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绘+沈庆劼
摘要:2011年以来,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以年均500%的速度爆发式增长。2013年,全年成交额超过2 000亿元。截至2014年6月末,我国P2P平台数量已达911家。自2006年我国P2P网络借贷诞生以来,演变出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业模式,不同模式风险各异,给投资人与监管者带来了较大挑战。本文就我国P2P网络借贷模式中的五种核心要素进行了比较分析,讨论了我国P2P网络借贷中的五类主要风险,并从征信体系、信息披露、产品信用评级行业以及自律标准等四个方面,对现有监管思路提出补充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监管套利;刚性兑付;征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5)01005208
在国外,P2P网络借贷的兴起,源于征信体系的成熟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征信体系的成熟使得纯粹线上的借款人信用审核与贷款利率确定成为可能;互联网技术的进步,降低了信息传递的成本,实现了自动化的信贷审批与供需匹配。在我国,P2P网络借贷大量采用了以人工尽职调查为主的线下征信模式,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互联网金融的比较优势无法实现。我国P2P网络借贷高速发展的重要动因则在于“金融脱媒”,准入限制造成了我国金融业的高额利润,P2P网络借贷以“监管套利”的方式,从事类似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并因此获得了较高的利润。在此背景下,我国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蕴含的风险也更加复杂。
一、文献综述
国内外关于P2P网络借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 P2P网络借贷的模式
Hulme和Collette\[1\]以全球第一家P2P网站Zopa为案例进行了研究,分析了Zopa的信任机制设计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认为Zopa在网络世界中引入的社区观念,是一种消除信息不对称,从而进行风险控制的重要机制。自Hulme和Collette开始,P2P网络借贷成为了尤努斯思想在互联网世界的运用,也使得社会资本概念成为了P2P研究的重要内容。但此后随着Lending Club等公司对于互联网社区的逐步抛弃,社区概念在P2P领域的意义开始被学者们普遍质疑。GAO[2](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2011年向美国国会提交的关于P2P网络借贷的报告被认为是对该行业最为全面准确的分析,报告分析了美国两大P2P网络平台Prosper和Lending Club的运作模式,认为现有的多部门分头监管模式与广泛讨论的统一监管模式,各有利弊。在国内,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的王文韬和沈修远\[3\]从资金及项目的获取、债权性质、信用审核、利率水平的确定、投资资金的流向以及收费与担保机制等方面比较分析了国内外主要的P2P运行模式。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廖理和贺裴菲\[4\]分析了Lending Club所采取的主要业务模式的变迁,从本票模式到银行模式,再到证券模式,并讨论了相应的优缺点,以及对我国监管的借鉴。叶湘榕\[5\]分析了我国四种主要的P2P模式,包括纯平台模式、保证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以及债权转让模式,并讨论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风险。但我国的P2P模式不同于美国,并未引入SPV,更没有发行新的金融产品,所以,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与债权转让模式难以进行有效区分。
2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
Freedman和Jin\[6\]通过对Prosper的数据分析,指出P2P市场中的投资人并未能很好利用已公开的信息,所以市场有效性不足,但投资人表现出明显的学习能力,其对信息的利用与分析能力不断提高。GAO\[2\]研究表明,相对于传统金融体系,P2P借贷产生了两个主要风险,分别是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对违约贷款的追索。在“硬信息”研究方面,Lin等\[7\]研究表明借款者的信用等级对于利率水平以及借款的可获得性具有最为重要的影响,此外借款人的信用卡数量、借款历史以及借款用途等对于利率水平也具有显著的影响。Freedman和Jin\[6\]研究表明,违约行为引起的信用评级的下降存在一定的滞后效应,而借款利率受信用评级的影响,要大于违约行为的影响,所以也表现出对违约行为的滞后性。在“软信息”研究方面,Iyer等\[8\]研究了社会资本对于信贷行为的影响,证明通过加入社会资本因素,可以有效提升信用识别能力,且社会资本的水平将影响借款者获得借款的可能性以及利率水平。Ashta和Assadi\[9\]研究了基于互联网的社交网络对于小额信贷的影响,肯定了信息识别机制的有效性,指出其有助于提高通讯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改善小额信贷的经营环境。Everett\[10\]证明了分组对于信用风险识别的有效性,且加入分组有助于降低借款人的违约率,其观点说明尤努斯的小额信贷理论在互联网领域依然可以使用。在国内,缪莲英和陈金龙\[11\]借用国外常用的方法与数据,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P2P网络借贷中社会资本机制的积极作用。第一财经研究员李钧\[12\]结合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特点,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包括小额信贷技术风险、产品异化风险、中间账户监管缺位风险、担保与关联风险、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流动性及证券化风险、财务披露风险等,在其团队出版的2013年与2014年行业白皮书中,也对上述风险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剖析。张国文\[13\]讨论了我国P2P借贷中存在的平台法律性质不清、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安全缺乏保障、监管缺位等风险。杨宇焰等\[14\]基于对四川省11家P2P平台公司的调研,指出P2P借贷中主要风险来源于法律与监管缺位、借款人违约、洗钱与信用卡套现、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P2P平台自身的实力风险。综上所述,现有研究大多基于小额信贷与社区金融的理论假设,但随着机构投资人的进入,以及FICO评分对于社交信息的替代,研究结论已存在较多争议。而中国的P2P模式更多的是源于金融管制政策下的监管套利,具有较多的本土特色,其风险类型也与国外存在一定差别。
3 P2P网络借贷的主体行为
这部分是近几年研究的热点,尤其是Prosper和Lending Club等主要平台公司向学术界部分开放其数据以后,研究成果出现井喷。Ravina\[15\] 通过对Prosper上借款人的照片信息与借款结果的研究,指出借款人照片的清晰度越高,其越容易获得贷款;与此同时,拥有漂亮外貌的借款人,也更容易获得贷款。与此研究相类似,Pope和Justin\[16\] 的研究表明,P2P网络存在明显的种族歧视,黑人借款人获得贷款的难度明显高于白人,且利率水平也明显高于白人。Puro等\[17\]运用聚类分析方法,基于Prosper提供的数据,对投资人的投资决策行为进行了分析,研究表明P2P市场中既存在投资者也存在投机者,且40%以上的投标都是在借款即将截止日完成的。在国内,曹旭斌\[18\]借鉴国外研究,讨论了对于社会资本的测量,构建了测量指标,并运用拍拍贷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宋文\[19\]运用从拍拍贷上抓取的数据,研究了出借人行为决策的影响因素,以及借款人违约的影响因素。李伟军\[20\]以拍拍贷的数据,讨论了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借款人之间存在的羊群效应。国内在此方面的研究刚刚起步,大多数借用了国外的研究方法与理论假设,且实证研究的对象几乎都是以纯平台为特征的拍拍贷,但拍拍贷的运作模式目前在国内并不具有代表性。考虑到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已经明确划归银监会监管,不太可能走证券化道路,所以可以预见短期内信息披露难以取得有效突破,以个体数据为对象的主体行为研究,很难取得成果。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模式分析
在我国,由于存在相对特殊的经济与制度环境,P2P网络借贷呈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为:一方面,由于征信数据的缺乏,P2P信贷的审核大多要依赖线下尽职调查;另一方面,由于普通投资者往往具有“刚性兑付”的偏好,所以P2P平台又大多进行了各种类型的兜底设计。
1 产品法律性质
投资者从P2P平台所购买的金融产品,根据其法律性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针对借款人的债权,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另一类是资产支持证券,在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SPV与借款人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而投资人持有SPV基于相应债权发行的收益权凭证。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大数都属于前一种模式,且一般存在一个专业放款人,专业放款人先以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此后通过P2P平台寻找合适的投资人,再进行债权的转让。转让之后,投资人替代专业放款人成为了新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专业放款人的债权转让方式,一方面有助于缓解资金供求双方的不匹配性,由专业放款人用自有资金发挥短期内的过桥作用,提高放款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积累一定数量的债权,有利于进行金额上的拆分与重组,进而通过分散化的方式帮助投资人降低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正是Prosper和Lending Club的现行模式(如图1所示),其优点在于:第一,法律关系清晰;第二,便于在二级市场流通;第三,监管规范;第四,可以考虑引入分层切片等结构化设计;第五,被限制直接发放贷款的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持有证券的方式进行突破。但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管制相当严格,监管条件并不允许P2P借贷采用证券化模式。虽然此前阿里小贷等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信托计划发行过类似的受益权凭证,但其与传统意义上的P2P网络借贷已经相去甚远,且难以大范围推广。
图1美国P2P网络借贷资产支持证券模式流程图[2]
2 风险分担机制
由于我国征信数据缺乏,类似于Prosper和Lending Club的纯自动化的信用评分模式无法有效实施。而人为介入必然带来两个重要问题:一方面道德风险难以避免,另一方面评分标准难以统一。为了确保P2P平台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因此获得投资人的信任,P2P平台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不得不参与到投资风险的分担之中。且我国投资人长期习惯于“刚性兑付”的金融环境,保本保息的承诺也成为了P2P平台拓展市场的重要标签。现有的风险保障机制分为两种:一种是担保,另一种是风险保障金。在担保机制中,承担保证人角色的主体有三种类型:分别是P2P平台自身、第三方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风险保障金机制中,P2P平台从每一笔交易中提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组成风险保障金,并以此为限对投资者的违约损失进行补偿。该种模式始于宜信,RateSetter等国外公司也有使用。风险保障金机制是风险分散化思想的运用,以较为低廉的成本,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保障作用实际上较为有限。
3 征信数据来源
在美国,已经产生了Fico、Experian等征信公司。其提供的征信报告数据完整,评分准确。美国的商业银行大多直接使用征信公司所提供的评分,来审批贷款并确定利率水平。Prosper和Lending Club等P2P网络平台便直接采购征信公司提供的评分结果,征信问题并非难题。我国主要的征信系统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其包含了借款人在各家银行的贷款情况,但总体而言,数据缺失严重,并不能有效用于信贷审批。其他民间征信公司,如上海资信、中诚信、鹏元等,数据质量则更有差距。针对这一现实情况,目前我国的P2P网络借贷的征信数据来源,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线上模式,另一种是线下模式。线上模式的数据来源包含三个层面:第一是通过公开途径可以获得的资料,如民事判决、欠费欠税记录;第二是由借款人提供或通过借款人授权可以查阅的资料,包括人行征信报告以及借款人在微信、淘宝等账户中保留的社交、网购痕迹;第三是P2P平台之间通过数据交换或者付费购买获得的借款人民间借贷信息。但目前从线上渠道获得的数据尚不足以支持信用评估,线下进行的尽职调查依然是几乎所有P2P平台的核心数据来源。但与线上模式相比,线下模式带来了较高的审核成本,导致了评分标准的不一致性,并可能出现道德风险。线下模式与P2P网络借贷的商业模式的本质并不一致,也导致了我国的P2P借款利率明显高于国际水平,且大多存在刚性兑付机制。
4 标的选择方式
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中,投资人对于借款标的选择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逐笔手动选择,投资人通过了解每一个借款标的情况,自主选择所要投资的标的。该种方式中,投资人的主动性最强,但花费的精力最多。考虑到网站所提供的信息的有限性,以及投资人风险识别能力的有限性,该种模式并非主流。第二种是通过P2P网站提供的自动投标工具自动选择借款标的。在此种模式中,投资人设定相应的投标条件,放弃主动选择权,由系统自动匹配。该种模式操作简单,且容易抢到合适的标的,但在法律上依然存在一定争议。第三种是由P2P公司将不同债权打包成风险相似的债权包,并以相同的价格出售。该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产品的标准化,并使P2P债权包呈现出类似于理财产品的特征,易于市场推广。但产品间存在着事实上的风险差异,该模式剥夺了投资人的选择权,且容易产生刚性兑付暗示,也容易被违规平台用于进行期限错配,所以目前存在较多法律争议。
5 利率确定机制
我国P2P网络借贷中的利率确定机制与国外类似,分两种类型:一种是拍卖机制,另一种是网站确定机制。拍卖机制是由借款人确定借贷利率的上限,通过投资人竞价最终确定利率水平。其优点在于实现了完全的市场化,P2P平台仅仅起到一个拍卖师的作用。但拍卖机制也存在严重缺陷,因为单笔借款标的往往较小,关注的投资人也比较有限,此时市场可能不能有效处理信息,导致利率常常大幅度偏离合理水平。目前此种模式已经非常少见。网站确定机制是由P2P网站通过对借款者风险以及担保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市场利率水平来确定投资人的回报率,投资人无权协商。在投资人对P2P网站定价能力充分信任的情况下,此种机制有助于提高撮合效率。而在我国,在刚性兑付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该种模式则更具可操作性。部分网站由于由一家担保公司对所有债权提供担保,所以其网站上的同类产品,不论借款人如何,都被确定了同样的利率,典型的例子如陆金所。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讨论
我国P2P网络借贷规模巨大,增长速度全球领先,但制度建设尚不成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风险隐患。2013年以来,近百家P2P网站出现了兑付危机,相关风险已经开始暴露。
1 非法集资风险
我国P2P网络借贷高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因在于“金融脱媒”。准入限制造成了我国金融业的高额利润,P2P网络借贷以监管套利的方式参与到类似于商业银行的业务之中。自其开展以来,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便成为了各界广泛讨论的议题,也因此产生了巨大的法律风险。2010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4年3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给予了较为具体的讨论。近期监管部门总体肯定了P2P网络借贷的合法地位,但也提出了与“非法集资”概念的划定。笔者认为以下因素可能导致P2P借贷蜕变成“非法集资”:第一,存在事先归集投资者的资金,再投资于项目的资金池;第二,平台以自身名义为债权提供担保;第三,平台并未实质性转让债权,而是成为了借款人的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人;第四,平台自身或其关联方在平台发布借款标的,进行自融;第五,平台对资金使用监管缺失,导致借款被用于非法用途;第五,对投资人没有任何筛选,使投资个体成为社会公众而非特定对象。
2 产品异化风险
金融产品的异化,大多源于严格监管下市场主体的行为扭曲,实则是利润驱使下的逐利行为。产品异化在我国颇为普遍,许多国外典型的金融产品到了中国则改变了其原有功能,而展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我国的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都体现出一定的产品异化特征,但部分产品的异化风险尤为显著。典型的为“秒标”,其背后并未实际借款人,也无真实性的借款需求。P2P平台公司在此扮演了借款人的角色,为“秒标”提供一定的利息补偿。“秒标”一般在借款完成后立刻到期兑付,货币的时间占用极为短暂。本意为“体验标”,旨在帮助新客熟悉游戏规则,并吸引投资者参与。但部分平台借助“秒标”扩大交易规模,提升网站排名,同时借此拉低违约率水平。“秒标”的上述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但尚可被解释为市场营销或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然而,部分“秒标”背后存在“自融”与资金混同问题,不规范的P2P公司以此筹措应急资金,甚至利用“秒标”吸收大量资金后卷款逃跑。此外,还有平台公司利用P2P借贷的定价能力,以及二级市场的流动性,用交易市场的模式运作P2P网站,进行金融产品的炒作。
3 资金混同风险
就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的主流运作模式而言,P2P平台公司名下一般会存在三类账户,分别是存放其自有资金的账户、存放客户沉淀资金的账户以及存放风险保障金的账户。其中,自有资金原本属于P2P平台公司,其理应可以自由使用。客户沉淀资金主要产生于两种情况:一种是投资者将资金以充值方式从其银行账户转入P2P网站的账户,且尚未购买借款标的;另一种是借款人归还的本金或利息被转入P2P网站的账户,且投资人尚未将其转出。由于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直接转账既不方便,也不利于隐私保护,所以几乎所有网站都建立了相应的中间账户。资金在其中沉淀的时间虽然有限,但整体规模往往较大。风险保障金在前文已有介绍,旨在以此为限对投资者提供保障。在缺乏有效的账户监管的情况下,由于上述三个账户都为P2P网站的下属账户,甚至就是同一个银行账户,所以P2P网站可能会挪用后两个账户中的资金。目前,越来越多的P2P网站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了账户托管协议,P2P网站只有凭有效的交易文件才能进行账户间的资金划转。账户托管有助于降低资金挪用的风险。但由于托管费用较高,这就明显增加了P2P网络借贷的交易成本。并且,在现有托管模式下,托管机构难以识别P2P网站所提供的交易文件的真实性。如果P2P网站恶意伪造交易文件,依然可以挪用账户资金。所以,托管账户只是大幅增加了P2P网站挪用资金的成本。此外,即使建立了完善的账户托管制度,由于上述三个账户都属于P2P网站,所以,实际上无法实现与网站自身的破产隔离。如果P2P网站破产,其债权人依然可以对客户沉淀资金账户以及风险保障金账户中的资金主张权利。所以,要从根本上杜绝此种资金混同风险,或者限制P2P网站的经营范围,消除其破产的可能性;或者成立特殊目的载体,作为独立法人,专门存放客户沉淀资金及风险保障金。
4 保障不足风险
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大多具有“刚性兑付”的表述,并通过担保或者风险保障金的方式提供保障。但其所提供的上述保障方案是否能确保刚性兑付?如前所述,承担保证人角色的主体有三种类型,分别是P2P平台自身、第三方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银监会已明文禁止P2P平台充当保证人,该种担保的风险最为严重;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目前处于灰色地带,存在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法律风险,其所提供的保证也因此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所提供的担保可被法律认可,且该类担保公司也受到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担保能力较强。但正是由于较高的资本金要求,其担保成本也最为昂贵。此外,即使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其偿付能力与金融机构或各级地方政府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目前,投资者对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地方政府的刚性兑付能力已经存在诸多怀疑,此前我国也已经出现了较大规模的担保公司集中破产现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实则也难以保证。对于风险保障金所提供的保障,除了存在上文所提到的资金混同风险外,笔者认为目前市场普遍使用的2%的计提比例并不足以覆盖违约风险。目前,我国对商业银行类似业务规定的风险权重为100%,即使是在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杠杆率也仅为125倍。而我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杠杆率规定则为10倍。P2P面对的市场风险更高,2%的计提比例,相当于采用了50倍的杠杆率,实则难以应对风险。目前国外的P2P网络借贷的平均不良率为4%,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率普遍认为也超过了1%,而我国P2P面对的市场类似于高利贷,其利率水平远高于上述两个市场,所以预期真实的不良率必然远高于2%。目前我国担保公司为P2P债权提供担保的收费接近借款金额的10%,这大体上表明市场对于P2P债权不良率的预期应当接近10%。目前我国P2P行业公布的不良率不足1%,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因为行业融资规模仍在高速扩张,从而稀释了不良率指标;另一方面是大量不良数据被隐瞒。所以在P2P融资规模渐趋平稳、债权大量到期以后,以2%比例计提风险保障金的平台将会出现兑付危机,债权期限到期较晚的投资人将会遭受损失。
5 网络技术风险
我国的P2P网站大多属于草根创业,资金与技术都相对有限,对网络技术风险普遍重视不足。根据零壹数据的统计,从P2P网络展现的认证信息来看,仅有114%的网站采用了HTTPS安全超文本传输协议,并在数据传输中使用了SSL加密。P2P网站的软件系统大部分外包给第三方外部公司完成,安全技术难以把关,部分外部公司为了谋利甚至在系统中预留后门。第三方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将一个版本运用于多家P2P公司。在2012年末,淘宝网出现了标价仅2 000元的P2P网站代码后,P2P网络建设的成本进一步下降,安全性也随之下降。网络技术的风险大多源于黑客的攻击。原本安全性不足的网络系统,加上P2P网站因为使用相同代码而导致的普遍性漏洞,给黑客攻击创造了技术可能性。此外,大量P2P网络公司游走于灰色地带,并可能存在部分原罪,本身畏惧使用法律武器维护网站安全。而金融行业生存的关键在于信誉,黑客攻击大多通过对P2P网站信誉的负面影响,放大攻击效果,最终导致网站经营失败。根据零壹数据的统计,2013年内平均每个月有1—2家P2P平台遭到黑客攻击,遭遇黑客威胁选择付钱私了的平台估计数量更多。经过2013年的网络攻击威胁以后,P2P公司越来越重视网络安全,尤其是越来越多的风险投资资金进入P2P行业,网络技术风险预计将获得较好控制。
四、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对策
随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与风险事件的频繁出现,监管部门已经研究并出台了部分监管规则。2014年,国务院明确由银监会作为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部门。同年,银监会发布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遵守的“四条红线”,研究局张晓朴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十二条原则。以下拟基于前文对于我国P2P网络借贷模式与风险的分析,补充四条监管建议。
1 整合征信信息“孤岛”
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巨大差距。在美国,Fico、Experian等征信公司提供的征信报告数据完整、评分准确,商业银行大多直接使用征信公司所提供的评分,来审批贷款并确定利率水平。但我国征信体系所提供的征信报告,目前仅能作为银行授信的参考,无法替代人工尽职调查。从我国征信体系的现有结构来看,央行征信系统处于核心地位,其数据来源于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在金融体系的借款与还款情况有着较为详细的记录,对于了解借款人的负债水平与偿债历史能起到较好的帮助。其他商业化征信公司则主要处于一种补充地位。目前,我国P2P公司以线下的人工尽职调查替代线上的自动化征信,并不符合P2P网络借贷的发展逻辑。其之所以能在我国存在,本质上源于监管套利所提供的高额利润。如果我国金融市场实现了完全的自由化,P2P行业的利润率将无法覆盖线下尽调的高额成本。目前,各界广泛提倡以P2P网络借贷推动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一方面通过对大数据征信技术的研究,提升对于互联网痕迹信息的利用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劳动密集型的线下尽调来填补征信信息的缺失。但笔者认为,大数据征信尚不成熟,从国际经验来看,仅能通过数据间的相互印证,对信用评分起到补充作用,并不能以此来确定信用评分。而P2P网络公司在征信数据建设方面并不具有比较优势,以此劳动密集型方式来补充征信数据也过于蛮荒。其实,在我国强势政治的体制下,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已经储备了大量的征信数据,只是数据目前处于“信息孤岛”状态,未能有效整合。虽然由于数据结构不统一,数据整合成本极高,但在技术上并非难事,比起P2P平台目前采取的类似于重复劳动的线下征信,依然具有成本优势。问题的关键主要在于部门利益的协调。由于征信数据涉及到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商业化征信公司难以有效整合信息孤岛。由国务院出面协调,构建各部委联合组成的征信机构,并修订个人隐私方面的相关法律,应能实现征信数据的有效整合。
2 明确信息披露要求
P2P网络借贷的信息披露应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借款人的信用情况,第二是平台公司的经营情况。原则上平台应向投资人披露有助于其进行投资决策的全部信息,但从我国的实践来看,信息披露严重不足,且存在大量误导行为。对于借款人的信用情况,目前大部分平台披露了借款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等信息,但此类信息对于评估风险几乎没有任何帮助,此外部分平台甚至未做任何披露。笔者认为,平台旨在以此弱化产品之间的差异性,实现产品的标准化,并暗示产品的刚性兑付特征。但实际上,大部分平台的保障能力有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对投资风险起到最为重要的保障。对于平台公司的经营情况,仅有部分业内领先公司披露了其基本的商业模式与公司的审计报告,但对于运作细节、交易文件以及不良率等敏感指标几乎都没有披露。笔者认为,对于公司自身的信息披露并不涉及到保护隐私的法律限制,平台的审慎行为可能主要源于两方面的考虑:第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逻辑还是监管套利,离监管的距离越远,政策风险就越小。在没有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下,信息披露越多,越有可能受到监管的处罚。第二,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还得益于投资人的知识缺乏,平台公司通过各种宣传,使投资人产生了过度的信任。大多数P2P平台的实际情况远低于投资人的预期,信息披露将会影响其市场形象。从P2P网络借贷的国际经验来看,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各国监管的主要内容。在美国,SEC要求P2P网络公司在发行说明以及附属材料中分别对平台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非常详细的披露。在英国,虽然政府对于P2P网络借贷采取了较为自由的态度,但是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严格要求。信息透明是P2P网络借贷的核心理念,也是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当务之急。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应尽快明确信息披露要求。
3 推广产品信用评级
由于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的进展较为缓慢,投资人的风险判断能力相对有限,即使有了足够的信息披露,要在短时间内提升普通投资者的风险分析能力,还存在较大困难。信用评级的价值则在于对数据进行加工分析,提出专业性的观点,为投资人决策提供参考。目前,我国的P2P网络借贷中运用到了许多较为复杂的交易设计,产品风险大多并非借款人的风险,也不能与平台的风险直接划等号,具有一定的结构化特点。根据我们的调查,我国普通投资人的金融知识无法对此进行判断。信用评级的缺失,不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不利于P2P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部分第三方机构已经推出了针对P2P平台的信用评级服务,其对于识别欺诈性平台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对投资者衡量风险大小的帮助还相对有限。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予以提高:第一,对于评级对象,不应设定为P2P网络平台,而应确定为投资者所购买的债权。因为网络平台在P2P网络借贷中仅仅起到信息中介作用,并不承担风险。考虑到P2P网络借贷中单个债权金额较小,可以考虑对同类型的债权进行统一的评级,并注明该类型中不同债权与信用级别相对应的规则。第二,除了甄别交易的真实性以外,还需要对贷款审批流程、交易结构以及相关主体的担保能力进行评估,需要评级公司在财务、法律、计算机以及量化分析等方面具有较深理解。
4 制定行业自律标准
行业自律组织,应该在P2P网络借贷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是目前各方的共识。P2P网络贷款行业良莠不齐,也将严重影响行业形象,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行业自律组织通过自律形式,制定相关规定,组织成员承诺遵守,对于行业发展意义重大。笔者认为,目前行业自律需要制定的标准首先应涉及上述的三个方面,即借款人信息的共享、信息披露要求的制定以及对信用评级工作的推进。此外,还需要制定P2P平台公司的运营标准,包括资本金标准、专业人员标准、资金的托管标准、网站安全性标准、营销宣传标准以及借贷规则标准等。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已经出现了多个自律组织,表明自律组织的建设受到了充分的重视。但是多个自律组织之间相互隔离,过于分散,难以实现行业自律的初衷。在所有自律组织中,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协会牵头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官方背景最为强大,可给予适当行政干预以此整合其他相关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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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