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融资模式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2015-03-13 12:22林玉辉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年11期
关键词:小微融资金融

林玉辉

一、传统融资模式下,小微企业融资难及原因

(一)融资渠道窄,融资方式有限。眼下中国的资本不够发达,也不够完善,专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资本发展滞后,市场体制和机制也不够健全和完善,风险投资发展滞后资本市场的需要,大部分小微企业无法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在间接融资方面,为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融资的资金市场也不够完善,应收票据的贴现市场标准较高,小微企业由于信用状况不如大中型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也会受到很多限制。

(二)内部融资能力不足。内源性自我融资形式虽然在小微企业发展初始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不足的压力。但是发展初始期的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不大,产品市场占有率不高,存在较大风险。当小微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企业内部自我融资已经不能够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要。

(三)在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许多行业出现了下行的压力,这些困难必然会传导到小微企业,经营状况更是不容乐观,那融资就更加艰难。

(四)这几年,我国大力发展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中小微企业看到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希望,能够在资本市场融资的小微企业凤毛麟角,只有极少数企业能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不具有现实意义。

(五)一些非主流的金融机构,他们也开发了很多适合小微企业的产品,但并没有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主要原因是金融创新力度是不够的,不能满足小微企业对融资的需求。小微企业整个的资料很多是信息不对称的,做小微企业领域的信贷服务技术要求是很高的。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创新

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兴起,涌现诸如像阿里金融等一批互联网金融企业,据统计,投资者当中,20%是优质的黄金客户,其余80%是拥有闲散资金的普通老百姓。这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首先把80%的普通老百姓手头闲置资金聚集起来,再利用互联网的高效率的平台投放到另外80%的融资困难的小微企业中去。互联网金融创新之处,可以归纳为:

(一)多渠道、多领域、多方式聚集资金,为小微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这个交易平台,实现资金渠道的整合和再造,能够把诸如像商业性质的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还有民间资金等多渠道资金加以有效地整合利用。

(二)近些年来,借助于互联网平台的电子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为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模式进行融资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的模式。“互联网+金融”创新融资模式淡化了传统金融模式的专业化分工的界限,业务流程更加高效快捷。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成本过高的现象,也有效地降低了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成本。

(三)“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平台降低小微企业融资准入门槛。在“互联网+金融”这种模式下,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的交易平台,方便的搜集和整理加工交易各方信息,有效减少各方之间信息不对称性,为准确把握小微企业的知识信用情况提供了可能,就能够有针对性制定适合小微企业的信用政策。

三、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遇到的发展瓶颈

(一)P2P网贷信用风险控制和管理手段不高,平台风险较高。有关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已有P2P网贷平台1283家,交易量年内有望超过2000亿元。开办主体越来越多元化,从传统金融机构、专业投资机构、互联网企业逐渐延伸到国资系和上市公司。在一些地方出现P2P平台倒闭跑路、高管失联等现象发生。

(二)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股权众筹合法性存在障碍。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一般不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特定对象发行有价证券认购人数超过200人以上的,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导致大量股权众筹平台开展业务面临法律真空,法制建设滞后,融资模式合法性广受质疑,影响“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

(三)目前普惠性金融成本优势未能真正体现出来,违背了互联网金融服务初衷。据调查,大量P2P平台上借款人的实际贷款成本超过30%,甚至超过40%。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2014)》表明: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在10%-25%之间,这说明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贷款利率已经超过了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渠道融资的正常的利率水平,没有体现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优势。

(四)“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模式没有真正实现融合,没有能做到优势互补。“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传统金融功能借助互联网手段的应用,是一种衍生金融模式并对传统金融进行创新、发展,但两者的金融属性是一致的,两者只有相互融合、相互补充,才能产生最大的协同效应。

四、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几点设想

(一)有关部门提高立法效率,强化有关互联网金融制度建设。首先,根据“互联网+金融”模式特点,尽快明确有关主体的责权利;其次,要谨慎对待互联网金融投融资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法律建设滞后的情况下,最高法可出台一些司法解释;再次,加强对有关从业人员的专业指导和道德规范建设,化解和防范风险;最后,加强信息建设、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化建设,让企业在阳光下运行。

(二)加快立法建设,从法律层面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投融资行为。首先,从法律层面严格界定平台各方的权利义务职责等,政府各个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和沟通,避免政出多门,互相矛盾,让执行者无法适应。其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提倡和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创新,准确对待创新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加以引导和疏通,保障这个行业有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环境。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断提供更多、更好的新产品;再次,探索和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深度融合、合作的新模式,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准入门槛,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

(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首先,统一不同行业和部门信用评价标准,统一不同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其次,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贷款信用额度,努力降低和控制风险。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融资风险管控机制,及时有效化解和防范创新带来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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