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水建〔2014〕1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水利 (水务)局、监察局:
现将《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监察厅
2014年2月20日
附件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中治工办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其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 (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省直管县 (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进入县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以下简称公共交易市场)。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在公共交易市场交易时,应坚持“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市场服务”的原则,按照行业监督与市场综合管理分工明确、密切协作、运行有序的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行政监督部门对进场交易行为开展现场监管;监察机关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行为履行行政监察职责;公共交易市场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并将交易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同时为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开展监督监察提供便利条件,发现问题向监督监察部门反映。
第六条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河南省水利厅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实施主体,对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具体实施省管项目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其办事机构为河南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明确的机构在其行政区域内行使其行政监督职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行政监督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招标方式招标;
(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
(三)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包括招标文件);
(四)监督按规定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五)监督评标委员会的依法组建及其成员的合法抽取。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水利厅组建的河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可以从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六)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等活动。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等决定,对违法违规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七)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具体行政监督内容按照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级水行政监督部门应接受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的行政监察。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条公共交易市场应按照实际建设,为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行政监察等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不得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公共交易市场不得代替或取代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及行政监察的职责。
第十一条进场交易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备案报告。
二、招标人持经审核同意的招标投标备案手续,按隶属关系向设区的市级公共交易市场或省直管县公共交易市场申请入场交易。
三、公共交易市场在接到招标人的进场交易申请后,应按照招标人的交易要求和场内管理规定,及时安排具体交易时间和场所,按规定公布交易信息时应与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同步发布。
第十二条招标人进场交易和各级水行政等监督部门在履行现场监督职责时,应遵守公共交易市场场内运行管理规定。公共交易市场在提供交易服务时,不得妨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在交易现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共交易市场应通过“见证服务”和视频、音频等电子监控系统,向本级行政监察部门或上级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公共交易市场的运行管理规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对达不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强制其进场交易。
第十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收取、退还招标文件费用、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服务费。公共交易市场在收取相关费用时,应严格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公共交易市场应配合各级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公共交易市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关单位、人员应及时向行政监督或监察部门反映,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