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 陈晓 钟宇 张欢红 臧帆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时期,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和社会稳定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小微企业自身处在国民经济产业结构链的末端,存在着“天生的不足”,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国家应该对小微企业进行必要的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则是从从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十六个行业对小微企业进行细分。
两个文件对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还是有所不同的。
国家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在增值税方面,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并且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3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项规定与之前相比,对于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条件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调整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我国小微企业所纳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尽管这几个税种里已经有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法规,但较实际所纳税负来说,仍然还存在税负较重的情形,优惠效力并不明显。
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随着企业之间竞争更加激烈,小微企业的处境相当艰难,其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不明显。此外,小微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存在,其个人所得税最高征收率达35%,税收负担仍偏重。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的财务核算要求高,基本上都是要求查账征收,不利于财务核算基础比较薄弱的企业。大多数小微企业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无法享受低税率和减半征收优惠。
(1)针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中,其中鉴别为高新技术小微企业的条件多达6项,绝大多数小微企业无法满足全部条件,从而不能够申请到税收优惠。
(2)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增长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不仅有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的限制,而且还有从事行业的限制,而2011年新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从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和从事行业对小微企业进行了划分。两个文件从不同方面和标准对小微企业进行了定义,直接导致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不同,税务部门执行的是税法上的规定,工商部门执行的是工信部的规定,而小微企业只有符合税务部门的认可才可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工商部门认定的小微企业则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过于简单,我国现行的优惠方式多是降低税率和直接减免税为主,其他优惠方式较少。国家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小微企业政策优惠的文件,不能适应处在不同阶段的企业,也不能满足不同行业对优惠政策的需求,使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优惠方式的单一、片面、范围窄,不能促进小微企业更好的发展。
为了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其健康发展,政府应当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采用具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1)进一步降低税率,加大优惠力度。我国应该在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力度。
(2)放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扩大受惠范围。简化财务核算基础,取消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而无法享受低税率和减半征收优惠的规定,使小微企业真正的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目前我国税收体制的复杂性,寻求明确、高效的税制体系已成为当下的迫切需要,国家应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的纳税权利和义务,减少在纳税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
1、通过立法制定和完善税收优惠制度
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制定税收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相比较而言,我国税收优惠多以落实政策为主,缺乏一定的法律保护。所以国家可以出台相关系统性法律,使小微企业在很长时间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有利于提高税收制度的稳定性。
2、更加注重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优化税收环境
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为增强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税收优惠的重点可以从对企业优惠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在一定年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降低税率等优惠。
(1)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应当在一个统一的法律概念下进一步明确认定的标准和条件。
(2)简化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将原有的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总额、从业人数、营业收入和行业进行简化,越多的条件实际限制了更多的小微企去享受优惠政策,使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更加简单明了,才能使优惠措施更易执行。
(1)由单一的降低税率和直接减免税率转变为多种优惠方式,提高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延长税收宽限期、加计扣除等方式,丰富优惠措施,完善税收政策。
(2)出台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使优惠政策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有利于政策的落实。
(3)对特殊地区和特殊行业给予特别特别优惠,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享有更高的税收免税额度和更低的税率,鼓励资本流向欠发达的地区,从而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创新、高科技和环保等行业可以给予更低的税率、加计研发费用的扣除和加速固定资产的折旧等措施鼓励这些行业的快速发发展。
综合上文分析,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是我国是一项艰巨的工程,而有效的途径则是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在现有税收优惠基础上进一步探求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改进,促进小微企业健康、长久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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