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及治理法律制度研究

2015-03-11 11:22张源钊
关键词:完善建议法律制度

张源钊

摘要: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是我国某些地方为了发展经济,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忽视了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本文以我国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的现状为基础,从相关法律制度方面探究目前存在的缺陷,同时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制度,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达到有效遏止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从而真正实现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矿山生态环境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法律制度 完善建议

1 研究背景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进入新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迅速发达和生态环境的逐渐恶化形成了明显的对比。目前我国在开发、加工和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多种生态环境问题。随着各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加大,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2 目前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2.1 矿山开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 目前,我国矿山在采矿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对矿山土壤、水和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同时对矿山周围人群的人身、财产和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有10%来自矿采产生的废水和废液,但处理率只能达到4.23%,这意味着大量废水未得到妥善处理,采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着实令人担忧。

2.2 矿山生态环境恶化造成的严重后果 ①地质灾害频发。因长期大量采煤,采煤区内一些地方出现了地面沉陷、地裂缝等不良地质现象,导致地面水和地下水疏漏。矿山煤矸石堆放也易诱发滑坡灾害。并且,矿采活动也对耕地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使生态环境受到影响。除此以外,屡禁不止的违规开采造成了地下采空、山体崩塌、裂缝,甚至引发了地震等地质灾害,后果非常严重。②地下水资源遭到污染。采矿造成地下水均衡系统遭到破坏,导致部分区域地表水渗漏、地下水水位下降达几米之多,造成地表严重缺水,导致大面积疏干漏斗,严重影响农作物生长,同时也影响人们的正常的生产生活,各种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日益凸显。③地貌景观遭受破坏。我国露天开采矿山点多面广,数量众多。部分礦山开采对自然景观和山体破坏十分厉害,如大量的石材露天开采,造成基岩裸露,森林覆盖减少,使得往日的茂密植被成为荒山野岭。④水土流失沙化加剧。煤矿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料、废石,归置它们会挤占耕地。现阶段,全国已有600万公顷耕地被挤占,其中有110万公顷森林用地和30 万公顷草皮被破坏。比如准格尔煤田,区内已有21%的土地严重沙化。

3 目前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及治理法律制度的缺陷

3.1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及治理法律规范太过分散 我国现行的关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零散,并且未明确规定各方的权责义务。处理重大污染事件时,各方相互推诿,无人担责。

3.2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及治理法律规范强制力不够 由于我国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立法分散于多种法律规范文件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系,结果就是现有法律制度的可执行力不强和强制力不足。在《环境保护法》和《矿产资源法》两部主要的法律中,大多以原则性的条款来规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行为,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发挥应有的强制作用。

3.3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及治理法律规范的低效化 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中,由于《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地位的不明确,与很多单一环境保护的法律位阶相同,造成各部门间权力分配的不平衡,使得部门协调异常困难。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往往会从地方利益出发,制订对其有利的地方性法规。在这种情况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及治理法律规范发挥的作用就极其低效。

3.4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效能低下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在很多方面不够完善,运用也不够合理。例如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的范围未对政策、法规以及有关国民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宏观性、战略性环境影响进行评价,这导致评价缺乏科学的衡量和有力的支持,影响矿山环境的治理。

3.5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监测检查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行政手段管理矿山生态环境。多以罚款、吊销等措施治理违规开采,但是相关立法程序不规范,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致使违规开采屡禁不止,加之采矿企业只看重利益,认识不到环保的重要性,使得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始终收效甚微。

4 完善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及治理的法律制度的建议

4.1 健全矿山生态环境许可证制度 第一,应立法规定矿山企业在进行矿山开发前不仅必须申请矿山生态环境许可证,还要具备环境计划、开采方式、环境影响评价、资源评价、复垦计划登记等资料,并对具体的计划方案、评价标准、开采及复垦的具体方案做出具体要求。第二,应当限制矿山企业的排污量,建议由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及审核,审核时一定要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的核实,汇总当地排污总量信息,根据本地区的环境容量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数,通过可行性分析和择优计算,确定矿山企业的允许排污量。

4.2 深化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及法律之后,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后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处理我国矿山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针对矿山项目的特殊性仍然存在不足,建议在下列方面予以加强。第一,在对区域环境实行评价时,充分考虑矿山周边生态环境的复杂性、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潜伏性。第二,对矿山生态环境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应该加大对环境影响的预测评价,尽量避免预测结果带有主观性。第三,要定期地对矿山开发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做动态的环境影响评价,使开发活动与环境影响评价同步进行。

4.3 建立完善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首先,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的义务。保证金是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缴存的保证资金,促使采矿权人保护地质环境和自然景观。其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也要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不得过高或过低。再次,建议有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地方政府设立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对停办、关闭、闭坑的矿山,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保证金的缴纳数额的多少必须能够保障矿山生态环境可以得到全部完整恢复和治理。第四,如果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成效显著,环境恢复较好,那么当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及其利息会全部返还给矿业主。

4.4 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污染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我国矿山的环境治理,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制度中,政府要对矿山企业环境治理的进度与程度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报告制度;要严格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企业具体的治理责任。可以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在每个矿山设立一个矿山监察员,帮助有关执法部门进行一线执法。

4.5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制 矿山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大,极易受到气候和地质灾害的影响,尤其是遇到地震、泥石流等不可抗力时,往往给环境和他人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根据我国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来看,又无人承担相关责任,从整个社会效益来说,对整个社会乃至受害人均不利。因此在此情况之下,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是刻不容缓的。

4.6 完善土地复垦制度 目前,随着我国矿山开发活动的全面开展,对矿山土地复垦法律制度作一个完善势在必行。在土地复垦制度中,采矿企业应该上交土地复垦计划,明确土地复垦及治理的对象、治理目标、治理办法、实施的进度和成本等内容,由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5 结束语

采矿产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也不可避免地使矿山周边的生态环境遭受了破坏。我国现阶段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助长了这种趋势。因此针对这一现状,根据我国目前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本国国情,汲取国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先进经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可以说势在必行且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易好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对策探讨[J].农业与技术,2013(07).

[2]戴开文.煤矿开采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损坏及治理方法[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01).

[3]孙轶刚,邓君萍.矿山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再利用[J].价值工程, 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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