考试,取得做官的资格,然后才能经吏部铨选授官。礼部考试根据时间及科目是否固定,可分为常举和制举。常举时间固定,科目主要有明经和进士科;制举时间及科目不固定,其科目总共有数十至近百种之多。进士科通过考试,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还需经过吏部关试(试判词两道),成为吏部选人,进入吏部铨选程序,进而根据考核结果授予官职。

吏部铨选内容包括四个方面:身、言、书、判。“身”“言”主要看相貌与谈吐;“书”“判”主要考核判词的制作与书写能力。四者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判词的制作水平,它直接影响到选官的好坏。

将铨选中的判词按照“文理优长”标准进行分等次,就是平判入等,它是吏部常规性的考试。有一些学有专长的人,可能由于选限的制约,不能及时授官。为了使这部分人早日脱颖而出,吏部设立了科目选,这是打破选格限制的选拔制度。科目选中为擅长判词制作者立了一种科目叫作“书判拔萃科”,考试三道判词。通常情况,考试合格后大多会授校书郎、秘书省正字之类好官。因此,士人比较看重书判拔萃科及平判入等科考试。

从初唐到中唐时期,试判难度随着考试人数的增多不断加大。杜佑《通典·选举典》揭示其出题特点及难度变化:起初取州县案牍异议让选人断割,“后日月浸久,选人猥多,案牍浅近,不足为难。乃采经籍古义,假设甲乙,令其判断。既而来者益众,而通经正籍又不足以为问,乃征僻书曲学隐伏之义问之,惟惧人之能知也”[1]。《通典》编写时间始于大历元年(766年),完成于贞元十七年(801年),历时36年。由此可见,到贞元时期,试判特点是以经籍古义、僻书曲学为主,而远离现实案判。考试变成考查应试者对各种书籍的熟悉程度,而不是实际的行政能力。

二、《文苑英华》经史类判词概说

唐代经史类判词,涉及的儒家经典,也是明经科考试的内容。明经科考试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要求应试者必须熟读记诵儒家的经典原文及注疏。《新唐书·选举制》,根据各经书篇幅长短之不同,将其分为大经、中经、小经三种:大经包括《礼记》《左传》;中经包括《诗经》《周礼》《仪礼》;小经包括《周易》《尚书》《公羊传》《谷梁传》。由此可见,熟悉儒家经典是广大士人必备的基本知识素养,试判涉及经义,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对这种素养的检验。

唐代判词主要保存在《文苑英华》(卷五〇三至五五二,共五十卷)中,有一千五十余道。此外张鷟《龙筋凤髓判》(收录七十多道)、白居易《百道判》(其中《文苑英华》收入四十余道)为判词之专集。另外,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中也有一些判词。据笔者粗略统计,《文苑英华》收录判词问判六百六十多道,问判涉及经史古籍的有一百来道,占六分之一左右。判目主要来自于《礼记》《周礼》《孟子》《左传》《国语》《汉书》《后汉书》《晋书》等经史类古籍,其中以《礼记》《左传》居多。这里以涉及《礼记》丧礼的判词为例说明:

1.《哭子哭夫判》:“季氏夫子丧,哭不舍昼夜。乡人告违礼。”[2](《文苑英华》卷五二〇)

按:丧亲后哭也有讲究。季氏的丈夫、孩子死了,她日夜哭泣,乡人认为违礼。《礼记·檀弓下》:“穆伯之丧,敬姜昼哭;文伯之丧,昼夜哭。孔子曰:‘知礼矣。’”穆伯是敬姜的丈夫,死后敬姜白天哭;文伯是敬姜的儿子,他死后敬姜日夜哭。孔子赞扬敬姜这样做是知礼行为。据此,季氏丈夫死,应该只在白天哭。

2.《练祥群立旅行判》:“丁三年之丧,练祥群立旅行。”[2](《文苑英华》卷五二一)

按:这则判词是说丁居三年之丧,还去吊唁别人。据《礼记·曾子问》:“曾子问曰:‘三年之丧,吊乎?’孔子曰:‘三年之丧,练,不群立,不旅行。君子礼以饰情,三年之丧而吊哭,不亦虚乎?’”[3]孔子认为居三年丧,还去吊唁别人,是不真诚的表现。

3.《里尹为主判》:“乙妹无子,寡而死。请里尹为主。决曹掾科其违礼。诉云:‘其夫无族。’”[2](《文苑英华》卷五二〇)

4.《里正主妹丧判》:“癸为县令,有妹之丧,使里正主之。或告非礼。诉云所居无东西后家。”[2](《文苑英华》卷五二一)

5.《本正为主判》:“妇人闻人死,无亲族。兄为主,本正亦为主,乡人吊者兄拜争为主。”[2](《文苑英华》卷五二一)

按:以上三道判词涉及夫死无子的女妇丧后如何确定主丧者的问题。按:《礼记·杂记下》:“姑姊妹,其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弗主。夫若无族矣,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主之。或曰:主之,而附于夫之党。”[3]这种情况,据《礼记》,大多数答判作者主张由里尹(也叫里正,类似现在的村长)来主丧。

6.《同姓为主判》:“甲妻亡,无主后者,乃命同姓主。或人告失礼,所由科之。”[2](《文苑英华》卷五二一)

按:《礼记·丧服》规定:“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3]这则判词中女丧,代理女丧主用了丧家同姓(应该用异姓)之人,这是不符合丧礼的。

7.《主者不杖判》:“甲卒,女子在堂,无主丧者,命同姓主之。丧者不杖,令女子杖。所由科失礼。”[2](《文苑英华》卷五二一)

按:这则判词是说甲卒后,找了同姓作为主丧者,而主丧者不拄丧杖,让丧家女子拄丧杖,有司认为违礼。《礼记·丧服小记》:“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母为长子削杖。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3]据此,代主丧的不拄丧杖,就由年长的女子拄丧杖。这样看来,判词中令女子拄丧杖是符合丧礼的做法,并不失礼。

8.《父在杖堂判》:“戊居母丧,父在,杖于堂上。”[2](《文苑英华》卷五二一)

按:这道判词涉及居丧期间拄拐杖的问题。《礼记·问丧》:“孝子丧亲,哭泣无数,服勤三年,身病体羸,以杖扶病也。则父在不敢杖矣,尊者在故也;堂上不杖,辟尊者之处也。”[3]据此,父亲还健在,孝子居丧时是不能在堂上拄拐杖的。判词中的做法是失礼行为。

9.《祥鼓素琴判》:“戊祥之日鼓素琴,邻人告违礼。”[2](《文苑英华》卷五二一)

10.《除丧鼓琴判》:“乙既除丧,而鼓琴成声,或告忘哀,云:‘不敢过。’”[2](《文苑英华》卷五二一)

按:以上两道判词涉及居丧期间能否弹琴的问题。《礼记·丧服》说:“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终也,以节制者也。”[3]可见,居丧时允许适当弹琴的,不算违礼。

11.《卧大夫箦判》:“甲寝卧大夫箦,执烛者请易,竟不改而卒。”[2](《文苑英华》卷五二一)

1.2.1 符合罗马Ⅲ诊断标准:①必须满足以下至少2条:排便费力(至少每4次排便有1次);排便为块状硬便(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有排便不尽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有肛门直肠梗阻或阻塞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需要用手操作(如手指辅助排便、盆底支撑排便)以促进排便(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排便少于每周3次;②不用缓泻药几乎没有松散大便者;诊断肠易激综合征的条件不充分,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者。

按:用“曾子易箦”的故事,原文载《礼记·檀弓上》,文长不具引。季孙氏送给曾子一床漂亮的席子(箦),曾子病重,不能将席子换掉。曾子是士,卧大夫席而死是不合礼仪的。他希望合乎正礼而死,在大家的帮助下换了席子,还没有躺安稳就死了。

由上可以看出,这一类判词,应试者若不明题意及题目来源,要想答好是很困难的。考试前,他们需作大量的练习以提高答题水平。另外,考前练习还可以起到猜题的作用。例如,白居易在应贞元十八年书判拔萃科试之前,即自拟了一百来道判词,今称之《百道判》。元稹也有试判之习作,今存十八道。由于此前大量练习,元白二人顺利通过考试。

三、从《毁方瓦合判》看经义类判词的作法

《毁方瓦合判》是贞元十九年书判拔萃科及平判入等科共用试题,收在《文苑英华》卷五一二“师学”门中。现存五道答判,作者分别是白居易、元稹、哥舒恒、崔玄亮和吕颍。

此次考试情况,元稹《酬哥舒大少府寄同年科第》有记载:“前年科第偏年少,未解知羞最爱狂。九陌争驰好鞍马,八人同著彩衣裳。”[4]这里,哥舒大指哥舒恒,因其排行老大。八人指贞元十九年同登制举的博学宏词科吕颖、王起;书判拔萃科白居易;平判入等科李复礼、吕颖、哥舒恒、元稹、崔玄亮。

元稹、白居易皆唐代著名诗人,李复礼、吕颖、哥舒恒生平事迹,除了贞元十九年登书判拔萃科外,今存资料很少,其他情况不详。崔玄亮,大家对其也比较陌生,在唐代还是相当有名气。《旧唐书》卷一六五、《新唐书》卷一六四均有其本传。崔玄亮还与元稹白居易友善,时常唱和,三人唱和之诗集为《三州唱和集》(已佚)。

这道判词判目为:“得太学博士教胄子毁方瓦合,司业以为非训导之本,不许。”[2]

太学在唐代属于国子监,是一种古代的大学。国子监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等门类。博士,学官之一。胄子,指国子学生员。司业,学官名。隋以后国子监置司业,为监内的副长官,协助祭酒,掌儒学训导之政。“毁方瓦合”出自《礼记·儒行》:“慕贤而容众,毁方而瓦合,其宽裕有如此者。”[3]郑玄注:“去己之大圭角,下与众人小合也。”[3]方:方正,物之方正则有棱角锋芒。瓦合:瓦器破而相合。旧谓儒者应该隐去自己的锋芒,以求与常人相合。

对于这道判词的意思,今人张思齐进行了错误的解释。他在《论崔玄亮的生平和性格》一文中说:“国子学太学部有一博士(学官名,犹今日之专任教授),让某贵族出身的学生将方形瓦盒的内部凿改为圆形(以便增加容量),司业(学官名,犹今日之副校长)认为大可不必这样做。两种意见矛盾,怎么办?”[5]张氏之所以犯了望文生义的错误,大概因为他对判词文体不熟悉,不知典故出处。

以下主要从用典方面对这五道答判进行分析。

1.白居易的答判:

教惟驯致,道在曲成。将逊志以乐群,在毁方而和众。况化人由学,成性因师。虽和光以同尘,德终不杂;苟圆凿以方枘,物岂兼容。道且尚于无隅,义莫先于不刿。司业以训导贵别,或虑雷同;学官以容众由宽,何伤瓦合。教之未坠,盖宣尼之言然;文且有徵,则戴氏之典在。将劝学者,所宜韪之。[2]

白居易因考前大量针对性训练,因此考试答题得心应手。判词几乎句句用典!(1)“驯致”出自《周易·坤卦》:“履霜坚冰,阴始凝也;驯致其道,至坚冰也。”[3](2)“曲成”出自《周易·系辞上》:“曲成万物而不遗。”[3](3)“逊志”出自《尚书·说命下》:“惟学逊志,务时敏,厥修乃来。”[3](4)“化人由学”出自《礼记·学记》:“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学乎!”[3]人当是避李世民之讳。(5)“和光同尘”出自《老子》:“和其光,同其尘。”[6](6)“圆凿方枘”出自宋玉《九辩》:“圜凿而方枘兮,吾固知其龃龉而难入。”(7)“无隅”出自《老子》:“大方无隅,大器晚成。”[6](8)“不刿”出自《老子》:“圣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刿,直而不肆,光而不燿。”[6](9)“教之未坠”出自《论语·子张》:“子贡曰:‘文武之道,未坠于地,在人。贤者识其大者,不贤者识其小者,莫不有文武之道焉。’”[3](10)戴氏之典:指《礼记》。今本《礼记》由西汉戴胜辑录,共49篇。

2.元稹的答判:

教以就贤,虽无黩下,俾其容众,则在毁方。太学以将务发蒙,宜先屈己。君子不器,须怀虚受之心;至人无方,何必自贤于物。爰因善诱,式念思恭。将戒同尘之诚,遂申合土之誉。况卑以自牧,仲尼尝述于为儒;礼贵用和,子张亦非于拒我。义存无傲,道在可嘉,长善之本不乖,成均之言何懵。

元稹的答判与白居易的一样,也大量用典。(1)“发蒙”出自《易·蒙》:“初六,发蒙,利用刑人。”[3](2)“君子不器”出自《论语·为政》:“子曰:‘君子不器。’”[3](3)“至人无方”似出自支遁《大小品对比要钞序》:“夫至人也,览通群妙,凝神玄冥,灵虚响应,感通无方。”(4)“善诱”出自《论语·子罕》:“夫子循循然善诱人。”[3](5)“思恭”出自《论语·季氏》:“貌思恭。”[3](6)“卑以自牧”语出《周易·谦卦》:“谦谦君子,卑以自牧也。”[3](7)“礼贵用和”出自《论语·学而》:“礼之用,和为贵。”[3](8)“子张亦非于拒我”句出自《论语·子张》:“子夏之门人问交于子张。子张曰:‘子夏云何?’对曰:‘子夏曰:“可者与之,其不可者拒之。”’子张曰:‘异乎吾所闻:君子尊贤而容众,嘉善而矜不能。我之大贤与,于人何所不容?我之不贤与,人将拒我,如之何其拒人也?’”[3](9)“长善”出自《礼记·学记》:“教也者,长善而救其失者也。”(10)“成均”出自《周礼·春官·大司乐》:“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郑玄注:“董仲舒曰:五帝名大学曰成均。”[7]

3.哥舒恒的答判:

敬业服勤,冀闻立身之本;传经作诫,宁违从众之规。惟彼国庠,典夫胄子。以为公侯之胤,自伐淹中;谓其礼乐之家,难为人下。故毁方瓦合,承圣人之情;使慕贤容众,臻儒者之旨。正唯弟子可学,何虑成均见非。[2]

(1)敬业:《礼记·学记》:“一年视离经辨志,三年视敬业乐群。”[3](2)服勤:《礼记·檀弓上》:“事亲有隐而无犯,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致丧三年。”[3]孔颖达疏:“言服勤者,谓服持勤苦劳辱之事。”(3)“淹中”,春秋鲁国里名。在今山东省曲阜市。古文《礼经》所出之处。《汉书·艺文志》:“《礼古经》者,出于鲁淹中。”[8]

4.崔元亮的答判:

学于是专,教所以立。信尊贤可上,在易性难从。眷彼儒流,职司学校,诚宜警不及之诫,惧将落之辞。苟毁方以为心,虽容众而奚用?且非善诱,在传授而则乖;曾是诡随,于博裕而何有?不可以训,无易由言。请从司业之规,无取学官之见。[2]

(1)不及之戒:《论语·先进》:“子贡问:‘师与商也孰贤?’子曰:‘师也过,商也不及。’曰:‘然则师愈与?’子曰:‘过犹不及。’”[2](2)诡随:出自《诗·大雅·民劳》:“无纵诡随,以谨无良。”[3]朱熹《诗集传》:“诡随,不顾是非而妄随人也。”[9]

5.吕颍答判:

国崇太学,礼尚师儒。教失其源,人将安放。学官懵夫古训,好是多方。徒探《儒行》之辞,俾从瓦合;罔思絜矩之道,不改松心。虽百行殊途,在来者之所择;而四教阐载,何先师之不遵。苟训导以生常,惧毁方之易性。乐正禁之非礼,亦有明征;胄子顺以向方,幸无迷复。[2]

(1)“絜矩之道”出自《礼记·大学》:“所谓平天下在治其国者,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弟;上恤孤而民不倍。是以君子有絜矩之道也。”[3](2)四教:古时的四项教育科目,具体内涵有异。《论语·述而》:“子以四教:文、行、忠、信。”[3]《礼记·王制》:“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3]

由上可以看出,白居易与元稹的答判,字数较多,用典繁密,并且大多数典故与教育教学密切相关。正是靠考试前大量的练习,他们的判词才写得有理有据,文采斐然。哥舒恒、崔元亮、吕颍的答判字数明显比元白二人的答判少,用典也不多。

唐代判词主要是骈体文判词,因此,会写骈文是写作判词的基础条件。骈文讲究对仗、声律、用事(用典)与辞藻。骈体判词的写作重点与难点在于用事(用典),能否熟练用典,直接影响到判词写作的成败。经史类的判词因其问目是有出处的,应试者必须准确找到出处,然后才可能正确答题。熟读常见经史古籍是写作应具备的又一重要条件。同样由《毁方瓦合判》可以看出,有的经史类判词并无标准答案,只要言之有据,能够自圆其说,也能够通过考试。

总之,经史类的判词主要考核的是应试者读书的广度与深度,对现实处理政事不一定有多大的用处,这与试判的初衷有些背道而驰了。[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科举法律与文学视野下的唐代判词研究”(11YJC751041)、湖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唐代判词多维研究”(10C1018)]

[1]杜佑.通典[M].长沙:岳麓书社,1995.

[2]李昉.文苑英华[M].北京:中华书局,1966.

[3]孟子,等.四书五经[M].北京:中华书局,2009.

[4]元稹.元稹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2.

[5]冯天瑜.人文论丛(2000年卷):现代化进程研究专辑[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6]王弼,楼宇烈.王弼集校释[M].北京:中华书局,1980.

[7]孙诒让.周礼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7.

[8]班固.汉书[M].长沙:岳麓书社,1994.

[9]朱熹.诗集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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