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判例中同类产品主要有以下4条判断标准:
(1)自然、物理特征和质量。
1)瓷砖尺寸是一项物理特性,区分产品差异(DS189欧盟诉阿根廷瓷砖案)。
2)不同的生产流程:大尺寸产品需要不同的生产条件(机器、炉温等);更高的生产成本(损耗率)。
1)尽管从广泛来说,有着相同的用途,但是大尺寸和小尺寸产品有着不同的细分用途。
2)可替换性:
A.大尺寸和高质量的瓷砖产品被用于高档场所,1.2 m以上的瓷砖产品可用来替换大理石产品。
B.小尺寸产品无法替换大尺寸产品。
C.大尺寸产品和小尺寸产品有着不同的美学效果。
(3)消费者喜好
大尺寸产品价格贵,只能被有较高要求和较高消费能力的客户接受
(4)海关编码
(3)路径:纵向融合路径,通过同一渠道的不同细分管道向不同人群扩散,构建“多元受众”;横向融合路径,通过不同渠道让同一类人群在不同时空接触到,构建“多触点”。
1)尽管目前哥伦比亚对大小尺寸产品使用同一海关编码,但是并不足于说明大尺寸和小尺寸产品为同类产品
2)小于7cm的瓷砖产品有不同的海关编码,这说明尺寸是考虑同类产品的一个因素。
(1)没有相应的生产条件;
(2)没有哥伦比亚国内产业增加投资生产大尺寸产品的证据;
(3)哥伦比亚国内产业进口大尺寸产品;
(4)自中国进口大尺寸产品并没有响应的国内产业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
(5)因此,自中国进口大尺寸产品并不对哥伦比亚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如果哥伦比亚调查机关将大尺寸瓷砖产品纳入被调查产品范围,需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足够的生产大尺寸产品的机器设备-证明生产能力;
(2)国内产业大尺寸瓷砖产品的销售发票 (连同对应生产指示单和生产记录)-证明有实际生产。
(1)将大尺寸瓷砖产品排除到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
(2)请求调查机关发布初裁裁决,中国瓷砖企业愿意进行价格承诺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