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 唐琳
在国有企业中,其对于产权非常重视,但是在企业的实际并购与重组工作中,其产权的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国有企业在发展中产生一定制约影响。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在国有企业的并购重组当中存在的产权问题,积极寻找有效的处理政策,从而为企业在正常运行做好充分的前提准备。
首先,是国有企业难以明确产权在转让中的决策权。在国有企业中,其主要是由各个地区与各级部门及各级管理者所构成的企业机构,部门之间常会优先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反对一些对于盘活资产的存量有益,但是有对自身利益产权不利的划拨行为,从而造成了资产重组开展难以施行。
其次,在并购交易的过程中与交易之后利益的归属情况划分不清晰。产权的有偿转让费用应该归于企业上级主管相关部门所有,还是归于本地财政部门或者归于中央财政部分所有,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而企业中投资所获取的资产利益存量是归为国家拥有还是归为企业拥有,是并购中所需处理的留利问题;在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中并购之后,双方的员工待遇与福利该如何处理及并购之后企业所属的行业是什么等问题,也是所需处理的重要产权问题。若是产权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在并购之后给双方所造成的利益分配混乱等问题,对于企业的并购发展具有非常不利的影响。
首先是政府在行为对于并购重组具有的约束作用。在政府干预下容易使多头管理的形成,也就是同一个国有的企业中其产权可能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拥有,多头管理容易在认识上产生分歧,常耽误了并购的时机。即使是同一认识,在办理相关审查的手续中也较为复杂,不利于并购重组的开展;此外,在政府的干预下容易使并购机制扭曲,在企业没有并购需求时,相关的地方政府就会为减少亏损而加大控制权的收益,常通过行政手段来硬性处理,缺乏必要的人性化管理。其次是企业的管理者约束了并购重组。其一是鼓励盲目的并购,在控制权的收益驱使下,国有企业的管理阶层因受到巨大的并购利益驱动,而盲目的加大并购行为,并且一些并购甚至是无效的行为,从而将并购效率扭曲;另外是抵制有效的并购行为,管理阶层为捍卫其控制权的收益而抵制其他的优秀企业并购,及时可成功并购也会因并购方的抵制行为而提高成本,使得并购重组工作更为困难。
因国有企业拥有者的最终意义是人民群众,每个人对于国有企业拥有的资产所有权处于平等的状态,并且任何的个人都不能单独拥有只属于自身所有的权利。因国有产权有一定的排他性,其也可变成各个利益集团进行争夺的对象,这样的权利分隔,会加大效率的损失。而在我国的国有产权相关制度中,因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而造成产权的限制,使得并购重组难以开展。
第一,加速改革企业产权制度,其主要内容为政资分开的改革。政资的不分让政企也出现这一情况,包括国家出资者的投入让企业形成了整体的产权,无论个人的出资额多少都不能直接占有企业资产。只有企业的法人代表才拥有法人的财产权,并能以决策者与独立者进入市场,参与企业产品交易,并对企业进行并购活动,从而在根本上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决策主体的问题。只有通过政资分开的方式,适当分开企业资产与国家资产以及地方资产,才能让企业解决多样化目标的问题,追求最大化盈利,进而摆脱条块分割的困扰,使我国的经济能够运行,以此来完成更大范围以市场机制为方向的配置资源。
第二,对政府职能进行转变,规范政府在企业并购中的行为。首先,应深入改革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政府要以分离自身双重的经济职能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为,削弱并消除对企业并购一些政策干预。确立国有资产的关系,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以快速建立清晰的产权关系、明确权责等国有资产的管理与运营等机制。其次,政府必须科学的引导企业在并购中的整个过程。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能力,对企业的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加以鼓励与扶持,预防企业出现盲目经营的情况。另外,政府不应该只遵循传统经济的条例,应突破其规律,构建统一规范的市场环境,还需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程的发展,进一步健全社会的保障制度,并解决相关的债务问题,为企业的并购以及重组营造一个优良的市场环境。
市场化的企业并购的实现就是依靠并购主体的某种市场行为,而市场活动的这些主体便是并购的主体,它不属于政府或是其他的团体。因此,解决政府在并购主体的退出是首要任务。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能够规范国有产权管理各机构的内部联系以及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的关联,政府在把国有产权交给国有产权的运营机构管理时必须采用分级委托的代理模式,让法人财产权成为国有的产权主体。其次,对于国有企业经营者所出现低效并购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为对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缺位进行解决,使企业向以利益为方向的市场主体发展,因而必须采取产权主体较为人格化对企业的体制进行改造或改革,分离投资者与经营者的职能。此外,还应该完善公司的组织结构,健全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添加外部董事的人数;进一步提升监事会的独立权,增加监事会的监督力度;构建以公司绩效为规范的相关工作人员的酬劳制度;通过控制权市场的建立对外部监督进行监督。最后,构建的现代企业制必须具有清晰的产权。建立公司制的企业主要是依据现代企业的制度原则进行,以对真正实体的企业并购进行塑造,让企业向独立的产品生产主体以及经营主体的身份转变,进而拥有公司资产的占有、支配及处置等权利,保证国有企业在并购中以自愿有偿与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进而做到到位的法人主体,并明确相关的权利责任。
企业并购是在市场上通过变更产权的一种买卖行为,一个成熟完善的并购市场环境,对于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的并购机制至关重要。其不仅仅促进企业并购市场化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市场并购交易达成的效率。对此,它的首要任务是要进一步健全有形的产权市场。构建一种比较统一规范、有秩序的产权交易市场机构,而且这个机构要以多个多样的形式存在。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网络信息机制,把相关的产权转让信息快速的向不同的地区行业的公司传递,在全国范围内整合企业资源,进而对并购企业或是被并购企业进行公司产权转让,使得更多的企业在交易市场能够完成企业的并购与重组。
此外,还要建立和培养无形市场的并购。企业并购是非常繁琐的操作,除了自身的专业知识外,还需专业中介机构的辅助。投资银行与会计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产权中介机构都与企业并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这些机构在达成并购交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大多数的企业在并购只有少数是通过中介机构达成的,大多数都是在政府干预下或者企业之间面对面谈判而达成的。由此可见,国家应该支持对资金雄厚、专业性强、服务质量好等条件好的中介公司进行培育,在并购交易中为并购的双方提取最详细的信息、科学的并购方案,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于扶持。这不仅仅节约了双方在并购过程中成本,还促使企业并购的顺利开展。
综上,在国有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当中存在的产权问题,必须及时找出问题的关键,并找出相关的处理政策,从而对企业在并购重组工作中有效的维护产权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本文对产权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其问题主要有:产权客体凝固性与非排他性约束并购重组、产权的主体多元化,约束并购重组工作以及产权模糊,阻碍并购重组相关体制完善等;针对这些问题,通过规范政府于企业并购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对市场化的并购主体进行塑造及完善并购市场环境,促进并购交易市场化的发展等,可有效的处理国有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存在的产权问题,从而促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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