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郑俊勇
新成立的企业通常要经历三个阶段历程,分别是前期筹备、过程建设和试生产三个阶段。前期筹备阶段是企业从法定批准文件的时间节点到企业可以注册登记之间的时间区间,这个时间的长短受到登记机关工作效率的影响,办理领取筹建性质的营业执照是企业的基础性工作,是成为企业法人必不可少的程序。筹备阶段之后企业机会迎来项目建设阶段,建设阶段是指项目工程开始动工建设日起到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这段时间,通常情况下建设阶段历时较长,该期间需要的投资金额也较大,对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以及厂区的规划都有较高的要求,建设阶段还要做好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等准备工作。建设阶段过后就是试生产阶段,这个指包括首次投料生产之日至领取了注明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之前的时间段,测试的内容主要涉及新建生产线是否符合生产的标准,生产成品的质量是否达到生产标准,还要衡量数量和质量是否达到预定目标。其次,还要衡量生产的产品是否达符合环保绿色、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一般情况下,新建项目一般都是通过注册成立一个新的生产企业来建设实现的。新建的企业通常不能获得注明的生产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而是要求在成立之初并不具备生产能力和生产资格的企业不断实践,其产品通过环保、消防、安全等检验之后才能领取生产许可、安全及消防认可、排污许可等法律认定的证照,然后相关的机构会将筹建性质的营业执照换成注明生产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直到此时企业才能方可开展生产经营行为,否则企业的生产性经营活动将会被法律机关视为违法生产经营。这样就会给新建的企业带来不良记录,给企业带来难以补救的损失。
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界定:
(1)以工商局营业执照签发日作为筹建期截止日,以企业法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设立日期作为企业经营筹办期的结束日。但实际上这种观点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合理。
(2)另一种界定方法是以试营业期作为筹建期的一般依据。认为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进行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时间段,这种界定方法比较科学,遵循了所规定的法定原则,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了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这会加大对试运行企业的界定工作难度,难以对试营企业进行更加精确界定,导致理论和实践难以实现有机结合。
(3)还有以企业对外经营活动开始作为筹建期的税收认定方法。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这种观点存在的不足在于,主管税务机关很难判断或取得判断的证据证明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本的已经实际运营。
企业的企业筹建期税法认定对于企业整体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很少有企业的管理层真正意识到行政内部控制对于企业财务管理重要性。因此大多企业采取可有可无的态度,在主观上妨碍了企业建立健全的企业筹建期税法认定制度。要想企业企业筹建期税法认定能够在企业应用中发挥良好的作用,企业就要要具有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理念,尤其是对于管理者来说。管理者需要明确企业筹建期税法认定制度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促进作用,明确企业企业筹建期税法认定规范应有的内涵与外延的同时,重视企业企业筹建期税法认定制度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现阶段,企业筹建期税法认定在内的内部控制评价和考核并不是全国统一的审计行为,而是个单位部门零碎的局部行为。缺乏一套制约和规范评价行为过程的指标和科学有效的方法。难以形成统一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标准,制约了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的建立进程。只有把制定统一的评判指标,才能体现审计的公平性。科学的评价方法是审计评价的理性衡量工具,有了工具才能进行审计评价行为,只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把财政绩效审计结构评价这根绳子理顺。。因而目前的审计评价结果一是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程序比较混乱;二是审计评价结果无法为公众广泛认同;三是对下一阶段的财政投入没有起到有效的参考价值。
目前,我国税法对企业的筹建期没有给予一个明确的定义,这就直接加大了企业在办理缴税纳税业务时面临较大的困难和阻碍,同时也对基层税务机关的日常工作带来不便,加大了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的难度。企业由于要购置价值高昂的机器设备和生产性物资,而且筹建期没有较为明确的定义,这直接使得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的工作难度提高,工作量加大,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经济效益的损失。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统一明确企业筹建期的税收管理规定,比如:
(1)商业和第三产业:以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时间作为筹建期筹建期日期节点。
(2)第二产业:比如建筑业及工业可以以开始归集生产成本的时间作为筹建期时期节点。
(3)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工程开始动工建设日起,即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不考虑相关证件,比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法定证件。
由于目前我国税法对企业筹建期的定义尚未明确,企业在办理涉税业务和基层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带来诸多困难。国家要积极出台相应的政策,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法体系,从而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以便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编.税务代理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3]《企业税收制度》研究组.《企业税收认定制度》及讲解[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