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谷蓉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母子公司、总分公司财务核算探讨
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谷蓉
摘要:自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其相关政策后,“营改增”逐步推广,虽然,目前建筑施工企业还没有进入“营改增”试点的范围,但是就建筑施工行业来说,“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是大势所趋的。本文分析在营改增环境下,分别就建筑行业目前存在的三种经营模式,财务人员应如何区别进行核算进行探讨。
关键词:营改增施工企业财务核算
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核算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情况:一种是母子公司体制下的项目工程核算;二是总分公司体制下的项目工程核算;三是挂靠体制下的项目工程核算。笔者通过实践调研及理论测算,对以上三种项目工程在营改增条件下的会计核算,进行总结如下:
一般而言,建筑子公司具备承接建筑工程的建筑资质,由于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子公司直接与建设方或甲方进行决算,所有的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都以子公司作为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践中存在子公司由于资质不够,以母公司的特级资质进行中标的工程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和管理均由子公司完成。这种情况下,笔者建议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采用纯建筑劳务分包(或叫清包工)的形式进行处理。具体核算建议如下:
一是甲方与母公司进行工程项目决算,母公司给建设方或甲方开建安发票,母公司缴纳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收入在母公司进行核算。
二是所有工程项目的材料费、劳务费、分包款、机械使用费和期间费用必须在母公司核算,以上各类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由母公司抵扣。
三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子公司开建筑劳务发票给母公司进成本,其应负担的增值税税金,子公司做销项处理,母公司做进项抵扣,子公司只做建筑劳务收入的账。
由于建筑合同是母公司与甲方签订的,最后与甲方决算的收入必须确定在母公司,子公司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以母公司的名义去采购建筑材料,租赁各种建筑设备,签订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的合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母公司抬头。至于子公司项目管理人员费用及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成本,一并视同建筑劳务分包,给母公司开具建安发票入母公司的人工成本。工程合同毛利部分则应确认在子公司,因为工程项目管理均为子公司独立完成,最后确认的利润应留存在子公司,母公司账面上确认的工程利润应为0。实际税负也应由子公司承担,因此子公司向母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就应该为管理人员各类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工程利润三项之和。
案例分析:A建筑公司(母公司)的子公司B,当年1月以其母公司A的资质从甲公司投标一项工程,工期12个月,总承包收入1.2亿元,该项目施工与管理完全由B公司负责,其中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为500万元,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材料费、机械费、劳务及分包成本1亿元,各类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500万元,项目预计毛利10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竣工,为简便计算增值税率暂按10%计算,暂不考虑各附加税,上述金额均为增值税不含税价,其账务处理如下:
(一)A公司(母公司)的会计处理
(1)子公司B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并把所有开具以母公司名义抬头的材料费、机械费和分包发票,交给母公司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00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万
贷:应付账款等11000万
(2)竣工向甲方开具发票,收到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13200万元
贷:工程结算120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万
(3)子公司B向母公司A开具建安发票金额为500+500+1000=2000万,母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0万
贷:银行存款等2200万
至此,母公司账面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科目结平。
(二)B公司(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1)B公司对上述母公司第(1)、第(2)事项无须进行会计处理,对母公司事项(3)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2200万元
贷:工程结算20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0万元
(2)发生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以及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本支出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00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500万元
银行存款等500万元
(3)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4)B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
(5)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2000万元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000万元
——合同毛利1000万元
(三)有关村料款、分包款等款项支付问题
由于母公司没有参与施工,是子公司全权进行施工,为了更好的操作,母公司应该与子公司之间签订授权委托书,母公司授权子公司进行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事项,并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方与发票抬头。
实践中的总分公司之间的所有工程项目建设,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招投标的,在工程结算时,建设方或甲方只与总公司结算而不跟分公司结算。营改增后,在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可参照如下办法进行核算:
由总公司在各分公司所在地设立银行分账号,对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分公司承建总公司招投标的项目,一律以总公司的名义建账,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会计核算,而且可以考虑全国各地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全部由总公司进行派遣,即实行分公司财务人员由总公司派遣制度。
案例分析:甲公司系一家具有土建特级施工资质的总公司,于2012年12月与甲方签订了一项金额为2亿元的住宅建安合同,该工程全部由其分公司乙公司承建,该施工2013年1月已全面开工,计划年末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1.8亿元(其中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本1500万元),成本支出全部由总公司甲支付至分公司乙的账上,为简便计算,假设工程竣工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增值税率按10%计算,暂不考虑各附加税,上述金额均为增值税不含税价,该公司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处理如下:
(一)总公司-甲的会计核算
(1)根据分公司交来的发票、工资单等登记合同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500万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65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50万
贷:内部往来——分公司乙19650万
其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总成本18000-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本1500万)*10%
向分公司拨付工程用资金时,
借:内部往来——分公司乙19650万
贷:银行存款19650万
(2)工程竣工,向甲方开具发票收到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22000万
贷:工程结算200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万
(3)年底确认收入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00万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2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万
(4)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50万元
贷:银行存款350万元
(5)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20000万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8000万
——合同毛利2000万
(二)分公司乙的会计核算
(1)收到总公司拨付的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19650万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19650万
(2)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19650万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9650万
当然,如果分公司要反映收入,则必须总公司与甲方必须商量好,甲方同意把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账上,分公司以自己而不是总公司的名义与甲方结算并开具发票给甲方。但到年底,总公司还是要编制汇总财务报表,按照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管理办法进行报税。
由于子公司具有建筑资质承接工程项目的能力,所以子公司需要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情况不是很经常发生,为了更好的进行工程结算,建议在子公司所在地再注册一个分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制度。即母公司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分公司在一起办工,一套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只是多了一套以母公司名义建立的账本,使财务人员累一点而已。凡是需要以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可按照上面第二项所谈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