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岩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三晋文化对秦产生影响的原因探析
李 岩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三晋文化对秦文化具有重要影响,造成这种影响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其一,政治原因造成的秦晋广泛交流;其二,秦赵相同的族源和风俗有利于双方文化的交流;其三,相似的外部环境造就了秦晋相似的文化性格,便利了双方的文化沟通。
三晋文化;秦文化;影响
谈及三晋文化对秦产生重要影响的原因,首先要明确三晋文化的含义。文化的实质性含义是“人类化”,是人类价值观念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对象化,是人类创造的文化价值经由符号这一介质在传播中的实现过程,而这种实现过程包括外在文化产品的创制和人自身心智的塑造[1]14-15。三晋文化就是在文化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加以区域限制,具体而言,主要是指西周、特别是春秋战国时代形成的以晋国或者说是韩、赵、魏诸国为界域的中国古代地域文化,分布区域大致在今山西全境,河南的中、北部和河北的中、南部。而对于某种文化“可以从文化要素的不同方面把文化划为三大块,即意识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意识文化通过行为文化向物质文化转变”[2]102-103。作为一种地域文化的三晋文化,正是通过这三方面向外传播的。具体而言,秦晋两国在历史上渊源颇深,进入春秋时期以后,因为各自的国家利益产生了长期广泛的交流,秦晋这种交流对双方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又因为晋国较之秦国要先进许多,所以三晋文化对秦国的影响更大,其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诸多方面,甚至于秦统一六国,这在学界已有许多研究成果①。在三晋文化中,作为三晋思想文化主要内容的法家文化是无论如何也回避不了的,因为“三晋是法家学派的主要发源地,法家思想构成三晋文化思想的主体”[3]42-50。而谈到秦晋之间的交流,关于法家,尤其是商鞅,自然是重中之重,学界对此研究可谓详尽②。本文另辟蹊径,着重探讨另外一个问题,即三晋文化能够对秦产生重要影响的原因。对此问题还未见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论述,笔者不揣浅陋,愿作引玉之砖。
三晋文化能够对秦文化产生重大影响,其前提条件是秦晋地缘相近,彼此相邻,这较之东方的齐鲁文化和南方的楚文化,更便于双方的交流③。但这也并不造成秦必然受三晋文化的影响最大,除此之外,还有三个重要原因,一是政治原因,二是族属与风俗的原因,三是相似的文化性格的原因。
政治原因也可以概括为三方面。其一,政治联姻便利了秦晋双方的交流。这种政治联姻就是我们常说的“秦晋之好”,总共有三次。第一次联姻是公元前656年秦穆公迎娶晋献公之女穆姬为妻。联姻的原因是晋国处于戎狄的包围中,东方的齐国又四方争伐,欲称霸天下,晋国的处境可谓险恶,急需稳定的后方和政治同盟者。而此时秦国也渐渐强大起来,渴望与东方各国交往并学习先进的文化。因此当秦穆公向晋献公求婚时,晋国欣然同意,可以说双方为各自的利益一拍即合。公元前651年,晋献公亡,随即发生了骊姬之乱,秦穆公助公子夷吾平定了此次变乱,并立夷吾为晋君,是为晋惠公。公元前645年,晋国乘秦国灾荒之机进攻秦国,反而遭受了韩原之败,晋惠公被俘。后秦穆公放回晋惠公,但要求“太子子圉为质于秦,……秦妻之以宗女”[4]189,此宗女便是怀嬴,这即为秦晋第二次联姻。公元前638年,晋惠公去世,子圉抛妻而逃回晋国争继君位,致使秦穆公大怒,“乃迎公子重耳于楚”[4]190,助重耳成为晋国新君,又将秦国宗女嫁给重耳,这便是秦晋第三次联姻。在双方联姻的近30年间,除了河曲之战和韩原之战外,没有发生别的战争,维持了较长时间的和平状态,这就为双方经济、文化的交流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可以说,“联姻初启了秦晋友好外交的始端,对秦晋经济文化的交流,对以后两国的交往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作用,并在双方的军事冲突中,联姻起到了溶合剂的作用”[5]69-71。
其二,互派质子与政治避难便利了彼此的了解和学习。秦晋双方有时关系密切,有时也会发生利益冲突,基于这种复杂的关系,双方建立了互派宗子为质的制度。据统计,春秋战国时,入质于秦国的质子共9人,质于三晋者就有5人。战国时,秦出质于他国的质子共7人,其中质于三晋者5人[6]935-940。由此可见秦晋之间交往之频繁。而在政治避难方面也有很多事例,如重耳、子圉避难于秦国,秦献公避难于三晋之一的魏国等。而互派质子和政治避难的当事人往往是其国家将来的君主,长期在对方国家生活,必然对当地的文化政治制度、风土人情十分了解,知道对方有何种长处是本方应该学习的,待到回国执掌大权之时便会根据本国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变革。如秦庄襄王曾在赵国为质子,其即位之后便设立了寺工、少府之职,可以认为秦庄襄王“曾为质于赵,深受三晋制度、文化的影响,他即位之后,又重用在赵时的老朋友吕不韦为相,企图有一些作为,他在位时仿效三晋,对秦制度作一些变更,是合乎情理的”[7]198。再如秦献公曾在魏国政治避难二十余年,而当时魏文侯重用李悝、吴起等法家人物进行改革,推行中央集权,使魏国国力强盛,一度成为中原的霸主。而秦国却国力衰弱,政治混乱,文化落后,国君之废立由庶长把持,因此连连被吴起击败,丧师失地,领土只保有洛阳以西,陇山以东,秦岭以北的渭河平原这一狭小之地。秦晋两国的这种强烈的反差不可能不对秦献公产生强烈的触动,因此秦献公一登基就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如废除了自秦武公以来实行了三百多年的人殉制度;公元前379年,秦献公将蒲、蓝田、善、明氏等边境地区改建为县;公元前378年,秦国“初行为市”;公元前375年,秦“户籍相伍”。“户籍相伍”是把五户人家编成一伍,农忙时互相帮助,农闲时进行军事训练,而此种组织方式与三晋的户籍编制方法是十分类似的[8]234-235。我们不能说秦献公所进行的改革完全是师法于三晋之魏国,但是他长期避难于魏国,三晋文化对他耳濡目染的影响是必然的。类似秦献公这样秦的高层人物与晋的交流很多,那么三晋对秦的影响必然是持久而深远的。
其三,秦晋之间的战争也促进了两国的交流。战争是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永恒的主题,秦晋之间的战争自然也是不可避免,特别是战国时期秦与三晋之间的战争更是频繁。据史料记载,春秋时期,秦晋之间的战争在秦穆公时期有六次,秦康公时期四次,秦桓公时期二次,秦景公时期二次。战国时期更多,秦灵公和秦出子时期各有一次,秦献公时期二次,秦孝公时期二次,秦惠文君时期十二次,秦武王时期一次,秦昭襄王时期则不可胜数,秦庄襄王时期六次。整个春秋战国时期秦晋之间的战争是如此之多,而每次战争的胜负必然包括领土的得失和民众的迁徙、战俘的使用,这都会对文化的传播产生作用。因为战争是具有双面意义的,它带来的不仅是对两国人民的伤害、文化的摧残,同时也具有传播文化、促进文化融合的积极意义,历史上许多大规模的文化传播都是以战争的方式进行的。据杨宽先生研究,郡辖县这种制度就是秦在战争中习自三晋文化[8]228。秦国早期设立的郡大多是在被其吞并的三晋地区,如秦所设的第一个郡是上郡,其为魏国割让上郡十五县给秦国后设立的[4]1848;河东郡也是在魏国割让河东地之后设立的[4]212。这些郡的设立自然是沿袭了当地旧制。这属于对三晋文化中制度文化的吸收学习。另外,在战争期间,秦国将三晋国家的许多人口迁徙到本国,如强行迁徙了赵国的卓氏和魏国的孔氏,他们都是三晋善于冶铁的大工商业者[4]3277-3278。他们的到来自然会使秦国比较落后的冶铁技术得到改进和提高。
对于秦晋政治上的持续的交流,我们认为,“通婚带有政治联姻的性质,但更可看做是吸收先进文化的重要渠道”[9]246。秦晋长期不断的战争以及互相入质对方国家,对秦的影响是巨大的。可以说,此种大规模、长时间的政治交往在秦与其他国家间是不多见的,也使得双方有较多的相近之处。这些因素开启了三晋文化在秦的传播,同时又为三晋文化在秦国的更大规模的顺利传播准备了条件。
秦国与三晋之一的赵国同祖,载于《史记·赵世家》:“赵氏之先,与秦共祖。”[4]1779《秦本纪》云:“大费拜受,佐舜调驯鸟兽,鸟兽多驯服,是为柏翳。舜赐姓嬴氏。”[4]173非子时,“邑之秦,使复续嬴氏祀,号曰秦嬴”[4]177。赵氏先祖在“缪王以赵城封造父,造父族由此为赵氏”时开始从嬴氏分离出来,正式以赵为姓氏[4]175。其情况如下图1所示[10]。
图1 秦赵族源谱系图
对于秦赵同祖,一些学者是有所质疑的,但随着考古资料的不断发现,有越来越多可靠的证据证明了这一点,这特别体现在墓葬制度上。秦赵的墓葬制度不但有很强的相似性,而且与当时北方各族都不一样。20世纪30年代,曾在陕西宝鸡斗鸡台发掘了56座墓葬,其中45座是西周的,而11座是秦国的。西周时期的墓葬呈南北向,墓主之头多朝向北方,平躺直肢。秦时期的墓葬则多呈东西向,墓主之头多朝向西,且侧身屈肢。后又经过近几十年对关中的大荔和凤翔等地多达500多座秦墓的发掘,发现绝大多数的秦墓都是东西向的,且墓主头朝西,侧身屈肢。如宝鸡地区发现的20多座秦墓葬,墓主俱是头朝西向,侧身屈肢。令人感到巧合的是,在邯郸百家村的赵国贵族墓地发掘了49座墓室,屈肢下葬的有11座,有壁龛的有3座,东西朝向的为15座。在赵国故都邯郸西北紫山发现了5座有待发掘的赵王陵,均发现了坐西朝东的陵与神路,证明墓主都是头朝西的[11]76-78。
从已发掘的秦赵墓葬情况来看,秦君主与赵君主的陵墓均呈坐西朝东,且侧身屈肢下葬。而周王和其他的中原诸侯陵墓却不同,它们均呈南北向,头向北,且平躺直身下葬。有学者研究表明,秦墓葬有屈肢葬、墓室有壁龛、有早中晚三期墓室洞和头向朝西四大特点,而其中只有竖穴式墓洞之一特点还未在赵墓中发现,其余皆有印证。墓葬制度被认为是一个民族最不易改变的方面,因此这些特点极为相似的墓葬完全可以作为文献记载“秦赵同祖”的有力佐证[12]65-73。
秦赵二国并非姬姓诸侯国,完全是凭借自身后天的努力,获得赐姓并得以建国,日后分别发展成为战国七雄之一。而在双方发展的过程中,因为共同的族源,造就了双方相似的墓葬制度与习俗,这种天然的亲近感大大减少了不同种族交流过程中所产生的那种隔阂,极大地便利了彼此间的文化交流。
晋国周围俱是戎狄等少数民族,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处理好与他们的关系。因此,晋甫一立国就制定了“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国策。这就为当地各民族营造了一个宽松包容的文化生态环境,为不同民族之间进行经济文化交流创造了极好的便利条件。因此,三晋文化本身就具有“兼容并蓄”的特点。例如,晋国是中原各国中最早有步兵部队的,这便是其在与戎狄的山地作战中发展起来的,并且“晋国的国君和卿大夫不少人娶了戎女为妻,不同族间的通婚不但引起人种乃至语言、风俗方面的变化,它也直接影响到当时的政治生活中去”[13]259。同时,文化的影响都是双向的,晋文化也在影响着戎狄,这也使得“戎狄民族不断吸收华夏民族先进的农耕文化传统,逐步改变了漂泊不定的游牧狩猎方式”[14]27-32。可以看出,晋国作为当时强盛的大国,戎狄民族在与它的频繁交往中所受的影响是很大的。至晋国三分为韩赵魏之后,三晋文化进入了特点更加鲜明的时期。李元庆先生对三晋文化的特点做过详细精到的论述,概括为:“其一,顺时应变的革新精神。其二,兼容并蓄的开放态势。”[15]41可以说在整个春秋战国时期,三晋文化的这种开放性、包容性是一脉相承的。
至于秦文化的特点,有的学者将其归纳为“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务实功利的价值取向,崇尚法制的政治意识,变革制度的理性自觉”[16]66-70,有的学者将其分为“集权主义”、“拿来主义”和“功利主义”[17]90-93。而在对秦文化发展历程的研究中,无论黄留珠的秦国时期秦文化的“两大阶段论”[17]90-93,还是叶小燕的秦文化五段论[12]65-73,均以战国中晚期为重要的转折点。其实,以上所论,“不论‘耕战’也罢,‘功利’或‘公利’也罢,均只适用于商鞅变法后的秦文化”[18]1-5。在此之前,秦文化的特点以“兼容性”、“开放性”或云“拿来主义”最为明显。
秦人自非子之后,位于宗周之地,四方也是密布着戎狄等少数民族,与戎狄进行频繁的交流,并且选择性地吸收周围的戎狄文化,是十分正常也是必然的结果,非如此则不能生存。秦襄公因护送周平王东迁之功被封为诸侯,封地就在西周故都一带,但众所周知,其地已被犬戎所占,所以这种分封有名无实。秦国经过几代人的努力,通过与戎狄的激烈争夺,至秦穆公时才在关中地区奠定了霸主地位。在这一长时期的交流过程中,戎狄文化对秦的影响自然是不可避免的。如在宝鸡市南郊益门村发掘的二号秦墓中,既有中原风格的玉器,也有戎狄风格的兵器和生产、生活用具,且该墓无骨架保存痕迹[19]15-19。西北地区的戎狄是有火葬风俗的,大批玉器随葬又表明了墓主的贵族身份,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受戎狄文化强烈影响的秦国贵族墓葬。然而,戎狄文化虽有其长处,但毕竟是落后的文化,秦国若想有更大的发展,就必须向中原的先进文化学习,这其中主要就是三晋文化,非如此则不能强大,因此,后来便有了包括商鞅变法在内的一系列举动。秦国正是在这种与外界不断交流学习的过程中,国力逐渐增强,地位不断上升。自襄公救周有功,跻身于诸侯,至穆公任用戎人由余“益国十二,辟地千里,遂霸西戎”[4]194。秦国一路成长而来,应该说除了其民族的勤奋努力外,对外来文化的吸收,即“兼容性”是起着重要作用的,从而有了“秦之措施,大抵袭自东方,其任用以见工者,亦率东土之士也”的论断[20]6。
所以比较来看,秦文化与三晋文化有很多共通之处。晋与秦地理环境相似,周边分布很多戎狄等少数民族,双方均能很好地兼容外来文化,博采众长而为自己服务(两国军队中均有外族士兵即是一例),尤其双方共有的开放兼容性,是三晋文化的对外传播和秦文化的选择吸收的重要基础。落后的戎狄尚能大量而又顺利地吸收先进的农耕文明,那么,同样被“狄戎”视之并与晋地接壤的秦国,面对因改革而蒸蒸日上的三晋,选择吸收彼时较为先进的并且同样缺少宗法制的三晋文化而不是恪守宗法制、比较保守的齐鲁文化来发展壮大自己[3]42-50,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综上所述,政治、族属和文化性格三方面的原因促成了三晋文化对秦的重大影响,而这三个原因是其他国家或者文化不充分具备的,因此也就造成了在各种文化中三晋文化对秦的影响最大这一结果,同时也为我们今后研究区域文化之间的影响提供了有益的启迪。
注 释:
①参见滕铭予的《秦文化:从封国到帝国的转变》,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梁云的《战国时代的东西差别》,文化出版社2008年版;杜正胜的《编户齐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版;马非百的《秦集史》,中华书局1982年版;林剑鸣的《秦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等。
②参见陈启天的《商鞅评传》,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郑树良的《商鞅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张林祥的《〈商君书〉的成书与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高敏的《试论商鞅的赐爵制》,《郑州大学学报》1977年第3期;曾振宇的《商鞅法哲学研究》,《史学月刊》2000年第6期;徐进的《商鞅法治理论的缺失——再论法家思想与秦亡的关系》,《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张文安的《论商鞅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河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等等。
③齐鲁与秦之间有多国相隔,而就楚国而言,除去距秦较三晋为远之外,还一向被以荆蛮视之,并不是当时各国学习的目标,因此,先进的三晋文化便成为了秦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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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30
李岩(1981-),男,河北承德人,博士生,主要从事先秦史研究。
K225;K231
A
1672-3600(2015)02-0077-04