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社会整体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的非营利性机构的发展规模也在逐步扩大,但是由于我国非营利性组织起步较晚,因此其的发展程度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另外,由于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着我国非营利性机构的进一步发展,税收优惠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项。本文将结合我国非营利性机构的实际发展情况,对我国非营利性组织所得税优惠制度问题进行具体探讨。
非营利性机构作为我国社会组织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的稳定发展对我国社会整体的健康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自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失去了直接地控制,非营利性组织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政府更好地实现了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其渐渐在我国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不断优化改革,近几年来我国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的发展速度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其的发展程度始终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除了我国自身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以外,制约我国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是税收优惠制度。我国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税收优惠制度在实际的施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一、我国非营利性组织所得税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营利和非营利的界限不明
国外对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的界定是依据组织从事活动的类型、范围以及活动收入的非营利性等来划分的,并且对其范围的划分一般有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严格地界定。但是在我国现行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税收优惠制度中对于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的划分界限比较模糊,没有对营利和非营利的划分制定出标准的规范,导致一些实际符合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机构没有纳入优惠政策的范围,部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组织机构却享受着税收优惠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非营利性组织发展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社会的长久发展。
(二)税收优惠权利执行主体不明确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限制,我国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制度缺乏完善,在现行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税收优惠制度立法的执行上,通常会出现各个部门管理的现象,且这些部门的执行权利相互受到牵制,使这项制度发挥实际作用显得困难重重 [3]。在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税收优惠制度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确定的权利执行主体,导致很多非营利性组织虽然具备免税的条件,却享受不到实际的税收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非营利性机构的发展。
(三)税收优惠法律系统不完善
由于我国对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的界定比较模糊,导致我国在建立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税收优惠制度时缺乏标准的主体依据,致使税收优惠政策在建立的过程中漏洞百出,实际上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组织法》是第一部涉及到非营利性组织的法律,其只对组织结构的登记管理程序做出了规定,并没有对非营利性组织本身的权利以及地位做出界定,在后续颁布的各项法律中,对于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税收优惠制度的具体规定始终缺乏一定的完善度,这就使各级部门在实施这项制度时缺乏标准科学的法律依据。
二、完善我国非营利性组织所得税优惠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立法体系
我国对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税收优惠制度制定不完善,导致政府对非营利性机构施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无法可依,政府在施行这项措施时由于缺乏确定的规章制度约束,其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权利的扩充,曲解了优惠政策的实际效用。上述问题使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税收优惠政度的实际作用发挥受到限制,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立法机构应该以法律形式对这项制度做出基础性的规定,以保证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税收优惠制度具有其本身的严肃性。立法机构在建立优惠政策基本法的过程当中,要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及时举办立法听证会,并让专家参与立法,从全面范围内保证优惠政策基本法的科学性和完善性。
(二)整理现行法规,明确权利主体
社会的高速发展使法律的更新速度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增加,因此立法机构在对非营利性组织机构所得税优惠制度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一定要同国家财政部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合作,对之前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厘清,结合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将不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的法律条款进行及时废除,对于法律条款中的矛盾以及漏洞要进行及时调整和修补。
由于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税收优惠制度有着灵活多变的特点,因此立法机构在对其进行基本保障法的建立时,一定要从不同方面对制度的实效性加以保障,立法机构应该充分综合我国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的实际发展情况,对地方政府以及行政机关授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立法权,以保证我国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税收优惠制度全面符合我国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的发展。另外,由于我国现行立法不同体系之间存在着影响,为了有效防止中央与地方以及不同部门之间出现权利竞争,避免优惠制度落不到实处,立法机构在制定基本法的时候,要明确出具体管理这一事项的某个部门,其余部门虽有行使这项法律的权利,但是其的行为只能给具体实施的部门起到协助作用。
(三)明确界定非营利组织范围
相关机构在制定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税收优惠制度之前,要对非营利性组织机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具体的界定内容包括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的类型、成立条件、运转流程等等 [6]。之前我国政府在对非营利性组织机构进行界定时,通常会根据组织机构的背景将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分成不同的层次,这种划分方式已经明显不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现状,现代化划分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的方法,应该积极体现出我国立法的包容性,将一些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都应该划分到非营利性组织机构旗下,并对其的社会地位进行统一的规定,在严格划分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的基础上,立法机构可以针对不同性质的组织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那些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组织实行最优惠的税收制度。
(四)规范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对于非营利性组织机构从事营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免税部分由税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决定。对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给其制定的具体优惠政策的制度上,从不同的角度对优惠制度的建立有不同的诠释,因此,对于非营利性组织机构从事营利活动所获取的收益,税收主管机关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区分,对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收入要免除税收的征收。在对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建立税收优惠制度时,要严格贯彻公平正义的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尽可能对其实行合理的税收政策,这样才能促使我国非营利性机构的良好发展。
(五)完善非营利性组织的监管制度
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税收优惠制度要想在促进我国社会非营利性机构的发展中发挥实质的作用,就要将这项制度在实际的运转过程中进行积极落实,而加强监管体系的执法力度,能够有效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相关制度建设人员必须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施行情况,对这项政策建立一定的监管保障措施,目前我国社会上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数量比较庞大,其中有不少人以非营利组织为幌子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逃税漏税,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要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相关人员必须对其予以严厉的惩处。
综上所述,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国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因此政府要重视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对其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使其的运行发展有法可依。虽然我国在很多年前就对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但是其的实际效果一直没能得到充分地发挥,这个问题也因此一直限制着我国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本文结合我国非营利性机构的实际发展情况,对我国非营利性组织所得税优惠制度问题进行具体地探讨是具有实际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