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军,白新珍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98)
从抗争到共建:环境抗争的演变逻辑
陈绍军,白新珍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98)
面对环境侵害,J省N市高路社区农民的环境抗争经历了从个体抗争到群体抗争再到社企共建的过程。在抗争过程中,农民运用理性的抗争逻辑在与H钢的博弈过程中,体现了个体理性抗争(找H钢理论)——诉求得不到回应、污染加剧—群体抗争——经济补偿后矛盾暂缓——污染危机生存,抗争升级——社企共建的行动策略演变;同时,从H钢的回应策略中可以看出,作为企业,H钢表现出了经济理性人的一面,在不涉及企业正常经济生产的阶段,对农民抗争视而不见;到农民群体抗战阶段,则采取与农民代表谈判的策略;再到与社区共同建设,发展农民能力,避免直接与农民发生冲突。不同阶段,H钢采取了成本最小、利益最大化的博弈策略。
农村环境问题;农民环境抗争;社企共建
1.研究问题提出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状况越来越严峻。面对生存环境的严重破坏,越来越多的当地居民从“隐忍”逐渐走上环境抗争之路,特别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社会发展较快的地区,环境问题也已经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如2005年,浙江省连续发生的3起大规模暴力型群体事件(东阳市“4·10事件”、新昌与嵊州的“7·15事件”和长兴县煤山镇的“8·10事件”),就是因为环境污染而引起的。
农民环境抗争的急剧增加,使得环境抗争在农民抗争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关于环境抗争的研究也得到进一步拓展,并成为国内学界的重要研究议题。童志锋以漳州、福建、浙江等地的环境抗争事件为例,从边界、意识和仪式3个角度对认同构建过程进行分析,认为认同建构在环境抗争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农民环境抗争集体行动可能性的条件[1]。他在福建省P县的一起环境抗争运动的分析后认为,熟人社会是农村环境抗争运动的组织动员基础,而新闻媒体报道、民间环保组织的支持等关键性资源对于农村环境抗争运动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罗亚娟认为,源自中国传统文化的行为惯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的行为选择,他们期许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中国传统社会纠纷解决的机制[3]。然而,农民的环境抗争却常常面临各种困境,以失败告终。张玉林认为我国“政经一体化”的格局使得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两个具有高度动员能力的组织形成事实上的结盟,从而使农民的环境抗争难以成功[4]。黄家亮以华南P县一起大规模环境诉讼案件为案例,指出通过集体诉讼这种方式进行环境抗争面临着多重困境,主要包括集体行动的“搭便车困境”、农民维权的“合法性困境”、司法诉讼的“体制性困境”以及法律逻辑下的“环境权困境”[5]。陈占江在湖南的调查中发现,该地农民环境抗争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沉默、经济转轨时期的私力救济,以及市场经济时期的依法抗争。而农民的行动选择主要受制于政治机会结构以及国家、企业和农民之间所形成的利益结构的双重约束,要化解农村环境危机、缓和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紧张关系,根本的途径是改革现行经济政治制度[6]。
上述研究大都以一起或几起农民环境抗争为例,对其影响因素和现实困境进行了分析,提出在中国“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中,底层的环境抗争面临着很多结构性和制度性困境,体制性障碍是底层环境抗争困境产生的制度根源,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也需从制度和体制层面寻求突破口。[6]然而,要对制度和体制进行突破,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环境抗争困境的难度很大,或者是根本不可能的事。那么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下,面对日益增加的环境抗争事件,如何化解?基于上述判断,本文试图通过对N市高路社区环境抗争案例进行研究来重新省思如下问题:农民环境抗争由抗争走向共建其背后的演变逻辑是什么?影响和制约着农民环境抗争的行动选择的因素是什么?
2.个案介绍
本文资料来源笔者2013年9—12月在J省N市高路社区①依照学术惯例,本文中的地名和人名进行了处理。所做的调查。高路社区位于J省N市的东北部。2003年,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高路社区为所属街道最大的涉农社区,辖区内有16个居民小组,分别为农科组和1~15组(6组和15组已分别于2011年、2009年拆迁),社区常住户数1508户,常住人口4 419人,暂住人口约1 500人。2011年社区实现社区集体经济收入450万元,农民人均收入14156元。新中国成立以前,高路村周边没有一家现代工业,人们在这片土地上自给自足,呈现出一幅祥和的画面。新中国成立后,为恢复和发展遭到严重创伤的国民经济,中央选择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并确立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方针。在此背景下,1957年J省决定筹建钢铁厂,于1958年3月,J省在高路村西面动工兴建全省最大的钢铁基地——H钢铁厂,并1959年7月投入运行。1996年7月,H钢铁厂进行公司制改革,成立H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并以其为核心组建了H钢铁集团(以下简称H钢)。2003年4月,H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整体改制并进行资产重组,从国有独资企业转变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实现了体制机制的重大转变。H钢原来只有少数几家企业,且离高路村距离较远,然而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原先只位于社区西侧的H钢逐渐向西北方向发展,接壤长度达4.5km,客观上对高路社区形成东、北、西三面排放辐射,且距离越来越近,最近的企业与社区的农科组、2⁃6组、15组仅隔着一条狮头河。社区居民遭受到的污染也日益严峻。
20世纪60年代钢铁厂刚建立时,生产设备落后,环保措施缺乏,废气、废水、废渣等都是未经处理任意排放。但由于当时钢铁厂厂房少且距离村民居住区较远,村民的环境意识和维权意识普遍不高,钢铁厂造成的环境污染并未立即引起村民的重视,钢铁厂与村民之间得以和平共处。然而,焦化厂的建立使得企业与村民之间的这种平衡被打破。1982年,钢铁厂在现在的农科组、2组和3组对面动工兴建焦化厂,并于1983年投入使用。随着焦化厂的建成投产,村民很快发现焦化厂经常冒出夹杂着红褐色粉尘的黑色浓烟,而且有一股煤烟味,非常刺鼻。闻久后,人们开始感到头晕、胸闷、呼吸困难等。此外,村民种的农作物、晾晒在屋外的衣服、屋顶等上面有一层红色的东西。村民开始意识到钢铁厂的污染问题。村民开始对钢铁厂进行环境抗争的深层原因则是H钢铁厂不再为村办企业提供免费原料,互惠关系的断裂。据村中已退休的小学老师汤老师称:“当年为了支援钢铁厂的建设,村里组织部分青壮年参加了钢铁厂的建设。钢铁厂运行后,依托钢铁厂,村里开办了一批集体企业,这些企业的原料基本上都是由钢铁厂免费提供,如化工厂所需的工业萘、钢渣回收加工厂所需的钢渣等都是钢铁厂免费提供。因为钢铁厂,高路村的经济得到快速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迅速提高。但是后来H钢铁厂进行技术改革后,有些东西不存在了,村里企业的原材料没有了,H钢铁厂与高路村的互利关系也就没有了。”②资料来源:2013年9—12月份笔者田野调查所获得的居民访谈记录。这种互惠关系的形成,使得钢铁厂污染造成的损失以间接的方式得到补偿,企业污染的外部性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而一旦互惠关系解体,企业不再承担社会责任,而让村民独自承担环境污染的全部后果,同时却拒绝按照市场方式给予赔偿,就会导致双方对抗的产生[7]。然而此时的村民并没有联合起来共同反对钢铁厂的污染,也没有采取激烈的、群体的方式,而是依靠自身或以户为单位找企业理论。这与国内大多数的环境抗争一样,人们对环境污染的抗争并不是一开始就是大规模的集体抗议,而是始于个体抗议。但是,高路村民单独找钢铁厂“讲理”的行为并未引起钢铁厂的重视,污染继续影响着农民的日常生活。
虽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钢铁厂与村民之间关系开始出现裂痕,摩擦也渐趋增多,但钢铁厂与村民之间矛盾的加深则是2004年。为扩大生产规模,2003年H钢③1996年7月,H钢铁厂进行公司制改革,成立H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高路社区西北角和北边新建的中厚板卷厂(居民称其为大项目)和炼铁新厂投入运行后成为新的污染源,各种污染空前严重。
面对污染进一步趋于恶化的情况,高路社区居民,尤其是狮头河沿线7个生产队的居民自发地组织起来,就H钢长期以来排放的污染源对境内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了跟踪式调查。然而,调查的结果却让居民非常震惊:“H钢与高路社区总接壤长度约4300m,全程相毗邻的分厂有新老焦化、电厂、高线、炼钢、五轧、铁厂及洋烧结等9家,排污口9个、大烟囱5座。这些分厂的污染使得千户数千人口饱受有害空气、粉尘、生产生活用水紧缺之苦,狮头河及大部分内河水面不能养殖,农田减产等①X社区提供的《关于近期我X社区部分居民自发前往H钢提出有关要求的情况调查的函》。。居民在得知调查结果后,出于规则惯习,采取的仍是“讲理”,有的甚至长期蹲在H钢的办公室,然而却没有得到H钢的任何回应。“理”作为在漫长的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一定模糊性和地方性的规则或规范,往往成为乡村社会调解纠纷的依据,然而当“理”作为农民抗争的道德资源和主要武器失去效力,农民的“常识性的正义平衡感觉亦遭破坏”[8],居民多年来生活在污染环境中以及理论无果的积怨被激发出来,居民开始自发组织起来,通过堵门、堵路、拉电线等形式进行抗争,肢体冲突也开始增多。正如村民所说的:“既然不讲理,那就只能靠闹了。”②不同于国内大多数环境抗争案例中企业对抗议者或粗暴对待,或置之不理的做法,H钢采取的做法是前往社区,请求社区居委会协助企业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并收集居民意见,以化解居民的对抗情绪。在对居民进行走访和约见的基础上,经社区与H钢的协商,2005年1月,双方达成了一份40.8万元/年的《污染补偿协议》。承诺:待首期协议一年半的履行期结束后再逐步考虑增加,并约定今后如发生新的污染源另行协商。
对于中国绝大多数的农民环境抗争来说,农民的抗争都不是以“环保”为取向,而是“补偿政治”,即为了污染补偿而进行抗争。在访谈中,居民曾提到:“闹是必须的,但是不能闹狠,闹得太狠了,企业不能生产了,没有钱了,你就是(把人)打死也没有用。”①只要污染方提供合适的物质补偿或就业岗位,农民的抗争就会偃旗息鼓[9]。在本案例中,由于H钢污染补偿费的发放,在接下来的两年内,企业和社区之间的矛盾得到缓和。虽然社区居民仍因污染问题和污染补偿费增长问题进行抗议,但主要采用的方式是匿名投诉、请愿书等更倾向于理性克制的方式,而不是非理性的抗争方式。此外,居民对由社区居委会决定的污染补偿费分配方案的不满在一定程度上将居民对H钢污染的怨气转移到了社区上。可以看出,在该阶段,村民与H钢之间经历了一个从个体抗争到群体抗争的阶段。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H钢铁厂厂房较少且离居住区较远、村民环境保护意识落后、村民与企业互惠关系的形成等使得该阶段H钢铁厂与村民之间形成一种和平共处的状态尤其是互惠关系的形成,使得企业与村民在一定程度上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企业污染带来的损失得到间接的补偿,因此,污染不成其为问题。随着这种互惠关系断裂后,企业不再为村民提供就业和相关福利,也没有按照市场方式给予赔偿,环境污染问题开始凸显,村民开始以个体的方式找钢铁厂理论。然而由于村民们在抗争中采取的行动都是分散的,难以形成合力,钢铁厂对村民的个体抗争并未给予回应。这也为后一阶段的群体性抗争埋下了隐患:当村民通过个体抗争的方式无法满足自身利益诉求时,他们便会主动地走向团结,寻求群体的力量维护自身权益,群体抗议便应运而生。面对组织起来的居民,H钢不得不给予重视,并进行经济补偿以缓解企业与社区居民之间日益激化的矛盾,并试图通过污染补偿费的分配将矛盾部分转移到社区身上。
据上可知,企业与社区居民之间的矛盾因污染补偿费的发放而得到暂缓。然而“补偿政治”即使获得成功,也只是受污染村民与污染企业之间休戚与共、共存共荣关系的形成,而没有从实质上改善环境污染现状。当环境污染问题对居民造成全面危害,将居民置于总体性生存危机之中,经济利益所带来的效用已重新被抗争替代。从2007年开始,高路社区居民的环境抗争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期,抗争次数更加频繁,形式更加多样,参与人数更加空前,且抗争要求也从企业给予经济补偿或增加经济补偿金额转为了要求将其搬离现居住地。
虽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高路社区居民的环境抗争行动几乎从未完全停止过,但无论是最初的个体理性抗争还是后面的群体抗争,都是单纯依靠农民自身力量的抗争。而从2007年开始,社区居民逐渐开始以法律、政策及中央精神为武器对企业的污染行为进行投诉、信访或借助其他外部力量的抗争形式。高路社区居民曾多次向环保局、媒体和市环保协会投诉,亦先后赴区、市、省等各级政府上访,集体上访也发生过多次。然而,面对农民的各种上访与投诉,地方政府采取的却是阴阳策略,即表面上表示高度重视,实际上却不作为或作为较少。直到2008年9月和11月居民连续两次前往省政府进行上访,将问题暴露出来,并有了法律的依据,政府才正式介入。2008年9月和11月,高路社区15组70-80名居民连续两次前往省政府反映新铁厂污染问题,要求政府出面督促H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将卫生防护距离内的村民实施搬迁。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与《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有关规定,炼铁厂与居住区之间有一个卫生防护距离以减少炼铁厂对居民区的环境污染。这两次上访,引起了省政府的重视。同年12月,省、市两级的环保部门与信访部门、区政府、街道办前往H钢进行“带案下访”,并发函要求市政府督促协调各方尽快落实搬迁事宜:要求H钢积极协助、配合当地街道和区政府尽快落实项目1000m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拆迁安置工作,并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由此高路社区居民的环境抗争进入政府视野,并得到政府的支持。2009年5月26日,省环保厅副厅长、市环保局局长“带案下访”H钢时,明确表示“H钢,承担落实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方案的责任。如果此事处理不当,H钢轧机项目以及后续发展的一系列项目都会受到环评限批的影响”②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处理企业与周边居民之间的关系。。可以说地方政府如何对待民众的环境诉求,如何处置民众的维权行为,往往关系到抗争事件的发生和发展。2009年,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介入下,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有关文件,H钢对高路社区15组整组、6组和14组部分农户共200多户实施了搬迁工程,并于11月底完成搬迁任务。
虽然H钢对高路社区的部分居民实现了搬迁,但大部分居民仍生活在社区,为缓和未搬迁居民与H钢之间的关系,在街道、企业与社区的多方协调下,建立了居民代表与H钢对话平台。对话平台由工作领导小组与居民代表形成,其中居民代表小组则由高路社区沿狮头河的七个居民小组每组自发推选2名居民代表,共同组成居民代表小组,居民代表小组推选出1名组长,负责组织联络各居民代表。每次平台活动由居民代表、H钢主要领导及各分厂领导、Y街道主要领导、高路社区主要领导参加,汇报双方工作推进情况,居民代表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带到会上交流,H钢领导给予答复,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或信息简报,会后发给联席单位、工作小组成员、高路社区群众阅览。刚建立的时候,应企业与社区之间的矛盾比较激烈,平台对话活动是一个月一次,后来慢慢地变成两个月一次,现在为一个季度一次。
与此同时,为缓和高路社区与H钢之间的关系,为了巩固现有的关系,采取了一系列社企共建的措施。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措施是在社区小康建设、文明城市创建、各类公益事业以及社区经济发展等方面,H钢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如二号公路改建工程、狮头河沿线保洁及绿化管护、河塘清淤、为居民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困难居民帮扶等。此外,为增进双方友谊,构建和谐社企关系,社区和H钢每年都会组织和谐社企系列活动,参加人员为社区居民和H钢职工,主要内容包括:篮球赛、象棋赛、拔河赛等体育活动以及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等。同时,为了减少或杜绝设备污染事故发生,把环境污染程度降到最低。
在国内很多环境抗争案例中,最后的结果要么是人们继续生活在被污染的环境中,要么是企业搬离或者停产。无论是哪种结果,被污染者和污染企业都是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而在本案例中,企业与居民通过构建居民代表-H钢对话平台以及在此基础上采取社企共建的方式帮助社区发展,在缓解了自己与农民之间的矛盾的同时又可巩固已走向缓和的关系,从而实现了居民与企业之间的共赢。这种从群体抗争到社企共建演变的逻辑是:抗争的不断激化使企业与社区双方都意识到无休止的抗争下去只会导致两败俱伤,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对于企业来说,组织起来的农民抗争已严重影响其日常生产的运行,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门的介入,使其感受到巨大的政治压力。而居民也意识到群体抗争虽然实现了6组和15组的搬迁,但却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日常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与其无休止的斗争,不如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搭建的对话平台上。在企业和居民之间建立了一个沟通协调与反馈机制,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也避免了因由于利益表达不畅导致过激行为而引发的社会风险。而社企共建措施的实施,使得社区可以利用企业提供的资源发展社区建设,给农民以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不仅减少了企业的抗争成本,也缓和了企业与居民之间的矛盾,使得自6组和15组搬走后已缓和的关系继续往更好的方向发展,从而在企业与居民之间达到一种共赢。
本文在整个过程——事件的描述中,有选择性地分析了重要事件对农民抗争的影响,并对农民环境抗争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分析,从中可以看出,在中国农村环境问题生成和演变的过程中,从个体抗争到群体抗争,最后以社企共建的方式达到双赢,农民和企业的心态和行动在不同的阶段中表现出不同的面向,而这些不同的心态和行动构成了从抗争到共建的演变逻辑[11]。而这种演变可为近年来急剧增加的农民环境抗争事件的解决提供了参考。
从农民的角度看,高路社区的农民在与H钢的博弈过程中,体现了个体理性抗争(找 H钢理论)——诉求得不到回应、污染加剧——群体抗争——经济补偿后矛盾暂缓——污染危机生存,抗争升级——社企共建的行动策略演变,这种演变既是其自身权益遭到外部侵害所做出的自然反应,也受到了生存伦理、权利意识、风险认知以及国家、企业和农民之间所形成的利益结构等因素的影响[12]。从最初的H钢不予理睬,到后面的对话,再到社区和企业共同帮助农民发展,他们的利益诉求也在不断地得到表达。因此,从这个角度看,他们的抗争逐步走向胜利。环境抗争的胜利主要体现在:第一,村民们不但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更使得受环境污染相对严重的两个居民小组得以搬迁;第二,虽然其他居民小组还没有得到搬迁,但是引起了政府的关注,在政府的介入下,企业将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在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第三,最为重要的是社区借助环境抗争的机会,与企业建立共建关系。
而从企业角度看,在前期的个体抗争阶段,H钢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行动者,不可能对农民个体的利益诉求一一满足,这不仅是因为当时历史条件下不具备环境意识,还因为农民的个体抗争未能得到上级领导的重视,即并未能将事件“问题化”后,被相关权力部门提上议事日程。而随着居民抗争方式的转变,H钢不得不对组织起来的农民抗争行为给予重视,而政府相关部门的介入使得行政压力体制下的H钢感到了来自上级的政治压力,H钢不得不满足居民的利益诉求。在社区介入后,为缓和日益激化的矛盾,H钢选择与农民代表对话,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社企共建的措施,一方面可以通过社区能力的提升,让农民感受H钢存在对他们的帮助,缓解H钢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H钢与其将人力、物力、财力花费在与农民的不断周旋中,还不如将资源让渡给社区,让社区来支配这些资金,避免直接与农民发生冲突。
从上述可以看出,环境抗争其实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双方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13],并最终以社企共建的方式达到了一种共赢的状态。高路社区的农民在与H钢的博弈过程中,采用了抗争——回应的不同策略:抗争前期,村民以个体化形式去进行抗争,却得不到回应,村民开始组织起来,“沉默的大多数”开始不再沉默,其经济补偿的要求得到了满足。但是当他们发现这种群体抗争的方式不再管用(搬迁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时,他们开始转变抗争方式,以对话平台的形式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并要求通过社企共建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从H钢的回应策略中可以看出,作为企业,H钢表现出了经济理性人的一面,在不涉及企业正常经济生产的阶段,对农民抗争视而不见;到农民群体抗争阶段,则采取与农民代表谈判的策略;再到与社区共同建设阶段,发展农民能力,避免直接与农民发生冲突。不同阶段,H钢采取了同样是成本最小——利益最大化的博弈策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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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
A
16714970(2015)03002805
10.3876/j.issn.16714970.2014.03.006
201406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3&ZD172)
陈绍军(1965—),女,江苏六合人,教授,从事移民社会学、工程社会学、人口迁移与流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