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霞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处,海南海口571158)
知识产权制度一直都是激励大学技术创新和保护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大学知识产权归属不明晰问题是引起科技成果所属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利益争议和纠纷的首要方面,影响了大学和教师科研活动积极性。
由于大学科研活动目的、行为和资金来源比较复杂,因此,各国大学都有各自知识产权归属制度。
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将保留制度上劳动创造科技成果所有权。这种制度上的劳动成果包括大学基金支持或者为了大学某个明确的目的而受到大学指导产生的科技成果,以及随着时间推移,科研成果无法归因于某一个单独作者或者能够明确限定的群体,在这种情况下,科研成果归属于学校。此外,斯坦福大学认为学校资源是只用于大学的各种目的,而不是用于获得个人商业利益抑或其他非大学目的。因此,如果一项发明使用了主要的大学资源,就必须向相关部门披露技术成果,并向学校递交技术成果,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①Stanford University.Research Policy Handbook,http://rph.stanford.edu/Chpt5.html,2009-2-20.。麻省理工学院规定:包括教师、学生、职员、访问学者和其他人员在内,参与麻省理工学院的项目或者使用麻省理工学院基金和设备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包括软件著作权在内的所有著作权)归麻省理工学院所有,非上述情况的知识产权归创造人所有①MIT Technology Licensing Office.MIT Community,http://web.mit.edu/tlo/www/community/policies.html,2009-2-20.。
英国法律规定,几乎所有大学都拥有产生于教职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但是关于学生知识产权所有权问题处理意见各大学不一致,也不清晰。法律规定,大学无权自动拥有学生知识产权所有权,依据是:因为学生与学校不是雇佣关系,他们给学校支付学费(其中包括一定的研究费)。但是这样会带来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于是,各所大学又有新的规定。英国爱丁堡大学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学校拥有雇员在雇用期间所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②Edinburgh Research and Innovation,Information Centre,http://www.research- innovation.ed.ac.uk/information/,2009-2-20.,但是不能自动拥有学生创造成果。如果学校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拥有学生知识产权所有权,必须与学生事先签订书面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协议③霍京华:英国爱丁堡大学的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管理,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历来以知识产权上的宽容而著称的英国剑桥大学,虽然曾规定:该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一旦创造出科技成果,即可拥有该科技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但是,2002年剑桥大学《剑桥大学关于知识产权权益的报告》规定:从2003年1月起所有正常工作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技术诀窍、秘密资料、软件和设计的版权等归学校所有,而不是归教师或科研人员本人所有,但学校不拥有产生于该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著作权,例如书、文章和讲义等④王小飞:剑桥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新办法的争论,全球科技瞭望,2002第12期。。
《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规定:学校师生员工职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学校及其所属法人单位;学校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或本专业发表的论文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主持并承担责任的,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作品,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学校及作者所属法人单位所有;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学校教职工为执行学校及其本单位任务或依托所属单位名义或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资源条件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工程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出版物、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成果作者享有成果的署名权。
北京大学《关于科技开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本校在编教研人员、各类学生在校期间产生的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均归北京大学所有;北京大学拥有本校离退休、调离教职工和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离校一年内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未经授权不得就其编制以外本校人员科技成果与外单位签订技术合同。非职务研究开发成果必须由完成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经自然科学处确认后,方能予以承认。
美、英、中三国大学知识产权制度都将教师和其他科研人员的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属于大学,非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属于成果创作者。对于学生的发明创造,上述多数大学将其归属为学校,英国大学对待学生发明创造另有不同。它规定学生发明创造应归属于学生本人,学校不能自动拥有,除非另有协议。此外,对于著作权归属问题,除了美国大学认为著作权归属为大学外,其他多数大学规定,著作权由教师和其他科技人员所有。
目前,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常常引起我国大学科研活动中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存在问题,科技成果所属权争议和纠纷,影响大学和教师科研活动积极性。这表明我国知识产权归属制度还不够完善。具体体现在经费来源复杂的科研项目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不清楚、对职务与非职务创造成果界定比较笼统以及合作过程中技术合同条款不规范三个方面。
2002年3月,科技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①参见:http://www.most.gov.cn/tztg/200205/t20020521_8723.htm
同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中也规定:在通常情况下,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承担单位。
上述两项制度均对获得国家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大学科研项目是多样化的,项目经费来源是多渠道的,因此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也比较复杂,这些已出台的制度政策并没有作规定。而且对于已有制度中“特定情况”“通常情况”,我国现行的制度政策也没有作出具体解释。此外,成果知识产权为项目承担单位所享有,作为资助方的政府对国家资助的知识产权成果享有哪些权利等重要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可以分析出,除了国家级科研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明确规定了由大学所有以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的政策制度都没有制定相应条款对其他经费来源的科研项目成果的产权归属加以明确。而且,国家对其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所保留的权利也不明确。这既不利于学校对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也不利于调动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参与人科技创新积极性。
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及《技术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作品进行了规定:职务发明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于发明人所有。
上述法律法规中提出的规定过于笼统,有些含糊其辞。在具体操作时,对科研人员与其所属学校在职务与非职务、本职与兼职发明科研成果的归属问题上,仍然容易引起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难以判断。这也必然会给具体工作中执行法律人员和遵守法律人员带来困惑。如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然而,大学教师的科研成果是本职工作还是非本职工作完成的无法人为界定。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因知识产权成果职务和非职务属性的不同对科技创造人的利益有较大差别。因此,在科研活动中,因创造成果职务或非职属性不明晰,大学和科研人员常常为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和纠纷。由于实际工作中又很难对职务知识产权成果和非职务知识产权成果进行区分,很多大学又没有严格规定,或有的大学有规定但不严格执行,违犯了也不严肃查处。加上非职务知识产权成果经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与作为职务知识产权成果时所获得的经济收益悬殊很大,因此一些科技人员或学院不上报到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而直接将所完成的科研成果尽量作为非职务成果而申请知识产权,损害到学校利益。同时也有些大学不分青红皂白将教师和其他科研人员出的科技成果通通归为职务创造而享有其知识产权,从而损害到教师和科研人员利益。尤其是在科技成果获得转化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时,这类纠纷就更加凸显。
当然,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意识逐渐加强和深入,各大学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目前大学都在科研合作管理工作中采用了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都制定了相应衍生管理办法: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等。但是,大多数大学制定的方案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将管理制度贯穿于科研项目研究整个过程。例如,在科研项目立项之初,由项目立项方提供的项目合同书中关于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相关规定制定上不规范、人云亦云或轻描淡写。因此,在技术合作、转让等过程中,合同条款不完善是导致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类通常发生在合作单位之间的纠纷,往往是因为立项之初合同约定不规范而造成。
因合同不规范而产生利益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对技术合作过程中合同重要性认识不足,主观上要求合同条款模糊性。由于科研项目立项竞争激烈,一些科研人员急于获得立项,为避免就合同条款与项目立项部门意见不一致,所签订的技术合同条款多以立项部门意愿为主导。在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署名顺序、利益分配方面或笼统写上一句“成果归双方共有”或只字不提。这些均为日后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纠纷问题埋下了严重隐患;第二,客观原因造成合同条款不具体。大学知识产权涉及面广、弹性大。对专业知识比较精通的高校教师和研究机构科技人员大多不善于洽淡订立技术合同。目前,大学现有的技术合同中没有可操作的严格的有关知识产权归属、责任等各种具体条款,即使有,也大都缺乏严格和专业的审核。对违反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条款的行为和人员,高校科研人员也很少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利益。此外,作为立项部门的社会企业以利用合同条款的漏洞损害学校利益,如泄密、职务成果私自转让等,严重损害了学校知识产权权益。这很大程度上是由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缺乏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客观现状引起的。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大学需要对知识产权归属制度中一些容易引起纠纷的重要条款仔细斟酌,对于特定的概念要具体界定,各种合同条款要规范的反映在合同书中。
首先,合理清晰地界定成果产权归属。在确立知识产权归属权同时,也要考虑到知识产权其他权益主体具体权利。不仅要明确规定由国家科研项目资助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还要规定其他资助主体投资享有的成果知识产权权利和应尽义务。此外,在国家资助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中,要明确指出国家对其资助成果权利和义务,而不能笼统说明在特定情况下有介入权等等。
其次,在界定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方面,应该制订具体标准,例如是否利用教师及其他科研人员所在单位研发费用、物质技术等条件或者利用多少这些资源,以及科研成果完成过程是否占用职务时间来区分,从而避免由于界定范围不明确而导致实际工作出现“灰色区域”,防止科研成果立项部门根据利益个体需求分别采用不同条款,或有歧义条款不同解释,得出不同权属理解和结果,造成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建议大学科研人员在进行科研活动之前就与学校签署相关合同,明确成果产权归属关系,包括由何人去申请、何人拥有此项知识产权以及由何人承担该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所需缴纳的费用等问题都应当在科技创新之前作出相应约定。
最后,切实加强大学对各类与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相关书面合同管理,包括合作研究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在内的各种技术合同中都必须制定具体条款,并且经严格法律审查。合同就归属问题需要制定的条款涉及以下具体事项:约定研发和后续改进成果的分配原则及办法,明确规定出科研项目参与者具体科研分工,合同权益各方应该投入的资金、技术、人力和设备等资源比例,知识产权成果使用范围,成果转化所得经济利益分配原则、比例与方式,违约责任及处分等,以此,来尽可能消除纠纷隐患。
[1] Stanford University.Research Policy Handbook[EB/OL].http://rph.stanford.edu/Chpt5.html,2009-2-20.
[2] MIT Technology Licensing Office.MIT Community[EB/OL].http://web.mit.edu/tlo/www/community/policies.html,2009-2-20.
[3] Edinburgh Research and Innovation.Information Centre[EB/OL].http://www.research- innovation.ed.ac.uk/information/,2009-2-20.
[4] 王小飞.剑桥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新办法的争论[J].全球科技瞭望,2002(12).
[5] 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08-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