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财政资金监督体制研究

2015-03-17 19:33谢可川刘振涛
财政监督 2015年18期
关键词:财政监督国库财政资金

●谢可川 刘振涛

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财政资金监督体制研究

●谢可川 刘振涛

一、研究综述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研究企业是什么以及如何运作的理论。弗里曼(Freeman,1984)在其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中给出了一个经典定义并被广泛接受,“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人或群体”。该理论打破了传统的 “股东利益至上”观点,对股东单边治理提出了质疑,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呼吁“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共政策中的运用研究相对较少,其中,布鲁阿和瓦瓦萨索斯凯(Burgha&Varvasovszky,2000)确定了公共政策研究中利益相关者分析的历史和概念基础,提出“政策分析家早就意识到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利益群体的重要性,以及需要对特定政策造成冲击的利益层次与权力进行描绘与分类”;布莱森(Bryson,2004)提出,在公共部门中,利益相关者分析的系统应用将带来公共部门更优的产出,并且利益相关者理论不应该只注重那些有权力或是容易识别的利益相关者,还应该竭力主张考虑更广泛的人们、群体或组织,包括广义上没有权力的人们、群体或组织。

国内关于财政资金监督的研究大都蕴含在公共预算监督和财政监督中。王晟著的 《财政监督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立足于公共财政对财政监督的内在要求,在研究财政监督理论,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设计了财政监督信息披露制度、主体体系、法制体系以及内容体系;徐勇胜著的 《经济社会转型中的公共预算监督体制构建与制度创新》(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大背景,旨在通过强化预算执行审计,推动公共预算监督体系的完善;贺邦靖主编的《中国财政监督》、《国外财政监督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对我国和国外一些国家的财政监督制度和实践作了一些介绍和梳理等。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财政资金监督

(一)财政资金的利益相关者界定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公众享有知情权,包括公共预算行为在内的政府财政收支行为要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相关群体与财政资金联系的紧密性,各利益相关者可以细分为主要利益相关者和次要利益相关者。据此,我国财政资金监督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我国财政资金管理过程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一是财政资金的管理者和分配者。主要包括政府和财政部门,在更多的时候财政部门往往充当政府的角色,代为管理财政资金。二是财政资金的监督者。根据我国的预算监督体系,主要的利益监督者包括:人大、审计、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等,各利益相关者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各环节发挥监督作用。三是财政资金管理过程中的执行者。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等部门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四是财政资金的使用者。主要是预算单位。

2、我国财政资金管理过程中的次要利益相关者。一是财政资金的最终使用者。包括财政资金的实际收款人以及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二是公众或纳税人。财政资金本质上是来源于纳税人的钱,也就是社会公众的资金。三是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让财政资金监督部门及监督对象置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之下,起到规范监督及督促被监督部门强化整改的作用。

(二)财政资金利益相关者的依存与合作

通过对各利益相关者在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中发挥的职能与作用分析,相互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分配关系。财政资金的分配是各利益相关方为争取利益而进行的政治争夺的过程。预算单位是财政资金的最终使用者,财政部门与各预算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分配关系;在我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利益分配关系。

2、利益监督关系。主要体现为:人大、审计等部门具有预算监督的重要职责,与各预算执行部门之间存在利益监督关系;人民银行国库在办理预算收支业务过程中,实施事中监督,与财政、税务、商业银行等部门存在利益监督关系;财政部门与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部门间也存在利益监督关系等。

3、利益从属关系。财政、税务部门等征收机关服从政府的利益需要,满足政府的政绩考核需要,与政府之间存在利益从属关系;财政存款具有资金量大、稳定性强、成本低的特点,一直成为各商业银行想方设法争取的对象,对财政资金的渴求驱动其采取各种公关手段,争拉财政存款,完成存款考核任务,这势必导致商业银行与财政部门之间存在重大的利益关联。

4、利益背离关系。商业银行与各财政资金管理者之间存在利益背离关系,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过程中受利益驱动极易产生延压税款、拒收税款等违规现象;在通过各种渠道吸入财政预算资金时,也易滋生违规开设账户、占压财政资金和腐败等不良行为,有时个体利益与财政资金管理的利益相背离,增加了财政资金风险。公共部门工作人员与单位、下级部门与上级部门之间也存在利益背离关系,大量事实表明,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受个人利益驱使导致财政收支运行偏离公共利益,甚至贪污、挪用财政资金等,下级部门为了局部或团体利益挤占、挪用上级部门资金等都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由于资源、时间和精力有限,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和使用者在决策时,并不总能做到同时、同等地对待其所面临的权益主张。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情况,利益相关者主张的优先度与其权威性、合法性、紧迫性三项属性综合评分正相关。如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主张权威性小,所主张的权益紧迫程度低,仅合法性程度高,则该项主张也不会得到优先满足。譬如,人大、审计等财政资金监督主体,其利益主张合法合规,但如果其权威性、紧迫性不足,则其优先度会被在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中存在利益从属关系或背离关系的其他权益主张所排斥。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利益主张的三项属性,增强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合法性和紧迫性方能确保监督效果,进而提升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率。

三、我国财政资金监督机制的现状

(一)我国财政资金监督的机构

财政资金监督是一个多层次、多主体的监督体系,是指在财政资金监督体系中具有监督权的各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所实施的检查、审查和督导活动,具体包括各级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财政部门监督、税务部门监督、国库部门监督、社会监督五个方面。

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主要集中在政府预决算过程,具体包括预算审查、批准、执行情况监督和决算审查监督。

2、审计监督。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审计署及其派驻各地的专员办,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和下一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3、财政部门监督。包括各级财政机关的专职财政机构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日常业务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和税务部门等)。负责对本级政府各单位和下一级政府预算、决算、收入、退付以及财务收支等进行监督。

4、国库监督。包括各级人民银行的国库部门,负责在办理预算收支业务过程中对国库收支事项审核把关,是在办理国库收支业务过程中实施的实时的、适度的、逐笔的事中监督。

5、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由公民、网络、媒体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等对政府各类收支活动进行的监督。

(二)我国财政资金监督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我国自下而上地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预算管理制度变革,已建立起包括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等在内的公共财政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了公共预算组织体系,初步建立了包括《宪法》、《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公共预算监督法律框架,公共预算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监督效能有所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政府预算管理中仍面临着诸多问题。

1、缺乏独立完整的财政资金监督法律保障。我国颁布的《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监督法》、《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财政资金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目前对财政资金监督的法律依据较为分散,不利于监督主体统一执法;财政资金监督的范围、各监督主体的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不够明确。

2、财政资金监督机构定位不准、职责不清,整体效率不高。在我国现行的财政资金监督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受人员、专业的限制,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仍处于程序性审查阶段,在监督内容上比较粗略,预算监督流于形式;财政部门属于内部监督范畴,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财政部门普遍存在“重分配、轻监督”的传统观念,对财政资金跟踪监督缺乏足够的重视,监督效果难以保证;审计机关因其专业和人才的优势,在财政资金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然以突击性、专项性的事后检查为主,带有极大的滞后性和偶然性,无法对财政资金运行实行全过程监控;此外,除审计署以外,其他审计机关均同时受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审计机关不具有独立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事中监督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配套的监督职权,导致国库监督效力有所减弱;社会公众监督起步较晚,目前尚属于探索阶段。监督部门之间分工不够清楚,责任边界模糊,没有形成监督的合力,直接影响了财政资金监督的整体效能。

3、财政资金监督体系缺乏独立超然性。依据阿利克斯学派的观点,从我国实施财政资金监督机关的性质与隶属关系看,我国财政资金监督属于行政型监督。该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行政部门在预算编制和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监督主体隶属于被监督主体,由于监督机构自身的经费划拨、人员任免等都受同级政府部门的制约,也就是说,监督机构与被监督主体不仅存在利益监督关系,而且存在利益分配和利益从属关系,这种复杂的依存关系必然会影响到监督权益主张的优先度和监督的独立性,进而影响了对财政资金监督的深度、广度和效果。

4、财政资金监督内容不完整,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具体环节监督不健全。2014年8月31日修订的《预算法》虽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提供“全口径”的预算,但在实际执行环节,尚未实现“全口径”公共财政资金的收缴直达入库和支付从国库直达供应商。由于大量财政资金专户和其他过渡性账户的存在,沉淀、滞留了相当规模的预算资金未及时、完整地缴入国库。譬如,财政部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除教育部门和彩票部门的部分预算外收入外,所有政府性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然而,对地方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是否缴入国库、何时缴入国库都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预算资金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许多地方政府非税收入长期沉淀在商业银行的财政专户,对预算收入执行进度的监督缺乏制度依据,地方政府人为调节弹性较大,不利于政府公共资金的集中化、透明化管理。因此,即便各级政府向人大提交“全口径”,但实际提交给人大的收支内容也是不完整的或是经过调节的,进而也就无法进行全面、完整的监督。在预算管理各个具体环节上主要表现在:一是对预算编制环节的监督较为粗放,主要是受预算编制时间短、预算草案过粗、“两上两下”的预算程序等因素影响导致预算准备不充分,对预算编制环节的监督也就难以落实到位。二是对预算执行环节的监督力度不足,主要是由于预算执行刚性不足、财政预算调整频繁、导致对预算执行环节的监督流于形式;由于集中收付改革不到位,在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模式下,依靠商业银行对预算单位提交的授权支付指令进行监督的模式形同虚设。三是对决算环节的监督乏力,目前我国决算草案编制不够精细、清晰,人大监督人员队伍的专业性水平参差不齐,对决算环节的监督缺乏实效。

5、财政资金监督手段相对单一。除了预算审批,财政资金监督主要是突击、专项的事后检查,没有完善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无法对各部门的资金运行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控,不符合财政管理的根本要求。

四、国外主要财政资金监督模式

随着财政理论的成熟,国外对财政监督理论的研究逐步形成了阿利克斯学派和瓦格纳学派两大理论学派。法国阿利克斯学派将各国财政监督类型按监督机关的性质划分为立法型监督、司法型监督、行政型监督和独立型监督;德国瓦格纳学派将各国财政监督类型按财政活动的程序划分为金库监督、计算监督、行政监督和国家监督。目前,世界各国大都采用法国阿利克斯学派的观点。

(一)立法型财政资金监督模式

立法型财政资金监督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国家公共权力施行监督,其监督主体是国家立法机关,其突出特点是立法机关享有最高的财政资金监督权,国家财政和审计机关是立法机关监督的补充,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如具有代表性的美国:一是预算管理实行分权制衡、相互监督的模式,以国会为核心的立法机构主要负责预算审批和审计,以总统为核心的行政机构主要负责预算编制和执行,且各自有一套经济预测和预算编制的机构。二是财政资金监督有比较详细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程序。美国相继出台的《预算与会计法》、《国会预算和扣押控制法》、《政府绩效及结果法》等,对预算管理从编制流程、时间安排、审批程序、执行过程到年终审计的具体程序和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形成了一套体系完整、职责明确、依据充分的预算监督法律法规体系。三是重视预算编制管理。美国年度预算的编制在每个财政年度前18个月就开始准备预算方案,预算编制过程周密严谨。国会对预算的审批非常严密,通常要在9个月内完成预算审批和立法程序,然后再经过总统认可签署后才正式生效,且预算一经国会通过和总统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四是预算信息公开透明。美国从《宪法》到《政府阳光法案》,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预算信息公开的法律,从明确公众获取预算信息的权利、明确公众对专家咨询听证过程的知情权等诸多方面,通过法律进行了规范。五是国库资金管理实行集中收付制度,所有收支均通过美联储监督管理的国库单一账户办理。

(二)司法型财政资金监督模式

司法型财政资金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的财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监督主体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突出特点是,具有司法性质的审计机关对财政资金监督具有较大的职权,具有独立性和法定性、强制性。如具有代表性的法国:一是预算监督体系由议会、审计法院和财政部门构成。审计法院是国家最高的经济监督机关。二是监督机构与被监督部门相分离,都具有较大独立性。审计法院既独立于议会,又独立于政府,地方审计法庭和中央审计法院并没有隶属关系,开展监督不受议会和政府的干预;财政部门通过设置财政监察专员、公共会计、国家监察总署对财政收支全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其中财政监察专员由预算司下设的协调处专门负责,公共会计均由财政部公共会计司垂直管理,国家监察署由财政部设立并直接对财政部长负责。三是年度预算一经议会审议通过,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无权自行更改。即使发生新的增支因素,也要等待下年再列入预算。四是对违法违规者处罚严厉。宪法赋予审计法院司法权,即发现问题后有权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地方政府产生较大的震慑力。五是法国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法兰西银行负责监督管理该账户。

(三)行政型财政资金监督模式

行政型财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自身财政行为实施的财政监督,其监督主体是政府部门。其突出特点是对政府内部机构的行为及财政资金运转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活动及时、高效。如具有代表性的瑞典:一是财政资金行政管理权与监督权“二权合一”,议会既是国家财政权力机关,也是政府预算的最高监督机构。财政监督主要由政府内阁负责的国家审计办公室、向议会负责的议会审计办公室及财税稽查监督机构实施。二是注重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三是瑞典政府重视社会公众的监督。瑞典财政监督的独立性较弱,但政府预算公开透明度高,普通公民不仅可以参加旁听,还可以进行提问,预算法案通过新闻媒体及时予以公布,政府内阁成员及部门领导如发生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违规情况,要冒巨大的政治风险,使得各职能部门正确使用财政资金的自觉性很高。

(四)独立型财政资金监督模式

独立型财政资金监督是指具有独立地位的机构依法对行政机构进行监督,其监督主体是只对法律负责的独立机构。如具有代表性的日本:一是日本的公共预算监督体系由议会监督、内阁财务省监督和会计检察院监督三个层次构成。其中,会计检察院是日本执行预算监督的专门机构,隶属天皇,独立于国会、内阁,与国会、最高法院享有相同的预算特权,对预算支出的草案和决算进行审计。二是日本财政税收制度健全、管理精细,各方面的事务管理都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可依。三是预算管理采取国会决议法定的形式,预算法案都被视为法律文本,一经批准后不得任意更改。四是日本在国家的层面上正式建立起了行政信息的公开制度,各级法院包括日本最高法院就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问题作出判决,预算信息公开范围和程度较大,民众参与预算管理的程度也较深。五是日本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日本银行通过“政府账户”记录国库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通过预算限额和存款余额来控制各部委的支出。

(五)国外财政资金监督的主要特征

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财政监督模式,尽管各国依据国情采取了不同类型的财政监督,但各种监督模式下监督各方都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形成了相互制衡的监督制约机制。主要体现在:

1、财政监督法制化程度高,权威性和操作性强。纵观国外财政法制建设情况,一是立法层次高,具有权威性。各国大都从宪法的高度对预算程序的重大事项和财政监督制度予以规定。二是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完备,可操作性强。以宪法为基础,制定了专门的财政监督基本法和一系列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三是预算执行严密,预算法案都被视为法律文本,一经批准后不得任意更改。

2、财政监督体系完备,独立性和有效性强。世界发达国家财政监督体系基本结构大致相同,形成了议会或国会、审计部门、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多层次的立体型财政监督体系,用法律形式明确划分了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各监督部门之间分工明确、职责清晰、配合密切,相互独立、相互补充,大大增强了财政监督的有效性。各国大都设置了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和独立权威的审计机关,在宪法保护下的独立审计机构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力量。

3、监督过程全覆盖,监督手段多样化。世界发达国家的财政监督已逐步涵盖了政府预算收支、预算外收支、公有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与政府预算相关的所有财政财务活动,实行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与事后追踪相结合,专项和日常、内部和外部监督综合运用的全方位监督。各国普遍重视事前对预算编制的审查监督,美国议会委员会对预算拥有实质性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事中、事后主要是监督主体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各国普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进行监督,既重视监督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又重视资金使用的绩效审计。

4、建立了透明、完善的预算公开制度。各国普遍重视社会监督,强调监督结果的公开,预算公开透明度高,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较大。

5、强化国库单一账户管理,重视监督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西方各国大都建立了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下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在中央银行开立的国库单一账户,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有利于建立政府收支“一本账”,强化资金集中管理,增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完善我国财政监督利益相关者制衡机制的建议

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争取最大利益。所谓财政资金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就是要将财政资金管理者和分配者、财政资金监督者、财政资金的执行者、财政资金的使用者及社会公众与新闻媒体这些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互动影响与相互制约关系,整合在一个彼此衔接、相互制衡、相互协调、权责明确、激励兼容的框架下,以期从机制设计上减少财政资金监督中的资源浪费现象,充分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财政资金的合规运行,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一)建立和健全我国财政监督的法规体系,科学界定财政资金监督各利益相关者权责

国外财政监督的诸多经验表明,完备的法律体系是财政监督有效开展的先决条件。建议我国着眼于宪政的高度,尽快制定《财政监督法》,以一部相对完整的权威性法规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地位和作用以及各监督主体的分工协作关系加以界定,从而使我国的财政监督各主体之间权责清晰、相互协调、独立执法、依法监督、依法行政。对我国财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要根据经济活动的现实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为财政资金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完整的法律依据。

(二)强化人大和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建立事前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在发达国家有一个普遍的特点是国会或议会在其中的权威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我国有必要借鉴这一做法,一是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监督机制进行改革,赋予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的实质性权利;二是建立专业的预算审查监督委员会,增强其预算监督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三是探索和建立人大对决算的全面、详细评价评估制度,了解和掌握预算执行的效果,使预算真正发挥出对财政收支的刚性约束。

财政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是有效监督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人大预算监督是宏观监督、事前监督,而审计监督具有微观性和绩效性,是事后监督,两者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建议我国审计体制改革应朝着独立审计制度方向发展,将审计机关独立于行政机构,划归人民代表大会管辖,负责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向人大报告,确保监督过程不受干扰。

(三)充分发挥国库事中监督作用,建立资金收付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1、明确人民银行国库对预算执行事中监督的法律地位,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西方各国不仅在议会和政府之间有制衡,政府各部门之间也相互制约。在我国,税收收入由税务、海关等部门征收,预算编制、预算支出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基金的收缴等具体工作 (除少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等外)均由财政部门一家负责落实。在目前中国现行体制和法制环境下,只有人民银行国库的垂直管理体制,加之在金融体系的特殊地位,与财税部门保持相对独立性,能够从公正的角度对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依法实施事中监督,对财税部门监督起到审核和制约作用。因此建议我国从法律上明确财政、税务、国库在预算执行监督中的责权利关系,明确人民银行国库对预算执行事中监督的法律地位,保障央行国库监督的权威性,减少违规和腐败的产生。

2、构建标准的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实现全口径预算监督。我国囿于历史原因和客观条件限制,目前并未实现真正标准的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导致财政资金分散在人民银行国库和商业银行财政专户,影响了政府收支“一本账”的完整性。建议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积极探索集中收缴制度,将财政专户和预算外资金均纳入央行国库管理,避免财税部门挤占挪用上级收入的行为;逐步实现人民银行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业务,改变国库集中支付“先支付、后清算”模式,由央行对国库收支进行事中管理,形成国库资金约束机制。

3、强化监督手段,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展财政资金监督。目前我国国库现代化支付系统已经覆盖全国,以“3T”为核心的国库业务系统构架已形成,预算收支资金可以实时到账。国库成为连接财税、海关、商业银行的业务处理和数据中枢。因此应积极研发国库资金运行全过程监督电子化系统,并与财政、税务部门、海关部门等有关监督主体联网,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每一笔财政资金的流入流出进行全过程监督,提高监督有效性。

(四)引入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财政资金监督模式,构建财政资金公共监督体制

1、建立完善预算公开制度。我国现阶段大多数政府部门预算公开相对笼统,公众无从获取统一衡量标准。建议制定《政府预算公开条例》,明确公开标准、公开方式,细化公开内容,包括制度的制定、资金的分配、职责的划分、项目的评审、资金使用效果、查处的违规行为等,在满足多层次的信息需求者要求的同时,接受公众监督,提升监督成果。

2、加强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目前,我国社会公众参与财政监督的程度较低,社会监督力量较弱。建议积极探索“公众参与型监督”模式,如在编制预算、调整预算、预算执行审计计划时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主动征求公众意见,提高公民参与监督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财政部驻山东专员办、山东财经大学/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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