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维 闻学颖
关于建立我国遗产税征收制度的思考
孙 维 闻学颖
遗产税是政府运用公权力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的一项措施,是国家对缩小贫富差距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顺利实现遗产税征收,特别是发挥其调控功能,建立一套良好的遗产税征收制度是必要的,而这种制度的建立需要的也不仅是一部遗产税税法的颁布,更需要对遗产税施行的可行性的分析、配套制度的完善。本文对我国开征遗产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了几点粗浅的看法。
遗产税;问题;对策
1.遗产税税制设计困难
据调查实行遗产税的国家遗产税的税制设计完全是面对富有群体。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问题之一便是征税对象的确定,而富有群体的界定也是问题之一,还有规定的税率,也同样是需要研究探讨的。
2.个人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
遗产税面对的是逝者生前所留下的所有财产,不仅仅包括现金,还有房产、珠宝、汽车、股票等等一系列非现金财产,而对这些非现金财产的评估,也是对我们遗产税能否有效施行的重要环节。一切税收项目都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而遗产税能否做到这几点,财产的有效评估是重点,因此,在评估方面,我们就要提前设立标准和体制,更要有更多的专业人才,只有在普及施行的同时有众多保障才使得税收更有力度和信服力。
3.没有实行个人收入申报与财产登记制度
没有实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特别是财产登记制度是我们国内的现状,这也直接导致了遗产税的征收困难。因为征收遗产税,首先要对财产进行评估,而因为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导致我们只能看到明面上的财产,基于接受赠送或者转移的财产,亦或者是灰色甚至黑色收入,更有贪污腐败的赃款,这些都是我们力所不及的。因此,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健全而增加遗产税征收的难度。
4.遗产税可能会导致资本外流
新西兰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取消遗产税,理由之一便是预防资本外流。资本外流的原因自然是因为高昂的遗产税,富有群体为了保证自己财产的完整,会在死亡之前将资产转移,这样的“避税”举动,直接导致了资本外流,这是国家不想看到的现象。也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问题。我国遗产税的定位只可以是巨富税,不能轻易涉及到其他阶层。
1.进行征税范围的限定
(1)课税对象
在实行总遗产税制模式的遗产税时,遗产税的课税对象为被继承人遗留的所有财产总值,而在不单独设立赠与税,将遗产税与赠与税两税合一,统一立法的情况下,遗产税评估项目还应包括逝者在死亡前一段时间内给予他人的财产总数。因此,我觉得将我国遗产税的课税对象范围最好有一个界定: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所有财产总值,以及财产所有人生前法定年限内以赠与方式转移的财产总值。其中,对于赠与财产的征税年限,笔者认为以5年最为合适。
(2)进行科学化的遗产估价
影响遗产税最终应缴金额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对于遗产的评估。结合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经验,笔者建议我国的遗产价值应当采用市场时价作为评估标准。对于延期申报财产的,申报时遇财产市场价格上涨的,按新价格估价;遇财产市场价格下跌的,按旧价格估价。此外,为了能够更好地评估财产价值,应当设立完善的评估机构。
2.进行免征额和税率的科学设定
(1)免征额设定
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应税遗产总额里免于征税的总额。在这里我们要区分一下“起征点”与“免征额”两个概念。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一个最低数额界限,当应税遗产总额超过该界限时就对整个课税对象征税。二者的相同点在于,当应税遗产总额低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应税遗产总额高于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情况下,使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应税遗产总额征税,而使用免征额制度的只需要对应税遗产总额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虽然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的目的都是为了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和贫富差距,实现税收的社会职能,但二者的侧重点又是各不相同的,受益群体大多为低收入阶层的是前者,而后者的受益群体面向所有纳税人。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免征额制度更贴合与我国国情。
(2)进行科学的税率设定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所以说我国遗产税税制设计又一重点便是遗产税税率的设置,这也直接关系到税收调节的强度。虽然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是开征遗产税的目的之一,但遗产税的设计却不能以此作为主要目的,而必须以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在这一前提下,若设定的税率过低则达不到这一目的,过高又不利于遗产税的顺利征收。
从形式上区分,可以将税率分为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种。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顾名思义就是直接规定固定的应纳税额而非征收比例。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类的征税对象制定同样的征税比例,不去区分征税对象的总价值,由此体现出来税负的横向平衡原则。累进税率是指制定科学的边际税率以及级距和级次,是一种随着税基的增加而相应提高的税率。因为收入的高低不同,不同收入阶层的人对税收的负担能力也不同,若都按照统一的比率征税就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在现实的税率运用中,我们主要采用比例税率,而所得到的税和财产税则主要使用累进税率。遗产税属于财产税,所以累进税率相对来说更为合适。在适用累进税率的过程中还要区分全额与超额,这两者在实行过程中的效果是不一样。虽然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在大致的环节设计上是一致的,都是每个税率根据级次的递增而加大,但是这两种税率的区别也很明显。因此目前西方各国对所得税和遗产税普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综上来看,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方法,笔者认为应当是最为合适的。
3.完善事后的税收管理
税收管理是一种行政行为,是政府机关依职权对税收活动的调控和管理,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遵守和执行,更需要税务机关内部的协调合作以及与外部的信息交流和积极沟通,在这样有组织有计划的施行下,才可以在保障国家权益的同时,更妥善的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遗产税的施行是必要的,这也是检验我国是否适合运行使用遗产税的唯一途径,只有进行大量科学的实践,才可以更直接和准确的对我国遗产税开征一事的优劣利弊进行更多的判断,我们必须坚持我们自己的路线和方向,再从实践中寻求突破和改进。
[1]熊樱,肖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探析[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125-126.
[2]王雅婷.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J].时代金融,2014 (03):47.
(作者单位:大连海洋大学应用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