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的有限性原因分析及对策探索

2015-03-18 17:35荀凯鹏邢江浩王雪冰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18期
关键词:网民腐败公民

□荀凯鹏 邢江浩 王雪冰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发展正处于繁荣上升期,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已成为发展趋势,这与当下中国公民社会权利意识、民主观念日益增强的形势不期而遇,两者的结合催生了中国政治生态的新元素:网络参政。在公民网络参政的众多形式中,网络反腐尤为突出、发展势头迅猛,受到了各层各界社会主体的高度关注。2014年中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网络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领域应予以充分重视;2015年中纪委五次全会公报指出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参与支持,释放群众和媒体监督正能量,使监督无处不在。在网络反腐越来越受官方认可和重视的同时,其也不负所望“捷报频传”,但同时轰轰烈烈的网络反腐热浪中也裹挟着众多的“污泥沙垢”。这说明网络反腐的效力是有限的,本文旨在对这一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探讨分析,以实现对网络反腐有限性究源善弊。

一、网络反腐的有限性

(一)反腐舆论的有限性。网络反腐是一种公民借助网络平台参与反腐败治理的网络参政现象,之所以能够取得反腐成效,在于它能够就某一腐败事件聚集大量网络民意,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进而引起传统媒体或官方机构的注意,迫使相关部门被动介入调查给予回应。可见,网络反腐的效力直接受制于网络舆论压力的形成和其强度的大小。但是网络信息数量庞大、浩如烟海,并非所有被网络曝光、举报的腐败信息都能够引起众多网民的热议而成为网络焦点,腐败行为的严重性、曝光内容的翔实性、网络编辑的筛选置顶抑或网络意见领袖的关注、评论和网络媒体的选择报道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某一网络事件能否成为网络舆论的中心。若某一网络腐败信息不具有足够的“吸睛效应”,就会被湮没在众声喧哗的海量信息中而难以获得众多网民的关注,更不会成为网络焦点引起网络舆论。由此可见,网络反腐舆论的形成夹杂着偶然性因素,并非完全必然。就网络舆论压力的强度而言,聚集数量众多的网民和获得长时间的持续关注是保证网络舆论压力强大的两个因素。在社会舆论的主导话语权依然掌握在传统媒体手中的语境下,官方机构回应自主性的排斥下,即使网络舆论形成,若没有传统媒体的配合互动,没有官方机构的适时回应,加之网络曝光的腐败事件和绝大多数网民是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靠好奇、仇腐、仇官心理支撑的网民围观状态是短暂的,难以获得众多“离场”网民的持续关注,这种情境下的网络舆论强度是有限的,其对相关政府和官员所施加的压力也是有限的。

(二)反腐信息的偶然性与选择性。网络反腐的前提在于发现腐败信息然后进行网络曝光,腐败信息的发现是反腐败的源头。纵观几年来网络曝光腐败事件的信息来源,不难发现其中充斥的偶然性因素:情妇反目、雷言雷语、奢侈品外露和意外获得等。由于腐败行为违法,官员担心被发现查处,均会秘密进行且藏匿或销毁证据,加之官员与民众天然的信息不对称,这使得普通大众发现腐败行为的难度极大,只能从官员的衣食住行和只言片语中搜集可能获得的偶然信息,并加以整合分析从而形成有力的反腐证据。反腐信息的选择性体现在,某一腐败信息在获得网民关注并形成网络舆论前都是经过网络平台或媒体筛选的结果,社区、论坛管理员的浏览置顶、网络媒体编辑的选择报道。而这些选择都带有一定的主观意志,“网络媒体往往选择最具新闻属性和‘公众效应’的事件进行报道,只有公众兴趣高、娱乐效果和奇特性强的信息才能引起媒体的持续关注,引发网络‘蝴蝶效应’,才有可能启动反腐程序。”[1]

(三)网络民意的非理性。网络反腐之所以能够取得反腐成效,在于它能够就某一腐败事件聚集网络民意,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迫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回应。网络舆论是一定数量规模的网民的意思集合,代表着网络民意。但网民在进行观点主张与诉求表达时却存在歪曲事实、夸大渲染、提供虚假信息的非理性行为和造谣诬陷、人身攻击的违法行为以为相关事件进行舆论造势。“例如,人肉搜索式的反腐方式常常导致监督行为扩大化、人身攻击常态化等非理性行为,”[2]严重的酿成网络暴力,这对被监督者和无辜者的合法权益都造成了侵害。非理性的网络反腐行为不仅不能为惩治腐败提供有效的线索,反而会将真实有价值的信息湮没掉,浪费反腐机构人员的时间、精力去辨伪求真。另外,非理性的网络民意所形成的强大舆论压力还会对正常的司法审判形成“民意绑架”,影响司法公平与公正。

(四)反腐过程的阶段性和监督的事后性。反腐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遵循腐败信息的发现曝光—网络舆论的形成—反腐机构关注介入—信息收集调查—惩治公布的程序步骤。“从反腐过程来看,网络反腐通过网络曝光和网络举报,推动信息在网络中的扩散和互动,形成公共舆论”[1],迫使权威机构介入调查。网络反腐仅仅是腐败信息的发现者、提供者,是整反腐链条中的启动和开始环节。它没有权力对腐败分子进行调查追究,更谈不上惩处,只能在网络空间进行围观、批评和谴责,后期的反腐过程只能依靠传统的、制度化的权力反腐机构。另外,网络反腐作为一种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一个完整的反腐体系是防反相结合的,但网络反腐只能是针对已发的腐败行为要求对涉事官员进行惩治,对于事前的教育预防和事中的及时发现制止基本没有作用。

二、网络反腐有限性的原因

(一)非制度化的反腐渠道,对腐败行为无硬性约束。网络反腐归根到底是一种以权利为支撑的反腐行为,利用网络进行腐败信息的曝光和举报是公民在网络领域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体现,它是一种合法但非制度化的反腐败参与途径。我国并没有完整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反腐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其在整个反腐制度体系中的地位是不明确的,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更没有赋予网络反腐对腐败行为进行查处惩治的权力,这是它的先天性缺陷,也是造成网络反腐有限性的根源。网络反腐实质上是借助网络或网络与传统媒体互动所形成的社会舆论对事件当事人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虽然社会媒体的舆论监督被称为“第四权力”,但“这种权力与传统权力的最大区别是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是一种‘软约束’。由于缺乏强制力,网民的监督就没有执行力。”[3]“网民不可能运用任何法律强制手段来使政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变或撤销其行为,也就无法对各种腐败现象直接进行处理,反腐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民主观念、道德水平。”[4]简言之,网络反腐仅仅是一种权利反腐而非权力反腐,它没有国家强制性。

(二)网络反腐的激励、保护机制不健全,公民利益难保障。关于人性假设的理论,不论是经济人、社会人、还是自我实现人,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人们的行为是受一定的动机所驱使,而动机又来源于个体的需求,需求指向特定的利益。这一利益可以是有形的外在物质利益,也可以是无形的内在精神利益。公民参与网络反腐的动机是复杂的,既有单纯的物质动机或精神动机,也有二者的结合,更有无意识的盲从和随大流。不管出于何种动机,人们都希望自己的付出能够尽可能得到等量的对价回报。然而“举报曝光腐败官员,在现有制度下,并不能得到什么个人好处,反而很有可能招致打击报复和迫害。虽然很多地方规定,公民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奖励,这种数额有限的奖励与公民举报在时间、精力和金钱上的付出相比不成比例。”[5]既然“获利太少或无利可得且存在受损风险”,又有多少公民愿意真正去实名举报、曝光腐败行为而不只是安全围观呢?

(三)网民结构不合理,网民群体“去个性化”现象严重。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 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其中农村网民规模1.78亿,占比27.5%,农村非网民人口仍有4.4 亿;年龄上,39 岁以下的青少年网民比例为79.8%;学历方面,大专及以上学历网民占比21.4%;职业上,学生、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和企业/公司一般职员网民规模位居前三,三者总合占比60.3%;收入方面,月收入在3,000 元以下的人群占65.3%。不难看出,我国网民结构存在城乡地域分布不均衡,网民群体呈低龄、低学历、低收入“三低状态”。“三低”的网民群体具有不稳定性和易感染性特点,其观点、情绪易受他人影响,但他们就某一事件聚集在同一网络空间时极易去个性化而产生群体意识。“所谓去个性化是指当个人处于群体中时,原本其自身的自我约束变得弱化,个人身份意识开始丧失。”[6]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指出:“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采取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心理。群体通常处在一种期待的状态中,因此很容易受人暗示。最初的提示通过相互传染的过程,会很快进入所有人的头脑,群体感情的一致倾向会立刻变成一个既成事实。”[7]在网络反腐中,众多网民对共同的腐败事件进行关注,对腐败现象的痛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使大家产生情感的共鸣,形成强烈的一致认同的群体意识,这种意识在成员间相互模仿、感染、不断被强化,个体的自我认知和存在感不断降低甚至消失,对自身的自我约束也不断弱化,这时个体就会丧失理性和责任感,表现出冲动和攻击行为。人肉搜素下的“连带曝光”造成对无辜者利益的侵犯;为制造舆论故意夸大事实、捕风捉影,煽动社会情绪,酿成网络暴力,皆是去个性化后在群体意识下作用的恶果。

三、解决网络反腐有限性的建议与对策

(一)推进网络反腐法制化建设,加强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的协同合作。法制化与规范化是解决网络反腐有限性的根本出路,也是促进网络反腐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措施,同时有助于形成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协同合作的良性格局。这样才能使网络反腐的软约束与制度反腐的硬约束相结合,实现以权力反腐支撑权利反腐。一是要推进网络反腐的法制化建设。没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保障,网络反腐就不能挺直腰板、理直气壮地走向反腐斗争的前台,而是“游离于正规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外的‘编外人员’,缺乏权威性、稳定性和认同性。腐败出生率大于死亡率问题的最终落点,依旧是基于建设民主政治背景之下的法治诉求。”[8]有必要在现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办法和规定的基础上,推动网络反腐相关的立法工作,制定专门的《网络反腐法》,使网络反腐有法可依。通过一部统领性的法律,“明确公民的网络监督权、规范网络反腐的程序、制定网络反腐的行为准则以及界定网络反腐中的政府责任与媒体责任等内容。”[9]尤其明确哪些部门负有对网络舆论的回应责任以及时间限定。二是推进制度反腐体制的改革,加强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的沟通、协调、合作。“政府的反腐败需要公民和民间力量的参与,无论是单独的政府反腐还是民间反腐都难以取得真正的成功,网络反腐需要从政府‘唱独角戏’向政府和社会的‘合唱’转变,实现民间反腐与官方反腐的的相互促进、优势互补。”[5]只有这样才能开启网络反腐的制度化、规范化历程,使其被权力部门认同接受。

(二)建全网络反腐的激励、保护机制,提升公民反腐的动力。只要人们认为其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大于成本,就会形成正向的行为动机,且动机的大小与二者的差值成正比。那就应该通过增加公民网络举报和曝光的收益,降低其成本来增强其行为的动机。最基本的是要保护举报人本身的原有利益不受损,然后是在此基础上增加他的反腐利益。在保护举报人原有利益上,“为举报人保密,防止举报人信息泄露是举报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鉴于很多内部揭发者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身份特殊等情况,应该为他们制定更加严密的保护措施。”[5]增加网络反腐利益方面,健全网络举报、曝光奖励规定,加大奖励力度,可探索建立按查处腐败为国家挽回损失的比例和举报人的反腐成本相结合的奖励制度。

(三)强化网络监管与教育,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由于网络反腐过程中易出现网民言论行为的情绪化、非理性化和群体极化效应,造成反腐扩大化、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的发生。加强对公民网络行为的监管和教育引导势在必行,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检、最高法均已公布一些办法或解释,以应对网民散播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但也应该加强对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对“为了追求商业利益,故意使用具有明显暗示性和错误导向性的言语,激起网民的情绪,给潜在的网络腐败案件的处理带来不利影响”[9]的行为要给予严厉惩治。同时也要注重教育引导和道德规范软约束的发挥,要进一步通过电视、网络和宣传栏等媒介加强对网络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公民理性文明上网的倡导,鼓励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积累参与经验,养成理性表达的习惯,营造法治文明理性的社会环境。

[1]蔡文成.网络反腐:媒体治理和有限正义[J].社会科学家2014,8

[2]王建芹.网络反腐:制度化反腐的机遇和挑战[N]. 检察日报,2012 -11 -27

[3](英)安德鲁·醒德威克;任孟山译.互联网政治学:国家、公民与新传播技术[M].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

[4]李尚旗.从民间到政府:网络反腐的路径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0,3

[5]李占乐.我国网络反腐面临的困境与出路[J].理论导刊,2014,4

[6]宫承波,范松楠等. 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网络传播[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2:254

[7](法)古斯塔夫·勒庞;冯克利译.乌合之众[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57

[8]杨耕身.“网络反腐”:愈神话愈虚拟[N].东方早报,2009-12 -25

[9]刘皓,李慧龙.从民间自发转向制度自觉:网络反腐制度化的动因与路径[J].学习与探索,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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