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2015-03-18 00:21张道许
关键词:法学专业卓越法学

张道许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一、背景——我国法学教育当前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恢复了高等法学教育,30年来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提供了智力支撑。近年来,法学专业呈现一种爆炸式增长,从知名院校到电大都开设有法学专业,办学水平良莠不齐,有的学校根本就没有法学专业师资,由其他专业教师滥竽充数。从数量上来说,我国可以称得上是法学高等教育的大国,但是大而不精,培养质量堪忧。大学扩招也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法学专业成了连年亮红牌的专业之一。单凭获得学位在就业上已不是优势,加之学生实践经验匮乏,就业可谓难上加难。但是,法学人才的供应过剩,只是整体上的过剩,在微观领域又出现了人才短缺现象。例如,在国际贸易领域,精通外语和外贸知识的律师数量极少,很多外国法律服务机构看出了此间缺陷,加速抢滩国际法律服务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很多律师对知识产权法律规定非常熟悉,但是对知识产权专业领域的问题一无所知,造成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业务也被国外机构抢去。可以看出,法律人才并不是真正的供大于求,而是不能做到适销对路,与专业领域需求的人才标准不相吻合。

中国政法大学的黄进教授指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办学水平较差,很多学校不具备办学水平就盲目上马;在培养定位上,含混不清;实践教学环节严重缺位,大部分是表面文章;整体缺乏与国际接轨,具备国际化视野、谙熟国家贸易法律规则、通晓其他专业知识的综合性国际法律人才奇缺[1]。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正式颁布,在自然科学和工科领域,教育部实施了“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和“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基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领域的突出问题,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教育部在社会科学领域首先设立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于2011年年底正式启动。教育部首先提出《计划》,是法学教育的今后发展方向,顺应了法律职业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制定《计划》并予以贯彻落实,是对建国以来法学教育发展的科学总结,是推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质量提升的重要契机。从战略高度来看,《计划》的颁布,对于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升政法队伍建设水平,改革法学教育模式,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目标——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向

(一)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的卓越法律人才

法学理论是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根据,通过学习法学理论知识,才能使学生构建完善的法律思维,具备初步的法律逻辑思辨能力,这种能力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养成的,而是长时间潜移默化的结果。理论来源于实践,理论又能指导实践。法律职业工作程序性较强,被非专业人士认为是熟练工种,这种导向是严重错误的。没有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无法有效地指导实践,只能是就事论事,不能融会贯通。《计划》颁布之后,笔者就有一种担忧,一些地方院校本来就在理论教学方面薄弱,加之对《计划》的模糊认识,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就是熟悉法条,会办案件,从而忽视学生的理论素养和逻辑思辨能力。

(二)具备复合知识结构的卓越法律人才

根据《计划》内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把落脚点放在了“复合”上面。卓越法律人才应具备复合知识结构。“复合”指的是在培养法科学生中,不仅仅要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还要注重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互补。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的矛盾纠纷最终要靠法律解决,这也决定了一名法律职业者要具备多方面知识经验,才能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矛盾纠纷。我国法律教育层次起点较低,有的中专都设有法学专业,学生的社会阅历和知识储备都还稚嫩,办学效果可想而知。在日本,法学教育是从大学院阶段(相对于我国的硕士研究生阶段)开始的,学生在接受其他专业本科教育后,才有资格学习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也是复合型的。目前,我国在现有培养体系之下,应注重与非法学专业的贯通。例如,在工科院校法律专业中,注重知识产权和专利人才的培养,也就是法学和工科专业的融合;在经贸类院校中,注重国际贸易法律人才的培养,也就是法学和国际贸易专业的融合。

(三)具备实践能力的卓越法律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应具备实践应用能力,其能将法学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融会贯通,能够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同时又能将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予以归纳,完善自身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2]。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在掌握基本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在校期间就以多种方式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去,在本科毕业时就应能达到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在毕业后较短时间内就能适应所从事的法律工作。此外,在校学习期间,还要锻炼学生的文字能力,夯实其文笔功底,并提升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使其能够用法言法语处理专业问题。

(四)具备国际化视野的卓越法律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应具有国际化视野,《计划》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卓越法律人才应具备全球化视野,具有解决国际法律争端的能力和手段。在培养过程中,要注重学生的外语能力提升,特别是对法律英语的运用能力[3]。此外,要在法学专业课程中适当引进外国法,应以英美法系法律制度为主。众所周知,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律体系受大陆法系影响很深,大陆法系过分重视逻辑思辨,忽视法律的应用,英美法系重视对实际案例的法理分析,突出应用性。更为重要的是,很多重大国际法律业务都由英美法系国家背景的法律机构所承揽,而美国律师事务所更是占其中较大比重。这从侧面也说明,目前国际贸易很多法律规则都具有英美法渊源,可以在课程中加开相关的国际法律课程。

(五)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责任心的卓越法律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应将社会主义法理念内化于心,同时具有心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指导司法工作的核心观念,是社会主义司法价值观的集合体,内化于法律职业的全过程。具体来说,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教学思路,就是培养具有平民情怀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者和传播者[1]。在日常教学中,要使学生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强国的唯一出路,是解决中国当前各种矛盾的唯一出路,使法科学生具有极强的历史使命感。此外,卓越法律人才应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我国现在还处于区域性发展不协调状态,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差异较大,西部落后地区也急需法律人才,真正的人才也要有甘于奉献的精神,这在《计划》中也有详细论述。

三、内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教学改革

(一)建立分类指导的法学课程体系

我国法学本科教学的课程体系,是由教育部法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都采用该课程体系。整齐划一的课程体系,从知名院校法学院到工科院校法学院都是同样的模式,学校成了一个填鸭教学基地。况且,学校之间的办学历史和办学特色都是不一样的,一味地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法学教学体系,最终培养出的学生就是千篇一律,更谈不上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教育部设立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确实为法科学生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但不考虑地区和历史差异性,不利于地方法学院校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根据不同院校的办学规模和自身特色,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方面,不应搞一刀切,应设置不同的法学课程体系。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体系,最大的问题就是杂而不精,将法学教育变成了通识教育,毕业后学生不能很快适应行业需求。对于地方院校,特别是行业院校,可以不完全按照教育部的课程体系,可以根据社会的需求,适当压缩一些课程的理论教学学时,例如中国法制史。这样做,可以调动其学习主动性,同时也可以将这部分压缩课时用于开设一些针对性部门法,体现一些行业院校的独有特色。例如笔者就职的河南工业大学(原郑州粮食学院)法学院,就在三年级开设了粮食法任选课,体现了服务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特色。根据《计划》中提到的西部地区法学专业的建设问题,笔者认为,应制定出务实的课程体系,以司法考试为主导,培养西部地区卓越法律人才,因为西部地区基层法官和基层检察官的素质亟待提高。

(二)加强与司法实务部门的合作

笔者在一所工科院校的法学院工作了10年,对此类院校办法学专业的短板深有体会。在招生之初,这类院校法学专业往往招收的都是调剂生,第一志愿报考率不高,中途退学转专业的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除了师资力量薄弱之外,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在司法圈内没有影响,学生找到司法职业的困难很大,学生本身的实践能力也较差。对此,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应由政法委牵头将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都纳入到《计划》的实施中,尽量促成更多的院校与司法实务部门结成对口单位,学生的实践教学部分司法部门予以承担,这样能发挥实务部门的业务优势,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可以扩大一些不知名院校法学专业在圈内的影响力,对学生未来就业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改革单一的教学方法

学生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完全内化,并转化为实践能力,仅靠单一的课堂授课方式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该在现有的课程中加设一些实践类课程,例如法律诊所式教学。美国福特基金资助中国的法律诊所项目,目前在中国很多知名法学院校和综合性大学都有设立,但是这还远远不够,很多工科院校的法学院至今还没有法律诊所,应下大力气获得基金资助,使法律诊所在最需要的地方生根发芽。在课堂教学方面,当前的法学本科阶段主要靠教师讲授为主,教学手段十分单一,口授、粉笔、板书式的多媒体构成了法学教学的全部[4](P16)。这种传统教学方法,是以教师为主体,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上课就是记录笔记,课后懒于思索,考前等待老师“话题”,专业课往往几天集中复习就可通过。这种方式培养出的法科学生,不可能具备很好的创新能力,更谈不上卓越法律人才。所以,我们必须改革授课方式,在授课中加入实践环节,例如案例分析课、到司法机关进行体验、课堂讨论等方式。此外,毕业论文也是教学的重要环节,而当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题目空洞,复制粘贴等不良现象,在很多高校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仅仅是走个形式而已。笔者认为,对于毕业论文应高度重视,论文题目应以司法实务为主,避免空洞的理论题目,而实际上这种理论选题也是学生从网上随机搜索的,根本谈不上兴趣。教师可以要求学生结合自己感兴趣的案例,运用自己的理论知识,实实在在的分析选题案例,将其吃透写深,这才能在毕业前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飞跃。

(四)改革考核毕业机制

在西方,从事法学职业是社会精英阶层,受到广泛尊重,但是想从事司法职业也要经过层层考核,准入门槛很高。在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学过于宽松,对学生的考核也很简单,就是修满学分即可毕业。在我国,对于法学专业来说,未来学生要从事法律职业,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大背景下,他们应该是社会的精英。精英不是庸才,应该通过严格的筛选才能胜任,目前法学专业的学位含金量较低,缺乏刚性的毕业考核机制。对此,笔者有一种想法,就是由教育部会同“两高一部”,对于法学本科毕业考核加大难度,应设立司法职业等级考试,不同于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这种考试仅限于法学本科在校学生,只有通过等级考试,才能拿到法学学位,是一种毕业的硬性考试。

(五)在教学中融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在学生学会了法学基础知识,提升了法学实践能力之后,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律要服务于谁的问题。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除了传授知识和提升能力之外,还要强化理念。在日常的法学教学过程中,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潜移默化到培养的全过程,使学生在未来的法律职业过程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伦理的教育,增强学生对国家、对人民的历史责任感,使其最终成为一名敢于担当、业务精湛、富有爱心、清正廉洁的社会主义司法工作者。

四、保障——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师资队伍建设

(一)教师分类培养制度

卓越法律人才需要卓越的师资力量,法学专业教师有其特殊性,一般都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可以兼职到社会上开展律师业务,所以能否保障一支稳定的法学本科教学队伍,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师资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学术突出型,这类教师在所在群体中学术水平高,发表高水平论文较多,承担的研究课题较多,对实务不是很感兴趣。第二类,兼职律师型,这类教师往往对理论性研究不感兴趣,常年在外兼职律师业务,授课仅仅完成基本工作量。第三类,纯粹授课型,这类教师对理论研究不感兴趣,对司法实务也没有过多涉及,日常以授课为主,承担了大量教学任务。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过程中,对于此三类教师,应该合理分工,不能偏废。对于学术突出型师资,可以对其学术研究进行适当资助,尽快使其在理论界有一席之地,这样可以促进其所在院校在圈内的地位提升。对于兼职律师型,应尽可能的给他们安排实践教学环节,利用其在司法实务领域的广泛人脉和实务经验,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对于纯粹授课型师资,应安排他们承担基础教学工作,并经常安排他们参加相关的教学研讨会,促进其教学技能的提升。

(二)与法学界知名院校建立师资培养关系

卓越法律人才的师资问题,实际上是一些法学专业师资较差的院校问题,一般来说,知名法学院校的师资,整体素质高,在业界影响较大。而对于一些地方院校、西部院校来说,法学专业的师资力量是很薄弱的,存在高级职称少、法学博士少的现象。在一些西部院校,由于地理位置差,所以很难吸引到优秀的法学高层次人才。有的院校,虽然处于好的地理位置,但由于法学不是其主打专业,存在被忽视现象,办法学专业仅仅是为了大而全的需要,所以引进师资也相对困难。这些高校的法学教师,想考入名校博士也很困难,特别是近年来有些院校取消了在职博士的招生指标,老师们又不敢贸然辞职,导致通过内部产生优秀师资的路子也充满困难。对此,笔者认为,地方院校应该积极主动与法学界知名院校建立友好联系,设立一些师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学校师资匮乏的局面。

(三)建立教师到司法机关挂职制度

卓越法律人才需要实践能力,所以,法学老师也应该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而事实上,很多教师除了在读书时参加过几次例行实习外,几乎再也没有实践经历,可想而知其在课堂上如何传授学生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可以由政法委牵头,建立法学专业所在地区对等师资交流机制,具体来说,就是把教师输送到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进行挂职锻炼,到业务的前沿去完善自己的实践技能。挂职实践不能过少,应该至少一年,当然为了使挂职教师安心,所在学校应出台相关政策,保障挂职期间教师在校内正常考核。同时,也可以抽调司法机关部分业务尖子,到相关院校作兼职老师,与理论教师形成互动,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学生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令人欣慰的是,在中央政法委协调下,教育部和有关司法部门积极配合,已经启动了“双千计划”,为我国司法实践与教学一线的融合,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1]台建林.五大法学名校“掌门人”纵论锻造“卓越法律人才”[N].法制日报,2011-07-13(12).

[2]廖斌.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本科人才探析[J].河北法学,2011(12).

[3]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7).

[4]孙明明.高校学风管理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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