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丽维
(海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南 海口 570100)
海南省发展海洋经济的政策法律保障研究
侯丽维
(海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南 海口 570100)
摘要:丰富的海洋资源印证了海南省发展海洋经济的巨大潜力。为促使海南省海洋经济得到更好更快发展,有必要分析海南省在发展海洋经济上政策法律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从而使海南省海洋经济发展能够得到政策法律更好保障与支持。
关键词:海南省;海洋经济;政策法律
随着经济发展,海洋经济开始在我国经济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各沿海省份和地方政府对海洋经济高度重视。海南省在海洋开发和利用方面已然成为我国海洋经济区重点发展对象之一。然而,海洋经济发展需要以健全的海洋法制体系为依托,当前海南省在海洋经济发展方面的政策法律建设仍不够完善,无法对海洋经济发展起到应有指导与规划作用。为推动海南海洋经济更好更快发展,针对政策法律保障与支持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一海南省海洋经济发展的巨大潜力
海南省是我国地理位置最南省份,并且被我国广饶的南海所环绕。南海海域目前有记载鱼类2000多种,虾类135种,头足类73种,其中具备重要经济价值的鱼类超过100种[1]。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亚洲各国在南海捕捞产量超过600万吨,而海南省2013年上半年全省海洋捕捞产量仅为61.22万吨,占比略超过10%,而南海同期其他90%左右海洋捕捞产量都来自越南、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但相比越南、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海南省并没有明显地理位置劣势,而且南海作为我国辖区面积最大海域,其海洋捕捞产量理应更多出自我国,海南省在南海中拥有国内其他省份所无法比拟地理位置优势,更应当在渔业资源发展中占据优势。
海南省拥有丰富海洋油气资源,其近海海域就拥有北部湾、琼东南盆地和莺歌海3个新生代沉积盆地,并已探查出55.2亿吨石油、12万亿立方米的天然气[1]。2012年海南省已勘探及开采的油气田有崖13-1、东方1-1、乐东22-1和15-1气田及陆上福山油田,但仍远远落后于越南等东南亚国家在南海油气开发进度,2012年东南亚各国在南海周边海域开采油气井已超过1000口,这说明海南省在海洋油气资源发展方面仍有巨大潜力。
海南省毗邻的南海海域,是欧洲、美洲和非洲与亚太地区国际航道,每年都有超过50%超级油轮途经南海后前往中日韩等东亚国家。海南省作为我国在南海唯一省份,理应在如此庞大海上运输业中发挥其货物中转站与保障服务站的重要作用。海南省可通过建设设施齐全的货物中转码头,并为来往南海的国际运输船舶提供保障服务,吸引国际运输船舶到海南省港口停靠。为实现保障服务功能,海南省有必要大力发展海上运输业,通过完善海上运输网络来增强自身提供保障服务的市场竞争力,海南省海上运输业因而具有巨大发展潜力。
海南岛所管辖岛礁除了其周边卫星岛外,还有地处南海深处的中沙群岛、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附属岛礁。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都是尚未开发的原始岛礁,其所蕴含生物及矿藏资源十分丰富,因而具备巨大经济开发价值。然而东南亚各国为争夺南海庞大的渔业及油气资源,迟迟不肯承认我国在南海管辖权。为增强对南海海域管辖权,2014年我国开始对中沙群岛、南沙群岛、西沙群岛部分岛礁进行填岛工程,其目的除了对外宣告我国对南海合法管辖权外,也在为下一步海南省附属岛礁的资源开发做准备。
二海南省海洋经济发展政策法律问题分析
1.发展海洋经济总体规划方向有待更加明确
近几年我国先后颁布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基本确立了海南省海洋功能定位。为有效落实该法律法规,海南省颁布了《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决定》,明确了海洋强省发展方向,提出了重点发展海洋经济战略目标,并对各阶段各领域规划发展制定了相应考核指标。但《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决定》规定的层次较低,其规划方向也不够明确,导致海南省发展海洋经济总体规划方向仍不够清晰,对海南省海洋经济发展也仍未能起到积极的统揽全局指导发展作用。
2.发展海南省海洋经济的优惠政策与措施不足
2013年海南省颁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推进三沙市经济建设与南海开发起到促进作用,但其效果仍比较有限,其优惠政策也仅限于金融领域。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拥有足够金融支持固然重要,但海洋经济实体产业发展更需要优惠政策与措施,而这正是当前海南省海洋经济发展所欠缺的。
1.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
海洋经济发展需要以健全的海洋法制体系为依托,但遗憾的是当前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因而无法对海洋经济发展起到应有指导与规划作用,导致海南省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过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期利益诉求。尽管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邻海及毗连区法》和《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往往只承担履行单一管理职能的法律责任,缺乏对整个海洋经济发展整体情况统一指导与管控。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许多法律条文已然无法满足当前海南省海洋经济发展诉求,即便是已经修改过的法律法规也经常出现与现实需求不相符情况。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缺乏一部能够在宏观上对海洋经济发展起到协调与规划作用的法律法规,用于保护海洋资源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也缺乏综合性管理法律条文的指导[2]。
2.海南省海洋执法体制问题重重
海南省执法体制是一种分散性行业管理体制,不利于实现海洋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多个部门对海洋经济都拥有执法权力,同时又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律对各个执法部门明确分工与统筹协调,因而形成了现实执法中多头管理、冲突与矛盾不断发生的混乱局面。近几年我国为解决海洋经济发展中管理混乱问题,强化了中国海监行政管理职权,但仍未能有效改变现实执法中多头管理局面。执法程序在现实执法环境中也难以得到严格执行,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加剧了海南省海洋执法体制问题严重性[3]。
3.保障基地建设管理缺乏相应法律法规
当前海南省发展海洋经济的一大问题在于保障基地建设管理仍缺乏相应法律法规。过往30年时间我国一直专心发展经济建设,在国际事务上采取韬光养晦低调策略,因而即便南海周边各国对我国领海权益有所侵占,也未出台保障基地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在当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背景下,中国已经进入“走出去”发展阶段,因而有必要制定保障基地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以立法和执法来捍卫我国基地建设管理的合法权益。
4.海洋资源权属制度与管理机制缺乏法律保护
在当前多国纷争南海情况下,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来保障海洋资源权属制度及管理机制,向世界宣告我国对南海合法管辖权。当前海南省对中沙群岛、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附属岛礁海洋资源权属制度规定仍不够清晰,配套管理机制更是不透明不到位,这已经成为海南省海洋经济发展瓶颈之一,因而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给予保护。
三海南省海洋经济发展政策法律改进建议
1.编制海洋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并明确发展方向
要更清晰编制海洋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并明确发展方向,就必须从国家层次出发,通过制定并颁布指导海洋经济发展的规划性法律法规,将以往所签发的各种海洋经济发展指导性文件精神进行总结与提炼,并以此为基础编制出适用全国的海洋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对海洋经济发展方向也有必要给予明确,以防止海洋经济发展受短期利益驱动演变成对海洋资源环境的掠夺与破坏,因而必须尽一切努力让海洋经济发展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2.出台更多优惠政策与措施鼓励发展海洋经济
海南省地方政府必须出台更多优惠政策与措施,以鼓励企业更多参与到海洋经济发展。海南省地方政府可采取税收优惠、降低贷款利率、减免工商税费等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海洋经济发展活动,并通过财政拨款设置专项创新激励奖金方式来奖励在海洋科技创新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企业与个人,以营造企业积极参与、踊跃创新的良好创新氛围。
1.建立健全促进海南海洋经济发展法律法规
当前海南省海洋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困境就是仍未有专门法律法规来为海洋经济发展产业提供服务与支持,导致海南省海洋经济发展中各种乱象丛生。海南省应出台专门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弥补以往各种政策文件及各项涉及海洋经济发展的零散法律条文所存在的不足与缺陷。需认识到的是,海南省海洋经济发展在名义上仅为海南一省的海洋经济发展,但实质上却牵扯到我国整个南海海洋经济发展,因而在建立健全促进海南海洋经济发展法律法规时,必须以南海辖区来作为规划发展对象,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海南省近海海域。
促进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构建工作应遵循两个原则:
一是强调循环经济发展原则要想形成海洋经济发展良性循环,就必须推行海洋循环经济模式,以防止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周边环境构成严重破坏。海南省可通过总结我国在循环经济立法领域已有的《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宝贵经验,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如,日美等国海洋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先进经验,来制定出足够全面完善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其法律效果应在促进海洋经济产业协调有序发展及绿色环保发展上发挥统筹全局指导作用。
二是注重对海洋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原则要改变以破坏环境、掠夺资源为主导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使海南省形成以科技创新为主导的绿色经济发展模式,就必须重视海洋科技知识产权。为海洋科技知识产权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是促进海洋科技创新的重要方法,因为海洋科技创新具有高投入回报周期长的特点,如未能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障将导致研发企业或个人科研成果得不到回报,进而打击企业参与海洋科技创新的热情,因而有必要建立健全专门的海洋科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海洋生物资源利用技术、海洋服务技术等各项海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
2 .加强并完善海洋行政执法体制建设
要破解海南省海洋执法体制问题,就必须加强完善海洋行政执法体制建设,通过体制建设的有效管理来改变海洋经济发展中多头管理、冲突与矛盾不断发生的混乱局面。海南省有必要成立海洋经济发展的综合管理委员会,并落实各地市一把手担任领导,让涉及海洋经济发展的各个执法部门参与到综合管理委员会日常管理中,再通过综合管理委员会内部沟通与协调来化解当前海洋经济发展中多头管理及矛盾冲突问题。海洋行政执法体制建设还应加强对执法部门与人员的管控力度,通过落实制度管理来逐步改变执法部门不严格执行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问题。
3.制定保障基地建设管理等相关法律制度
制定保障基地建设管理等相关法律制度重点在于,一是要在立法层面上给予落实与执行;二是要采取配套执行与管理措施来保障该法律制度有效实现。目前海南省基地建设管理仍需要国家军事力量作后盾,并要求国家在基地建设过程中投入巨大资金与资源。相比这些执行与管理措施的实现难度,制定保障基地建设管理等相关法律制度较容易实现。但国家当前尚未制定出台相应法律制度,则有可能是在等待配套执行与管理措施建设到位。制定保障基地建设管理等相关法律制度,主要对基地服务保障能力、经济开发能力、军事保卫能力在立法层面上给予规范与确认,并明确基地建设管理日常职能及权利义务。
4.创制海洋资源权属制度及管理机制
国家有必要修正海南省海洋资源权属管辖制度,以科学规划方式来促进多种形式海南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并在军事上为海南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提供后盾与支撑。海南省当前仍不具备开发海洋油气资源等方面管辖与审批权,国家应从政策层面上将这些海洋资源开发权利更多下放给海南省地方政府,让海南省地方政府拥有更多处置海洋资源权利,以更好促进海南省海洋经济发展。在管理机制上,国家可鼓励私人资本参与海南省地方政府主导的海洋资源开发项目,通过引进民间资本形式来改善海洋经济发展中资金不足问题。
参考文献:
[1]刘云亮.促进南海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对策研究[J].新东方,2014(5).
[2]魏颖慧.关于我国海洋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法律对策研究[J].消费导刊,2012(2).
[3]周志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J].农业经济,2010(5).
(责任编辑:赵峰)
Research on Policy and Law Security of Hainan’s Marine Economy
HOU Li-wei
(Marx School, Hainan University, Haikou 570100, China)
Abstract:Abundant maritime resources confirm the enormous potential of Hainan’s developing marine economy. To prompt the marine economy get better and faster development of Hainan province, it is necessary to analyze it’s insufficiency in terms of policy and law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rough which the marin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Hainan province can get better guarantee and support in policy and law.
Key words:Hainan province; marine economy; policy and law
作者简介:侯丽维,女,汉族,四川营山人。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
收稿日期:2015-12-01
DOI:10.13803/j.cnki.issn1009-9743.2015.04.016
中图分类号:F127; 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743(2015)04-007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