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科学院财务经济管理处 李 平
我国股份支付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新疆农业科学院财务经济管理处 李 平
股份支付准则自2006年颁布以来,随着相关解释以及指南的补充,应用越来越广泛,在执行中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比如对费用摊销的处理、公允价值的运用是否恰当、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没有及时确认和披露等等。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阐述了股份支付准则的缺陷以及应该完善的几个地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股份支付 权益现金公允价值 费用摊销
自从2005年证监会发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后,股权激励拉开了帷幕,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问题迎面而来。近年来股份支付的案例不少,有的企业通过股份支付而不确认支付费用来掩饰严重的经营亏损。例如有报道称长亮科技2010年通过股份支付隐瞒了至少5442万元的股份支付费用,与2010年的营业利润进行对比,发现公司2010年度实际是亏损的,如果没有几次股份支付增股情况,该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就大相径庭了;有的企业利用股份支付掩盖高增长的业绩,例如金发科技,若不考虑股份支付费用,2007年前3季度公司实现销售收入和净利润45亿和3.7亿,同比增长38%和74%,业绩继续保持高速增长,若算上前3季度公司共确认的12016万股份支付费用,只实现报表利润2.5亿,掩盖了业绩的实际高速增长。那么,股份支付在我国企业的应用情况怎么样?面临哪些问题?本文拟从实践的角度进行简要的探讨。
我国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现行规定有《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政部2010年印发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国证监会会计部2009年印发的《上市公司职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等。具体来说,目前涉及到执行的规定如下:
(一)股份支付的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目前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种,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二)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根据授予对象的不同而将其分为两种类型: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换取其他方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对于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在授予的当日,按照公允价值计入财务报表,在成本费用中予以列支;等待行权的股份支付,其初始计量不做处理,如果是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则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算总额,反映在成本费用或者资本公积中;如果是换取其他服务的股份支付,只有当有证据表明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能够取得时才采用公允价值来核算,否则就按照所换取服务取得时的公允价值来计量。
(三)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区别在于结算方式,一个是权益类而另一个是现金或者资产。对于立即予以行权的股份支付,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增加现金或者资产,同时对应增加负债类,譬如应付职工薪酬;对于等待行权的股份支付,初始计量不做处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最佳估计数调整负债的公允价值,相应取得的服务成本则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类项目或者负债中去,即每期计入成本费用金额=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当期支付的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期初余额。行权日后,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将变动数额确认为当期损益,相应增加或者减少成本费用类项目或者负债项目,即每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计入成本费用金额=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当期支付的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期初余额。
(四)解释4号的规定来看,有一种特殊形式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同准则第11号。其规定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还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部股份支付的处理,除结算企业以企业本身权益工具结算按照权益支付来处理以外,都应该按照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来处理,一方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另一方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者负债;接受服务的企业具有结算义务并且授予本企业乃至其他集团成员权益工具的,按照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者授予自己乃至其他成员权益工具的,按照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一)海南海药股份支付案例。2007年11月,海南海药公布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2000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拥有者在授权日后的8年内可行权,行权价格为3.63元每股,行权等待期为1年,行权条件有两个,一是行权前一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以上,二是从2006年开始,到2011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比2005年增长达到12%、24%、36%、48%、60%、72%以上。同时对行权的数量也有一定的限制,即等待期满后即行权的,不得超过其授权股票期权总量的50%,第三年至第八年的行权数量不得超过其授权总数的10%,未行权的可在以后年度行权。
由此可见,海南海药采用的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权益结算股份支付支付费用确认方法的不同,将给净利润带来很大的影响。海南海药就是典型案例。2008年,海南海药预计权益工具的行使会使得当期确认成本费用为7220万元,使得2007年的净利润为负5000万元。但是,2008年4月,海南海药调整了期权费用的分摊方法,确认为成本费用的期权费用调整为5070.89万元,导致净利润调整为负3014万元,致使广大股民的分红要求化为泡影。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提前确认了期权费用,以便于满足以后的利润发展要求,其实质就是利用股份支付费用摊销的会计处理来操纵利润。由此可见,由于期权费用确认方法、时间的不同,会导致净利润的巨大变化。这样,很多企业利用期权费用的提前或者退后确认来粉饰净利润等财务报表指标。
(二)期权费用对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的原因分析。第一,很多企业授予的股权激励所占份额很大,因为证监会有规定授予期权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能超过10%,为了获取巨额的期权费用,企业往往凑近这个上限。例如海南海药就达到了9.88%。这样高的份额直接导致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总额过高,直接影响了权益结算股份支付期权行使而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第二,海南海药的行权等待期为一年,实质上是较短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期权费用的摊销期是等待期,等待期短就会导致摊销金额很大。
(三)我国股份支付实践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分析。股份支付的本意是激励高级管理者,将高级管理者的利益和股东挂钩,避免高级管理人员的短期行为,更多地关注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过高的行权比例、过短的等待期、过低的行权条件都会与股份支付的初衷背道而驰,进而损害股东利益,甚至出现会计造假行为。
1.公允价值确定是难题。我国股份支付会计准则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可见,公允价值计量是股份支付计量的方式。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很多的困难。这和我国的国情是分不开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我国是否能够应用也有很大争议。笔者认为,公允价值计量员工的期权股份等,还有一定的难度。他们都是采用复杂的估计模型,对整个市场的信用度、估价人员的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对其职业判断能力的要求较高,我国的会计人员、估价人员的水平还未能整体上满足其要求。也因为市场体制的不成熟,还没有专门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特色等科学的估价模型,其运用也极其复杂。公允价值难以确定,有失公允的话,就会成为利润操纵、会计造假的工具,也难以实现股份支付的目的,损害股东利益。
2.股份支付会计准则、解释等规定粗糙,实践中相关操作尚做不到“有据可依”。在实践中,有关授予变更,例如权益行使工具的条款以及条件,如果公允价值确实无法确定这种例外情况,采用何种方式计量,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等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却需要依据这些细节问题做出会计、税收等处理,而不是根据会计人员不同的职业判断来解决问题。而且一旦会计人员的判断失误,也会造成或多或少的损失或者损害。
3.股份支付费用化处理往往成为管理人员操纵利润的工具。除了公允价值外,股份支付的费用化处理也成为了利润操纵的良好工具。前文的案例正好说明这一点,股份期权费用化处理的时间长短、方法的调整都会对企业某个阶段的利润造成很大甚至是巨大的影响,这就直接导致会计造假和会计信息失真,扰乱证券市场。这和我国现在股份支付准则中的规定有关。我国股份支付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到当期损益”。费用化处理成了管理层操纵利润的工具。
由此可见,我国股份支付会计准则及其应用的完善还任重道远。究其现状之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大股东控制现象严重、独立董事形同虚设、资本市场不够完善、投机现象严重、没有严密而科学的会计监管氛围等。
(一)完善股份支付的相应配套制度,改善股份运作实施环境
1.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公司治理是对企业权力的一种安排形式,是对企业管理与控制的重要形式。公司治理通过合理安排企业所有者、管理者、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明确企业决策与运营规则,进而实现在“两权分离”情形下代理成本的降低。我国目前股份支付主要以股权激励的形式为主,目的在于给予企业管理层或重要员工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之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决策、分担风险、分享收益,从而实现其与企业利益的趋同,进而促使其更勤勉的为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服务。因此,股份支付产生于公司治理的基础之上,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是股份支付得以迅速发展的内在前提。公司治理模式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决定股份支付方案设计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效果是否达到预期。因此企业应当对自身治理结构予以完善:一是及时设置合适的公司治理模式,使之与企业规模、市场占比、生产需求相适应,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与匹配,实现股份支付相关决策的有效执行,提高股份支付实施效率以及实施效果;二是完善独立董事治理机制,通过改善其聘用机制、薪酬支取、权利权限等形式,提高其独立性,提高其履行监督权利的积极性;三是建立健全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的监督作用,通过薪酬委员会实现对股份支付的设计、实施,同时通过审计委员会实现对企业股份支付实施情况的及时审计与客观监督;四是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在股份支付中应当保证监事会的相对独立,并给予其相应的质疑权、调查权与话语权,通过监事会对股份支付计划、实施过程的控制与监督,提高股份支付的透明度。
2.完善外部资本市场建设。资本市场的健全与否是股份支付能否顺利实施推广的外部条件。我国目前股份支付以股权激励为主要形式与主要目的。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是股价与企业业绩的匹配,即通过向管理层支付股份,实现管理层利益与所有者利益的趋同,促使管理层真正关心企业长期发展。股价是管理层与所有者的利益重叠点,而股价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将直接决定股权激励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一个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股价反映市场对企业未来长期走势的预估。因此,资本市场是实现股份支付的外部环境和前提。相关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建设力度,实现我国资本市场规模、品种的不断扩大与丰富,同时应当配套相应的监管体系与监管制度,实现资本市场定价的公平公允、信息披露的及时可靠,从而为股份支付的推行保驾护航。同时,还应当完善与资本市场相关的配套法律建设,通过对股份支付税收制度的完善以及对持股比例、持股时间的限制,使股份支付有法可依、有法可循,通过强制力的保障实现股份支付的有序展开。
(二)完善相关的股利支付准则。我国股份支付相关准则的发展与实践过程相对较短,因此存在很多尚不够成熟的地方,对我国自身的制度背景与经济变换环境体现不足,利润操作的空间较大。目前股份支付准则待改善的地方有:一是摊销期自主性较大,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将股份支付的费用在等待期实现分摊,极易带来企业通过有意延长或缩短摊销期限的利润操作与盈余管理行为;二是行权条件较为宽泛,准则虽然规定行权应当与业绩相关联,但由于各企业情况差别较大因此给予了企业行权较大的自由度,极易带来管理层为谋求巨额股份支付而有意降低行权标准的风险;三是股份授权日与权益工具数量最佳估计数的设定相对模糊,准则赋予企业对权益工具数量调整的权利,因此为调整股份支付费用对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影响,企业极有可能有意操纵;四是权益工具估值模型选择自主性较大,虽然准则要求对权益估值模型予以披露,但是由于公允价值确认计量的难度较大,对资本市场定价功能与活跃程度要求较高,因此准则未对股份支付的估值模型予以限制。
根据以上问题,本文对准则提出如下建议:第一,明确股权激励费用的分摊方法,避免企业对此处理产生偏差;第二,明确股份支付的关键日期,规定授予日应当与股份支付计划审议通过日保持一致,改善董事会自行决定所带来的操纵问题;第三,进一步深化对股份支付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对估值模型选择依据、模型估价方法、无风险利率数据来源、预期股价波动预测方法等进行详细披露,并对不同估值模型的适用范围作进一步的规范说明。
总之,我国股份支付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外部环境的建设、内部制度的匹配以及相关准则的完善都与股份支付的开展密切相关。而股份支付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对其激励标的、授予数量、估价方法、风险指标、考核评价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制度的完善应当与企业特点和实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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