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翠玲
摘 要:民间借贷在方便人们生活、弥补银行服务不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对海南省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特点、利率变动趋势、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促进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变动;海南省
中图分类号:F832.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2-0184-03 一、海南省民间借贷及利率基本情况
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农村金融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根据货币政策调控需要,为加强经济、金融监测分析,及时掌握海南省民间借贷及利率水平情况,海口中心支行持续对民间借贷利率情况进行监测。监测范围包括全辖各县(市)及城区,每个县(市)选择民间借贷较为活跃的3个乡镇为监测点,为确保监测样本具有代表性,选择的乡镇包括经济发达、一般、欠发达区域。每个监测点各选择10户监测对象,其中农户106户,企业、个体户和个人91户。
从2014年1月至9月监测和调查情况来看,6个月以内合计最高加权平均年利率为25.2768%,合计最低加权平均年利率为21.4079%;6个月至1年合计最高加权平均年利率为27.3737%,合计最低加权平均年利率为21.1154%;1年以上合计最高加权平均年利率为27.2147%,合计最低加权平均年利率为21.7404%(见图1)。
二、海南省民间借贷主要特点
1.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投向生产投资领域。近年来海南省经济发展较快,经济增长年均10%,海南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快车道。银行业也呈现较好的发展态势,截至 2014 年 6 月 末,海南省各金融机构存、 贷款余额 6 322.3 亿元、5 060.5亿元,分别是 2008 年末的 2.7 倍、 3.7 倍。但仍有部分贷款需求难以满足,特别是宏观调控后,银行信贷门槛提高,一些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资金更为紧张为满足企业生产投资的需要,这部分资金需求转向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利率高低悬殊较大,但总体适中。其中,最高加权平均年利率为2014年3月份,6个月以内其他类型贷款60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40%,是基准利率的7.14倍;最低加权平均年利率为2014年 5月份,6个月以内农户贷款7.5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7.20%。
3.民间借贷期限主要集中在6个月以内。民间借贷短期化有利于规避风险,也符合农户、企业的生产周期。从2014年1月至9月监测和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累计发生额为18 072.34万元,其中,6个月以内的民间借贷累计发生额为1861.7万元,占55%,6个月到一年的民间借贷累计发生额为685万元,占27%,一年以上的民间借贷累计发生额为457万元,占18%(见图2)。
4.民间借贷活跃程度与区域发展程度相适应,但加权平均年利率相差不大。表现为经济发达地区对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民间借贷总量相应就大。
三、民间借贷主要形式
从调查来看,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互助式”。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利息低微或没有利息,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此种借贷规模较小但涉及面较大,农村较常见,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急需。
2.“高利借贷式”。主要用于民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村种养大户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等临时生产周转需要,利率一般在20%—36%之间。此项借贷一般以收据的形式出现,约定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但一般没有担保人及违约责任。
四、民间借贷活跃的主要原因
1.民间投资力量逐渐增强,带动了民间借贷的增长。近年来,海南省各级政府大力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不断放宽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空间,使得长期以来被压抑的投资潜能得以释放;民营经济呈现高速发展,投资方向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份额逐年提升,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2.县域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能力逐步弱化,为民间借贷活跃提供了发展空间。当前,城乡金融服务的差异扩大,不能适应县域经济的发展。一是金融机构大量缩减,同时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审批环节多,制约了县域金融业务发展,金融服务县域经济的功能逐渐弱化。二是县域金融资源有限。
五、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民间借贷操作不规范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民间借贷操作极为随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间借贷主要依赖借款人的个人信用、熟悉、亲密程度,部分借款因亲戚朋友关系大多采用口头协议,对担保、违约责任、罚息等没有做详细规定,尤其是涉及众多投资者的,一旦产生纠纷,将对社会和金融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二是利率确定过高,超出了企业个人所能承受的能力。从调查情况看,民间借贷最高利率已达到40%,过高的利率加重了借款人负担,容易导致借款人逆向选择,产生风险。
2.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信用的失控,使社会资金从非正常渠道流入本应限制或淘汰的企业,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六、规范民间借贷的相关建议
1.金融部门要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尽量满足合理资金需求。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前提下,金融机构应多关心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应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endprint
2.政府要加强民间借贷资金投资的引导,制订民间借贷配套法规。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针对民间借贷的特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借贷建立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
3.规范市场融资行为。通过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最终使民间融资由地下操作变为规范的操作。要充分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为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银行可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银行只履行委托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通过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资金出借者不但风险更小,同时也可作为个人理财的渠道之一,银行为委托人提供更多的投资理财机会。
4.规范书面协议,发生纠纷时及时解决。订立规范的书面协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避免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同时,《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因此,在产生纠纷时,要及时解决纠纷,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5.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一方面,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提高社会信用的整体整洁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民间“标会”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个人集资、钱庄,运用中央银行反洗钱手段,加强监测,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彻底清除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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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仲 琪]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