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明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法治中国进程中传统法律文化的理性传承
□刘立明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应了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规律,反映了强烈的解决中国具体问题的主体意识,丰富了全球法制现代化模式,体现了建设法治强国的战略目标。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现实困境迫使我们认真反思以往的法治进路,认真省思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我们要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理性传承充满信心,充分认识其限度,明确把握其中心意旨,努力从思想、制度、实践等层面构建理性传承的机制。
法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传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法治中国建设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这意味着旨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中国建设征程业已全面开启。“‘法治中国’是对我们党历史上,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法治建设成功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丰富的实践经验基础和强大的导向定位功能,构成我国法治建设新时期新阶段的时代主题”。[1]法治中国建设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社会经济的强盛、文化的繁荣、社会的和谐和人民的幸福,都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和保障。法治中国建设既要体现法治文明的普遍要求,更要立足于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积累法治实践的中国经验,彰显法治的中国特色,探索法治的中国道路,创造法治的中国模式。
法治中国建设,把全球化背景下法治的普遍要求与本土化语境下中国法治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体现了强烈的解决中国具体问题的主体意识,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想的美好憧憬,顺应了中国社会治理发展的历史规律,也丰富了全球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多样性。
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中国梦是复兴梦,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仅仅体现在经济的强盛,还应体现在文化的繁荣和社会的和谐,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和保障。中国梦是幸福梦,人民的幸福离不开法治对公平公正、社会正义的维护,离不开法治对各领域权利和自由的广泛保护,离不开法治对人权的切实尊重。中国梦是法治梦,无论是近现代法制变革的漫漫征程,还是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都体现了中华民族对法治的中国道路的关注,体现了日益迫切的对法治的“中国梦”的追寻。
法治中国之路只能是中国的法治主体在深刻把握现实国情的基础上自主选择的适合本国实际社会生活状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法治中国建设顺应了中国社会治理发展的历史规律,切合当下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的要求,为法治发展指明了方向。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治发展的进路由于历史文化的原因会各不相同,会具有特定的历史发展过程的诸多历史个性。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对于那些反映社会管理及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先进的法律制度、法治理念等,我们固然应当加以继承和采纳,但我们同时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立足本土资源,根据具体国情进行有鉴别地吸收。近代以来的中国社会治理的发展进程,正是在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与融合中不断追寻法治的过程。百年治乱兴衰的经验与教训表明,中国的法治之路固然离不开现代法治精神的浸染,但更离不开中国的现实国情与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淀。
法治中国建设反映了法治发展的中国主体意识。首先,法治中国重在强调作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重在强调作为法治主体的人民的主体地位与主体力量。法治中国建设的终极目标是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与自由,让人民真正成为法治的第一性力量和主宰者,同时其生成又有赖于人民法治自觉、法律信仰的养成。[2]法治中国是在借鉴吸收人类共同法治文化遗产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实国情民意进行创造性转换的产物。对于中国而言,法治发达国家的制度与理念,只能是法治建设的参考。法治中国的共同主体只能是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是他们用生动的实践创造了中国的传统与现实,奠定了当代法治建设的文化根基。其次,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体,是一个与“法治世界”相对应的范畴,这便标示着中国将以一个法理意义上的国家参与全球法治文明的发展,标示着“法治中国”是“法治世界”中的一员。再次,法治中国建设意味着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涵盖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中国法治统一体,是在“一国两制”条件下实现祖国统一的法治基础。法治中国进程理应是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尊重法治发展规律、立足中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推进法治建设的自觉过程,显现了直面中国现实、解决中国问题的决心,也体现了走出法治的中国特色之路的信心。
法治中国体现了建设法治强国的战略目标。尽管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水平已有相当的提高,但与经济的崛起相比相对滞后。“法治是中国的强国途径,法治强国是中国的战略目标”。[3]“奉行法治,才能使我国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拥有与我国的历史文明、人口总量、经济实力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地位相当的话语权、决策权和规则制定权”。[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仅仅是本土的地方性的法治实践,它必将以独特的中国范式参与到全球法治的对话与交流,进而扩大中国法治发展的话语权,丰富全球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多样性。法治中国鲜明地提出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中国模式”、“中国经验”,旨在形成独特的法治中国范式,表征中国将以一个法理意义上的主体性国家参与到全球共治的进程。其所塑造的绝非仅仅是中国人自己的生活方式,而注定会改变世界的当下格局和未来图景,为世界政治和法律文明的发展作出独特贡献。[5]
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法治中国”,都将中国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明确的指向了法治,而法治的实现又有赖于具体的制度和技术,于是我们依靠国家的权威构建了大量的法律制度。“截至2012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42部、行政法规721部、地方性法规9200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6]然而“法律大国”并不必然等于 “法治强国”。从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看,“南桔北枳”现象仍然是法律实践者“心中永远的痛”。[7]一个半世纪以来的法律实践证明,法律制度的健全并不意味着法治秩序的必然生成。“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8]结果是,我们辛辛苦苦构建起来的一些法律仅仅停留在纸上,而不能成为根植于百姓心中的“活的法律”。
“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文明型国家’,这就意味着中国人对什么是正当、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合法、什么是权威、什么是理想生活等等支撑法治的根本性问题,有自己独特的理解和看法。而这些文明传统已经转化为中国人‘日用而不察’的道德价值观念和日常生活伦理,从而构成了中国的生活方式。当法律帝国试图引入现代西方意义上的法律治理模式,必然引发了国家律法与传统文化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9]现代法治原则强调规则的普遍适用,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宪法法律至上,主张通过形式理性的法律规则以普遍平等的方式来维系秩序。而中华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重视道德教化,重视伦理规范,主张 “法顺人情”,即使是在当下,中国民众所信奉的也依然是“法理无外乎人情”的道理。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现代法治原则与中国法律传统的遭遇,不可避免的会使中国社会的法治实践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法治原则主张人们要信仰法律,主张以法律替代情理作为行使公共权力保护公民自由的最高准则,用“权利”和“权力”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来替代和转化人情、民情、社情和国情等一系列的情实考量。而另一方面,由于受传统法律文化重视伦理、重人情观念的影响,中国民众的心理天平至今依然倾向于温情的治理方式,每个人常常嘴里说的是“法律”,而心里想的却是“情理”,比“合法”更重要的是“合情合理”。[10]于是“无情无义”的法律很难得到民众发自内心的认同。“缺乏世代相传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的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的不稳固的”。[11]一味的主张用法治原则来替代法律传统的结果,可能是“彭宇案”中法律违背情理而带来的道德危机以及因此而发生的法治怀疑,“法治中国”之路也便可能在危机与怀疑中迷失。而一味的固守情理法传统、排斥法治原则的结果,可能是有法不依的权力恣意,“法治中国”梦想的实现自然也就可望而不可及。
可见,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想当然的认定“严格依法”的法治原则必然优于法律传统,单纯的强调法治的普世价值,或者简单的罗列“顺乎人情”的法律传统的优点,仅仅强调对于法律传统的扬弃,都不能有效消解法治中国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法治中国建设要求我们要以反思的态度对待西方的法治理念、制度等,更要以反思的态度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设法治中国,关键就是要反思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要反思近代以来法律移植的实践,要反思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新世纪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12]这里的反思不是简单的“扬弃”的问题,而是要通过反思挖掘历史的资源,是要在反思的基础上进行制度、理念等的创新,是反思性重构。只有这样去反思,才能在新的条件下有效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真正把我们国家建设成法治中国。
“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但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13]法治中国正是中国人所要创造的“自己的历史”,其创造的基础乃是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尽管先辈们的法律文化传统在当下人们的关注中不再以主流话语的形式出现,但它确已融入中国人的生活本身,这种生活本身固有的精神也会像 “梦魇”般纠缠着我们对于法治中国之路的思索。当下对于传统法律文化的评价,仁者见仁,褒贬不一,但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在迅速走上法制现代化道路的现代中国,传统法律精神依然以特定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支配或影响今天每一个中国人的法律生活,当下的法治中国建设无法也不可能摆脱传统法律文化的“纠缠”。
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传统与现代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过程。法律的现代性,一方面意味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性否定和时代超越,另一方面意味着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积极因素的肯定与传承。法律的传统与现代性不是截然两分的,而是水乳交融的。从“礼治”到“法治”再到“法治中国”,这是中华民族社会治理的历史连续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进程中,尽管不断的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但传统法律文化从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发生断裂,它总是不断的以新的形式得以延续和传承,并在新的环境中潜移默化的通过各种方式发挥新的功用。
当代法治中国的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撑,尽弃传统的“法治”可能只会误入歧途。“法律传统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中国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因而与中国社会的有机体密不可分”。[14]在此种意义上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是“法治中国”的精神支持和文化根基。历史不止一次地证明,舍弃传统终将受到传统的报复,无视传统法律文化的“法治幻想”终究还是幻想。近代中国“中体西用”及“全盘西化”的结果,终究是法律及法律文化的畸形,变法图强的梦想也因轻视了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社会基础而落空。法治中国要走自己的路,要彰显中华民族的特色,离不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法治中国”的实现过程,不仅仅是“四位一体”抑或“五位一体”[15]的技术操作过程,更应该是在传承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重塑民族法律文化的过程。
具体而言,笔者以为,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法治中国自主的话语体系构建需要到传统法律文化中吸取养分。法治中国命题只有通过中国独特的话语体系表达为具体的法律思想、法律原理、法律文化、法律知识及法律思维,才能够实际成为指导法治实践的理念,才不至沦落为一种虚无的政治倡导;“法治中国”命题只有实现和中华法文化的话语对接,才能够获得必要的情感和智力支持。[16]法治中国命题的阐释应该坚持法治话语语境的中国化、本土化,不能背离中国社会主导性文化价值观念。中国对人类法治文明的尊重以及对人类法治文明贡献的基本方式,决不在于对西方法治话语的照搬照抄,而在于创造出独具特色的法治样态和本民族的法治话语体系。这就需要我们不断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吸取营养,对西方法治话语体系进行创造性转化,形成自主的法治中国理论体系。
其次,法治中国建设需要传统法律文化提供的文化自信。一方面,面对西方法治文化的冲击,法治中国只有坚持对本民族法律文化的自信,才能坚定的走自己的路,才不至于误入歧途。“对一个民族和国家来说,传统是不可以也不必要中断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大量可供现代法治发展借鉴的资源,我们不乏形成自己独特法制模式的历史条件和文化底蕴”。[17]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的历史积累,蕴含着中华民族独特的智慧,促进了中国古代文明的构建与社会发展,并且远播海外,在世界法律文化体系中乃至整个文化体系中树立了无法撼动的地位。另一方面,在当代世界法治发展的进程中,源自西方的现代法治思想与法治实践,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西方人曾信心十足地将它的法律带到全世界。但今天的世界开始怀疑——比以前更怀疑——西方的‘法条主义’”。[18]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内容恰恰可以弥补西方法治发展的弊端。例如,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实质正义”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西方法律形式主义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由此可能造成的牺牲个案正义的结果。中国传统法律的集体为本位,可以弥补西方法治的个人主义所造成的诸如贫富悬殊、劳资对立、环境污染等严重的社会危机。[19]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当下,通过深入学习研究传统法律文化,揭示其所蕴含代表民族特性和文化特征的积极的成分,无疑可以增强民族的凝聚力、自豪感和自信心,激励我们为推动法治中国的发展和全面进步、为中华法文化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再次,法治中国的民众心理认同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撑。现代法治若要在民众心目中确立其权威地位,就需要符合当下社会的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切合民众的内心需求和心理习惯,从而获得民众广泛认同的规则、习惯、伦理的支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深刻的影响着当下以及未来的法律发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其所蕴含的价值系统深刻的影响着生活在这一历史条件和地域空间范围的广大中国人的法律心理与行为,影响着他们对于法律的态度及认同感,甚至在情感意义上形成了中国人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依恋。正是这种民众的认同感,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即使在社会剧烈变动的背景下,抵抗住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保留着其历史连续性。近代中国社会基督教传播收效甚微与严复《天演论》众口皆碑的鲜明对比,或许就是最好的明证。同时,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凝结着人们对往昔法律现象、经验或祖先的某种程度的崇敬,所以人们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参照传统法律文化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来评价人们行为的合理与否抑或正当与否。如此反复的行为与评价,不断养成着中华民族共同的法律文化心理,也逐渐形成了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评价的道德标尺,时至今日依然如此。显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心理基点和文化支撑,是在民众心理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的沟通桥梁,是促进法律深入人心,获得认可和接受的催化剂。缺少了它们,法律就无法落实,法治价值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20]
最后,传统法律文化为法治中国建设供应本土法治资源。历史悠长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其博大的体系和卓越的精神规律了千百年来华夏大地的社会生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高度智慧、理性思维与创造精神,其所包含的诸多合理性因素滋润着当代中国社会的文化与法律,为法治中国建设供应着许多可供深入挖掘的“本土资源”。具体来说,传统法律文化所提供的本土资源主要有三个层面:一是理论层面。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深入挖掘传统法律文化中优秀的理论成分,并努力将之转化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坚持法治中国理论自主的题中之义。比如有学者认为,来自西方的普适主义的法治概念能够解释中国法家的思想,法家也能够在诸多问题上说明普适主义的法治概念,因而“中国法家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21]再比如传统法律文化中人本主义的法律理念,不仅衍生出历史上德主刑辅且注重教化的法制模式、注重调解的司法理念以及宽仁慎刑且爱惜生命的司法人道主义,以“仁”为本体的个人信念理论系统更具有突出人的主观自觉精神的深刻意味,反映了在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上人的价值逐渐被重视、地位逐渐提高的历史事实。这种强调人的主体精神的法律伦理主义,无疑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宝贵资源。还有“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思想,其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历史内涵和文化传统,既是一套完整的思想原则,也是理政驭民的政策措施,是中华法制文明的重要表征。其中所蕴含的有机社会秩序观念及合理的规范选择模式,乃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需求。二是制度层面。譬如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子系统的吏治文化,包含着中华民族在数千年的历史变迁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有关机构组织、官吏选任、权力运用及官吏监督的法律制度。虽然传统的吏治制度是以专制为核心,但其中也包含着诸多可资借鉴的合理成分,诸如官吏的选任制度、严格的考课制度、严密的腐败犯罪刑事责任体系等等,对于法治中国语境下的法治政府建设来说无疑是一笔丰富的历史财富。三是实践层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过程,同时也是中华民族自身法律实践不断推进的过程,其间蕴含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譬如古代的民事调解,其在实践中由于符合中国的民族社会心理,能够被中国的普通百姓认同和接受,不但能够有效的解决纠纷,还能促进家庭的和睦抑或增加邻里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团结,最终达到减少诉讼、稳定秩序、预防犯罪的目的。深入挖掘传统调解经验的精华,将其结合当前的社会实际加以创造性转换,对于法治中国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当下,尽管“法治”的西方样本在某种程度上占据话语强势,但中华民族数千年积累的传统法律文化同样是我们不可回避的起点。法治中国必然面临着中、西法理念的碰撞交流,也必然面临着中西法律制度的通约共适。我们迎对法制现代化,当然要正视法治的西方经验,而现代必然源于历史,因此我们也必须正视法治的中国经验。只有在西方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进行平和、开放、广泛而深入的交流与融合,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理性传承,法治中国建设才能走上一条合理可行的中国特色之路。
首先,要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理性传承充满信心。一方面,传统法律文化本身具有的包容性,使其具有接受变化的潜力。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中,尽管其基本价值取向是宗法结构基础上的等级制,但儒家理性主义也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个体人格的独立,甚至把人道及民心视为评价法律善恶的基本准则。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本身就潜在地包含着至少是两种发展的可能性,即沿着宗族本位的轨迹继续滑行抑或是承继仁道德治主义的价值精神。传统法律文化在未来发展的两种可能性在近现代中国的法律变革中都得到了证实。[22]这表明传统法律文化本身蕴含着巨大的变化潜力,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经由不同的社会主体的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会呈现出不同的面貌,会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另一方面,中国法制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的转型,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换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法治中国所要求的新型的现代法制系统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而传统法律文化是立足于传统小农式自然经济的,这种经济基础的深刻变革必然要求法治中国要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革新。
其次,要充分认识到法治中国进程中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是“有限”的。法治中国建设不可能完全指望从传统中寻求现成的答案,传统的不可避免性是相对的,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中国进程中的影响力是有限度的。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都不是孤立的历史发展现象,其与特定社会的历史条件紧密相连。在古代中国社会,以人身依附为条件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构成了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是家族主义的一统天下,强调宗法伦理等级;而现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这就决定了人与人平等的社会地位,必然促生公民的权利意识。[23]经济基础上的差异以及在此基础上发生的文化差异,必然约束着“法治中国”对传统法律文化传承的范围。可见,法治中国建设应该尊重本国的国情,应该传承本国的传统法律法文化,它有着自身演变的逻辑和规律。然而,不同的社会历史形态有不同的经济基础、文化背景、政治模式,不同社会历史形态下法律调整的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也就不同。因此,法治中国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就需要考虑到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考虑到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的差异,考虑到传统法律文化自身的弱点与不足。要使法治中国建设顺利进行,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传统法律文化,认真的分析当时的环境背景并从法哲学高度提炼出相关制度运作的经验和智慧,而不是简单的去翻历史的故纸堆。
再次,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要有明确的中心意旨。如前所述,传统与现代的矛盾是“法治中国”内含的一个基本矛盾,法治中国所面临的突出的现实困境就是如何协调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说,能否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关乎法治中国建设事业的成败。“传统存在的本身就决定了人们要改变他们”,[2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中国进程中的传承本身就决定了我们要把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改变,这种改变的中心意旨就是要把传统法律文化脱胎换骨、创造性的转换为法治中国中的具体实践。法治中国的社会主体应该挣脱传统观念的束缚,在新的历史水平上更深入地理解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积极主动地赋予传统法律文化以新的生命力。
季次,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要突出重点。法治中国语境下的传统法律文化传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包含着法律制度的创新,也包含着法律观念的更新。二者相比而言,法律观念的更新更为关键,也更为困难。诚如英格尔斯所言:“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25]法律观念的更新所代表的是人的现代化,是衡量法律文化创造性转换的根本依据,也是关乎“法治中国”事业兴衰成败的重点、难点。
最后,要努力创建传统法律文化理性传承的机制。笔者以为,承继并创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可以从如下三个层面着手创建传承机制:一是思想层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丰富的法律思想内容,遍布于制度设计与法律实践的各个领域,显示着中华民族非凡的精神、智慧与创造力。对于这些法律思想,我们应该超越其固有的历史内涵,依据“法治中国”的时代精神对其进行新的诠释,为之注入新的内涵,使之符合法治中国的时代需求。比如传统的“民本思想”经过传承创新之后就转换为“以人为本、崇尚民主”的现代法律发展观;传统的“一断于法”、“刑无等级”、“垂法而治”经过传承创新之后就转换为“依法治国”的思想体系。二是制度层面。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体系在不断的延续与传承中臻于完善,有着丰富发达的制度内容。尽管传统法制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但其中的优秀成分所蕴含的合理的法律文化内涵对我们构筑现代法律制度体系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应深入发掘传统法律制度中超越时代意义的内容并予以借鉴、吸纳,使之与现代法律制度对接并成为其中的有机构成部分。[26]传统法律文化中“亲亲相隐”制度对于当今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成功推动,便是当今对传统法律制度进行创造性传承的典型例子。再比如传统刑事法律中严惩及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一些原则与制度,也为法治中国语境下的预防腐败制度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制度资源。三是司法实践层面。除了精巧完备的制度体系、内涵丰富的法律思想之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包含着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形成了逻辑严密的司法机理。传统会审制度中的实质正义价值取向与现代司法公正、传统调解制度与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富有特色的传统司法技术与现代司法科技等的亲缘关系,表明传统司法机理中蕴含的合理性因素是构建现代司法机理必不可少的宝贵资源。对传统司法机理进行创造性转换,将为现代司法机理的运转与完善注入富有文化底蕴的活力和源源不断的生命力。[27]
百年治乱兴衰的经验与教训表明,“法治中国”之路固然离不开现代法治精神的浸染,但对西方法律文化的盲目崇拜抑或以西方的法治话语为唯一可能话语的结果,只能是“法律文本”与“法律实践”的扭曲与错乱,只能使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因缺乏民族自立而迷失。源自西方的“现代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中国法治的启蒙与成长,但绝不能替代中国法治文明的历程。“法治中国”要认真地面对中国的现实国情与传统法律文化,应该在借鉴吸收人类共同法治文化遗产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实国情民意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理性传承。法治的“中国梦”不仅仅是中国人自己的梦想,还应该是全世界人民都能够分享和追寻的法治梦想。
[1][4]张文显.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沿问题[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5):32,35.
[2]汪习根.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J].中国法学,2014,(2):110.
[3]胡建淼.走向法治强国[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1):53.
[5]凌斌.法治的中国道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00.
[6]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N].人民日报,2013-05-15(19).
[7]张晋藩,焦利.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与互动[J].新视野,2003,(5):52.
[8]〔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15-16.
[9]强世功.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J].文化纵横,2014,(4):42.
[10]凌斌.法律与情理:法治进程的情法矛盾与伦理选择[J].中外法学,2012,(1):125.
[11][14][22][23]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55,347,361,358.
[12]夏锦文.“法治中国”概念的时代价值[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5):13.
[13]〔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85.
[15]黄文艺.对“法治中国”概念的操作性解释[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5):7.
[16]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J].法学研究,2012,(3):3.
[17]马小红.珍惜中国法传统[J].北方法学,2007,(1): 153.
[18]〔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9.
[19]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36-117.
[20]李春明,王重国.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价值实现的支持作用及路径[J].山东大学学报,2014,(4):110.
[21]王人博.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对中国法家思想的现代阐释[J].法学论坛,2003,(1):24.
[24]〔美〕希尔斯.论传统[M].傅铿,昌乐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270-285.
[25]〔美〕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M].殷陆君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4-5.
[26]蒋传光.中国特色法治路径的理论探索[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22.
[27]夏锦文.传承与创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1.
责任编辑段君峰
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5.09.013
D920.0
A
1004-0544(2015)09-0067-07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4AZD144);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13DSHZ01)。
刘立明(1982-),男,山东临沂人,菏泽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