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蹇登霞
高等学校会计委派制是指高校财务管理机构向所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委派人员参与二级单位的经营管理,依法进行会计业务处理,代表高校进行会计监督,并由高校对他们的任免、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等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院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格局也逐渐多元化,很多高校拥有多个经济独立的实体。在这种新形势下,迫切需要改革原有的高度集中的财务管理模式,会计委派制应运而生。
高校实行会计委派制,有利于规范被委派单位的会计核算,纠正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维护了高校的利益;有利于加强对被委派单位的监督,促使其依法理财,规范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的使用,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有利于促进竞争,选拔人才,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因此,高校会计委派制本身并没有问题,对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严格规范的管理方式等进行逐步完善和解决,而不能从根本上否认会计委派制。
高校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后,其人事关系仍然留在高校财务管理机构,但财务管理机构与校属二级单位的级别相同,不存在从属、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且委派会计人员受派出方和受派方的双重领导,并未真正独立。为了不得罪人,委派人员往往会息事宁人,委曲求全,成为机械的记账员,完全丧失了对受派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职能。这些情况都导致会计监督保障力量不足,影响会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实施对二级单位的监督,起到规范二级单位财务管理的作用。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负责。而委派会计的主要职责也是规范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两者相同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国家也没有相关制度明确规定。这样容易发生受派单位负责人和委派会计人员之间踢皮球、推卸责任的现象;同时,会计委派制剥夺了受派单位负责人的用人自主权,限制了其财务审批权,另一方面又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所在单位的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造成责任权利失调。
在会计委派制下,委派会计的待遇不与受派单位的经济效益挂钩,委托者又与会计人员不在同一部门,对委派人员的工作成果不能进行直接观察和评估,无法做出奖惩判别,形成对委派人员的利益保障机制,有可能会挫伤委派会计的工作积极性,但是委派会计的待遇若与受派单位的经济效益挂钩,又很可能会出现会计与受派单位相互串通,相互勾结,致使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客观性受损。
会计委派制下,会计人员由高校财务管理机构派出,这样会让受派单位产生抵触情绪,认为得不到高校的信任,且受派单位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始终处于被监督的地位,委派会计人员为了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很少会从受派单位的立场考虑问题,这样可能会影响受派单位的积极性,使其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短期行为,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和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
应广泛利用传统媒介及网络平台,加大委派制度的宣传,宣传它的意义、目的和效果,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委派制的初衷并不是阻碍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它是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受派单位及其职工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种全新的会计管理制度。从而在全社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减少对会计委派制度的抵触情绪。
目前,我国尚未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高校应实行会计委派制,更没有明确规定委派会计的职责范围,使委派会计人员处于尴尬境地,工作中也常常很被动,有的甚至阳逢阴违,敷衍了事,无论对高校还是受派单位都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我国的《会计委派法》及其相关的法律体系,以改变我国会计委派法律上的空白,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界定、划分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待遇、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与受派单位的关系等,在充分支持受派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的前提下,确保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有法可依。
建立完善的委派会计激励约束机制,从而提高其工作积极性,真正地发挥会计委派制度的效果。可通过以下几种激励方法来提高委派会计的积极性。(1)提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将委派会计的日常工作表现及工作成果等指标,纳入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评价,符合条件的提升至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2)物资奖励。给予委派人员一定的外勤补贴,工作成绩突出的还应记功,给予提高工资待遇或职务晋升的机会。同时,要对委派会计的责任予以明确,一旦发现委派会计出现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惩处。通过建立公开公正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保证委托会计人员充分履行其职责,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防止出现委托会计与受派单位相互勾结的行为。
监督与服务是委派会计的两项重要职责,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对委派会计的基本要求。如果委派会计给受派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就会得到受派单位的信任,这样就容易与他们达成良好的沟通,使财务监督与管理顺利进行。因此,委派会计在做好监督的同时,必须明确一个宗旨,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受派单位把好理财关,在财务核算方面提供优质服务,时刻树立服务于受派单位的观念,积极出谋划策,急他们所急,想他们所想。只有将监督寓于服务之中,坚持既严格按规章办事,又为受派单位着想,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才不至让受派单位对委派会计产生抵触及反感,使委派会计的更好地服务于受派单位,提高受派单位的工作积极性,规范自身的会计核算。
在实际工作中,委托单位要摒弃“一派了事”的思想和做法,对委派人员加强后续管理。一是要加强对委派人员的监督。要用制度和法规约束其行为,并通过月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即时报告、工作例会、定期业务学习等形式指导和监督委派人员有效开展工作。二是要加强对委派人员的考核。通过推行目标责任制考评制度,对委派人员进行德、勤、能、绩综合评价。考评的内容包括:会计基础、财务管理、收支申报、制度建设、参会情况、业务培训、廉洁自律等。三是对委派人员实行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轮岗,以免与受派单位形成利益中心;四是定期培训,确保委派人员了解和掌握新的会计制度,以进一步提高委派会计的政治、业务素质,从而促进会计委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诚然,会计委派制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当前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等现象,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强化会计监督。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和变革,也给会计委派制带来新课题,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经验,逐步制订出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管理和监督体制,才能真正实现其职能,才能更好为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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