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义
(哈尔滨商业大学 金融学院,哈尔滨150028)
金融理论与实务
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融合的研究
李国义
(哈尔滨商业大学 金融学院,哈尔滨150028)
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能否融合以及如何融合是理论界和实业界热议的一个重要话题,也是民营企业发展、国有企业改制所面临的一个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为此,需要采用规范分析方法,在界定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含义的基础上,厘清两类资本融合的目的、标志和原则,探索两类资本融合的领域和方式,并提出政府促进两类资本融合的政策建议。
民间资本;国有资本;融合
民营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民营企业和自然人,而民营企业和自然人运营的资本属于民间资本的范畴。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相融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降低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效果,但由此引申出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如何互相融合,亦即怎样做到和谐共处。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融合不仅涉及混合所有制企业,还涉及宏观层次上不同资本控制的企业如何相处。换言之,同处于一家企业的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之间要和谐共处,处于不同企业的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例如私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也要和谐共处。国内外尚无直接研究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融合的文献,但国内有研究混合所有制的研究成果,其研究内容主要围绕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意义和路径。例如,黄速建(2014)研究了如何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1];邹升平(2014)研究了马克思主义混合所有制思想和现实意义[2];何自力(2014)认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3];刘崇献(2014)对混合所有制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提出了实施路径[4];吴爱存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进行了探索[5]。目前的研究文献很少论及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各自与对方混合的目的、各方如何才能够相互融合、融合的标志和原则是什么、如何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具体融合方式等关键性问题,也很少论及不同企业的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如何在更广泛的领域相融合,往往纠缠于“国退民进”还是“国进民退”,将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对立起来。为全面和妥善处理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关系,使二者融合达到最佳状态,需要清楚界定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含义,厘清两类资本融合的目的、标志和原则,探索两类资本融合的领域和方式,并提出政府促进两类资本融合的政策建议。
按照排除法界定,民间资本是指境内除了国有资本、港澳台商资本和外商资本以外的资本。按照列示法界定,民间资本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私人独资企业、私人合伙企业、私人股份合作企业、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私人联营企业、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资本;既有境内私人资本又有国有资本或港澳台商资本或外商资本的合伙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等经济体中属于境内私人资本的部分;境内私人资本与国有资本或港澳台商资本或外商资本混合企业对外投资的资本中应该归属于境内私人的部分。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款中准备用作投资的部分以及境内民间资本持有者投放境外运作的资本,也属于民间资本。
政府在制定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融合的政策以及国有资本股东作出与民间资本融合的决策时,必须考虑民间资本不同于国有资本的特点。民间资本具有六大特点:一是把自身利益放在第一位,追求高额利润,在此前提下兼顾企业的社会效益,社会责任心因民间资本持有者的综合素质而异,有较多的民间资本持有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甚至逃避社会责任;二是对企业内部员工利益的重视程度因民间资本持有者的良知差异而不同,一般不会将企业内部员工的利益与社会稳定联系起来,但是,素质较高者会将员工利益与自身的声誉联系起来;三是财务制度不严格,有很大的灵活性,没有义务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但要接受税务机构的核查;四是产权清晰,股东实置,不需要股东代表,资本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会尽职尽责维护民间资本的利益,而不会损害民间资本的利益。五是高级管理人员与执政党和政府的关系不密切,任职不需要执政党组织部或政府任命;六是民间资本的运营绩效不必接受政府的考核,民间资本持有者会自觉地提高绩效,但民间资本运营对社会的影响需要政府监管。
国有资本是指代表国家出资人的机构持有的所有权归国家的资本。从投资主体看,国有资本包括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直接持有的国有资本;国有独资企业对其他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国有控股企业对其他企业投资形成资本中与国有股持有比例相应的部分资本;国有参股企业对其他企业投资形成资本中与国有股持股比例相应的部分资本。从投资环节看,国有资本包括存量国有资本和增量国有资本。存量国有资本包括已经完成投资过程并形成国有资产的资本、拟投资而未投资但已确定投资用途的资本以及尚未形成资产但已完成投资额的资本。增量资本是企业在银行存款中准备用作投资的部分。虽已构成国有资产但不直接产生增值结果的部分不属于资本。天然存在的具有直接增值能力的国有资产如矿产资源,可以评估作价转为存量国有资本。
民间资本股东在决定与国有资本融合时,也必须考虑国有资本不同于民间资本的特点。国有资本也具有六大特点:一是把社会效益和社会责任放在第一位,在此前提下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二是重视企业内部员工的利益,并将企业内部员工的利益与社会稳定联系起来;三是财务制度严格,要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四是股东具有一定程度的“虚拟性”,需要具体机构和人员代表国有股股东行使权利,本质上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因而存在代理风险,即代理人可能存在责任心不强、追求个人利益、损害国有资本等问题;五是高级管理人员与执政党和政府的关系密切,即使在股份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可能与执政党和政府完全脱钩,这是由国有资本的性质决定的;六是国有资本的运营绩效要接受政府的考核。
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两类资本在融合中难免产生摩擦和利益冲突甚至互相排斥。但是二者也存在有利于融合的因素。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若同处于一家企业,则其承担的责任具有同一性。例如,均须遵守同一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均须遵守同一纳税规定;均须制定同一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的积极性;均须承担同一的社会责任;均须实行同一的经济核算制度,以最小成本和风险代价取得更好的经营效果。两类资本的责任同一性是其相融合的保障条件。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尽管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但是,其利益之间的关系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既存在相互替代的负相关关系,也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正相关关系,正是这种正相关关系,构成两类资本相融合的基础。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优势之间还存在互补性,这是两类资本融合的动力。例如,国有资本具有社会声誉优势,民间资本具有灵活应变优势等。
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相融合是指两类资本和谐相处的状态。和谐相处不等于没有竞争,只是这种竞争遵循同一公平规则。融合不是指二者合二为一成为一种资本,而是指分别作为相互独立的资本共处于同一个空间。根据空间大小,可以把融合分为微观与宏观两大层次。微观层次的融合是指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共处同一企业,亦即众所周知的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融合于同一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有合伙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制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制企业,还可以实行联营制。其中,合伙制、股份合作制、联营制所占的比重不大,管理上难度较小,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可以通过签订契约的形式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制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制相对复杂,管理上有一定的难度,存在由谁掌握控制权的问题。宏观层次的融合是指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分属于不同的企业但同处于同一片国土,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同一行业中,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各自创办企业,和谐共处于同一个行业中,既不存在民间资本垄断,也不存在国有资本垄断,两类资本平等竞争;二是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分属于不同的行业,但互相关联,密切合作。宏观层次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融合不涉及混合所有制问题,但涉及市场占有率问题,实际上是垄断与公平竞争的问题。
无论是民间资本还是国有资本,在互相融合之前,均要自问“我为何要与对方融合”。特别是国有独资企业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前,必须明确改革的目的是什么。混合所有制本身不是目的,不可为了完成一定比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目标而盲目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更不能将某一比例作为政绩来炫耀。从总体上看,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各自均有多种融合目的。作为资本管理者,既要清楚地知道自身的融合目的,又要了解清楚对手方想要追求何种目的,然后本着双赢的原则商讨相互融合的方案。从民间资本角度看,融合的目的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考察。微观的融合目的有四种,即为了获取企业经营收益;为了获取企业价值增值收益,例如,低价获得企业、高价转卖出去获利;为了控制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成为企业高级管理者;为了减少竞争对手,把竞争对手变成“自己人”,或者控制企业之后将企业注销。宏观的融合目的可以归纳为三种,即为了借助国有资本的力量,让民间资本能够生存下去;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为了解决民间资本投资机会少的问题。从国有资本角度看,微观的融合目的也可以归纳为四种,即为了解决资金短缺的困难,融入民间资本;为了通过杠杆原理以较少的国有资本撬动更多的民间资本,提高国有资本的效率,增强国有资本的影响力;为了引进民间资本持有者的新技术等无形资产,提升国有资本经营业绩;为了优化公司治理机制而引进民间资本。宏观的融合目的则可以归纳为三种,即为了更充分地发挥国有资本的作用;为了拓展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为了建立公平竞争、双赢互利的市场经济秩序。
衡量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在微观层次是否融合的标志可以从四个指标来考察:一是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是否在经济上共赢,若共赢,则为融合;若双方共亏,则为不融合。经济上共赢表现为“四提高”,即企业市场占有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四项指标均持续提高。二是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是否在经济上双赢。双赢表现为各方投资收益率相等且逐年增加。如果融合后一方的资产以低于公允价的价格转移给另一方,或者一方的投资收益率高于另一方,便为不融合。三是融合前企业原职工劳动关系强制解除率和在籍职工出勤率。劳动关系强制解除是指企业违背劳动者的意愿,强行解除企业与无过错员工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关系强制解除率为零,并且全体员工正常出勤率(即扣除因真实病情缺勤者的出勤率)为100%,则为融合;否则为不融合。四是企业管理效率,包括决策形成效率、决策执行效率、制度执行效率等。管理效率高为融合,管理效率低为不融合。衡量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在宏观层次是否融合的标志可以从六个指标考察:一是市场准入。如果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市场准入条件一致,则为融合,如果准入条件存在差异则为不融合。二是价格,无价格垄断即为融合,有价格垄断即为不融合,有价格联盟则为不当融合。三是融资,融资条件一致为融合,融资条件不一致则为不融合。四是税率,统一税率标准为融合,税率标准不统一则为不融合。五是物质资源(如原材料、水电等的供应),有供应特权为不融合,无供应特权则为融合。六是销售渠道,渠道垄断为不融合,渠道平等竞争则为融合。
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如果不在同一家企业,则二者的融合一般不会存在严重的问题。但是,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在融合中产生的问题较多。所以,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在以混合所有制的形式进行融合时,双方均应坚持六项原则。一是净身融合原则。所谓净身,是指在独资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之前,必须将原企业管理人员存在的问题彻底揭示和处理。例如,原国有独资企业亏损的,要对亏损原因进行调查。原企业管理者要提交自查报告,详细说明企业亏损原因。凡是任职期间企业亏损额增加的,管理者本身也应被列入调查对象,重点调查管理者收入情况和经营私人企业的情况。要调整亏损企业的管理班子。亏损企业现有的管理班子若能承诺扭亏为盈,则可续聘,否则更换。可以先在企业内部面向普通员工通过竞聘产生新的管理者,若招聘落空,则面向国内外公众(包括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公开招聘企业管理者。要彻底查清企业有无贪腐和渎职问题,做到原企业不携带任何“疾病”,避免贪腐或渎职者借混合所有制改革之机金蝉脱壳、掩盖罪行。二是现有企业资产不流失的原则。例如,民间资本独资企业与国有资本独资企业采用一方转让给另一方资产或股份的方式实行混合所有制,转让的价格不能低于公允价值。一方的资本购买另一方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股本,应该通过证券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非上市公司之间转让股本或资产,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新三板”或者天津股权交易所、地方性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三是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总体上共进,局部有进有退的原则。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融合,不是为了让一方切分另一方的蛋糕,分享另一方的果实,而应共同发展。应该鼓励增量资本向新兴产业进军,或者在传统产业创办新企业。四是必要性原则,有必要融合的才融合,没有必要融合的不必为了完成“混改”指标而强制融合。五是不强制裁减无过错职工的原则。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曾流行“减人增效”的理论。从全社会角度看,减人并未增效,只是利益重新分配而已,这种改革无积极意义。要把不得强制裁减无过错职工作为企业改制的一项纪律。自愿离开企业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列入裁减对象。六是严禁将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向原企业管理者整体转让的原则。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相融合不包括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将企业整体转让给本企业原管理者,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或利益输送之嫌。如果企业效益差,而转让给原管理者个人后效益提高,则原企业管理者有失职之嫌。企业效益差,应首先面向全国招聘管理团队,也可以面向应届毕业的研究生招聘管理者。原管理者应在经过离任审计无问题时全部离开企业。如果国有资本欲完全退出,则应转让给与原管理者毫不相干者。以上六项原则对国有资本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因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一般是在国有企业进行的。
并非所有的经济领域均适合于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融合,应该具体领域具体分析。直接关系国防安全并需要保密的领域需要国有资本独资办企业并且占据垄断地位,不适合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融合。军火产品制造和销售、重要军用设备与物资制造和销售、人造卫星制造、火箭制造、宇宙飞船制造、其他航天器制造等属于此类领域。直接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居民生命安全的领域需要国有资本控股并且占垄断地位,民间资本可以进入但不能控股。核电站、客机制造、大型船舶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自来水供应、居民燃气供应等属于此类领域。这些领域可以公开披露信息,不必担心泄露企业机密信息,民间资本可以通过股票市场或者股权交易所购买股份的方式参股企业,但不进入企业决策层,只是按照规则获取投资收益。需要国有资本稳定价格、保障产品供应的领域,国有资本需要控股但没有必要占垄断地位。该类领域包括容易被民间资本垄断、操纵控制的生活必需品制造与供应业,如粮食种植与储备业(特别是育种业),涉及环保和资源利用率及可持续发展的矿产资源开采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民品供应业,如电力生产与供应业、传媒业(包括互联网服务业、电视服务业、报业、图书出版业等)、钢铁制造业,直接关系居民福利水平的产业,如药品制造业、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领域,这些领域都应该由国有资本发挥保障作用,但完全由国有资本投资、国家财力难以承担,而完全民营化,国家难以控制局面,或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严重影响居民福利水平,所以,应该允许民间资本参股,甚至民间资本持有者可以进入决策层但不占支配地位。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等领域完全可以由民间资本经营,但是,国有资本可以出于引导、资助或者国有资本增值的目的而参股民间资本经营企业。非生活必需品制造与供应业(如珠宝业、餐饮业、旅游业等)以及不会形成垄断的生活必需品(如服装业)适合于完全民营化,即全部交给民间资本来投资经营,以便大大节省财政投入,腾出财政资金用于增加公共品供应,提高居民福利水平。在此类领域中可以不实行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融合。
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融合的方式有多种,分别适合于不同的情况,应进行正确的选择。分属不同行业的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应按照互惠双赢的原则相互签订合作协议,或者建立战略合作联盟。例如,制造业的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与物流业、计算机软件业的民间资本控股企业之间签订合作协议,国有控股企业供应货物,物流业民间资本控股企业负责把货物传送给用货方,计算机软件业民间资本控股企业负责双方的互联网信息系统的提供和维护。属于同一行业不同企业的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可以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建立产业链,或者以产品组装为中心吸收零部件生产商建立“轮式”联合体,或者与同业竞争者建立连锁制,也可以与同业竞争者签订公平竞争契约。国有资本长期绝对控股、民间资本长期参股的具体融合方式为:企业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本持股比例至少51%,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少于或等于49%,并且民间资本的股东人数可多可少;国有资本股东出任董事长,另出任2名董事,这3名董事代表51%股份参与董事会表决,3人意见必须一致,其他董事可以由民间资本股东出任。民间资本参股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目的不是在于控制企业,而是在于分享企业经营成果。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从社会招聘。监事长和2名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本股东委派,职工代表大会推选2名监事会成员,其他监事会成员由民间资本股东推选。财务总监由国有资本股东委派,财务副总监由民间资本股东推选。国有资本长期相对控股,民间资本长期参股的具体融合方式为: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本股东为第一大股东,但是,持股比例等于或少于49%,具体持股比例视民间资本股东人数而定,民间资本股东越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越低,民间资本股东越少,国有资本股东持股比例越高;民间资本股东不少于20家,不多于49家;单一民间资本股东持股比例不高于2%,民间资本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国有资本股东出任董事长,另出任2名董事,3人意见必须一致,民间资本股东出任10名董事。民间资本参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目的也不是控制企业,而是分享企业经营成果。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会、财务总监和副总监的产生办法与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相同。国有资本长期参股,民间资本长期控股的具体融合方式为:民间资本股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企业并掌握控制权,国有资本因出资扶持企业而参股该企业,并根据民间资本的要求长期持股;董事会成员中有1名国有资本股东代表,其余均为民间资本;其他高管人员均为民间资本。如果国有资本短期参股,后期退出,则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的融合是短期的。国有资本出资者需要与民间资本出资者之间在出资前签订协议,确定国有资本退出时间和条件。国有资本退出采用民间资本有偿受让的方式,国有股本转让价格事先订明。国有资本股东不参加企业的管理。如果民间资本股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企业并掌握控制权,国有资本股东出少量资金,则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根据民间资本股东的请求,将民间资本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国有资本股东。如果民间资本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参股国有控股企业,不参与企业管理,则以后民间资本可以择机通过股本转让退出国有控股企业。在两种情况下,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由谁控股随机而定。一种是在现有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资本已无必要掌握企业控制权,引进民间资本的比例和股东人数无限制,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何者控股根据双方持股情况和法律规定而定。另一种,是国有资本持有者为了推动某行业发展,解决经济发展瓶颈问题,与民间资本持有者共同出资创办新企业,投资建设某一工程项目,由何者控股,完全由投资各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决定。此种融合方式在非资源开采和非国防领域应该成为主流。
(一)实施管控与放开相结合的政策
在宏观领域,即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不在同一企业的领域,政府对民间资本实行“五管五放五服务”的政策。“五管”包括:管税收、管环保、管产品质量、管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管法律实施。“五放”包括:依法放开企业注册、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审核、企业经营范围、企业产品销售地域、企业融资方式等。“五服务”包括: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治安环境服务、职工和股东举报违法案件或申诉的受理服务。
在微观领域,即对于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相融合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八管六放五服务”的政策。“八管”包括:管国有资本安全,管国有资本收益,管国有资本控股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候选人确定,管国有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最高限额的确定,管税收,管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管产品质量,管法律实施。“六放”包括:放开国有控股企业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的确定和变更,放开民间资本股东出任董事会成员的人选确定,放开非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确定,放开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放开企业筹资方案的确定,放开企业投资决策等。“五服务”的内容与政府在宏观领域提供的服务相同。
(二)促进分处不同企业的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相融合的政策
一是对民间资本有条件扶持的扶持。对同时符合七项条件的民间资本给予政策扶持,这些条件包括:保护自然环境,未对居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向社会提供有用而受欢迎的实务产品或服务产品,未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吸纳员工达1 000人以上,并且签订了5年以上合同;员工最低工资超过当地平均工资,有员工劳动保护措施,员工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若加班有加班费;诚实守信,未发生违约事件;没有商业贿赂行为:没有欺行霸市垄断行为。政府提供的扶持政策包括:凡需要政府控制价格的产品,可以适度提高价格;政府利用自己的影响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方便条件;在不明显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国家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民间资本控股企业创新融资方式。
二是促进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互利共赢的政策。政府采取三项政策措施促进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互利共赢,包括统一规定减免税的条件;统一规定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条件;统一按照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大小确定政府奖励企业的标准。
(三)促进同处一家企业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相融合的政策
一是区别不同的国有资本和不同的民间资本,采取差异化的政策。同样是国有资本,有三种质量状态:一种是优质资本,即该资本对应的资产具有较高的盈利能力;一种是劣质资本,即对应的资产毫无盈利能力;一种是具有盈利潜力的资本,即只要更换管理者就可提高盈利能力。同样是民间资本,有非控制型与控制型两种基本类型。非控制型民间资本又分为财务型与套利型两种。财务型或称投资型是指资本持有者将资本投入国有控股企业,仅仅是为了以利润分红形式赚取企业实体经营收益,而不想掌握企业控股权。套利型或称投机型是指资本持有者将资本用于短期运作,目的不是为了赚取实体经营收益,也不是为了掌握企业控股权,而是为了套取差价收益。套利方式又分为风险投资方式与倒卖企业方式。风险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获得国有控股企业部分股权后,以更高价格将股权出售,获取价差收益。企业倒卖方式是指投资者获得国有企业控股权后,将企业整体出售,获取出售价格与投资成本的差价收益。控制型民间资本分为建设型与破坏型两种具体类型。建设型或称长期经营型是指资本持有者将资本投入国有控股企业,目的是掌握企业控股权后由自己长期经营。破坏型或称短期注销型是指资本持有者将资本投入国有控股企业,目的是掌握企业控股权后将企业注销,以消除自己控制的另一家企业的竞争对手。对于财务型的民间资本,应鼓励其投资于经济效益较好而资金缺乏的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含有国有资本的上市公司。对于风险投资套利型的民间资本,只可允许其投资于非上市的国有控股企业。对于企业倒卖型民间资本,只能允许其投资于更换管理者也难以扭亏、经济效益较差、国有资本有完全退出意愿的非上市国有控股企业。对于控制型的民间资本,只能允许其投资于国有资本可以放弃控股权的非上市国有控股企业。
二是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政策。在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实行面向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政策。股权激励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股份转让型”,当企业完成了事先约定的年度经营目标或者两年考核期经营目标后,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各按照持股比例划出一定数量的奖励股权,按照约定的规则奖励分配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这其中又分为期权奖励和现权奖励两种办法,期权奖励是约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期限到期后将期权转为现权;现权奖励是当期将股权转到受奖者账户中。非上市公司可以考虑无对价奖励,上市公司可以考虑低价转让。另一种类型是“股份增发型”,无论是期权还是现权,都是采用股份定向增发方式,由受奖者低价购买企业新增加的股份,其中,上市公司的增发价格低于市场价格,非上市公司的增发采用“按面值打折”的定价方式。员工持股政策是混合所有制企业面向普通员工即非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部分原始股权或者增发新股权,使企业员工成为企业股东,以此将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直接挂钩,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
三是职工安置政策。对于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凡是不愿意离开原企业且遵纪守法、工作积极的职工,续存企业要与之续签劳动合同;因原企业破产倒闭并且无人接收该企业的,根据职工的意愿,另行安排与其技能相匹配的工作岗位;愿意自己创业者,由当地政府建立政策性创业基金,以贷款形式给予资助。
[1]黄速建.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J].经济管理,2014,(7):1-10.
[2]邹升平.马克思主义混合所有制思想及其现实意义[J].经济纵横,2014,(9):75-78.
[3]何自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J].山东社会科学,2014,(11):23-26.
[4]刘崇献.混合所有制的内涵及实施路径[J].中国流通经济,2014,(7):52-58.
[5]吴爱存.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选择[J].当代经济管理,2014,(10):37-39.
[责任编辑:赵春江]
Research of the Fusion of Private Capital and State-owned Capital
LI Guo-yi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School of Finance,Harbin 150028,China)
whether and how the private capital and the state capital can merge is an important topic discussed by the theory and business circles, which is also a problem urgent need to answer for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State enterprise reformation.To do this, we need a standardized analysis method, based on the definition of private capital and the state capital, clarify the purpose and principles of the two types of capital merge, to explore the areas and ways of the integration of the two types of capital, and give government policy recommendations to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the two types of capital.
private capital; state capital; merge
2015-01-02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3B024)
李国义(1956- ),男,山东招远人,教授,从事金融学研究。
F830.35
A
1671-7112(2015)02-00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