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 强
城市交通管理中的“破窗效应”及其预防
史 强
(广西财经学院,南宁 530003)
在城市交通管理中存在“破窗效应”,避免该效应可以节约管理成本,否则会导致被管理者群体对交通秩序进行破坏;“破窗效应”往往通过对被管理主体的情绪、行为惯性、模仿等内在因素产生影响;只有在工作中及时查找问题、公正处理交通事故、建立常规管理机制、通过多渠道进行信息反馈等才能预防“破窗效应”的发生。
“破窗效应”;交通管理;预防
破窗效应,是关于环境对人们心理造成暗示性或诱导性影响的一种认识。指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其最早来源于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菲利普·辛巴杜(Philip Zimbardo)于1969年进行的一项实验,后由詹姆士·威尔逊(James Q. Wilson)及乔治·凯林(George L.Kelling)在《The Atlantic Monthly》1982年3月版的一篇题为《Broken Windows》的文章中概括为一种理论。[1]此理论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正在加速,所面临的城市交通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交通压力也越来越大。如何有效地利用资源,缓解城市交通紧张,不仅是一门技术学问,更是一门管理艺术。在城市交通活动中,人、车、路、环境和管理五个基本要素必须做出一定程度的改变才能真正解决目前的困境。城市中,车越来越多,道路越来越复杂,这种趋势是无法改变的,只有做好人、环境、管理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达到期望的效果。作为交通管理者只有充分认识管理对象的心理,才能“对症下药”,事半功倍。
“破窗效应”原本属于心理学范畴,后又广泛运用于犯罪学、管理学等领域。对城市交通的管理,不仅从静态上包括对城市交通的设计、人力的调配、资金的分配等系统管理,而且从动态上还包括利用行政手段干预或影响城市交通结构,缓解交通临时紧张局面的需求管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行驶,尽管只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但不排除醉驾、飚车等上升为一种犯罪,这种越轨行为同样受“破窗效应”支配,管理者只有找到真正越轨原因,才能灵活运用该理论为城市交通管理服务。
(一)积极影响:对交通秩序的共同遵守
“破窗效应”本质上是一种环境的心理暗示或诱导性影响。如果在具体交通管理中充分认识到“破窗效应”的影响,构建一种良好的交通环境,自然便形成一种“无形之力”,督促或鞭策被管理者养成守法意识,营造一种良性氛围,大大减少城市中的交通堵塞现象。这种秩序普遍遵守的效果往往借助被动宣传、主动行政干预是无法达到的,是一种普遍心理的客观外化。当然,如若营造良好的交通氛围,往往既需要系统管理的合理,又需要注重具体的管理细节。一方面,在系统管理中,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流的管制及合理引导,使交通流在道路网络上重新分布,均匀交通负荷,提高交通路口、交通主要干道和交通网络系统的运输效率,增加交通通过的运输能力。[2]另一方面,在需求管理中,交通部门通过整洁的街道、顺畅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清晰有效的交通信号与指挥,来影响出行者的行为,弃私车而选择绿色出行,从而达到减少或重新分配出行对空间和时间需求的目的。
(二)消极影响:对交通秩序的群体性破坏
如若不重视城市交通中的“破窗效应”,管理部门不采取积极措施改变交通环境,则极易导致一种恶性循环,城市交通问题更加严重。从管理对象角度来看,往往使普通出行者对城市交通失去信心,不再主动地遵守交通规则,而是设法规避规则,导致对交通秩序的群体性破坏。模糊的交通规则、残损的交通标志,懈怠的交通指挥……,往往给驾车者、行人一种城市混乱的印象,这种环境一旦形成,“破窗效应”告诫我们,被管理者并不是向积极自律或努力改变的方向发展,恰恰相反,被管理者往往产生侥幸心理,只可能使这种混乱状况更加恶化,这种恶性循环的发生势必将增加管理者的治理成本,采取强制手段往往也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即便能暂时解决问题,但却不能从长远考虑解决城市的交通压力。因此,从根源上挖掘被管理者的心理,从软环境着手,一方面可以彻底改变城市的脏、乱、差,树立城市良好的形象;另一方面切断恶性循环的链接,从根本上改变群体性破坏秩序的氛围,降低城市中越轨行为发生率,从而对城市整体的可持续和谐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对城市交通中的“破窗效应”进行深层分析,不难发现,交通运输主体内心的变化是这种效应发生的关键性因素,也是管理者们需要随时把握的一种动态信息,以便及时调整管理策略等。事实上,主体的心理变化又是非常复杂的,往往受个体因素影响较大,故而在作分析研究时,只能抽离出共性的东西,才能使得成果具有实践性、可操作性。
(一)情绪影响
情绪是身体对行为成功的可能性乃至必然性在生理反应上的评价和体验,包括喜、怒、哀等几种。情绪反应越强,行为在身体动作上的表现也就越强。情绪是信心这一整体中的一部分,它与信心具有协调一致性,是信心在生理上一种暂时的较剧烈的生理评价和体验。恶劣的交通环境形成被管理者焦躁等消极情绪是显而易见的。被管理者们试图通过驾车或急行按时或提早到达目的地,在出发前往往对这一目标成功的可能性抱有很大希望,甚至认为是一种必然,一旦遭遇恶劣的交通环境,就会自然的形成生理上消极的反应,对目标成功的欲望越大,情绪的反应也就越强烈。尤其是,对恶劣交通环境的改善丧失信心后,逐渐形成或滋生越轨动机,转而加入城市交通违规行为的队伍中,加速了城市交通越轨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平抑这种愤怒的情绪,以达到心理的平衡。尽管个体因素在影响情绪变化中起着重要作用,但这种因素往往只会导致暂时的、或临时性的越轨行为发生,尤其是不会形成整体或多数人的交通违规。而恶劣的交通环境这一社会因素却往往容易形成群体的情绪波动,在短暂的时间内无法改变这种环境,整体情绪的影响就显得更加明显。改善和优化交通环境,切断情绪间的传染,对抑制交通违规心理是必不可少的。也就是说,在城市交通管理中,一定要抑制被管理者“砸窗冲动”的产生。
(二)行为惯性
某种习惯一旦形成,便成为一种癖好和需要。对经常交通违规者而言,往往出现一种游离于交通违规之外的“为违规而违规”的自动化反应倾向,他们在违规后没有被及时发现,甚至在逃避了法律的追究后,有特殊的欣快感、愉悦感。这种习惯形成后,一遇到违规机会,往往无须经过动机斗争,便产生新的越轨动机。即使经过教育或处罚,在认识方面有了提高,恶习一时也难以改正,并且极易出现反复。比如,对于驾车者如果长期在交通混乱的地段行车,在不被监控下肆意闯红灯,转弯无须打灯等,一旦这种恶习形成,很难在短时期内改变,加重了交通的混乱。行人养成了不按照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的习惯,也往往增加了城市交通的拥堵。相反,如果良好的交通环境使驾车者、行人等均养成了良好的习惯,在出现偶发状况下,即便管理者没有及时交通疏导,也不会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也就是说,在城市交通管理中尽量不要让被管理者养成“砸窗”的行为惯性,也就避免了消极的“破窗效应”的发生。
(三)积极模仿
模仿是先天的,是人类生物特征的一部分,是社会学习的重要形式,在个体社会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人的社会化过程就是一种模仿过程。所谓模仿是指有意无意地仿效他人行动,使自我的行为与被仿效对象的行为相一致的心理趋势。越轨行为,包括方法、动机、态度、技巧等都是行为人在与他人进行交往的过程中对他人不同的行为模式进行学习而引起的。交通违规更是如此。往往这种违规的“行为模式”更能引起人们的兴趣,被多数被管理者作为一种模范或榜样来加以效仿,如飙车、追逐竞技等。这些现实中的不良交通行为模式往往成为一些缺乏识别能力尤其是驾车新手模仿和学习的对象。对交通违规行为模式的模仿和学习,不仅直接给个人心理结构增添了消极成分,而且直接影响个体行为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比如,在拥堵的道路上,在没有监控的条件下,前车的违规往往对后车有着指引作用,在违规停放时这种模仿作用表现的更为明显。因此,只有尽量擦亮“旧窗“、消除“破窗”,才能从根本上避免“破窗效应”的发生。
(一)近光灯:认真查找问题,及时解决
近光灯有助于看清交通管理中的问题。在具体工作中,要把细微的、不易发现的、容易被忽略的隐患,通过放大逐一暴露,针对问题剖析深层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把各种问题和矛盾及时化解,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比如,应及时检查交通信号设置的完损,细化红绿灯的设置,优化斑马线、公交车站点及自行车、出租车的配置,及时更新交通标志,完善路况信息系统,让驾车者在第一时间获得交通资讯,减少交通冲突点,缩短行人和车辆的等候时间等。交通管理的成败有时关键就在于一些细节,只有精于细微,才能真正提高管理水平。相反,对于交通管理者而言,只能解决问题,而不能发现问题,工作就会陷入“被动”,如果能在“第一块玻璃”破碎前找到玻璃上的细小裂纹,及时更换,从源头上把隐患彻底消除,从而避免“破窗效应”中环境的暗示和诱导作用。
(二)平面镜:遇到交通事故,公正处理
平面镜显示真实的图像。在交通管理过程中,处理一些矛盾和问题时,要坚持公平、公正。首先,要查清事实真相,不包庇、偏袒任何一方,对违法事实不得进行隐瞒。其次,对已经发生的问题既不能避重就轻,也不能妄加夸大,加重处罚。再者,应避免选择性执法,对不同的管理对象区别对待,助长被管理者的侥幸心理。最后,管理者应当以身作则,不为自己的违规寻找各种借口,通过自律,影响被管理者。在管理理念中,应以“多数人的利益优于个别利益”、“同等利益无差别对待”的原则,比如在处理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时,应以公共交通工具优先,不以车辆的优劣作为通行顺序依据等。此外,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保留必要的证据,既可避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不必要的误解,减少管理摩擦,避免滋生管理腐败,又可以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便于被管理者知错而改之,真正实现实体与程序的正义并重。
(三)后视镜:建立常规机制,防范未然
后视镜便于随时观察身后情况。这对城市交通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应时常加强交通安全和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形成“不愿打破玻璃”的环境氛围;建立定期检查的常规机制,及时掌握交通安全的现状和发展变化趋势,及时修正管理工作的偏差;经常对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汲取经验教训,避免错误管理的重复发生。比如,逐步完善勤务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路段承包责任制,积极探索“交、巡合一”的新型警务模式等。另一方面,管理者在督导整改问题时,要侧重于预防工作,防范于未然。在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时要深思熟虑,多方面征求意见;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定要有预先的筹划,进行合理的分析,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提前意识,工作思路一定要突出前瞻性,工作方法也要尽量凸显人性等。比如,实施城市交通规划“公示”和听证制度,强化公众参与程度,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交通;同时应及时掌握所辖区域日常作息时间的变化,偶遇大型会议,应提前做好交通疏导,及时安排临时停车空间等。也就是说,对于管理者应争取在“第一块玻璃”破碎前做好预防,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进而防治破坏性进一步扩大等。
(四)视线盲区:多种渠道反馈,果断处理
视线盲区不可避免,如同交通管理中不可能做到“百无一漏”。如何将管理视域扩大,减少交通管理中的“盲区”也应成为管理者积极探索的一项有效路径。第一,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沟通。结合国际一警多能的经验,创新交巡警力的合作,增强有限警力的复合型功能。针对异地交通违法处理的困境,推行省级间交警部门的信息合作,便于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第二,加强交通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针对异地违法处罚不便的问题,各地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针对不良气候带来的事故隐患,积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协作,及早发布预警信息;与农机管理部门协作,可以加强对上路行驶的无证、不年审、报废等拖拉机的严格治理等。第三,积极深入群众,及时了解问题。可以仿照治安管理部门“社区民警模式”,设立“社区交警”向辖区群众发放警民联系卡,注明民警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群策群力,便于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四,灵活运用各种媒体平台,拓展工作思路。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服务、地方媒体等平台开设定期的栏目,开辟警民沟通渠道,拓展服务路径。尤其是新媒体的利用,比如开通微博及时搜集并发布路况信息等,从而最大化地缩短“破窗待修期”,减少交通管理的“盲区”。
[1] 张明楷. 刑法学[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1: 26.
[2] 大塚仁. 刑法概说[M]. 冯军, 译.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78-80.
[3] 周佑勇, 刘艳红. 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立法衔接[J].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6(3): 20-22.
[4] 王志坤:行政处罚概念质疑[J].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 2011(6): 18-19.
(责任编校:彭 萍)
Effect of Broken Window and Its Prevention on the Urban Traffic Control
SHI Qiang
(Gu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ning, Guangxi 530003, China)
There is a concept of “broken window effect” in the urban traffic management. In case of prevention of the above-said effect it can save the traffic cost. Otherwise it would lead the sabotage the communication order. The above-said effect would produce the emotion, behavior inertia, imitation and other internal factors to the main managed body. Only finding out the problems in the work and justly dealing with the traffic accidents and establishing regular mechanism can it prevent window broken
“broken windows effect”; traffic management; prevention
C 931
A
10.3969/j. issn. 2096-059X.2015.01.010
2096-059X (2015)01–0055–04
2014-09-18
广西教育厅科研立项课题项目(201010LX409)
史强(1977-),男,河南信阳人,讲师,主要从事中国刑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