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学者三家《诗》研究之师法、家法考

2015-03-03 03:47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师法家法学者

房 瑞 丽

(中国计量学院 人文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清代学者三家《诗》研究之师法、家法考

房 瑞 丽

(中国计量学院 人文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汉代经说遵守师法、家法,但又是“有弹性”的。认识到汉儒在三家《诗》的传承过程中遵守师法、家法,是清代学者进行三家《诗》辑佚研究的基础。实际上,清代学者辑佚三家《诗》,在依照师法、家法进行归属时,又产生了一些分歧。这一方面是由于三家《诗》本身亡佚已久的特点造成的,另一方面,辑佚者的辑佚思想和论述倾向不同,也影响了他们对于三家《诗》的认定。清代学者在进行三家归属时,也存在着诸多的纠结与无奈,他们既要必须贯穿师法、家法进行三家《诗》的辑佚,但有时又不是很彻底,甚至是前后矛盾的。

清代;三家《诗》; 师法; 家法

“师法”一词见于《荀子》,《荀子·儒效》:“有师法者人之大宝也,无师法者人之大殃也。”[1]143《荀子·修身》:“礼者所以正身也,师者所以正礼也。无礼何以正身,无师吾安知礼之为是也。……故非礼,是无法也,非师,是无师也。不是师法而好自用,譬之是犹以盲辨色……故学也者,礼法也,夫师,以身为正仪而贵自安者也。”杨倞注云:“效师之礼法以为正仪,如性之所安,斯为贵也。”[1]33-34荀子的师法是随师而以正礼法。汉代学者注重师法、家法已成学界的通论。《后汉书·章帝纪》建初四年诏书:“汉承暴秦,褒显儒术,建立五经,为置博士。其后学者精进,虽曰承师,亦别名家。”“虽曰师承一师之业,其后触类而长,更为章名,则别为一家之学。”[2]608可见,汉儒是遵循师法、家法的。但实际情况是,汉儒并非全部都见重师法、家法。《汉书·儒林传》载:“而董生为江都相,自有传。弟子遂之者,兰陵褚大、东平嬴公、广川段仲、温吕步舒。大至梁相,步舒丞相长史,唯嬴公守学不失师法,为昭帝谏大夫,授东海孟卿、鲁眭孟。”[3]3616可见,董仲舒四个弟子中,“唯嬴公守学不失师法”,其他则失守师法。徐复观先生论述道:“‘师法’观念在博士的统绪中流布出来以后,当然也影响到在此统绪以外的儒生,有时也加以应用。但终汉之世,这是非常有弹性的观念,即是,除了思想型的儒者不讲这一套以外,在博士统绪中,他们有时重视,有时并不重视;有时讲,有时并不讲。其特别加以重视的,多半是把它当作排挤、统制的武器加以应用,这在东汉更加明显。”[4]96可见,“有弹性的观念”才是汉代师法、家法传承的实际情况。

汉代学者在三家《诗》的传授过程中在遵守师法、家法方面也是“有弹性”的。胡念贻先生说:“汉代的《诗经》学并非都是墨守最早传授者某一个人的‘师说’。齐、鲁、韩三家就各分出那么多家来。它们都是不断地分化和发展的。《齐诗》的翼氏之学,专讲阴阳灾异,不独战国所无,汉初也未必有。新说不断产生,《齐诗》和《韩诗》在东汉时代还在写章句。”[5]不仅“新说”不断产生,家族诗学和个人的诗学主张也是在变化中的,如薛氏家族。薛广德治《鲁诗》,五世至薛汉,而薛汉父子皆习《韩诗》,并著《韩诗章句》;郑玄治礼时先通韩、鲁之学,后笺《毛诗》,并在《笺》中多融合三家之说。但是胶固汉代的师法、家法说,从而来进行三家《诗》的辑佚和家派归属,是清代学者在三家《诗》研究中的基本前提。那么,清代学者在固守汉代的师法、家法进行三家《诗》辑佚的过程中实际情况怎样?应该如何来认识他们的这种辑佚观念?笔者试就此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不足之处,恳祈方家指正。

一、清代学者的三家《诗》归属问题

先就分属三家的代表性三家《诗》著述的具体归属进行统计,然后总结其归属的方法,即辑佚方法,最后查考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清儒自身面对这诸多问题时的纠结心态。

存在三家《诗》家数归属问题的三家《诗》著述,主要在三家诗通辑通说类成果中,因其有明确的区分三家《诗》的意识,故在具体归属三家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兹以其中七部著作为例,其三家分属列表如下(见表1)①:

表1 清代学者三家诗著作三家分属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有如下的不同:刘向《诗》说,除朱士端入韩外,其他诸家均入《鲁诗》。班固《汉书》,范家相在《三家诗拾遗》中因难以断定,故统言三家。而陈乔枞入齐,其他几家入鲁。郑玄《礼》注争议最多,范家相、阮元归入三家,徐璈归入韩鲁,陈乔枞归入鲁齐,而朱士端将其归入《韩诗》。贾谊、扬雄之说,范家相统言三家,并且范家相对扬雄诗说的认定,存在矛盾,而其他学者均入《鲁诗》。从表中可以看出对桓宽《盐铁论》的诗说,阮元入鲁、朱士端入韩,陈乔枞入齐,三家派入各不相同。高诱《吕览注》,朱士端入韩,陈乔枞入鲁。汉武帝制诗,阮元、朱士端入鲁,冯登府入齐。伏谌说范家相入鲁不妥,冯登府入齐。《论衡》范家相入韩,朱士端、陈乔枞入鲁。

分析表中这七家的分歧所在:

范家相《三家诗拾遗》产生较早,对三家归属的认识尚不明确,分属三家的意识尚不强烈,故在具体的归属中,凡是没有明文可据的,他一般统言之三家,非不欲为之分,实不能也。而往往自己在分属中也会有前后矛盾的现象,如扬雄之说,卷1“三家诗源流”中云:“扬雄《法言》《商颂·閟宫》之说乖异,大抵亦出三家。”卷3又云:“诗始萌芽,申公训故,单行于世,故孔安国、司马迁、刘向、扬雄诸生,皆宗《鲁诗》。”徐璈在《诗经广诂》中,本着“未能悉其师承,不敢强定流派”的态度,对“焦赣、贾生、扬子云、桓宽、高诱、王潜夫、何休、蔡邕、王叔师、赵台卿、韦曜、郦善长、杜元凯、贾公彦、杨倞之伦,时时称述古义,今幸留于甲乙部书,可以采辑者,无虑百余家”,而不强定流派,以《诗经》古义诂之。徐堂《三家诗述》重在阐述“圣贤之意”,除一些本传所载外,《鲁诗》部分主要取自刘向《说苑》、《新序》、《列女传》之说,《韩诗》部分主要来自《韩诗外传》,而《齐诗》则借重《诗纬》。其他诸典籍多为涉猎,这是由其著述的着眼点所决定的。阮元《三家诗补遗》则是本着“凡不知为某家者,皆当括于《鲁诗》,以《鲁诗》为初祖故也”的原则展开辑佚的,故多家皆入于鲁,故所载《鲁诗》独多。朱士端则相反,把刘向《说苑》、《新序》、列女传、郑玄《礼注》、高诱《吕览注》、桓宽《盐铁论》所引诗说均入《韩诗》,故辑《韩诗》所占独多。冯登府对诸家归属态度还是较为审慎的,故无论是《三家诗异文疏证》还是其晚年的《三家诗遗说》中,都尽量做到不强分。陈乔枞大概是为了还原汉代《齐诗》的辉煌,以形成三家鼎足的局面,故其他学者所辑甚少的《齐诗》,在陈乔枞《三家诗遗说考》中几乎可以和鲁韩等量齐观。他把班固《汉书》、董仲舒《春秋繁露》、桓宽《盐铁论》、《易林》诸典籍所载诗说均括入齐。总之,诸学者之所以在三家归属上会产生分歧,除了三家诗亡佚已久的特点所决定之外,学者本人在辑佚过程中所贯穿的辑佚思想和论述倾向也影响了他们对三家的认定。可见,就诸学者来说,他们认为自己是在遵循汉代的实际而从事辑佚归属,而事实上,则加入了自身太多的主观因素,这就影响了归属三家的客观可信度。

关于三家归属的依据,即所辑三家《诗》派入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有明文可据的,直接括入某家,一般诸家无异议。如《史记》、《汉书》、《后汉书》等,有明确记载某学者习某诗者,其本传中诗说归入某家,此诸家引用较多,而在归属中又无异议的。匡衡习齐诗,故《汉书》本传中,匡衡诗说归入齐诗。《韩诗外传》所载为《韩诗》说。凡此之类,是最直接的三家诗说来源。

二是因他诗不存派入法。这种观点主要对于《韩诗》的归属,《韩诗》遗说的研究也是三家《诗》著述的主要成果之一。《韩诗》亡佚较晚,至唐犹存,故唐代典籍、唐人诗说,有关类书中所引《毛诗》异说,当归入韩,这是诸学者无异议的。所涉及唐宋典籍有:《释文》、《玉篇》、李善《文选注》、颜师古《汉书注》、贾公彦《周礼疏》、《初学记》、《北堂书钞》、《白帖》、《艺文类聚》、《太平御览》、《一切经音义》、《华严经音义》等典籍所载有关诗说,凡与毛异者,均入韩。故《韩诗》所存独多。

三是家族师承派入法。如某一家族中有一人习某诗,其后世子孙据家法派入某家。如刘向习《鲁诗》,陈乔枞《鲁诗遗说考自序》云:“刘向父子世习《鲁诗》,高邮王氏《经义述闻》以向为治《韩诗》,未足征信。考《楚元王传》言:‘元王好诗,诸子皆读诗,王子郢客与申公俱卒业,申公为《诗》传,元王亦次之,号《元王诗》。’向为元王子休侯富曾孙,汉人传经最重家学,知向世修其业,著《说苑》、《新序》、《列女传》诸书,其所称述必出于《鲁诗》无疑矣。”贾谊学《鲁诗》,朱士端《齐鲁韩三家诗释》卷11《鲁诗·驺虞》中说:“士端按:《新书》所云与《鲁诗》无异。贾谊为逵之九世祖,盖亦世为《鲁诗》学者。”

四是诗说相同派入法。如果汉代某人的诗说与三家中某家相同,则认定某人习某家。如朱士端《齐鲁韩三家诗释》卷11《鲁诗·甫田》“莠乔乔(扬子)”,“士端按:扬雄习《鲁诗》,《谷永传》曰:‘扶服捄之’,雄《解嘲》亦云‘扶服入橐’,是其证”。

五是转引宋说派入法。宋代学者,如晁说之、董逌、吕祖谦、王应麟等所引均有一些不明出处的三家《诗》说。如董逌所云《齐诗》之说,而徐堂《三家诗述》、朱士端《齐鲁韩三家诗释》等,还有其他诸多学者,不加辨别,亟引入之。当然也有一部分学者提出了质疑,丁晏《诗考补注序》云:“有援据未精者,董逌《诗故》所称《齐诗》,吕东莱《读诗论》所引崔灵恩《集注》,皆后人赝作,厚斋引以入书,失之矣。”而陈乔枞《三家诗遗说考》②则摒弃其说,云:“晁说之、董彦远说往往持论不根,难以征信”,不再视其为考察遗说的对象。

这五种三家家数归属的方法,前两种属于直接认定法,也是最为确定,诸家均无异议的归属方法,是清代学者所辑三家《诗》的主要来源之一。最后一种非但对三家遗说之辑佚无助,而且经不起推敲。中间两种是间接认定法,即通过某种率先认定的隶属关系,来推定家法归属。这种方法经过朱士端和冯登府的尝试,到了陈乔枞《三家诗遗说考》中,又进一步细化,寻求的依据也更加全面。现对陈乔枞所运用的间接认定法进一步分析,又可以分为如下方法:

(一)渊源溯推法:即A传某诗,而其原祖乃B,故B之诗入某家。如荀子入鲁,“《鲁诗》传授源流,《汉书》章章可考,‘申公受诗于浮邱伯者,荀卿门人也’。刘向校录孙卿书亦云:‘浮邱伯受业于孙卿,为名儒。’是申公之学出自荀子。凡荀子书中说《诗》者,大都为《鲁训》所本,今故缀之列于《鲁诗》,原其所自始也”。

(二)师承递推法:即A师某人某家,而B师A,则B诗说与某人某家为一。如孔安国从申公,司马迁从孔安国,故司马迁《史记》诗说入鲁。“‘孔安国从申公受诗,为博士,至临淮太守。’见《史记·儒林传》。太史公尝从孔安国受诗问业,所习当为《鲁诗》。观其传儒林,首列申公,叙申公弟子首数孔安国,此太史公尊其师,《传》故特先之。”又如:二戴《礼记》入齐,“夫辕生以治《诗》为博士,诸齐以《诗》贵显者,皆固之弟子,而昌邑太傅夏侯始昌最明。始昌通《五经》,后苍事始昌,亦通《诗》、《礼》,为博士。讫孝宣世,礼学后苍最明,戴德、戴胜、庆普皆其弟子。三家立于学官,《诗》、《礼》师传既同出自后氏,则《仪礼》及二戴《礼记》中,所引佚《诗》,皆当为《齐诗》之文矣。郑君本治《小戴礼》,注《礼》在笺《诗》之前,未得《毛传》,礼家师说均用《齐诗》,郑君据以为解,知其所述,多本《齐诗》之义”。这一递推,把师说看成僵死而一成不变的,因《齐诗》学者夏侯始昌通五经中有礼,而其弟子,再传弟子,乃至凡沿袭礼者,均传《齐诗》,是经不起推敲的,置史之明文,“郑玄先从张恭祖受《韩诗》”于不顾,而以郑玄《礼注》入齐。至于原因的解释上文已言,乃陈乔枞欲恢复齐说,使得三家等量齐观,而忽视其他。

(三)家族递推法,即A之祖师某家,故A师某家。如上文提到的刘向习《鲁诗》,还有班固《汉书》入齐,“《齐诗》有翼、匡、师、伏之学,班固之从祖伯少受《诗》于师丹,诵说有法,故叔皮父子世传家学。《汉书·地理志》引‘子之营兮’及‘自杜沮漆’,并据《齐诗》之文,又云‘陈俗巫鬼,晋俗俭陋’,其语亦与匡衡说《诗》合,是其验已”。

(四)地域递推法,A所属地域与三家之祖中某人同一地区,即A所习为某人所传之诗。如“《尔雅》亦《鲁诗》之学,汉儒谓《尔雅》为叔孙通所传。叔孙通,鲁人也”。

(五)诗说层递法,即是上文所讲诗说相同推定法。A中诗说与B中诗说合,而B中诗说已据前面诸法推定入某家,故A中之语亦为某家。如“若夫张衡《东京赋》‘改奢即俭制美斯干’之语,与《刘向传》说诗义合。王逸《楚词注》‘繁鸟萃棘,负子肆情’之解,与《列女传》歌诗事同。至如‘佩玉晏鸣,《关雎》叹之’,臣瓒谓事见《鲁诗》,而王充《论衡》、杨雄《法言》亦并以《关雎》为康王之时。‘仁义陵迟,《鹿鸣》刺焉’,史迁盖语本鲁说,而王符《潜夫论》、高诱《淮南注》亦均以《鹿鸣》为刺上之作。互证而参观之,夫固可以考见家法矣”。所谓“互证而参观之,可以考见家法”,即是由诗说相同认定为《鲁诗》。

(六)学派臆推法,由学派渊源推定诗说,如“至如公羊氏本齐学,治《公羊春秋》者,其于《诗》皆称齐,犹之榖梁氏为鲁学,治《榖梁春秋》者,其于《诗》亦称鲁也。董仲舒通五经,治《公羊春秋》,与齐人胡毋生同业,则习齐可知。……渊源所自,同一师承,确然无疑。孟喜从田王孙受《易》,得《易》家候阴阳灾异书,喜即东海孟卿子焦延寿所从问《易》者,是亦齐学也。故焦氏《易林》皆主《齐诗》说”。

(七)排除递推法,某说与四家诗中三家均有异,故入第四家。如“若夫桓宽《盐铁论》以《周南》之《罝兔》为刺义与鲁、韩、毛迥异,以《邶风》之《鸣雁》为干隹,文与鲁、韩、毛并殊,又其显然易见者耳”。显然易见,与鲁、韩、毛异,同《齐诗》也。

陈乔枞《三家诗遗说考》中特别强调三家源流,三家分属,这与其欲成就三家《诗》集大成著作的著述态度和宗旨有关。从这些间接认定法可以看出,清代三家《诗》学者把按照师法、家法承继诗学作为归属家数的出发点,无限放大了其中的承继性,而忽视或无视其中因社会和个体差异所产生的在承继中的变数。由上文汉代三家诗师法、家法继承的实际情况可知,诸多的变数是存在的,某一著作乃至某个人的用诗情况不能简单概一。但这种忽视或无视,其实有诸多的无奈,也反映了清代学者在归属中内心的纠结。这一状况本身,清代学者自己已有一定的认识。

二、三家归属中的纠结与无奈

清代学者在进行三家归属时,存在诸多的纠结与无奈。他们贯穿家族师承法有时并不是很彻底。如朱士端《齐鲁韩三家诗释》卷12《行苇》按语:“班伯学《齐诗》,彪、固学《鲁诗》,班氏一门习三家诗者多矣。”有的甚至前后矛盾,如上文提到的范家相对扬雄诗说的认定。还有一些学者在著述中,一方面不能不遵循师法、家法的原则去搜辑诗说,进行归属,另一方面意识到简单的归属派入三家存在一定的问题,实属无奈为之,如宋绵初《韩诗内传征序》云:“至郑氏虽从张恭祖受《韩诗》,但其学该博,不名一家。如笺诗宗毛,有不同则下己意,注《礼》时,未得毛传,大率皆韩鲁家言。若确然定为《韩诗》之说,恐未必然也。”[6]

叶德辉在《阮氏三家诗补遗叙》中,对阮元与陈乔枞在三家归属中存在的差异进行了比较,云:“惟陈钩辑子史,各述师承,最为治经家所推重。阮氏撰此书时,仅引范氏《拾遗》,其余诸家晚出未见,故去取颇有异同。偶取陈书校之,如陈书叙录《齐诗》,据《儒林传》‘班伯少受诗于师丹,师丹受诗匡衡’,以班固入《齐诗》;而此则列入《鲁诗》。……大抵三家之中,《鲁诗》最古,群书引三家义,只《韩诗》直引其文,其余二家,仅凭推测,不可为采。余尝谓辑三家诗,凡不知为某家者,皆当括于《鲁诗》,以《鲁诗》为初祖故也。今阮氏正是此意,庶无骑墙之病。至于郑氏《礼注》,凡说《诗》义多与《诗笺》不同,《郑志》答炅模以为《记注》时,就卢君先师亦然,后乃得毛公传记。是郑氏初学三家诗,本有明证,但其孰为鲁、孰为齐?则不可辨。陈书均并入《齐诗》,未免臆断。阮氏仅略采数事入齐,较有抉择固非不备也。”[7]当然,叶德辉由于师出阮门和阮元的社会声望,故存在明显的推崇阮说的倾向,但还是点明了存在三家归属不同的症结所在。

清代学者在著作和札记中,也发现了在辑佚三家《诗》的过程中进行家数归属时存在的问题,如王端履《重论文斋笔录》卷5云:“《说苑·君道篇》:‘未见君子,忧心惙惙。亦既见止,亦既觏止,我心则悦。’诗之好善道之甚也如此。王应麟《汉书·艺文志考证》:‘刘向《说苑》、《新序》、《列女传》间引诗以证其说。向为楚元王交之孙,交受诗于浮邱伯,刘向之学《鲁诗》之流也。’端履案:此说实非。《新序》、《说苑》、《列女传》引诗证明之说,实多袭《韩诗外传》文,其不皆《鲁诗》一证也。《汉书·儒林传》:‘鲁人申公受诗于浮邱伯,以《诗经》为训故以教,亡传。’是《鲁诗》本无传,今《说苑》所引诗说多冠以‘传曰’字,其非《鲁诗》二证也。又《儒林传》向以故谏大夫通达待诏,受《榖梁》。而《新序》、《说苑》中多杂引《公羊》、《左氏》二传文,知所引诗亦当杂齐鲁韩三家之说,其不皆《鲁诗》三证也。三家《诗》久亡,学者无从分别,幸《韩诗外传》尚存,得以寻间求索,亦一快也。”[8]

可见,清代学者也已经意识到了他们在强分三家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那么在这种纠结的情绪中,他们为什么还要对三家《诗》进行强分呢?

三、清代学者对三家《诗》师法、家法的认识

先来看清代学者有关经学传承中对师法、家法的认识。《四库全书总目》卷32《经部·孝经类存目·孝经问提要》:“汉儒说经以师传,师所不言,则一字不敢更;宋儒说经以理断,理有可据,则六经亦可改。然守师传者,其弊不过失之拘;凭理断者,其弊或至于横决而不可制。王柏诸人,点窜《尚书》、删削《二南》,悍然欲出孔子上,其所由来者渐矣。”[9]266惠栋在《九经古义序》中云:“汉人通经有家法,故有五经师训诂之学,皆师所口授,其后乃著竹帛。所以汉经师之说,立于学官,与经并行。五经出于屋壁,多古字古言,非经师不能辨。经之义存乎训,识字、审音乃知其义,是故古训不可改也,经师不可废也。”[10]阮元云:“夫汉人治经,首重家法,家法亦称师法,前汉多言师法,后汉多言家法。至唐承江左义疏,惟《易》、《书》、《左氏》为后起者所夺,其余家法未尝忘也。自有破樊篱者,而家法亡矣。”[11]545蒋湘南《七经楼文钞》卷1《经师家法说》云:“师法、家法皆本于古之官法。古者设官必有师……师者,即其官之长,以所掌之法传人者也。有官必有法,有法必有学,有学必有业。凡在官之执业者,皆学于其长,奉之为师,而习其法。而古之官人也又以世……学于官者谓之师法,世其官者谓之家法……官守学业,源出于一……儒生之师法仍本在官之师法……”[12]8-9皮锡瑞《经学历史》中云:“汉人最重师法。师之所传,弟之所受,一字毋敢出入,背师说即不用,师法之严如此。”[13]77可见,汉儒说经重师法、家法,是清代学者对汉代经说的基本认识。由此推展开来,那么作为最早立为经学博士,影响较大的三家《诗》的传承亦必是遵循师法、家法。

再来看三家《诗》学者的相关论述。范家相《诗渖序》:“(西汉)盖经生最重师传,而时良无巨儒出而正之。即《鲁诗》亦取《春秋》,采杂说,非尽无稽,不可以卒废也。”[14]洪颐煊《诗经广诂序》:“许叔重撰《说文解字》,诗称毛氏,亦兼及三家。郑康成作《毛诗笺》,往往据三家以改《毛传》。他如《白虎通》所引,熹平石经所写,樊光注《尔雅》,皆是《鲁诗》,而不用毛氏。《齐》、《韩诗》亦各有师承章句,是终汉世四家未尝偏废,此其学所以大也。”[15]四家《诗》学所以在汉代能够发扬光大,据洪颐煊之意,是因为其众多的门徒遵守师法、家法而传承。

陈乔枞的煌煌巨著《三家诗遗说考》就是建立在固守师法、家法的基础上才得以完成的,所以他在《自叙》中,反复强调三家守家法。虽然陈乔枞据汉儒师法、家法而进行的三家归属,后来学者有诸多不同观点。但毫无疑问,作为最为完善的三家《诗》辑佚之作,《三家诗遗说考》是贯彻师法、家法最为彻底的。

杨守敬在《诗古微序》中云:“汉人勤搜博采,三家并立博士,各守家法,不敢逾越。后世俗学遍天下,安其所习,毁所不见,众力之所趋,贲、育不能障之,遂使先圣之微言大义不传于代。”[16]三家《诗》传授,本亦各守师法、家法,无奈后学逾越此藩篱,乃至“先圣之微言大义”不可得见。故魏源《诗古微》乃是秉持汉代师法、家法,来发挥微言大义的。

由上述可知,清代学者认识到汉“经生最重师传”,各守师承进行传授,这也是能够对所辑之三家《诗》说进行归属分派的原因。也只有从师法、家法的角度入手,才能从事三家《诗》辑佚的工作。而清儒在三家《诗》辑佚过程中,把家法、师承作为辑佚方法的首要原则原因亦在于此。也就是说,如果欲将采辑到的三家遗说进行区分归属,必须从师法、家法的角度入手。这就导致了他们将这一认识绝对化,而忽视汉代三家《诗》在传承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也就影响了对三家《诗》的正确认识,而导致在具体归属中存在诸多问题。

清代学者胶固师法、家法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他们自己的学术传承往往是坚守家学、师承,这通过清代众多的学术世家和广泛的游幕求学可见一斑。这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此不赘述。

注 释:

①此表所录重点为四家诗并存时代,即汉代典籍。《史记》、《汉书》、《后汉书》本传所引各三家《诗》传授者渊源有自,各依师承,派入三家,如匡衡入齐、王吉入韩等,此表不录;齐鲁两家亡佚以后,唐宋典籍、类书中所存《毛诗》异说出韩,如《文选注》、《艺文类聚》中所载均为《韩诗》,诸家无异议,故此表不录;《韩诗外传》归《韩诗》、《诗纬》归《齐诗》、汉石经归《鲁诗》等此之类,归属明确,诸家无异议,此表不录。

②《三家诗遗说考》由陈寿祺始撰,未竟而卒,大部分内容由其子陈乔枞完成。其中具体阐述三家《诗》归属观念的《自叙》均由陈乔枞完成,故本文基于此书的师法、家法考察,均为陈乔枞的观点。以下七点中的引文均来自陈乔枞的《三家诗遗说考·自叙》(见《三家诗遗说考》,续修四库全书影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出版。)不再标注。

[1]王先谦.荀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8.

[2]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0.

[3]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4]徐复观.中国经学史基础[M].台北:学生书局,1982.

[5]胡念贻.论汉代和宋代的《诗经》研究及其在清代的继承和发展[J].文学评论,1981(6).

[6]宋绵初.韩诗内传征·序[M]∥续修四库全书影印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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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德民】

On Shifa and Jiafa in the Three Schools of The Classic of Poetry in Qing Dynasty

FANG Ruili

(School of Humanities , China Jil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18)

The shifa and jiafa in the Confucian classics was resilient in Han dynasty. Based on the shifa and jiafa, the scholars of Qing dynasty had different views when they compiled and edited scattering documents and manuscripts of the three schools of The Classic of Poetry. On the one hand, the three schools of The Classic of Poetry were lost long time;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mplied scholars had different thought, which exerted deep influence upon the recognition of the book. As a result, they had many deep confusion and resignation when classifying the three schools of The Classic of Poetry.

Qing dynasty;three schools of The Classic of Poetry;Shifa ; jiafa

2014-12-10

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项目攻关计划“冯登府研究”(编号:2013QN075)。

房瑞丽(1978-),女,河南夏邑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先秦两汉文学与经学、文献学研究。

I207.222

A

1672-3600(2015)02-00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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