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久星
甄别偿还地方债务当注意四种风险
●丁久星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 43号)文件要求,“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甄别后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妥善偿还存量债务。”而当前,我国存量债务存在四种突出风险,应当在甄别、偿还过程中加以防范。
从债务归属的行政层级来看,省—市—县级政府债务层层累加、逐级放大,省级机关债务最轻,县级机关债务最重。一方面,事权下放到地方,基层政府可支配收入相比于所承担具体事务,小巫见大巫。“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财政资金来源有限,财权不能适应事权。另一方面,基层政府债务多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环节,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低,形成了陈年积欠,只得借新还旧。
从债务归属的地区来看,越是富裕地区,存量债务越少,偿债意愿越强;越是贫困地区,债务规模越大,偿债意愿越弱。一方面,富裕地区多数已经进入发展稳定期,逐步降低了投资拉动的比例,提高需求拉动和服务拉动的规模,逐步由建设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欠发达地区仍处于建设拉动发展阶段,通常状况是“自有资金捉襟见肘,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企业大量流失,经济发展停滞,自有资金更加捉襟见肘”。另一方面,经济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人力资源的 “剥夺和侵蚀”更加剧了后者欠债不还,甚至滋生坐等中央救济——损有余而补不足,从经济发达地区“拿回一块”的想法。
从债务分类来看,从一类债务到三类债务,政府偿债规模越大,风险系数越小。一类债务是地方存量债务的主体,三类债务规模相比较小,但风险却很高。从形式上来看,融资平台、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多是三类债务的举借主体,偿还多以一定的收费权力或经营收入为担保,用于公益或非公益项目。而在实际上,由于施工期限延长、举借主体变更等未知原因,财政资金多充当了偿还人的角色。由此带来的隐患,一类债务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政府偿还的特点,而三类债务由于其隐蔽性和不可控性,很可能由财政资金兜底。
从债务资金的债权人性质来看,主要有地方商业银行、区域性金融机构和五大国有银行的三种,而前两者比后者持债金额都要多。其中,地方性的城市银行和区域性金融机构原本规模相对较小,其主要的放款对象主要是地方政府,并通过金融衍生和次级债务,将同行业的其他银行也捆绑在一起。如果地方政府不能偿还债务,就会加剧城市商业银行和区域性金融机构的风险,更可能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可能会形成银行业和金融机构的骨牌效应。
(作者单位:财政部驻大连专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