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
(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公众人物道德失范现象分析及其治理
□刘艳
(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公众人物的“公众性”特性决定其肩负着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当前中国某些公众人物的道德引领和示范效应式微,道德失范乱象频发,应当值得充分重视。公众人物道德失范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经济社会发展“硬实力”的刺激、社会转型时期道德价值体系紊乱、个体承担道德责任的自觉性下降等。当前重建当代公众人物道德责任任重道远,亟需通过两个层面全面推进,即最低层面,其迫切任务是强化社会“他律”;最高层面,其终极目标是实现个体道德自律意识的觉醒和树立。
公众人物;道德责任;二律背反;重建
道德建设问题是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最令人头痛和困惑的问题之一,公众人物道德失范问题,更是我国道德建设领域问题集中的焦点。近年来,明星嫖娼、醉驾、吸毒被抓及官员贪污腐败被控等负面现象屡见报端,折射出社会公众人物种种悖逆伦理道德的现象,“精神支柱方面的拜金主义和责任意识的弱化,凝聚力方面的离心离德和责任意识的逆反,文明秩序方面的道德虚无和责任意识的逃避,个人生活方面的享乐主义和责任意识的远离,存在意识方面的人情冷漠和责任意识疲软”,[1]公众人物一次次冲上道德舆论的风口浪尖。近年来,从郭德纲侵占公共绿地、纵徒行凶、兜售“三俗”事件曝光,到黄海波、薛蛮子因嫖娼被抓,再到宁财神、柯震东、房祖名因吸毒被控等,社会公众人物的负面新闻扎堆,道德失范现象愈演愈烈。①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公众人物道德失范现象比较典型的事件有:2009年满文军吸毒事,侯耀华假代言,臧天朔聚众斗殴判刑,余秋雨诈捐门事件,周杰,胡彦斌撞车门等;2010年郭德纲抢占公共绿地,唐骏涉嫌假文凭,刘芳菲涉王益案,周杰陷还珠骂战,周立波微博骂战,章子怡泼墨门、小三门、诈捐门“三重门”;2011年孙兴和莫少聪吸毒,高晓松醉驾,那英警车开道等;2012年韩寒方舟子代笔骂战,李阳家暴,张艺谋“超生门”,苏永康吸毒等;2013年韩红挪用机动车牌照,薛蛮子嫖娼,孙杨无证驾驶交通肇事;2014年黄海波、王全安嫖娼,文章出轨门,王牧笛“想拿刀砍人”微博论,编剧宁财神、歌手李代沫、演员高虎、何盛东、张默、柯震东、房祖名吸毒等。近日,“毕福剑言论不雅视频”更是“一石惊起千重浪”,引发舆论热议。公众人物的“公众性”特性决定其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但相当部分公众人物却肆意践踏道德底线、制造道德失范乱象。如何切实有效地制约公众人物道德失范现象?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剖析公众人物道德失范的根源并从中摸索走出道德失范危机的途径,是当前哲学和伦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 or Public Personage)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 “沙利文诉 《纽约时报》案”、“联合公司诉沃克案”和“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等一系列司法审判案例。《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公众人物解释为:赢得一定社会地位、声望或名誉之人,或者自愿参与公共事务、介入公共纷争之人。2002年,我国法律界在著名足球明星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件中首次引入这个概念。在法学界,一般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因某种职业、成就或生活方式等而成为社会公众关注对象或舆论焦点的人。虽然目前国内学界尚没有统一公认的“公众人物”概念,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借鉴中外学者的观点提炼出公众人物的共性,做出初步性界定。笔者认为,公众人物即具有公众性身份和一定社会知名度、辨识度、影响力的人,“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2]一般而言,公众人物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政治公众人物,主要指政府官员;二是社会公众人物,包括文艺界、娱乐界、体育界的明星,文学家、科学家、知名学者、劳动模范等知名人士。前者更多地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后者则主要涉及公众兴趣和日常生活。[3]不管是何种类型,公众人物在社会道德引领和建构角度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1社会价值引领的应然责任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公共空间的特殊主体,总是频繁、深入地介入公共领域,与各种社会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舆论紧密相连,吸引、聚焦和垄断大量的注意力资源,时刻处于大众视线和社会聚光灯之下,是信息传播过程的中介、过滤或放大环节,具有鲜明的“公众性”特性。尤其是当前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与交往更为频繁、人的社会化程度更高、行业依赖性更为强烈、社会公共活动领域更加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大众传媒特别是网络、微博、微信的迅速普及使得社会大众参与公众人物主导的 “公共空间”可能性迅速提高,公众人物的“公众性”属性愈加明显。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一旦在公共领域曝光,就会在核裂变式的现代传播模式下瞬间聚集和产生巨大的言论能量,迅速成为大众关注和媒体热议的话题。具体而言,“公众性”特性意味公众人物是大众所广泛熟知和关注的焦点,甚至是大众的人气偶像、社会的文化符号和引领某种价值追求的“风向标”。他们的价值取向、言论举止和行为做派等时刻受到大众的密切关注,牵动着社会舆论走向,具有深远社会影响和广泛辐射效应,能在短时限内对大众施加无意识的正面或负面的示范效应。正如孔子云:“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4]因此,这就意味着公众人物要在道德层面上作出表率,成为道德的榜样和楷模。否则,如果公众人物率先悖逆社会的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将会在大众之间产生广泛的反面示范效应。这种反面示范效应伴随媒体的深入挖掘和滚雪球式曝光、传播势必会产生强烈的“蝴蝶效应”,催生社会道德危机或潜在的社会道德危机,乃至演变成一种“集体无意识”,久而久之就会引发灾难性的社会道德危机。
1.2资源交换的正义要求
公众人物对于公共资源的优先享有和利用,注定了其必须承担社会期待(普通民众并不一定需要承担)的特定义务,这在法哲学上是一种交换正义的现实表述。“公众性”特性使公众人物置于公共空间的优势地位,而公共空间肩负着承载民众意志及一般社会价值观念、思想文化等重要作用,对社会道德伦理整体走向有着无以代之的指引作用。因而,公众人物在享用现时代稀缺的社会资源——公众注意力,直接或间接地获得诸多便利和收益(如媒体追捧、公众拥戴、公职待遇、社会名望)的同时,就必须在公共空间承担起相应的道德责任,在树立道德典范、引领道德风尚、强化社会道德体系等方面做出应有贡献。换言之,“享受公共空间资源”和“承担相应的社会道德责任”从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层面构成公共空间的两大契约要素,公众人物要接受和享用公共空间资源的权利让渡,就必须接受道德义务的约束,用相应的社会责任对冲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落差,以体现权利与义务、利益与情理、收益与代价之间的对等。正如哈耶克(Hayek)所指出:“人将自身的部分利益交割出去,交由国家、社会经管,并汇总成公共利益,同时公共利益也对人的利益构成限制。”[5]这既是顺应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和权利义务平衡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现代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石。
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公众人物的道德现状令人堪忧,呈现出不同程度的道德滑坡、道德失范甚至道德堕落的趋势。一方面,部分政治公众人物私用手中掌控的政治权利等社会公共权力资源,肆无忌惮地侵犯民众的基本权利并沉溺于腐化堕落、卑鄙龌龊的生活。“有的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有的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有的贪图享乐、玩物丧志,有的官气熏天、横行霸道,有的信念丧失、求神拜佛,有的趣味低级、包养情妇”。[6]各种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等现象频频出现,不断刺激公众的敏感神经、挑战公众的道德底线。另一方面,部分社会公众人物公德意识淡薄、拜金主义泛滥、价值理想失落。他们或是为追名逐利、以言求名、博得关注,滥用社会公共传媒资源赋予他们的话语权和传播权兜售“私货”,“在电视节目里、博客微博中,一些公众人物‘语不惊人死不休’,或‘曝光’他人私下言论,以他人的‘阴暗’反衬自己的高大;或以自己的社会声望撑腰,蛮横地给他人扣上异类的帽子;甚至 ‘脱下西装’,与网友爆粗对骂”;[7]或是盲目拜金、贪图享乐、放纵自我、放逐道德底线,在物欲、情欲的极度扩张中迷失自我。初唐虞世南有言,“居高声自远,非是藉秋风”。社会公众人物负面道德带来的不仅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的舆论争议,比这些争议更严重的是潜伏着更深层次的社会道德和信仰危机。应当指出,当下公众人物道德“失范”事件频发不是偶然的,而是社会多层面的发展变迁及问题的综合反映,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与现实原因、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个体原因与群体原因等。
2.1经济社会发展“硬实力”的刺激
恩格斯曾经深刻地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8]近年来,公众人物道德失范现象频发,虽然不能完全归咎于市场经济,但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过度追逐物质利益有着不可割裂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下,往往出现理想信念和伦理道德的神圣性让位于经济利益、个体利益的现实性问题,部分公众人物受功利主义和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使,蛰伏于内心的拜金主义、物质主义和消费主义欲望迅速滋长,自觉不自觉地把人间温情、社会正义和道德责任一律抛入冰冷的经济利益关系之中。部分政治公众人物甚至直接将手中权力“待价而沽”,不惜铤而走险大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又如传统演艺界特别强调戏比天大、德比地厚,而当今娱乐界却过度关注“票房”、“收视率”、“发行量”等硬指标,一切以“效益”为目的,“只要能‘逗乐’或‘过把瘾’,即使‘关公逗秦琼’或是唐伯虎变成了小流氓都何妨”。[9]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在货币的驱使下,一些人 “把坚贞变成背叛”,“把愚蠢变成明智”、“把恶行变成德行”。[10]这一切反映在道德观念上,就是妍媸美丑、是非曲直标准颠倒和道德失范乱象丛生。
2.2个体道德选择的自觉性下降
德国哲学家卡西尔曾经指出:“认识自我是解决所有关联着人的存在及其意义问题的阿基米德点。”[11]当前公众人物道德失范现象频发,虽然其根源和肇始于市场经济的变迁发展及社会转型带来的道德价值体系紊乱,但是公众人物个体的心性道德缺失及伦理观念错位也是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传统社会,人们历来安静地陶醉于社会共同体之中,其自我认知与自身扮演的社会角色高度统一,“某种道德束缚置于那些角色承担者的人格之中”,[12]角色即意味着个体的义务和责任。而在现代社会,人们进入个性极度张扬和凸显的现代性自我状态,成为自我支配、自我选择的主体。从文明社会发展演变的进程角度分析,凸显自我状态,崇尚个人自由无疑具有正当性,是社会发展走向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经阶段,但是很多人仅“把这种自我选择的权利当作一种任性的自由,任意按照自身意志和欲望使用这种权利,摆脱一切他生活于其中的与之相关的义务和责任,成为一种无负担性的存在”。[13]因而,在事实上就是,人们秉持“自由”精神的同时将义务和责任抛之脑后,个体道德追求与精神修炼越来越成为稀缺的社会现象。可以认为,当前公众人物不同程度地呈现出放纵自我的道德虚无主义倾向,与其道德责任意识淡漠、主体自觉性下降呈正相关,他们在享受公众注意力及这种注意力带来的丰厚收益的同时,常常难抵内心私欲的诱惑,或耽于物欲情欲不能自拔,或自甘堕落迷失自我,将自身肩负的道德责任遗忘殆尽,肆意逾越道德底线。
2.3社会转型时期道德价值评价体系多元紊乱化趋势明显
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旧的道德观念体系已被打破,人们原有的道德本位意识和静态社会秩序逐步消融,许多行之有效的传统道德观念的约束和规范作用日渐衰微,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体系尚在孕育之中,并未及时建立。道德价值体系的新旧更替以及当下多元道德价值体系——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道德价值体系、市场经济道德价值体系、社会主义道德价值体系及西方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道德价值体系的相互冲突和融合,人们陷入道德选择的盲区。一方面,这种多元道德价值体系的并存催生道德标准的多样性和道德评价的不确定性。究竟孰是孰非,人们难以进行价值判断。似乎人们作出何种道德选择均有其“合理性”,都可以从中找到“自圆其说”的理论辩护。当前最为典型的实例是,卖淫嫖娼行为自古以来就是传统道德理念(万恶淫为首)首当其中抨击否定的行为类型,但黄海波嫖娼案发生后社会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认为可耻且应受惩罚,相反却替其说话、为其开脱,认为他是“好演员”、“真性情、真男人”!甚至有网友评论:“黄海波作为未婚知名男演员宁可冒着违法被抓的危险去嫖娼,也不利用自身积累的资源优势去糟蹋刚入圈的年轻女演员——真是好人呐!”道德标准在现实生活中混乱迷惘的现象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反思。另外,还需格外注意的是,新旧道德体系更替过程中出现一些断层或无序状态,如社会道德调控机制和监督机制缺失、行政管理水平和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等,为部分人刻意钻体制和舆论的空挡提供了条件。因而,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内,包括社会公众人物在内的社会公众在多重多元的道德价值体系中左右摇摆、无所适从,道德失范行为在这样一种缺乏道德引导的环境中也就随之滋生。
当代中国公众人物道德失范行为已经进入亟需整顿治理的“大时代”,公众人物道德责任重建任重而道远,亟需通过两个层面全面推进。
3.1道德自律意识内省式觉醒
公众人物道德自律意识的觉醒和树立,是公众人物道德责任重建的长远任务和根本目的。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曾经指出:“道德责任以自觉自愿地承担为最高境界。”马克思多次强调:“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14]“一个不能克服自身相互斗争的因素的人,又怎能抗拒生活的猛烈冲击,怎能安静地从事活动呢?”[15]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来说,固然离不开强力和管理,但是这也只是一种“事后治标”之策,而要从根本上杜绝人们的越轨行为,关键还取决于人们的道德自律。道德自律是指道德主体在社会实践中自觉摆脱外在因素的制约,用理性审视自身的愿望和动机,自主自愿地认同、遵循、践行并内化社会道德规范所形成的内在约束。道德自律作为道德主体的自我立法、自我监管、自我约束、自我服从,即是道德主体为自身特设的必然性。相对于强力和管理的他律形式,道德自律的调控效果更为深入、持久和稳定,且道德主体的行为方向、价值选择和道德水准较少因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发生变动,故属于高层次的道德控制。任何外在的强力和管理及其他社会性的道德他律形式,只有通过道德主体的自律和自省,才能最终内化为人们的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成为“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16]外化为人们自主自觉的践履笃行。正如黑格尔所指出:“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了自己履行了义务这样的一种意识。”[17]否则,“如果没有个人主观的表现,如果社会命令不向个人的内在精神过渡,道德是不可想象的。”
当前公众人物道德自律意识的形成应主要解决两个大问题:一是构建和培育公众人物的核心价值观,形成道德自律的“基准点”。当前社会转型时期道德价值体系紊乱,是公众人物道德失范的重要症候所在。如何在道德价值冲突中找到一种能够有效整合多种道德规则、引导多元价值取向和统摄个体分散的行为选择的社会主导伦理价值原则,既是破解公众人物道德失范窘境的关键,也是公众人物道德自律形成的“基准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建构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价值认同体系,无疑与这种现实需要内在契合。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宏观指导性,要使公众人物这一特殊群体更有效地遵守这一价值体系,还必须从微观入手构建和培育适合公众人物、传递鲜明导向的核心价值观,如“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公众人物核心价值观及“德为先、艺为本”“德艺双馨、行为世范、得诸社会、还诸社会”的社会公众人物核心价值观,从而为公众人物实现道德自律提供价值准绳和内在尺度。2014年5月,习近平在上海考察时不仅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抓好 “四大重点群体”——领导干部、公众人物、青少年、先进模范,把党员干部和公众人物置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中之重,而且着重强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贵在坚持知行合一,坚持行胜于言,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要注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常化、具体化、形象化、生活化,使每个人都能感知它、领悟它,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实际行动,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要面向全社会做好这项工作”,[18]这就为构建和培育公众人物核心价值观指明了方向。二是注重构建“慎独”的文化生态和自律机制。“慎独”一词源自《中庸》:“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意指人们即使在独处无人监督之时仍能凭着高度自觉严于律己、独善其身,严格按照一定道德原则行事,这应是包括公众人物在内的社会一切公众道德自律的最高层次和最高规范要求。在应然角度,公众人物更应把“慎独”作为一种自我道德修养方法和修养目标来遵循,坚持慎初、慎微、慎欲、慎独,“去小恶以保本真,积小善以成大德”,自觉守住洁身自好的“第一条防线”,如政治公众人物要绷紧拒腐防变这根弦,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社会公众人物要自律自爱,坚持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旋律,从而真正达到“内圣外王”道德之境——既有德行心性修养的“内圣”魅力,又有正能量奉献社会的“外王”感召力。
3.2强化社会“他律”
首先,制定和配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相匹配的道德规范红线和准则 (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把公众人物的道德责任纳入到法律范畴和制度体系之中,借助规范的力量厘清公众人物道德责任的边界,使抽象的、隐性的道德责任转化为显性的、细化的、量化的规范责任,并通过法律强制力和其他行业规范强力将其一以贯之。这是因为,一方面伴随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公众人物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步提升,其对自身行为的利益要求远远高于对自身行为的道德责任要求,“权利本位”观念已逐渐取代“义务本位”思想。在权利欲求和义务担当失衡发展的社会中,完全依靠公众人物自觉按照传统的道德观念和伦理意识约束自身行为,自愿践履道德责任,已经难以取得预期实效。因此,必须通过道德制度化和道德立法,依靠法律的外部强制力和威慑力从义务与权利相对等的角度去调节和规约社会公众人物的各种关系与活动,使公众人物的活动置于严格而有效地法律监督之下,从而产生普遍的、客观的社会道德效果。如当前一些政治公众人物“金屋藏娇”、经常性出入娱乐场所等现象频发,尽管这些都属于个人私生活范围,但作为执掌国家公权的公众人物,他们的不道德行为却足以让民众对权力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因而国家应该对这些道德范畴的内容都一一立法并予以严厉惩戒;又如目前社会公众人物虚假代言、诈捐、滥用话语权等有悖伦理道德的行为还难以“惩之以法”,也有必要对此进行立法并予严惩。①值得特别指出的是,2014年8月,在北京市演艺界“拒绝毒品 阳光生活”禁毒主题倡议活动上,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和四十多家演出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演艺界禁毒承诺书》,承诺不录用、不组织涉毒艺人。这就以行业协会为基体,以行业行为规范和团体纪律强制力的形式为规约社会公众人物行为提供依据。这在当前道德规约社会公众人物疲软乏力的娱乐圈尤为重要,也为今后以法律强制力的形式敦促社会公众人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指明了进路。正如普里马克所建议,必要时求助于立法来制约当事人的行为,这条进路日益有效。[19]另一方面,道德和法律作为现代社会两种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形式,两者之间关系密切,“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绝非外在的、偶然的,而是内在的、必然的。或者说,法律之所以与道德相关联,其终极的根源就在于,法律原本是伦理的产物”。[20]这就为道德走向法制化轨道,以刚性的力量和严格的程序保障“德艺双馨、以德为先”用人标准的具体落实提供了可能。虽然较之于传统的道德教化,依靠法律规约公众人物的道德行为并不高尚甚至颇显无奈,但是它毕竟能够在客观上产生立竿见影的道德效果,有效遏制公众人物道德失范现象,切实提高公众人物的道德水准,保证社会最大程度的向善和公正。
其次,明确权利保障边界,强化舆论监督的权力色彩。19世纪初,美国著名思想家杰佛逊曾把舆论监督形象地誉为“第四权力”,将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上升到成为制衡立法、司法、行政的“第四权力”的地位。舆论监督作为现代化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其发展程度与水平标志着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化和法制化的程度与水平,及其政权的群众基础的广泛程度。[21]近年来,我国社会主流媒体(包括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监督力量发展迅猛,在揭露社会丑恶、曝光悖逆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制约权力腐化、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引导社会舆论走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利器。但是由于我国舆论监督的立法尚不完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我国的舆论监督无论在认识层面还是操作层面,都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由于法律对舆论监督范围的界定尚不明确,导致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的法律权利冲突不断;由于部分舆论监督主体片面追求轰动效应,任意夸大或捏造事实甚至栽赃丑化公众人物,导致舆论监督的公信力下降,等等。因此,完善舆论监督外部环境的制度建设、建立舆论监督主体的自律机制,形成多管齐下、综合管制的舆论监督局面,是当前推进公众人物道德责任重建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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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文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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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1984-),女,山东日照人,法学博士,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