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召奎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鼓励错峰休假和鼓励弹性作息,其中提出的周五下午加周末形成“2.5 天小短假”的休假模式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热议。
2.5 天小短假之所以引起热议,其背后主要还是人们的休假权利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公众参与讨论只是希望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自己的休假权利。
那么,“2.5 天小短假”是否可行?这一休假模式提出的背景是什么?会对职工和企业产生哪些影响?如何才能使职工的休假权利得以保障?笔者对此展开了调查采访。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吴文学在7 月31 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透露,未来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夏季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使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时间相结合,实现小短假。
此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了公众对于周五下午加周末“2.5 天小短假”的热议。8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制定带薪休假实施细则或计划,抓好落实;在稳定全国统一的既有节假日前提下,可将带薪休假与本地传统节日结合,错峰休假;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优化调整夏季作息,让职工将周五下午与周末相结合形成2.5 天的小短假。
如果2.5天小短假真能落实,受益者当然是职工。但从《意见》来看,因为政策只是鼓励而非强制,这个政策可能会导致企业“买单”成本高而规避实施。
国家旅游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每逢节假日,尤其是“黄金周”期间,交通堵塞,旅游景点人满为患,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出游热情。同时,不少地方的景点存在平时吃不饱、旺季吃不消的状况。这主要是节假日安排不够合理,造成了旅游“扎堆”现象。《意见》的第一部分就提出,将优化休假安排,激发旅游消费需求。其中包括鼓励弹性作息、鼓励错峰休假、强化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等三项内容。
笔者以为,错峰休假和鼓励弹性作息确实能将人们集中旅游度假的时段分开,可以有效避免人们挤在黄金周、小长假“一窝蜂”出游的现象。同时,假日旅游也是拉动内需、促进消费的一大举措。在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鼓励旅游休闲等消费,也有利于助力经济稳定增长。“2.5天小短假”构想应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
对于“2.5 天小短假”,有专家解读说,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因此,如果实行“周五下午+周末”小短假的话,就是夏季时间劳动者每周工作36个小时,这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还远未达到大量增加固定休假时长的程度。
此后,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又进一步指出,像2.5 天小短假这样的弹性作息,仍需要在遵循国家法律规定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的前提下执行,将周五下午的工作时间提前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使周五下午腾出来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而不仅仅就是简单地缩短每周法定工作时间、周五下午直接安排放假。
笔者以为,2.5 天小短假有诸多好处,比如能够促进短途旅游经济、保障职工休息权利等。很显然,如果2.5 天小短假真能落实,受益者当然是职工。但从《意见》来看,因为政策只是鼓励而非强制,这个政策可能会导致企业“买单”成本高而规避实施。所以原来那些带薪休假制度落实得并不好的单位,也不会有所改变。
人社部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落实率约为50%。落实带薪休假比较好的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而一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落实起来相对较差。
曾有媒体对近两千位网友发起问卷调查,在参与投票的网友中,72%的人表示目前能享受双休,23%的人仅能享受单休,不少网友都吐槽:“连‘双休’都不一定保证,谈什么2.5天小短假?”
北京一家互联网科技企业的负责人则抱怨道,“公司正处于起步阶段,包括我自己在内,都加班加点地干,希望能进一步开拓市场,吸引更多的用户,如果每周都休2.5天,我们企业估计要倒闭了。”
因此,如果2.5 天小短假真的要实施,落实比较好的可能主要会集中在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私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实施的可能性还是很小的。这样一来,“2.5 天小短假”可能会加剧国民在休假权利上的两极分化。那些能享受到带薪休假权利的机关单位、国企,休假的时间就更长了,而原本带薪休假状况并不好的职工则很难享受这一福利,这有可能加剧社会不同群体间的矛盾,导致社会更加不和谐。
另外,笔者担心,2.5 天小短假还可能引发加班费问题。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意思,用人单位可以将“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调整为“周一至周四每天工作9 小时,周五上午工作4 小时”。但笔者以为,这种弹性工作方式会产生加班费的问题。
目前,我国劳动领域主要存在两大类工时制度:一类是标准工时制;另一类是特殊工时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标准工作时间为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 小时(或40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但实际情况是,我国企业大部分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从文字表述看,并没有赋予企业调休的权利,安排加班加点就必须支付加班工资。而一旦实施“2.5 天小短假”,一周下来用人单位要多支付半天的加班费。
那么,如果企业要实施“2.5 天小短假”,可不可以由标准工时制度改为综合工时制度呢?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凡新认为,“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只有特定行业、特定岗位的职工才能实行综合工时制度。而且企业要实行综合工时制度,需要经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还要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两天半小短假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鼓励,没有强制性,因此全面实施的可行性不是很大。而其之所以引起热议,主要还是人们的休假权利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员工为了享受这半天假期,很可能要牺牲平时的休息时间,通过加班加点来完成自己的工作进度。据业内人士测算,如果企业一周要多支付半天的加班费,预计人力成本将上涨6%~7%。对于一些传统行业来讲,如果人力成本增加,利润将大幅下降,因此企业实施“2.5 天小短假”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当然也有律师表示,《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该规定并没有赋予企业调休的权利,但根据“意思自治”和“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原则,同时结合《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优化调整夏季作息,让职工将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形成2.5 天休假”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征得劳动者同意,履行了民主程序和告知程序,就应视为有效约定,就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笔者以为,要想让2.5 天小短假落到实处,首先需要对多出来的0.5 天假期给予界定,如果定义为占用了工作时间,那么怎样去补,就要有明确政策。否则,就会引起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两天半小短假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鼓励,没有强制性,因此全面实施的可行性不是很大。而其之所以引起热议,主要还是人们的休假权利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公众参与讨论只是希望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自己的休假权利。
据笔者了解,尽管官方屡屡提及带薪休假,但带薪休假落实情况并不容乐观。新华网最新调查显示,七成多网民过去3年内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没休成假的原因中,“想休不敢休”“想休没时间休”“担心休假会影响前途”三项的占比达到一半多。
民商法学博士、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讲师王侃认为,带薪休假能不能落地关键看企业,特别是电子、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这类企业注重的是产量或者数量,薪酬实行计件制,就是劳动者做的越多赚的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带薪休假就意味着产量下降。另外,随着生产要素价格不断上涨,企业本身也面临较大的生存和发展压力,加之监管部门监管不力、违法成本较低,一些企业自然不愿意推行带薪休假制度。”
就劳动者自身而言,尽管内心渴求带薪休假,却在行动上做出了逆向选择。他们中,一部分可能更愿意以工作换取收入,而非以收入换取休假;一部分劳动者为保住工作岗位或获得晋升,也愿意“主动”放弃休假。还有一部分劳动者,尽管自身有意带薪休假,但无奈单位尚未落实此项制度,最终选择主动举报单位违反规定者也寥寥无几。
我们从国家统计局的一项调查结果就可以看出,因“担心休假影响前途”,42.4%的职工会选择“不休或不休完带薪假”。劳动者的“忍气吞声”客观上加大了政府部门的监督难度。
对此,由于带薪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现阶段仍应严格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为主。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假日制度改革课题组负责人蔡继明也认为,带薪休假与错峰休假是国际惯例。他提醒说,国民休假安排既要保障国民的自主休假权,又要错开休假,只有实行带薪休假才能实现这样的目标。带薪休假属于分散消费,可以避免以往集中消费的弊端,保障企事业单位正常运作与社会平稳运行。
事实上,《意见》也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细则或实施计划,并抓好落实。
那么,如何才能促进带薪休假制度更好地落地呢?笔者以为,这需要企业、政府、工会等部门的多方努力。
从企业层面来讲,一方面,企业要转变观念,从注重产量向注重生产效率转变。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要加强引导、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从政府层面来讲,政府职能部门要有切实的行动。当前,多地已开始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强制休假”,尽管对其是否具有示范作用存在争议,但政府部门一定要积极引导,营造依法休假的社会氛围,引导休假潮流,唤醒更多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意识,并适时加大对企业带薪休假制度的完善和执行。
另外,还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工会组织可以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制定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带薪休假过程中起到桥梁作用,一旦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工会组织应积极调解该类纠纷。如果调解不成,工会应给予劳动者法律方面的支持与援助。
当然,如果我们改变一下“2.5 天小短假”的调休模式,结果可能也有利于带薪休假的落实。如果企业愿意根据实际情况,并与员工达成合意,将带薪休假应休的天数折算成夏季的多个周五下午,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也是可行的。这样既能够形成“2.5 天小短假”,也有利于中小企业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如何才能促进带薪休假制度更好地落地呢?笔者以为,这需要企业、政府、工会等部门的多方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