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影
(上海商学院 文法学院,上海 201100 )
法学研究
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张 影
(上海商学院 文法学院,上海 201100 )
P2P网贷作为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结合的新兴领域,其运营模式多样而复杂,行业监管机制尚未构建完成。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作为P2P网贷的变型运营模式更是处于金融监管的空白地带,争议不断。从法律视角分析P2P网贷争议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分析该模式下可能存在的风险,通过与英国、美国等国家P2P网贷的比较,提出完善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行业自律、外部监管等防范法律风险的建议。
P2P网贷;债权转让;互联网金融
P2P是“Peer to Peer lendin”或“Person to Person lendin”的缩写,中文可以翻译为“点对点”或“人对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是依托于互联网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形式,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通常是出借人通过互联网平台(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向借款人提供小额借贷,实现个人对个人借贷的网络平台。
P2P网贷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了快速发展,2007年我国出现了首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P2P网贷与传统银行相比,具有贷款便捷、灵活、成本较低、更具人性化等优点,P2P网贷在我国发展迅速。我国的P2P网贷平台的数量到底有多少,各家统计机构给出的答案都不一样,有的说已经超过了2 000家,有的说活跃的平台为700家左右,还有的说在1 200家附近。据第三方服务平台网贷之家测算,截至2013年末,网贷平台数量已经超过800家[1],根据P2P网贷研究院的数据,截至2014年6月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数量达到1 400多家,而P2P网贷的发源地英国目前只有三家主要平台(Zopa、RateSetter和Funding Circle),美国(Prosper、Lending Club)和香港地区截至目前也各只有两家主要平台而已,可见,P2P网贷这个舶来品,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近五六年间是其高速发展期,也是野蛮扩张期, 2013年以来,P2P网贷市场沉积已久的风险终于集中爆发出来,倒闭、跑路等事件频发。据统计,2013年有70多家P2P平台涉嫌诈骗或者跑路;仅2014年上半年,就已有50家平台被爆因涉嫌诈骗、自融或提现困难等问题而倒闭,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作为一种新型民间借贷模式,P2P网贷为个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融资便利,极大解决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困境,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但其业务边界模糊、行业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风控不利等引发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也日益暴露出来,P2P网贷蓬勃发展背后的安全问题不能忽视,应引起各方高度关注。本文拟对P2P网贷模式,特别是其中的债权转让模式及其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通过与英国、美国等国家P2P网贷的比较,提出完善P2P网贷行业自律、外部监管等防范法律风险的相关建议。
P2P网贷被誉为“互联网金融代言者”,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中发展最快,争议最多的一种创新形式。点对点借贷模式(P2P借贷)传承于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的贷款模式。2006年,格莱珉银行总裁尤努斯博士(Dr. Yunus)凭借其在这一领域的杰出贡献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2]。目前,P2P贷款在全球已经是一项非常成熟的模式。P2P本身就有很多模式,国外有Kiva、Zopa、 Lending Club等典型代表公司,复制到国内也变成拍拍贷、人人贷、宜信、红岭等多种模式。
(一)典型运营模式——信息中介平台
P2P即“一对一”、“点对点”,P2P网贷成立之初即为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信息中介,如全球首个P2P网络小额贷款平台ZOPA,成立之初即贯彻“金融脱媒”的理念,只负责披露信息,撮合交易,不参与到借贷链条中,不提供担保,也不赚取利差,平台靠收取手续费营利。如果借款人违约,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违约后果。
“信息中介平台”这种典型的P2P网发贷运营模式反映了P2P网贷的本质,即点对点或个人与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相互借贷。英美的P2P网贷平台均采用这种运营模式,国内最早的P2P网贷拍拍分数贷也采用此种模式。采用这种模式需要社会信用体系非常完善。在国外,比较完善的信用制度已经形成,每个人的信用记录都有据可查。P2P网贷的鼻祖英国Zopa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与风险评估,对其作出不同信用评级。放款人可以自由设置自定义利率、面向哪个信用等级的人群和放款的期限。借贷双方每笔借款合作达成时,Zopa抽取借款额0.5%的佣金。在美国,每个人都有一个相伴终生的社会安全号,这个安全号与个人的信用分数(FICO分数)相连,P2P网贷公司只需要与专业的评级机构合作,便可以拿到这些分数,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信贷风险[3]。美国最大的P2P借贷平台Lending Club一直以来,都是使用FICO分数对借款人评级,分数越高,获得的贷款越多,并据此决定贷款利率。一旦违约,网贷平台就会向信用部门报告,降低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这使得平台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国内P2P网贷公司中,只做平台中介服务的机构少之又少,规模也很难迅速膨胀。
(二)变型运营模式——债权转让模式
通常把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又称为“多对多”模式,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采用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该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即P2P网贷平台,对借款人进行评估,然后推荐给专业放款人,专业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再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国家对不良征信记录的个人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约束机制,个人信用情况难以判断,一旦发生逾期等情况,投资者利益难以保障,中国的P2P网贷平台自成立之日起就决定难以完全复制英美模式的本质,而是在英美模式的基础上产生了变型,演化成了多种模式,包括线下线上相结合、债权转让、本金保障计划、本息担保、期限转换等模式,其中债权转让模式最具创新性,争议不断。P2P网贷债权转让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原始债权获得之后债权包的分发过程;二是债权在借出者之间的流转。第一种形态,如国内最大P2P网贷公司宜信,宜信债权转让模式是P2P网贷运营模式中争议最大的。宜信债权转让模式的基本交易过程是流转人(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作为第一出借人,将个人自有资金借给需要借款的用户,并签署《借款协议》,取得了债权,公司再把流转人(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或高管)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打包成类似固定收益的组合产品,以组合产品的形式销售给投资者,债权转让出去。这种模式是在特殊和监管环境下不得已的产物,让宜信以自然人身份实现放贷业务,同时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第二种形态在部分平台上形成了有效的债权转让系统,如人人贷,人人贷是典型线上线下结合的P2P平台,线下由友信集团向人人贷输出债权,线上人人贷向友信输出资金,线上线下互补。用户可以选择成为借款人或理财人,借款人可以在人人贷上获得信用评级、发布借款请求,理财人可以把自己的闲余资金通过投标出借给信用良好有资金需求的个人或者直接加入优选理财计划,用户在需要流动资金时还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出让债权。购买转让债权的用户可以随时对已获得的债权再次发起债权转让,债权在转让过程中并不限制转让次数。人人贷平台对购买债权的用户在债权转让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我国,P2P网贷行业无准入门槛,无行业准则,无监管,属“三无”行业,谁都可以来分一杯羹,这也是我国P2P网贷行业乱象丛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严格意义上的P2P网贷必须基于互联网,并运用点对点技术让借贷双方直接对接,我国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已经偏离P2P网贷基本模式和本质太多,显然跨越了传统P2P网贷的范畴,有跨越法律边界之嫌,这种P2P网贷模式更接近互联网上的民间借贷,更像是民间借贷借助互联网的突飞猛进。对这种新型P2P网贷运营模式,我国尚无具体的法律政策进行监督。其中“P2P网贷债权转让”一直争议不断,最为敏感,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
(一)涉嫌跨界银行业务
在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借款人、流转人、投资人。其业务流程一般为:P2P网贷平台在线下寻找借款人,评估后推荐给流转人(专业放款人,通常是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流转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平台将债权打包拆分,转让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在此过程中,借款人与投资人实际上并没有直接接触,P2P平台实际已经跨越中介的定位参与到借贷的链条中来。
平台对债权打包转让的过程,涉及资产切割,组合拆分,期限、流动性和资金错配,涉嫌建立“资金池”,出售“理财产品”,已经违背了P2P网贷的互联网中介服务性质和“金融脱媒”的本质,实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如果份额超过200份就触犯了证券法规定,涉嫌非法发行证券。债权转让已经牵涉资金结构的错配和资产证券化,这都属于金融机构的运作范围,P2P网贷不仅无需金融机构的高准入门槛也不受金融监控的严厉监管,风险可想而知。这种带有准金融机构操作方式已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有构成非法经营的可能。
(二)涉嫌非法集资
在我国,不允许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但法律保护民间借贷。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2条还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贷款通则》第2条还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原本P2P网贷平台的作用相当于民间借贷中介的角色。虽然也找不到相应直接规范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但P2P网贷平台在经营中谨守居间人的地位,不逾越“居间角色”这个雷池,其主观上并未有集资的目的,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只是撮合借贷行为,则其合法性不容怀疑。但债权转让模式打了一个擦边球,即流转人以个人身份发放贷款,成为债权人,再将债权转让,实现流通。这样P2P网贷平台就不只是信息中介那么简单,也不再是P2P点对点撮合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平台直接插手资金管理,平台与借款人和投资人都有了资金往来,投资人的资金可能进了流转人的个人的账户,而且流转人和借款人、投资人之间的资金流动是否基于已成事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更要打上一个问号,这种变相资金池涉嫌非法集资,甚至有集资诈骗的法律风险。
(三)涉嫌洗钱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规定:“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如果通过P2P平台出借的资金真的是“黑钱”,P2P平台运营商如果仅是提供的中介服务而未参与其借贷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规定,网贷平台即使被动参与了洗钱服务,因不具有主观上“洗钱”故意,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P2P平台运营商主动参与到“洗钱”过程中,那肯定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的。
P2P网贷2005年诞生于英国,是基于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而产生的,这种借贷模式下,网络信息对称、透明、操作方式高效便捷、利率定价机制更加个性化,借贷双方互惠双赢,推出后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关注,迅速在其他国家复制。从运营模式上看,国外P2P网贷主要是信息中介平台,仅撮合交易,不承担风险,通过线上完成。
作为新兴行业,各国政府目前都没有针对P2P网贷的专门法律法规,但P2P网贷一直处在密切关注和监管中,即使在最主张市场自由的美国,P2P一样受到监管。虽然我国的P2P网贷数量和规模已经远远超过英美。但英美的P2P借网贷行业同样在不断地探索、变化,相关经营和监管状况对我国的P2P网贷不无借鉴价值。
(一)英国
作为P2P网贷行业的发源地,其拥有宽松的政策、良好的金融环境和法律环境。P2P网贷的快速发展,引起英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会成为P2P行业的主要监管者。FCA2013年10月24日,发布了《关于众筹平台和其他相似活动的规范行为征求意见报告》,对规范众筹业务提出了相关监管建议,并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于2014年3月6日颁布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推介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简称《众筹监管规则》),该规则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众筹监管规则》认为需要纳入监管的众筹分为两类:即P2P网络借贷型众筹(Crowdfunding based on loan)和股权投资型众筹(Crowdfunding based on investment),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从事P2P网贷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FCA的授权;同时建立了平台最低审慎资本标准、客户资金保护规则、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合同解除权(后悔权)、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与争端解决机制等七项基本监管规则,其中信息披露制度是借贷类众筹监管的核心规则。《众筹监管规则》表明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对众筹行业进行监管,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新规则扩大了目前实践中的众筹投资者范围,有利于行业扩大规模,受到了英国业界的普遍认可[4]。
(二)美国
美国P2P网贷准入门槛高,兼管严厉。P2P网贷由证监会统一监管, 监管模式是建立在一套已有的法律体系基础之上的,监管体系由证券监管法律、银行监管法律和消费者保护法律交织而成。美国证监会要求每一笔在P2P网贷平台上的借款都要通过证券登记的方式把它的所有信息完整、透明、无误地披露出来,所有网贷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亏赚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和享有。
美国P2P网贷的门槛非常高,美国证监会要求必须有400万美元作为保证金,还需要律师费和审计费等,高昂的注册成本和其他费用拦截了大部分市场潜在的进入者,这使得美国P2P网络借贷市场变得更为集中有效。目前仅有Prosper和Lending Club这两大P2P公司获得了执照,其中Lending Club为美国最大的P2P公司[5]。
P2P网贷作为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结合的新兴领域,具有传播范围广、参与广泛、成本低、投资灵活、支付便捷高效等特点,是当前火热的互联网金融当中最主要的一种表现形式, 其本身又具有多种不同的业务形态,但几乎每一种业务形态都涉及债权转让,有些P2P业务形态甚至完全是围绕债权转让展开的。由于存在门槛低、透明度差、投资金额小、参与度广泛、跨区域管理难等问题,不便于市场监督和对资金流进行监管,处于金融监管的空白地带。诈骗、跑路事件层出不穷,行业风险重重,迫切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规则。
(一)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征信市场的培育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英美两国P2P网贷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基础就在于有成熟的个人征信体系。而我国现在尚未有权威的企业(个人)征信体系,作为政府应当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征信体系,当前,应尽快将P2P网贷公司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并允许网贷企业查询。2012年国内首家网络信贷服务企业联盟在上海成立,确立网络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其职责之一,2013年全国首个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在上海正式上线,网贷企业征信数据将在该系统上实现共享。业内人士分析,这可能是为以后网络借贷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做前期准备。
(二)出台法律法规,将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纳入监管
P2P网贷已经成为国家金融体系必不可少的一环,为有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和创业个人提供快捷的资金拆解通道,从而更好地为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作为小微企业中的重要手段之一,P2P网贷债权的快速转让正在受到越来越多市场人士的支持与关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P2P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准入资质、内部管理等得出任何要求。我国应尽快出台法律法规,将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纳入监管,明确P2P网贷平台开展此类业务需要进行注册,经过注册后才可进入市场。明确参与此类金融活动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加透明度,使之阳光化发展。对涉及“资金池”“影子银行”的 P2P网贷平台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清除,“去伪存真”,使P2P网贷行业进入良性有序发展的轨道。浙江省温州市已经先行一步,温州市金融办设置了严格的监管门槛,并于2012年已要求P2P网贷公司进入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部分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贷公司被清除。
(三)实行第三方资金托管,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借鉴英美P2P网贷监管机制,明确的市场定位,只做中介不担保,不碰资金,保护公民个人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资金安全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中之重, 当前我国P2P网贷平台资金管理模式可以以券商资金管理为参照,实行“P2P管中介,银行管资金”,在P2P网贷平台与客户的借贷交易结算资金间建立防火墙,防止P2P网贷公司携款“跑路”,有效维护P2P网贷的稳定和投资者利益。同时,P2P网贷平台也可以分散风险,避免“非法集资”之嫌,让P2P网贷平台回归中介服务的本质。
(四)建立行业组织协会,加强行业内部自律
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不到位或空缺的情况下,我国P2P网贷市场鱼龙混杂,泥沙俱下,野蛮生长,门外的人也“摩拳擦掌”伺机而入,这样极易给这个行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行业监管机制尚未构建完成,大浪淘沙更需要行业自律和自我净化,以此来维护发展所需的良好环境。2013年12月,由央行领导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在京发起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2013年12月,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网络信贷行业标准》;2014年5月广东省成立了国内首家省级互联网金融行业社会组织“互联网金融协会”,这标志着华南区域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迈入新的里程碑。建立相应的P2P网络金融行业组织协会,让参与者自定规则,自行管理,显然是必要的。
(五)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网贷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企业经营本身也有风险, P2P网贷行业属于新兴的金融行业,发展迅速,良莠不齐,破产、倒闭、跑路时有发生。对于投资者而言,P2P网贷是新鲜事物,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还比较薄弱。一方面,平台应准确完整披露投资信息,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并向投资者提示入市风险;另一方面,投资者也要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全面、系统地了解拟投资项目,准确把握投资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结合的新兴领域,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了更灵活便捷高效的融资机会,改变甚至颠覆了传统金融业的存在方式和运营模式,蕴藏巨大的创新力量的同时也蕴藏着一定的风险。国内P2P网贷平台在过去几年呈暴发式增长,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债权转让,而相关法律规范滞后,征信、监管和风控机制不完善,整个行业正呈现出一片“野蛮生长”的迹象,高速扩张期,市场的风险会因增长而掩盖,一旦市场收缩,问题将集中暴露,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促进了金融产品创新,降低了融资成本,提升了资金配置效率,极大的发挥民间资本作用,催生了金融服务方式的变革,对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如何趋利避害,推动P2P网贷向阳光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还需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来规范P2P网贷的行业发展,建立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并行的监管机制,积极引导其更好地为多种经济形式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1] 王家卓,徐红伟.2013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2]姚玉洁,王 原,张 莫.P2P网贷频现“跑路”今年风险恐将更多爆发[N].经济参考报,2013-01-11.
[3]孙之涵.P2P网络小额信贷探析[J].金融纵横,2010,(3).
[4]国内外P2P网贷机构发展及相关政策思考[J].西部金融,2013,(8).
[5]万必能.国内外P2P 融资信用机制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4,(9).
[责任编辑:赵春江]
Legal Risk and Preventive P2P Net Loan Debt Transfer Mode
ZHANG Ying
(The College of Literature and Law,Shanghai Business School,Shanghai 201100,China)
P2P net loan as an emerging field of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 and the Internet combined, diverse and complex business model, industry regulatory mechanisms are not yet completed building. P2P net loan debt loan transfer model as a variant of P2P network operation mode is in blank area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controversial. This paper analyzes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 P2P net loan controversy modes - credit assignment model, analyze the risks that may exist in this mode, by comparison with the United Kingdom, 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countries P2P net loan proposed to improve P2P net loan debt transfer mode industry self-regulation, some suggestions and references ext-ernal supervision to prevent legal risks.
P2P net loan; debt transfer; Internet banking
2014-12-18
张 影(1966-),女,黑龙江佳木斯人,教授,从事商法、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研究。
F830.39
A
1671-7112(2015)02-01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