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朱勋
国有企业通过推进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仅可以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使国有资本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以更直接的方式发挥影响力和带动力,而且还有利于深化国企改革,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创新发展。与此同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还有利于优化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从一般产业领域转向真正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第一,深化国企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推动国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要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国有企业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同时要依法落实董事会职权,严格董事会履行职责,规范董事会建设。
第三,要加大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市场化选聘和管理力度,推行职业经理人的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如果没有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就无法彻底根除把国有企业当“铁饭碗”,把在国有企业工作当“铁交椅”的陈腐观念,长此以往国有企业无法从根本上赢得市场竞争。
第四,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健全基于企业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的薪酬制度,不断完善企业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实行重大信息公开,提高国有企业运营透明度,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
根据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地位作用、运营质量,明确合适的国有股权比例。充分利用产权市场和证券市场,通过产(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重组、规范上市等方式,引进各类投资者,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机制市场化。
鼓励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根据产业和资本的关联性进行股权置换和交叉持股。推动开放性市场化重组整合,民营企业可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重点引进央企、大型民企、国内外其他优势企业参与重组,国有资本投资项目鼓励非公有资本参股,国有企业也可与民营企业合资合作。
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国有资本职业产权代表制度,选聘一批专业化、职业化的产权代表担任企业董事,依法派出产权代表担任监事,确保国有资本出资人意志在法人治理结构中依法发挥作用。
深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管少、管精、管好”的原则,探索不同类别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模式。建立职业经理人的制度,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完善长效激励约束分配机制,坚持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与企业效益相匹配,探索采取期权、岗位分红、激励基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健全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约束机制。
对国有资本准备退出的企业,或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且国有资本处于相对控股或参股地位的企业,以及创新型、研发类、基金类企业,允许经营者和员工持股,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首先,国资监管机构自身不断转型,与市场接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依法行使资产收益权、参加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加强战略管理、发展目标、布局结构、公司治理、考核分配和风险控制等管理。
其次,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审批事项,不干预企业内部事务,服务企业改革发展。可从资产统一管理、企业分类监管、优化监管方式、完善经营预算制度等方面加强制度设计,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优化国资监管方式,形成更加符合市场化要求的企业监管机制。
第三,国有企业不能只简单地划分为竞争性和垄断性两类,将国企划分成竞争性、功能性和公益性三类更加符合实际。下一步要实行对竞争类、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的分类监管,从而实现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全覆盖。在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国有资本将继续控股经营;国有资本要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为提供公共服务做出更大贡献;还要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市场化配置公共资源。
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能搞形式主义,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一地一政策,一企一政策。目前各地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热情很高,干劲很足,纷纷出台了各自的改革方案,但很多方案都是依照国资委的提法,没有结合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事实上,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完全在于各市场投资主体的自愿选择,是市场行为,是每个投资人理性的选择。民营资本选择是否与国有企业合作,或者还是选择与外资合作,这其实是一场博弈,一种市场配置行为。政府只能引导,不能去主导,要发挥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决定性作用。
国企的改革,必将影响到未来中国经济的走向。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深化国企改革是大文章,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要在深化改革中自我完善,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不能不思进取、不思改革、抱残守缺。”我们必须要坚定意志,真抓实干实现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