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文辉 夏梦瑶
摘要:基于中国P2P网贷的征信体系建设和监管问题就申请准备金,法律法规和运营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适用于我国体制现状的征信体系完善建设方案以及针对性的方案。
关键词:P2P;征信体系;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1.062
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
P2P英文为peer to peer lending,意为同阶级对象之间的借贷,是网络平台与P2P平台结合而生的新型中介,由于其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及经营模式的创新性,体现其作为新兴准银行机构的特有优势,同时也代表了未来金融机构发展的趋势。
2005第一家P2P网贷公司与英国成立。对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普遍收入提高,理财也日益成为公众焦点,但由于银行的准入门槛的限制及服务的落后性,网贷服务水涨船高。但由于其运营机制的非透明性,公众对其认知的缺失以及监管的缺失,使建立一个成熟,公正的征信体制及监管政策愈来愈急迫。
2中外P2P网贷监管机制的差异
先看美国:虽然美国没有专门针对P2P的法律法规,但实际上此职能被几大监管部门共同实行。现有美国对P2P平台的监管是以美国债券交易委员会SEC为核心,金融危机后,根据多弗兰奇法令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投资利益的政府监察机构: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美国司法部AG及各州银行监管机构等多元监管结构。其实质为多部门的重叠监管。
2.1高昂的准入条件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注册要求设立了苛刻的市场准入条件,新P2P公司只有符合各种标准才能最终进入P2P市场。平台每天需要向SEC提交报告。
2.2持续的信息披露机制
(1)SEC要求P2P网贷平台对借贷者信息和产品风险收益作客观陈述,而且信息需要不断更新,从而形成一种“持续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2)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P2P网络平台的资质和相关资料核查,以确保借贷者可以攫取真实,有效的内容。因为信息失真造成的丧失,借贷者可以要求对其追偿。(3)监管部门规定借贷双方的信息可靠性要高,且投融资要基于公正诚实的原则
2.3严格的社会信用体系
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以个人信用制度为基础,其具有完备的个人动态信息入库,个人信用考核评价方法,个人信用风险预测及信用法制框架的一系列的完善的体制。在美国,P2P网贷机构在交易活动中仅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机构本身不对投资行为进行担保。
英国作为P2P起源地,其监管方式与美国形成鲜明对比,其实质为单核监管模式。英国专门就P2P立法并出台相应的规范措施:在金融行为管理局FCA内成立一个专门监管P2P的部门,规定所有P2P公司的业务必须经FCA许可。
(1)FCA制定的基本行业规范:其核心思想是保护借贷双方利益,①是客户资金与公司运营流程相区分,P2P平台不得擅自挪用借贷人资金;②是制定P2P平台破产清理方案,例如客户能否得到补偿及如何保证这种补偿等;③P2P公司要将投资项目所有细信息和运营方式通知客户,让其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投资和对哪些项目进行投资
(2)FCA出台的专门规范P2P的法律《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其建立了平台最低审慎资本标准、客户资金保护规则、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合同解除权、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与争端解决机制等七项基本监管规则
(3)P2P金融协会的自律监管。英国素有行业自律的传统,P2P也不例外;其对最低运营资本金、内部管理人员和平台运营流程提出了基本要求,并规定公司在依旧事实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后方可对自有平台投资。还有,成员平台须公开预期违约率、实际违约率、逾期贷款等可能导致损失的衡量指标。在进行借贷者审核时,还需向信用评级公司申请信用评级。
而对于中国,由于监管措施迟迟未见到位,跑路,坏账不绝于耳。监管进程可以用缓慢形容。P2P在2007年被引入国内,因结构变异及国内市场运作的特殊性导致无法有效的借鉴英美成功的监管经验,加上之前未被重视,到2015年才催生出真正的监管方案。2015年7月起,监管层陆续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监管文件,但这只是风中小草。随着市场的完善及公司运营机制的透明化,未来会催生出更多,更有代表性的规则。
3对于P2P约束管理的意见
3.1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制度
P2P网络借贷作为新型融资方式,弥补了银行固有融资模式的不足,满足了一些微观个体的差异化供求,由于其经营性质的高风险及高收益性,其特性与银行类似。因此可参照银行业管理模式,实行适当门槛准入制。目前我国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只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这就与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标准相同,无法体现出P2P行业监管的特殊性,因而催生了大量质量参差不齐的P2P企业,甚至发生诸多利用交易平台从事违法犯罪的事件,这给整个行业的发展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3.2促进P2P网络借贷风险透明化进程
因为银行融资的高门槛,模式单一,高成本,人们对P2P的需求水涨船高,但其经营和资金的混合,有悖于其金融中介的定位,并增加了资金安全运用的风险。建立一个清晰的,信息流动与资金流动相分离的风险披露机制,尽管会有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但却从根本上杜绝了风险的来源,这也便于监管机构全面有效的进行持续监管。纵观历史,绝大多数问题平台问题根源都在于经营流程的非公开性,构造类似庞氏骗局的伎俩,使得不明就里的投资者掉入高收益,低风险的陷阱,同时监管机构也无从下手。
3.3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发展
外部监管虽然有效,但非万能,风险监控的本质还是主要依赖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拥有其特殊的优势:(1)将风险从萌芽中消灭,避免损失扩大化;(2)不依赖于外部监管,减少企业负面影响;(3)合理协调企业利益,规范经营导向,促进健康发展;(4)维护行业秩序,取得利益最大化。自律与外部监管相辅相成,中国可借鉴英国自律行业发展形势,成立一个行业自律委员会,由行业内有影响力的企业牵头,形成规范化效应。目前国内类似的有温州商会。
3.4合理建立健康有效的运营机制
P2P运营平台必须秉持四大经营原则:一是维持平台的中介地位,P2P平台实质知识一个资金供需交易的平台,其本身不参与交易活动中,仅收取一定手续费作为报酬;这也表现在其定义之中;二是采用线上业务模式,即信贷销售、风险控制等都通过线上实现,借贷业务信息在网上完全公开透明;三是建立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以应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坏账,死账,维持业务正常稳定的进行,消除恐慌;四是控制合理的资本杠杆率,P2P平台由其经营特点决定其不可避免的需要风险经营,控制合理的资本杠杆率何以合理的规避风险。
3.5完善P2P网络借贷监管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政府监管,法制先行。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有力武器,也是利益维护的最终保障。(1)不断完善法律框架,社会日新月异,金融创新不断,因此要求法制建设必须与时俱进,达到动态平衡;(2)法律设置应拿捏得当,太紧会限制P2P行业正常发展,太松则不足以产生效果;(3)确立监管主体,政府应结合本国国情,决定借鉴美式多重监管机制或是英式单一监管模式;(4)规范运营机制,从坏账准备金,风险披露机制,资本杠杆率,破产清算程序等进行监管,做到有的放矢。
3.6完善市场信用体系
国内受欢迎的P2P网贷市场目前正处于一个无外部监管,无内部风险管控措施,无经营规范与准入要素的尴尬境地之中,以至于与金融无关的机构都可依靠互联网P2P网贷从中得利。这其中固然存在监管真空的事实,但究其原因根本还在于国内个人信用体系的沦丧,这样就导致很多平台在线上无法获得关于借款人信用和其他基本信息,唯有采取线下调查的方式,这就丧失了P2P平台存在意义。信用作为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最重要的品质,表现其履约能力,高信用基础既有利于信用者获得更广阔的投融资空间,又有利于保持平台长久健康的发展,是为双赢。
4对于未来发展的展望
4.1与保险产业的合作
P2P经营的高风险性促使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的同时通过其他投资组合来降低风险,而保险恰恰满足了这一点,;而保险公司在风险补偿管理和保险投资等方面的优势,有助于提升客户投资收益率等,通过引入财险相关业务,投资者还可降低投资风险,而这同时又扩大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最近几年,保险公司开始为网贷公司进行风险承保,其中为P2P平台承保占据主流。目前已有多家保险巨头已与几家规模较大的P2P平台达成战略协议,例如中国平安与陆金所,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更大规模的强强联合。
4.2与银行的合作
银行无抵押个人贷款审核严格,导致很多需要中小微企业或者个人私营业主融资困难。P2P这种新兴的资金借贷平台,正是其特有的优势;P2P说到底还是金融资产交易行为,而银行最擅长的就是风险经营。而银行有特别注重品牌和商誉,对项目的把关非常严格,对于项目的融资方,除了要符合其传统信审、授信条件外,还往往从不同纬度对投资者的还款来源进行闭环设计,需要外部的平台为其导入流量,需要不同的分销渠道,这个市场将在银行系大量进入之后明显体现出来。银行自行构造P2P平台或与现有P2P平台合作是未来发展的潮流。
4.3与信托的合作
在代销信托产品模式中,合作双方可个尽其用。一些名气小,销售渠道窄的信托产品可借助P2P平台广大的顾客资源和知名度募集资金;而P2P平台收取适度的报酬,同时积累优良声誉。信托受益权质押方式,其通过质押未到期信托权证的获益权方式来获取部分资金。信托权证合格投资者,因为短期资金周转需求,用其拥有的信托权证受益权额度作为还款保证质押给债权人,借款用作其个人或其所投资公司的资金周转,并许诺利益不足时,以其私人资金偿还债务。这就保证了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4.4P2P公司互相合作
对于合作,巨头可以和较小平台合作,前者可借机扩展业务范围,可谓免费的广告;后者可以借鉴及先进管理经验和风险管控体制,提升自己的内在实力,同时,政府可适度出台一些鼓励措施,扶持,推动某些P2P平台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周东海.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整合及其启示[J].经济研究参考,2015.
[2]注册制设计P2P监管细则、监管、注册[J].凤凰财经,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